① 借款人和抵押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准,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
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② 借款人和抵押人是同一個人嗎
很多人在生活中都可能會遇到"幫別人 貸款 "這類問題,但是這其中的利害關系卻不是人人都了解的。有鑒於此,所以下面我就像您詳細解釋一下關於抵押人這方面的問題。
一、什麼是抵押人
1.抵押人的定義
通俗來說,抵押人就是指向銀行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後,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2.借款人和抵押人可不可以是一個人
這個是不一定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可棚梁以是同個人,也可以不是同一個人。
舉個例子:小宋第一次去辦理個人貸款時,那時候他還沒有房產,因此就找到了他的好朋友小唐,讓小唐用他的房產作為抵押貸款,因為抵押物的所有權是小唐的,所以這時候小宋是借款人,小唐是抵押人;小宋第二次去辦理個人貸款時,這時候他已經買了房,因此他就用自己的房子進行抵押貸款,那麼這時候他就既是借款人又是抵押人了。
二、抵押人的權利
假如您用您的房子為朋友做貸款抵押,您的房子就成了抵押物,而您就是抵押人了,法律這時候作為抵押人的您也是有以下權利的:
1.抵押設定後,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約定外,您繼續佔有抵押物並收取其孳息。
2.抵押設定後,您可將抵押物轉讓給他人。但應該注意的是,在抵押期間,如果您想要轉讓房子,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銀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設定多個抵押權。《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4.抵押設定後,抵押人可將抵押財產出租。比如說您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後,應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才繼續有效。
三、抵押人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1.抵押人承擔的義務
(1)抵押設定後,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抵押物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抵押人承擔的責任
(1)借款中,抵押人的責任是,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需要先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償還債務。
(2)抵押人提供財產,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申請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並就該財產的變現價值獲得優先受償。
也就是伏孫說,如果您為朋友做抵押人,萬一您的朋友到期無法還款的話,你可以有兩個選擇。
第一是籌集與抵押物相同數額的款項幫朋友還款,
第二是銀行將您的抵押物拍賣、變賣,用以償還貸款。
所以,幫朋友做抵押人一定要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必須慎重啊!我這還有一個發生在前兩年的真實案例可以供您參考:
2014年6月21日,被告何某與原告x銀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何某向銀行借款30萬元,定於2016年6月20日到期,合同同時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作了明確約定。被告姜某與x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將產權屬其所有的面積350平方米房屋一棟作抵鏈廳運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2016年6月20日,何某因故沒有向x銀行償還本息。故x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何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由被告何某償還所欠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被告姜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
(1)解除原告某銀行與被告何某某之間於2012年6月21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2)被告何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償還所欠原告某某銀行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被告姜某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該借款本息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