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為了管好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發放的貸款(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銀行貸款,是宏觀調節、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銀行要根據貨幣政策目標和銀根松緊決定貸款的總量和結構,以保持貨幣穩定,保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經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條人民銀行貸款,要堅持「合理供給,確定期限,有借有還,周轉使用」的原則。要在人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允許的范圍內發放貸款,人民銀行不包專業銀行的資金供應。要講求資金的正常周轉和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第四條貸款對象:凡經人民銀行批准,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專業銀行),均可為人民銀行貸款發放的對象。第五條申請人民銀行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人民銀行貸款對象。
(二)信貸資金營運基本正常。
(三)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第三章貸款種類第六條人民銀行貸款根據資金來源性質,按期限分為四種:
(一)年度性貸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經濟合理增長引起的年度性信貸資金不足。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季節性貸款。主要解決專業銀行因信貸資金先支後收或存貸款季節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其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4個月。
(三)日拆性貸款。主要解決專業銀行因匯劃款項未達等因素,發生臨時性資金短缺。其期限一般為10天,最長不超過20天。
(四)再貼現。用於解決專業銀行因辦理票據貼現引起的暫時資金不足。其期限,從再貼現之日起至貼現票據到期日止,一般應掌握在6個月以內。第四章貸款申請、審批和收回第七條專業銀行要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內容和形式,編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貸計劃和借款計劃,分別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數和年末(季末)借款數,並與年前(季前)報送開戶人民銀行。報送年度(季度)計劃時,應同時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報告情況和預測下年度(下季度)的資金趨勢。第八條專業銀行申請人民銀行貸款,必須填寫《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附件一),加蓋有效印鑒,報送開戶人民銀行。第九條開戶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經濟發展、銀根松緊和貸款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專業銀行按照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種類和貸款額度,應填寫借款借據(一式五聯),格式由分行自定,據以辦理用款手續。第十條貸款到期,專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到期不辦理還款手續的,人民銀行將其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必要時從其存款帳戶扣收。第五章貸款利率第十一條人民銀行貸款實行期限利率,即:對不同種類、不同期限的貸款,按不同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並根據國家政策和放鬆、緊縮銀根的需要,隨時調整。第十二條逾期貸款要計收罰息。計息方法,從貸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萬分之三計收。第六章貸款管理第十三條人民銀行貸款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綜合信貸計劃和信貸資金來源結構,核批專業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包括計劃單列城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貸計劃和貸款額度。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根據總行下達的年度信貸計劃和貸款額度,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情況,編制季度分月貸款計劃,並報總行備案,在執行中,要加強對信貸資金的分析和預測,充分利用時間差、地區差、行際差,靈活調度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條人民銀行分行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行核批的對專業銀行貸款額度掌握貸款的發放。年度性貸款額度有餘,可以作為短期貸款(包括季節性貸款、日拆性貸款和再貼現,下同)使用;短期貸款額度有餘,不得作為年度性貸款使用。除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以外,短期貸款必須於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貸款檢查和考核第十五條人民銀行要定期檢查專業銀行使用人民銀行貸款的情況。如發現貸款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或信貸投向不合理等情況,要督促其糾正,糾正不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