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多人簽訂借款合同將所借資金用於銀行過橋是非吸嗎
1、公報案例:主合同當事人虛構借款用途,實為「借新還舊」,構成保證欺詐,保證人免責!
2、還舊借新,保證人能否要求免責?
3、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擔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責?
4、借新還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無還本續貸」模式下抵押風險防範!
5、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擔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責?
6、最高院:銀行違背續貸承諾導致過橋資金無法收回,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附4大典型案例)
我在研究「借新還舊」的相關問題時,發現部分法院有這樣的裁判觀點: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續貸資金)償還過橋資金的方式,並未因過橋資金的介入而改變借款人用新貸還舊貸的實質,應認定為以貸還貸,適用以貸還貸的規則,如果保證人不知道是以貸還貸,保證人免責,但保證人是舊貸的保證人除外。
先看四個典型案例案例1: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趙志宏、無錫賽克特商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蘇民申1808號【裁判要點】貸款人與借款人有多筆業務往來,新貸資金部分用於歸還舊貸,部分用於歸還過橋資金,實質上構成以貸還貸。上述資金流轉環環相扣、對接,可以證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新還舊的合意。在無證據證明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明知貸款實際用途的情況下,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但保證人是舊貸的保證人除外。案例2:泰州金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揚州斯普萊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江蘇高院(2014)蘇審三商申字第00309號【裁判觀點】江蘇高院認為:關於案涉貸款是否屬於實質上的以貸還貸問題。從案涉貸款的出借過程看,鑫泰公司前一筆貸款於2011年9月22日到期,鑫泰公司無力償還,遂向蔣樹名借款200萬元用於歸還該到期貸款,然後鑫泰公司以向篤誠公司購買鋼材需要資金為由,再次向同一銀行申請貸款,並委託泰州分行將200萬元貸款匯入篤誠公司賬戶,篤誠公司隨即將200萬元轉回至鑫泰公司賬戶,鑫泰公司再將該200萬元償還給蔣樹名,鑫泰公司事實上並未向篤誠公司購買鋼材。上述款項劃轉的事實表明,鑫泰公司新貸的200萬元款項的真實用途系用於歸還前一筆貸款,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貸款符合借新貸償還舊貸的法律特徵,實質是「以貸還貸」並無不當。擔保公司騙取反擔保人提供擔保,構成保證欺詐,反擔保保證人免責。案例3:南通輝煌彩色鋼板有限公司、劉允華與江蘇如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飲泉支行,南通紅蟻王鞋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蘇商申字第243號【裁判觀點】江蘇高院認為:上述借款、還貸以及再次貸款用於歸還借款系一個完整的過程,每個環節的時間緊密銜接,前後兩筆貸款亦均發生在紅蟻王公司與飲泉信用社之間,其中雖有如東縣中小企業互助協會的參與,但並未改變紅蟻王公司用新貸還舊貸的實質。在新貸和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情況下,借新還舊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的保證責任,相比於借款人按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從而保證人需要對前後兩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須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然更小。故無論保證人是否知曉借新還舊,均應承擔對後一份貸款的保證責任。案例4:南京歐麥爾化工有限公司與江蘇金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申3864號【裁判觀點】江蘇高院認為:雖然鹽金公司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的方式循環使用借款,但鑒於新、舊貸款的貸款人均為金湖農商行、借款人均為鹽金公司,即新、舊貸款的債權債務主體一致,且雙方主觀上存在以新貸還舊貸的合意,客觀上存在以新貸還舊貸的行為,故鹽金公司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的方式,並未因過橋資金的介入而改變鹽金公司用新貸還舊貸的實質。鹽金公司借新貸還舊貸免除了歐麥爾公司對舊貸的保證責任,歐麥爾公司僅對新貸承擔保證責任,而新貸與舊貸的本金數額相等,故而未加重歐麥爾公司的保證責任。歐麥爾公司據此主張金湖農商行與鹽金公司惡意串通而欺詐歐麥爾公司,擅自變更合同主要條款且未取得歐麥爾公司書面同意,歐麥爾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不能成立。
2. 什麼是質押保證金
所謂的質押保證金,顧名思義就是一種質押存款是借款人通過擔保人向銀行借款後,同時為降低借款人違約的一些風險,並且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按貸款金額比例支付給保證人的款項,這個 是借款人給擔保人的錢
1、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保證金質押是不需要登記的, 在民法典裡面有著一系列的相關規定,是可以認為在保證金賬戶中設立資金質押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包含訂立書面質押的有關內容。第二點是存款的資金必須有明確的用途和用途。最後一點是不動產轉讓給債權人佔有。換而言之,當事人還應該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是指設立質押的當事人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標的物的描述。 保證金質押需要質押的專業化作為其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2、保證團兄坦金質押生效的條件如下,所謂的保證金質押是一種具有塌桐貨幣性質的質押,眾所周知,我們的貨幣是一種東西,這是一種十分特殊的東西。 只要你佔有,這就是意味著所有權。 保證金質押除具備民事法律塵信行為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第一點,保證金金必須明確; 然後是第二種情況,用戶存入賬戶的資金必須轉至貸款銀行。 質權從質押財產的轉讓有時由質權人確立,還有一點要注意的事,如果保證金的來源不規范的話,這是會造成一定得保證金質押風險的。
拓展資料:
擔保質押是指借款人將款項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使用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時,貸款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專戶中扣除還貸保證金。 保證金是信貸業務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 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質押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該擔保方式的主要依據。
3. 河南商丘: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80%
觀點網訊:11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修訂<商丘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觀點新媒體獲悉,修訂後的辦法明確貸款對象,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含靈活就業人員及異地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外,新的《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定義。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人為提出貸款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本人,共同申請人指就同一筆貸款共同提出貸款申請的借款申請人的配偶。」
同時,商丘市還調整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年齡要求。新的《貸款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五)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值得注意的是,商丘市還調整了不同購房情形最高貸款比例。按照新的《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二)規定,「購買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大於房屋總價款的80%」,與之前「現房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認定價值的70%」作出相應修改,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二手住房以外的首套自住住房(不區分期房或現房),貸款額度不大於房屋總價款的80%。
另悉,《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三)規定:「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手住房,貸款額度不大於房屋總價款的70%」。
4. 如果夫妻一人婚前名下有房,冇貸款,另一方無房無貸款,結婚後想買房,算第一套房嗎
算2套。
現在只要一結婚,拿了本本。夫妻雙方財產就是共有的,除非婚前做公證,且年年要做,因為公證有限期只有一年。
你們可以先去辦理離婚手續,去買房。買完再復婚(一般不是很建議你們這樣做)
把房子轉到父母那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