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宅基地貸款抵押新政策
一、宅基地貸款抵押新政策:
1.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
2.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
3.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
4.完善配套措施,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建立完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
5.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監管政策、保險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
二、宅基證與房產證的區別:
1.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2.宅基地證是房產證的前提,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准以後,才能憑宅基地證和准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3.宅基地證不能過戶,房產證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證不能過戶。而房產是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所以房產證可以過戶。
三、國有土地宅基地轉讓稅費: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3.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4.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❷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手續如下:
1、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地址證明;
2、提供職業證明和本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提交宅基地使用權證書;
4、准備銀行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向銀行填寫書面申請書並上交所有材料;
6、等待銀行評估審核;
7、審核通過後,發放貸款。
宅基地的權益與使用:
1、宅基地的定義: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房屋和附屬設施的土地;
2、宅基地的性質: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戶有使用權,不具有土地所有權;
3、宅基地的使用條件:使用者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般只限於居住用途;
4、宅基地的繼承與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但轉讓受到嚴格限制,不得隨意買賣或出租;
5、宅基地的抵押問題:宅基地使用權在法律上不允許抵押,但房屋等建築物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抵押貸款。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需要借款人出示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職業和收入證明,提交使用權證書及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寫申請書並等待銀行的評估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獲得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❸ 農村宅基地房屋能用於辦理抵押貸款嗎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6〕78號
為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精神,現將《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附件1)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附件2)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2.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略,詳情請登錄人民銀行網站)
人 民 銀 行銀監會
保監會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有效支持,保護借貸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試點地區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
第四條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五條借款人獲得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應當優先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條貸款人應當統籌考慮借款人信用狀況、借款需求與償還能力、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率和實際貸款額度。鼓勵貸款人對誠實守信、有財政貼息、農業保險或農民住房保險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適當提高貸款抵押率。
第七條貸款人應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結合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利率。
第八條貸款人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年齡、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及宅基地狀況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借貸雙方可釆取委託第三方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貸款人自評估或者雙方協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觀地確定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價值。
第十條鼓勵貸款人因地制宜,針對借款人需求積極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全面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和效率。在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變相增加其他借款費用。
第十一條借貸雙方要按試點地區規定,在試點地區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第十三條試點地區政府要加快推進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調查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積極組織做好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制定、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條鼓勵試點地區政府設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用於分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和保障抵押物處置期間農民基本居住權益,或根據地方財力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給予適當貼息,增強貸款人放貸激勵。
第十五條鼓勵試點地區通過政府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為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主體融資增信。
第十六條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對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取得良好效果的貸款人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統籌研究,合理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資本計提、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快完善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政策,通過探索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等多種方式,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條各試點地區試點工作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靠實職責分工,扎實做好轄內試點組織實施、跟蹤指導和總結評估。試點期間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試點總結報告,要於每年1月底前(遇節假日順延)以省級人民政府名義送試點指導小組。
第二十條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加強試點監測、業務指導和評估總結。試點縣(市、區)應提交季度總結報告和政策建議,由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會同銀監局匯總於季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試點指導小組辦公室,印送指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並抄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對於以農民住房財產權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
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做好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有序。「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要堅持於法有據,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圍內開展,待試點積累經驗後再穩步推廣。涉及被突破的相關法律條款,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試點地區暫停執行。
二是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抵押僅限於流轉期內的收益。金融機構要在財務可持續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是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系,慎重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工作。
四是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完善試點地區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平台搭建、風險補償和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政策,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平穩實施。
二、試點任務
(一)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在防範風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礎上,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強制度建設,引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試點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明確貸款對象、貸款用途、產品設計、抵押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業務要點,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力度。
(二)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農村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結合「兩權」的權能屬性,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簡化貸款管理流程,扎實推進「兩權」抵押貸款業務,切實滿足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對金融服務的有效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剩餘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有效增加農業生產的中長期信貸投入。鼓勵對經營規模適度的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
(三)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做好風險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礎支撐。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對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並抵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依託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多級聯網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建立「兩權」抵押、流轉、評估的專業化服務機制,支持以各種合法方式流轉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用於抵押。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有效調動和增強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
(五)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增強試點效果。人民銀行要支持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參與試點,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研究差異化監管政策,合理確定資本充足率、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採取利息補貼、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利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提供擔保、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建立「兩權」抵押貸款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成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統稱指導小組),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各項要求,按照本意見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開展試點,並做好專項統計、跟蹤指導、評估總結等相關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
(二)選擇試點地區。「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以縣(市、區)行政區域為單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主要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較好的地區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原則上選擇國土資源部牽頭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開展。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封閉運行、風險可控原則向指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試點縣(市、區),經指導小組審定後開展試點。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分別或同時申請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三)嚴格試點條件。「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率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全,交易行為公開規范,具備較好基礎和支撐條件;二是農戶土地流轉意願較強,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勢頭良好,具備規模經濟效益;三是農村信用環境較好,配套政策較為健全。
(四)規范試點運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相關單位,根據本意見出台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意見和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信貸管理制度並制定實施細則。試點地區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嚴格落實試點條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支持政策,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送指導小組備案。集體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草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五)做好評估總結。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及時提出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加快推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試點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和指導,開展年度評估。試點縣(市、區)應提交總結報告和政策建議,由省級人民政府送指導小組。指導小組形成全國試點工作報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全部試點工作於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權。試點涉及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條款,由國務院按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國務院
2015年8月10日
❹ 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在基本確定年內開展試點工作後,國土資源部將牽頭負責試點地區的遴選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的初步設想,將在東部、中西部各類典型地區選擇開展試點工作,以為日後的工作積累經驗。在試點初期,將會嚴格控制試點地區規模,並採取封閉運行的方式。
根據現行《擔保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除以下兩種情況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按照上述法條規定,由於農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圍內,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抵押。
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國土資源部牽頭制定了兩條主線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政治決議《關於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中「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總體要求。一條主線是進行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流轉試點;另外一條主線,即是對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進行改革試點。
在此之前,國土資源部曾著手制定《宅基地管理辦法》。在調研工作中,國土資源部的有關人員重點了解了農村宅基地的擔保、抵押、轉讓等方面的財產權權能問題。
釋放金融通路
實際上,在對《宅基地管理辦法》進行研討的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多位官員提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中宅基地佔有權和使用權的轉讓,對宅基地轉讓范圍、轉讓中的集體土地權能及實現形式要進行多方案設計並開展試點探索。
為了做好試點的基礎性工作,國土資源部也同時部署,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因為無論是試點工作,還是未來根據試點情況的全面推行,都必須要求農村住房有明確的產權產籍備案。
「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農村住房是無法轉讓的。實質上,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以滿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財產權始終表現為缺位,在轉讓短期無法開禁的前提下,對抵押擔保貸款進行試點,無疑是一種快捷的路徑。」一位參與《宅基地管理辦法》前期論證的專家表示。
由於開展農村住房抵押擔保試點的工作,涉及到現行《擔保法》、銀行業風控體系等問題,因此,國土資源部將會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聯合確定試點方案。
述專家認為,如果開展試點,則意味著農村住房獲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財產權,通過向銀行抵押貸款融資,農業產業化將獲得更為通暢的融資渠道。「尤其是東部特大型城市周邊的農村住房,其評估值較高,如果放開抵押貸款的約束,將能夠使農村獲得大量的資金,用以實現農業產業化。」他說。
地方已有試點
如果這項試點得以順利開展,將比照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程序,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申請在試點區域內,暫停現行《擔保法》實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門聯合商定的試點方案進行試點工作。
同時,試點工作將會設置試點期限,並在試點期限到期後,進行總結,以供決策層對下一階段的總體策略進行定調。此前進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有明確的試點鎖定期。
「但是,從客觀而言,已經有地方進行了內容相近的試點工作,只不過沒有得到中央政府層面的正式授權,至於這些試點是否能通過此次試點工作轉正,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前述專家稱。
❺ 農村的老房子宅基地能用來抵押貸款嗎
房子和宅基地一起可以抵押貸款,單獨的土地不能抵押貸款。
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規定可以進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但是可以進行宅基地房屋抵押貸款的也僅限於有相關政策的試點地區。具體的政策可以參照《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其中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地區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
第四條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❻ 宅基地能不能抵押貸款
一、宅基地能不能抵押貸款
1、宅基地不能辦理抵押貸款。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貸款需要些什麼條件
抵押貸款需要的條件如下:
1、借款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最後還款年限借款人不低於65周歲;
2、個人在本地有穩定的工作和住址;
3、提供抵押物所有權憑證,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
4、個人徵信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尤其是信用卡貸款逾期或套現。
❼ 農村宅基地可否做為貸款抵押物
農村宅基地如果滿足銀行對房產抵押的要求就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
房屋抵押貸款的資料:
1.房產證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1.提交材料
2.簽署銀行文件
3.房屋評估
4.銀行審核通過
5.銀行放貸
6.抵押登記
7.按月還貸
❽ 農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申請人應滿足什麼條件
目前,並非所有省市都支持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以天津薊縣為例,試點地區的農村宅基地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進行抵押貸款。具體而言,這些條件包括: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擁有農村土地使用權證,且在市場中活躍交易,符合縣級及以上政府制定的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村民都能申請此類貸款。申請貸款的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是中國境內的合法公民,擁有固定住所或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按時還款;無違法記錄,個人信用良好;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所有權證或有代償能力的第三方擔保;在貸款銀行開設個人結算賬戶,並同意銀行從該賬戶扣收貸款本息;符合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申請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不僅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還需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貸款人需確保自身條件符合要求,並准備齊全相關文件,以提高申請成功率。
盡管貸款條件較為嚴格,但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為農戶提供了融資渠道,有助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然而,貸款人應謹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確保能夠按時還款,避免因貸款問題導致的經濟壓力。
此外,銀行在審批此類貸款時,會綜合考慮借款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等因素。因此,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對申請成功至關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政策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在申請前詳細了解當地的具體政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