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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銀行貸款50

發布時間: 2024-12-27 05:20:24

① 現在有一個案例,甲去銀行貸款,用乙做擔保,現在甲拿著貸的五十萬走掉了,銀行找上乙了,要求乙還錢,乙

甲方應當以非法佔有銀行發放的貸款為主觀目的,向銀行還有乙方使用了自己會如實還款的捏造事實的方法,騙的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亦騙得銀行方法貸款
隨後逃逸。
甲方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公安機關會依法立案偵查的
乙方應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銀行有權起訴乙方還款,乙方無償還能力
不構成犯罪 但是需要分期償還
乙方履行了償還義務之後 可以在甲方到案之後 向甲方追償

② 案例:甲向乙銀行申請貸款30萬,以自家房產抵押,雙方簽訂貸款合同。並辦理了不動產抵押手續,乙銀行並

兩點:
1、40萬貸款未做抵押登記,無法優先受償。
2、乙作為銀行,未做抵押登記就放款,太不專業了。

③ 由我甲方向銀行貸款給乙方用,我甲方要求乙方給我承諾如不還貸款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這個需要怎麼寫

就你這樣描述 這些協議毫無意義。銀行看到這個協議根本不會批准貸款 因為沒擔保
如果你簽了擔保 銀行不管你和乙簽什麼協議 它只認申請貸款人

④ 甲貸乙用貸款違反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一)借名借款行為違反《貸款通則》

(二)違反《貸款通則》並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無效

(三)借名借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橋棗畝)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第20條 (借款人)不得採取欺詐手段敏森騙取貸款。」通過「借名借款」取得的款項,事實上是由實際借款人使用,而名義借款人為申請貸款必須向銀行隱瞞真實的借款用途,涉嫌「採取欺詐手段」,其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將所借款項交由實際借款人使用,又屬於「未按借款合 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由此,「借名 借款」行為顯然違反了《貸款通則》的規定。

《刑法》 第175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岩老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當借款人通過借名借款方式向銀行貸款時,顯然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一旦借款人到期無法歸還借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⑤ 甲公司欠了乙公司貸款50億元萬元,至今仍未歸還,乙公司應當怎樣行使權利以保全債權

甲方對乙方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並且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乙公司的銀行賬戶,這樣可以保證乙公司無法轉移資金。

⑥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由

B,C
答案解析:
[解析]
(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入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乙銀行屬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但必須申報債權,只是有權對甲公司廠房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管理人可以優先清償乙銀行債務的說法不正確;(2)選項D: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末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乙銀行已申報債權並獲40萬元分配,則剩餘60萬元的債權可以向A公司、B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