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貸款以房產作抵押房產證上面一定要蓋章嗎
要訂立抵押合同,需要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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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❷ 房產證上蓋著章寫的是此房已抵押但房產證還在家裡怎麼回事兒
房產證上面有這樣的字樣,說明這個房子已經被抵押了,用於貸款抵押。
這樣的房子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除非經抵押權人同意,否則,這個房子不可以在抵押期間進行轉讓的。
房產證抵押,抵押銀行通常有兩種:
1、一種是直接把產權證的原件留在銀行,向產權人出具《房屋他項權利證》。
2、另一種就是銀行做好抵押登記,在產權證上面加蓋「此房已抵押」得印章後,把產權證原件交還給產權人自己保管。
3、即使產權證原件在產權人的手裡,但是因為在產權證的附註裡面已經加註了房屋產權已經抵押的字樣,產權人對房屋產權的處分也一樣受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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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 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其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