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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

發布時間: 2025-02-19 18:01:27

❶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詳細內容

金融企業關於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允許在稅前提取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主要包括貸款(包括抵押、質押和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以及轉貸並承擔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扣除遵循特定公式:當年稅前扣除額等於年末准提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的1%減去上年已扣減的准備金余額。如果計算結果為負數,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保合規扣除。

然而,一些特定資產如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等不涉及風險和損失,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進行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應首先用已扣減的准備金沖減,不足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如果符合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其稅前扣除政策適用特殊延期,不遵循本通知的前四條規則。

該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布於2012年1月29日。

❷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法律分析: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包括以下幾項:

1.貸款,包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

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指的是金融企業不用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如: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除上述所列舉的風險資產,金融企業其他的風險貸款資產也不可以在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

三、計算方法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若計算出的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負數,則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❸ 「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是什麼意思【請簡潔、通俗、易懂】

這個損失准備金是針對金融企業(銀行)來講的,相當於普通企業按照財政部要求的比例計提的壞賬損失准備金,允許稅前扣除。 比如說,年度內對中小企業貸款額度為1萬億,允許計提5千萬的准備金,計入營業損失,抵頂所得稅。是對銀行業的要求,對於貸款企業沒有影響。

❹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會計處理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會計處理步驟流程如下: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2、農村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應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方可進行稅前扣除,超過稅法列支限額的部分,應作納稅調增,並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❺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一、正文回答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二、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三、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
1、專項准備金,專項准備金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或歷史損失概率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2、特別准備金,特別准備金是針對貸款組合中的特定風險,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3、普通准備金,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❻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