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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貸款最高額抵押重新辦理

發布時間: 2025-02-28 07:05:11

⑴ 借新還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無還本續貸」模式下抵押風險防範!

信貸風險專家孫自通深入解析了借新還舊的復雜性,這一貸款重組方式引發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方認為新貸款消滅舊債務,形成新的借貸關系;另一方則強調這是舊貸款的展期,債權債務實質不變。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借新還舊」本質上是貸款展期,舊貸款未結清前不能免除新貸款手續。然而,各地法院對此的理解並不統一,給金融機構的操作帶來了不確定性。

現行法規中,雖然法律未明令禁止以貸還貸,但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區分,保證人責任有所不同。原銀監會的《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曾對新貸還舊貸設有限制條件,但後來被廢止。中國銀監會在2009年的文件中也觸及了相關話題,但在實際操作中,無還本續貸的小微企業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辦理,且續貸被視為借新還舊,法律上需明確認定。

監管層強調,借新還舊的貸款需列為關注類,除非符合正常類標准。2017年和2018年的政策調整更側重優化小微金融服務,包括無還本續貸政策。在涉及抵押權時,如果舊貸款已抵押,通常需要先注銷後重新辦理新貸款抵押,但最高額抵押可能無需。律師建議金融機構在操作中保持審慎,預見最壞情況並加強貸後管理,以確保抵押權益的安全。

雖然存在法律觀點分歧,主流看法是借新還舊後,舊貸款的抵押權會隨之消滅。未重新登記的抵押權不能為新貸款提供擔保。例如,青島利群案例顯示,借新還舊後原貸款合同履行完畢,抵押權隨之失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案例中,舊貸款清償後,銀行的抵押權自動消失。蘭州銀行案顯示,原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舊抵押權消滅,新貸款需要重新登記。陳霞案則表明,抵押權因「借新還舊」清償而消失,新抵押未登記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隨債權的消滅而消失。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林本奇案中判定,原抵押權在借款清償後自動失效,即使新的借款合同成立,未重新登記也會導致抵押權無效。類似地,訴大足縣房地產開發公司案也確認了舊貸抵押權在主債權清償後消失,新貸款的抵押合同因未重新登記而無效。

⑵ 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後再辦理貸款有何風險(2)

許多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中已啟用了《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質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銀行還啟用了配合循環貸款業務的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和最高額保證系列最高額擔保合同。為了防止類似本案的事件在銀行內再次發生,防範因操作不當使最高額擔保貸款發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注意: 在辦理首筆最高額抵押貸款時,必須依法辦妥抵押物登記手續,並確保發放貸款時抵押物未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必須到登記部門查詢抵押物情況,在確保抵押物無瑕疵的情況下,方可辦理貸款手續;若發現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發生其他糾紛的,不得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與最高額抵押相類似的最高額質押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原理上講,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最高額質押擔保。除准用相應質押擔保規定外,可參照最高額抵押原理。用於質押的財產以定期存單、國債、金融債券、金銀等貴金屬、金融機構股權、銀行承兌匯票等為宜。在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的,參照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執行。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舉一反三,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不能認為已經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就高枕無憂,也應結合貸後檢查進行擔保能力跟蹤調查。

⑶ 最高額抵押後還能二次抵押嗎

最高額抵押後,一般不能進行二次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這種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多次交易的繁瑣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然而,一旦設定了最高額抵押,抵押物的價值就已經被全部或部分地用於擔保特定的債權,因此,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抵押人通常無權再次將同一抵押物用於其他債權的擔保。

從法律角度來看,二次抵押可能會侵犯到首次抵押權人的利益。因為,如果允許二次抵押,那麼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多個抵押權人之間可能會產生沖突。首次抵押權人在設定抵押時,是基於抵押物的全部價值來計算其債權的擔保程度的。如果允許二次抵押,那麼首次抵押權人可能會發現,其原本預期的擔保價值被其他債權人分走了,從而增加了其債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風險。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棟房產被用作最高額抵押,擔保了某銀行對債務人的100萬貸款。如果允許債務人再次將這棟房產用於其他貸款的抵押,比如再擔保另一家銀行的50萬貸款,那麼當債務人無法償還這兩筆貸款時,兩家銀行都需要通過處置這棟房產來回收資金。這時,首次抵押的銀行可能會發現,其原本預期的100萬擔保價值被二次抵押的銀行分走了部分,導致其債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為了保護首次抵押權人的利益,避免潛在的沖突和糾紛,最高額抵押後通常不允許進行二次抵押。

綜上所述,最高額抵押後一般不能進行二次抵押,這既是出於保護首次抵押權人利益的考慮,也是為了避免潛在的沖突和糾紛。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確實需要再次利用抵押物進行融資或其他目的,應該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進行,比如與首次抵押權人協商解除原抵押合同後再設定新的抵押等。

⑷ 房產抵押於銀行貸款,這個月到期,銀行已同意續貸,但抵押在房管局辦,是否一定要先注銷之前的抵押,重新

看辦理的什麼抵押,如為最高額抵押,則不需要從新辦理,如是一般抵押,則需要重新辦理抵押

⑸ 最高額抵押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法律規定是《民法典》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對一定期間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可以按照規定來申請最高債許可權額抵押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抵押原因和後果來辦理。

一、最高額抵押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法律規定是《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二、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

最高額抵押的辦理也是屬於辦理抵押的一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辦理抵押事項,特別是不同的抵押物所認定的抵押權也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辦理最高額抵押的規定,那麼就是不可以辦理最高額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