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主要客戶主體資格是什麼我們企業要提供什麼資料
走銀行渠道貸款,一般需要企業提供資料: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提供);
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介紹、近半年對公帳戶銀行流水;貸款卡;主要采購及銷售合同;
㈡ 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主體主要有哪些
個人貸款。
公司貸款。
個體工商戶貸款。
㈢ 信貸市場的構成主體
信貸市場上的市場主體可以劃分為信貸資金的供給者和信貸資金的需求者兩大類,信貸市場的主要功能就是在上述雙方間融通資金。
信貸資金的供給者
1、商業銀行
信貸資金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是商業銀行,資金融通業務是商業銀行的最主要業務。商業銀行是信貸市場上最活躍的成分,所佔的交易量最大,採用的信貸工具最多,對資金供求與利率的波動影響也最大。目前在我國信貸市場上,國有商業銀行占據了這個市場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不過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城市商業銀行的市場份額表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另外,在我國農村信貸市場上,農村信用社是最主要的資金供給者。
2、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以外的城市信用社、金融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也是信貸市場的重要資金供給者。在混業經營的金融市場上,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也積極的在信貸市場上拓展信貸業務,實現業務和收入的多元化。在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非銀行金融機構還不能直接進入信貸市場,但是也存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其他渠道間接進入信貸市場的情況。
3、企業
企業由於銷售收入的集中性會形成企業資金的暫時閑置,它們通過與合適的貸款對象以私下約定的的形式向信貸市場注入資金。在我國私募融資市場上,具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在解決中小企業非主流渠道融資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信貸資金的需求者
信貸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主要是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
1、企業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會經常出現臨時行和季節性的資金需求,同時企業由於企業自身的發展也經常產生各種長期的資金需求,於是就在信貸市場上通過借款的形式來籌集所需的資金。對於我國的企業來說,信貸市場是它們融資的最主要渠道,但是廣大中小企業在這個市場上的融資難度還比較大。
2、個人
個人由於大額消費和不動產投資也經常產生短期和長期的信貸需求,他們也經常到信貸市場中通過借款的形式籌集所需的資金。我國信貸市場上個人業務最主要的一塊是住房信貸業務,隨著中國國民收入的提高,汽車信貸和信用卡信貸業務也正快速的發展起來。
3、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一樣,各類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也經常會產生短期和長期的融資需求,例如我國的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一度曾經是信貸市場的重要資金需求者。
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
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也是信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通常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信貸市場上通過准備金率、貼現率、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來調控信貸市場的規模與結構。目前,我國的信貸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職能。
2、金融監管機構
金融監管部門作為保證金融機構合規運作業務的主管機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著監控,防範化解金融業務風險。我國信貸市場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揮著金融監管職能。
㈣ 律師事務所能成為商業銀行的貸款主體么
不可以。
商業貸款申請條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
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提出借款申請時,在建行有不低於購買住房所需資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購房預付款支付給售房單位的,則需提供付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銀行貸款大體分為哪幾類
有三大類:按貸款主體分類、按擔保方式分類還有就是按貸款的質量分類。
㈥ 請問銀行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是否能作為貸款主體急
可以。這就像連鎖超市分店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照樣可以賣東西一樣。但具體某一網點需要看營業執照上是否有貸款這一項。
㈦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㈧ 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都可能會稱為民間借貸的主體。
金融機構參與的不叫民間借貸,叫金融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