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知道有沒有銀行個人貸款居間平台
辦理貸款最好在本地銀行咨詢辦理。
借款人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需書面填寫申請表,並提交如下資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居住地址證明(戶口簿等);
3、個人職業證明;
4、借款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5、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⑵ 居間人用客戶錢還了銀行貸款怎麼辦
應該說,你的朋友作為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向銀行借款,你作為擔保人為其借擔保,是要負上連帶清償責任的,事前你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已明確雙方權利責任,應該看清楚合同條款再簽。 除非有一種情況可向法院申訴減輕責任的,就是你的朋友向銀行借款時所提供的虛假資料,事前你是不知情的,同時有證據證明銀行在貸前是知道借款人所提供資料是虛假資料,共同對你隱瞞虛假情況,那你可以向法院申訴減輕、或減免擔保責任
⑶ 通過中介從銀行貸款20萬,中介索要2萬居間費用,符合法律的最高限價嗎
中介索要2萬居間費用,屬於貸款總額的10%,是低於法律的最高限價18%的。
⑷ 我通過中介從銀行貸了20萬,中介向我要2萬居間費用,這符合法律的最高限價嗎
居間人負有下列義務:
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
要為委託人的利益,提供居間服務。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⑸ 貸款居間服務費合法嗎
某天在地鐵上,聽到有人在議論,a:「你貸款幹嘛不去銀行,而去找信貸服務平台呢?還要付大筆的手續費。值得嗎?」
「想貸款,就去銀行!」這個念頭一直深深的紮根在我們的心裡。事實上我們也是這樣做的,但是最後大多數都是鎩羽而歸!
然後將目光投向了信貸服務平台!但是對於貸款居間服務費一直都受到大家的爭議,那麼貸款居間服務費是否合法?很多人持懷疑的態度。
所謂服務平台是一種以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它本身並不能直接提供相應的物品,但是它能夠替你尋找並安排這些物品,供你選擇並決定。
一些平台本身不提供貸款,但是它與各大銀行和金融機構有合作,能替你解決貸款難的問題。
既然向你提供了服務,而在服務期間產生的勞務費、代辦費等則需要你來負擔,畢竟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所以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必須的。
所以貸款居間服務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法律就會給予支持。
⑹ 我去一家金融公司 想要辦理貸款 之後跟我簽了一個居間合同 然後銀行工作人員
金融公司不是銀行,一般都是沒有金融准許證的公司,不正規。
⑺ 居間人可以從事向銀行貸款的居間服務嗎
可以的,中介方都提供該項業務。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所謂居間服務,就是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媒介的中間服務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⑻ 給銀行拉存款,有居間費收入,這個居間服務費收入是否違法
正常給銀行拉貸款,有中介費收入,這個收入國家是沒有規定是不是違法的,但是肯定不是正常情況,如果出現的問題,肯定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