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房貸利息比本金還多
那是貸款年限法長了吧 利滾利 銀行也要賺錢的
② 買房貸款60萬 為什麼每個月還利息比本金多10倍
出現這種狀況,是因為你的貸款是等額本息貸款。
前期還款大部分為利息,本金很少,但是每月還款金額保持不變,還款總額為:1077868.36,月均還款:4491.12。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還款方式是等額本金貸款。這種方式是將你所貸款金額等額分配到你的貸款期限內,每月償還本金不變,利息會逐漸減少,總還款金額會比第一種少一些,但是初期還款金額較大。
拓展資料
等額本息,是指一種貸款的還款方式。等額本息是在還款期內,每月償還同等數額的貸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它和等額本金是不一樣的概念,雖然剛開始還款時每月還款額可能會低於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額度,但是最終所還利息會高於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該方式經常被銀行使用。
參考資料等額本息_網路
③ 中國建設銀行住房貸款為什麼還款利息比本金多
這個與還款方式的計算公式有關,您採用的等額本息還款法,每個月總的還款額(本金+利息)是基本保持不變的,但是每個月還款額的構成是不斷變化的。期初還款時,由於貸款余額(剩餘未歸還貸款本金)比較大,所以每個月還款額中大部分歸還的是利息,本金相對較少;到貸款中期,基本每月還款額中本金部分與利息部分就相差不多了;到貸款後期,由於貸款余額不高,每月還款基本是本金了,利息就是很少一點點。
將還款方式的計算公式貼在這里,供你參考:
●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月應還金額:a*[i*(1+i)^n]/[(1+I)^n-1]
註:a貸款本金
i貸款月利率
n貸款月數
●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應還本金:a/n
每月應還利息:an*i/30*dn
註:a貸款本金
i貸款月利率
n貸款月數
an第n個月貸款剩餘本金,a1=a,a2=a-a/n,a3=2-2*a/n...以次類推
dn
第n個月的實際天數,如平年2月就為28,3月就為31,4月就為30,以次類推
④ 請問,工行住房貸款,每月還款利息為什麼比本金多1/3呢 謝謝!
這很正常,就拿貸款36萬,30年(360個月),85折優惠(月利率為6.14%*0.85/12),等額本金還款,來說吧,首月還款:本金360000/360=1000元,利息:360000*6.14%*0.85/12=1565.7
共還款:2565.7
次月還款:360000/360+(360000-360000/12)*6.14%*0.85/12=2561.35
可以看出,月還款中,利息額比本金多1/2以上呢
⑤ 請問找工行貸款搞按揭,為什麼每個月的利息比本金高那麼多
房貸么?照你這么說估計你用的是等額本息還款法,就是每個月還得本金利息之和一樣,對吧?這個沒辦法,要不銀行怎麼掙錢?建議你有了一部分錢了可以提前還款,減少利息支出,還有工行是一年以後提前還款沒有違約金
⑥ 工商銀行還貸款為什麼利息比本金還高
揭開威海市人民法院和榮成市人民法院亂收費、枉法判決的黑幕
大家好:榮成人民法院和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在審理原告與榮成市桃園實業有限公司的房產糾紛案中存在多處違法行為,現將事實列舉如下:
一、以收取案件受理費為由亂收費、敲詐勒索:2008年5月~2010年2月在我所代理的原告與榮成市桃源實業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買賣糾紛的案件中,榮成市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還是以不按照他們的方法交受理費就不給立案和不受理上訴為借口強行多收取原告方6000多元,一下是事實的經過:
1、 起訴案件受理費沒有法律依據:在原告起訴榮成市桃園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商品買賣合同(編號:GF-2000-0171),返還房款438568元及貸款利息22209.91元,賠償損失358568元,共計819345.91元。榮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簡易程序及總標的額:1259229元(標的額應該819345.91)收取起訴費8067元,(有收費單據為證)並聲稱解除合同也要按照房款收取費用,原告曾要求其出具法律依據,可是收費人員講榮成法院一直是這么收的,這是內部規定,不能給我們看,這明顯是亂收費,沒有法律依據。
2、 上訴案件受理費費沒有法律依據:2008.9.3(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遞交上訴狀時,榮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陳同志在看了上訴狀後,讓我們繳納16134元上訴費(應該是12045元,有發回重審時的受理費單據為證),原告方又要求其出具法律依據,陳同志講他也不清楚,便打電話給此案的主審馬衛東庭長,得到的答復是就按照16134元收,不然就不受理。因為是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原告方就當場交了16134元受理費,而法院卻開出了一張簽名為王的手寫收款單據,我們質問為什麼沒有專用收款單據時,他們講列印機壞了,後來財務科的董同志出來一會講列印機壞了,一會又是專用單據沒有了。在我們一再要求其出具專用單據時,董同志又讓工作人員從列印機里列印了一份簽名為閆妮的收據。並且陳同志最後對我們講:「今天就撂下一句話,你們樂意上那告就上那告,就收你們這些錢!」
3、 2008.9.8到威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反映此事,李、牛專家看了起訴狀等有關資料後講,榮成市人民法院收取受理費沒有法律依據,解除合同不應該單獨收取費用。
4、 2008.9.8到榮成市人民法院,先找的周庭長,她講這是法院的失誤,解除合同收費的情況法院以前一直都是那麼收的,後來又向張院長反映此事,張院長也是堅持以上觀點。
5、 2008.9.10又去法院要求解決其亂收費的問題,在一直找不到法律依據時,周庭長承認其多收的受理費沒有法律依據、是亂收費,並同意把多收的錢退回,並且賠禮道歉、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可是2008.9.12周庭長又反悔,百般狡辯法院亂收費不違法。又找到張院長,張院長態度極其惡劣,講道:「我們受理案件是預收費,愛收多少就收多少!」多麼霸道!《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應嚴格執行「無明文規定不收費」的原則。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總則: 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 訴訟收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訴訟費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費辦法、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准。訴訟費用的緩交、減災、免交,由主管院長批准。 第五條 訴訟費用的收取實行收繳分離。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適用的訴訟費用標准確定具體數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人民法院開具的交費通知到指定銀行交費,並以銀行開具的收據作為已交(預交)訴訟費用的憑據,到人民法院換領訴訟費用專用票據。第六條 人民法庭收取訴訟費用,也要實行收繳分離。個別不便由指定銀行收取訴訟費用的特殊地區,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並向當事人開具訴訟費用專用票據。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訴訟費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銀行,同時將票據上交基層人民法院。實行人民法庭代收訴訟費用的地區,需經省級財政部門和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是誰授給張院長、周庭長他們這樣的特權!公開和法律作對抗,明目張膽的亂收費!不交就不給立案,並且自己開單據,自己收錢,還叫囂你們樂意上那告就上那告,這不是打著法律的旗子敲詐勒索嗎!因為此事我曾經反應到榮成市信訪、威海法院、威海信訪、山東省高院、國家最高法院,並且在2009年8月27日得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給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要求其查清榮成市人民法院是否按照訴訟辦法收費的公函。但是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榮成市人民法院的上級,視國家法律而不顧,不作為,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判決書中也公開支持,在判決書中寫到原審法院訴訟費收取欠妥、是計算錯誤,而且威海和榮成市人民法院的領導講多收取錢退給你們不就行了嗎?多麼滑稽啊,榮成法院兩次多收時我方都當場提出了要按照標准收取,可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不予理睬。很明顯的違法行為,這真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那麼按照威海市法院的理解,搶劫犯把搶來的財物還回去,然後說我錯了,就不違法了嗎!有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樣的上級機關,怪不得榮成市人民法院敢以身試法;敢公開與法律做對抗!
6、 榮成市人民法院對當時人存在打擊報復之嫌,因為2000年在我與榮成市衛生局一起行政案中,榮成市人民法院也亂收受理費,50元的受理費,他們收了400元,在最後協商撤訴時,對亂收費的問題,榮成市人民法院10分鍾打了兩次裁定,第一次判我方支付這400元,我方不服,要求其按法律辦。後來法院又打了一份裁定,判被告榮成市衛生局支付這400元受理費,這明顯是違法的。(有榮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為證)這次榮成市人民法院對我與桃園房地產一案中,故伎重演,打擊報復,從開始起訴時就亂收費、多收費,想一次加重我們的經濟負擔。 尤其是張院長明知其亂收費是違法的,還叫囂:我們愛收多少就收多少!,法院理應是懲惡揚善、主持正義、依法行政的部門,現在看來成了他們張院長、馬衛東等手中的一個權利工具,愛怎麼玩就怎麼玩!他們的做法與黨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馳,已經玷污了黨和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利。
二、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榮成市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中故意袒護被告、歪曲事實、違背原告的訴訟請求、隨意篡改國家法律。在我們當地有一條潛規則,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告的,告了也沒有用,因為他們是政府財務的重要經濟命脈,牽一發而動全身,通過這次案件好像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