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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核算辦法

發布時間: 2022-06-03 18:04:33

A. 世行貸款項目是什麼

世行貸款項目就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專指用世界銀行所提供的貸款安排的各類項目的總稱。

這類項目的貸款擔保者一般是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機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承辦單位及國家,必須提供貸款使用情況的報表和有關經濟情報。在我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涉及生產、流通、服務以及科研、教育、衛生等各個領域。

世界銀行對項目的選定主要採取幾種方式:

①與借款國開展各個方面的經濟調研工作;

②制定貸款原則,明確貸款方向;

③與借款國商討貸款計劃;④派出項目鑒定團。

(1)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核算辦法擴展閱讀:

世界銀行的貸款程序:

1、項目的選定。作為項目周期的第一階段,項目的選定至關重要,能否從借款國眾多的項目中選出可行的項目,直接關繫到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的成敗,因此,世界銀行對項目的選定工作歷來非常重視。

2、項目的准備。在世界銀行與借款國進行項目鑒定,並共同選定貸款項目之後,項目進入准備階段。

3、項目的評估。項目准備完成之後,即進入評估階段。項目評估基本上是由世界銀行自己來完成的。世界銀行評估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而,即技術、經濟、財務、機構、社會和環境。

4、項目的談判。項目談判一般先由世界銀行和借款國雙方商定談判時間,然後由世界銀行邀請借款國派出代表團到華盛頓進行談判。雙方一般就貸款協議和項目協定兩個法律文件的條款進行確認,並就有關技術問題展開討論。

5、項目的執行。談判結束後,借款國和項目受益人要對談判達成的貸款協定和項目協定進行正式確認。

6、項目的後評價。在一個項目貸款的賬戶關閉後的一定時間內,世界銀行要對該項目進行總結,即項目的後評價。

B.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外債的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貸款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提高間接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效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世行貸款項目(中央在閩以及通過中間金融機構的世行貸款項目除外)。第三條世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負責全省世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縣財政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負責本級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亞行)貸款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利用世行亞行貸款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世亞行辦」),掛靠同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貸款的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本部門內設立為該貸款項目專職工作的世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下稱「項目辦」)。
世行貸款工作應在省和同級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以及世亞行辦督促下,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項目的准備和執行工作。
項目准備與執行中的重大協調問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同級世亞行辦提請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各級項目辦對項目准備與執行進度負有直接的責任。第五條各級計劃與財政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強協調,共同建立本級利用世行貸款項目備選庫。
各地市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應重視並積極做好世行貸款項目的篩選上報工作。上報程序為:由地市計委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後,直接報送省計委、抄送省財政廳備案。第六條經篩選上報國家批準的世行貸款項目,由省計委按項目立項審批管理程序初步審查項目建議書並會簽省財政廳後上報國家計委,並抄報財政部。
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縣在確認其項目已被列入國家利用世行貸款計劃後,方可正式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准備工作。第七條世行貸款項目的前期准備必須符合國內有關程序,在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必須完成國內有關各項審批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辦應在世行的幫助下,制定出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各項行動計劃。財政部門必須參與項目前期准備各個階段的工作,尤其對財務和經濟效益、國內配套資金籌措、債務結構與償還等方面的問題,應負責把關並提出意見,對以上問題未解決的貸款項目,財政部門有權不予承諾貸款或提供擔保。財政部門對項目准備和執行的全過程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第八條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和地市政府須在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充分落實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提出具體的資金來源和安排計劃,並應提供有效的資金承諾文件。資金承諾文件直接報送省財政廳。財政安排的世行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原則上歸口同級世亞行辦統一管理。國內配套資金承諾各方應在項目生效後的執行中予以認真兌現承諾,保證國內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九條在某項目前期准備階段,省財政廳應及時相應提出該項世行貸款在我省的再轉貸方式和再轉貸條件的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項目單位在准備項目時,其經濟與財務的預測應按照財政部核準的轉貸和再轉貸條件進行。第十條省財政廳、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項目辦應參與世行貸款協定及項目執行協議的談判,認真主動地協助財政部做好談判的各項准備工作,並按要求准備和及時提供談判、簽署和生效所需的有關文件。各地市應予積極配合。第十一條省財政廳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權負責省本級和省與地市項目的再轉貸工作,作為該再轉貸協定和項目執行協議的債權方代表簽署協定(協議)。該協定(協議)的債務方為: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區行署(省轄市政府)和地市財政局(副署)。地市、縣向下再轉貸工作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凡未簽署再轉貸協定的單位和有關地市、縣,省財政廳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報帳申請。
協定(協議)簽署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為其相關項目提供貸款償還擔保,並逐級向上級財政出具擔保函。行業主管部門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反擔保或由實際債務人用其有效資產作抵押擔保。第十二條我省與財政部簽訂轉貸協定後,再轉貸的各級債權人代表和相關債務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轉貸款登記手續。提款報帳發生以及還本付息付費時,相關債務人應及時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提款登記或還本付息付費核准手續。具體按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C. 財政部關於頒發《世界銀行貸款還貸准備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各項目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項目省、市、區」)人民政府嚴格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貸款、信貸(以下簡稱「貸款」)《轉貸協議》的規定及時足額地還本付息,維護國家的對外信譽,切實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貸款資金,各項目省、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世行貸款還貸准備金(以下簡稱「還貸准備金」)。為了加強對還貸准備金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各項目省、市、區。各項目省、市、區財政廳(局)作為省、市、區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負責實施本規定。第三條還貸准備金由各項目省、市、區財政廳(局)設立並通過預算進行專戶管理。第四條還貸准備金的數額應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償還的世行貸款債務的3%-8%。第二章還貸准備金的來源第五條各項目省、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各自世行貸款項目還本付息付費的情況,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數額的還貸准備金。第六條各項目省、市、區財政廳(局)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在項目國內配套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還貸准備金,用於對財政部的墊付。此類款項在項目竣工結算前,應與項目單位結合工程成本一起清算。在還款期結束前,該項還貸准備金余額應抵作債務,一並清償。第七條對項目單位的轉貸利差和提前回收的貸款本金。第八條除上述第五、六、七條規定外還貸准備金還可以從以下來源取得:
1.世行貸款銀行存款利息凈收入;
2.項目單位的試生產收入、物資轉讓凈額、罰沒收入等;
3.還貸准備金的增殖部分;
4.中央給予的利費獎勵的結余部分;
5.其他來源。第三章還貸准備金的使用第九條還貸准備金用於墊付各項目省、市、區對財政部世行貸款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擠占還貸准備金。第十條還貸准備金使用的具體程序由各項目省、市、區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第四章還貸准備金的管理與監督第十一條還貸准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應單獨核算,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第五章附則第十二條凡承擔世行貸款債務的各項目單位也應建立還貸准備金。各項目省、市、區財政廳(局)可結合本地區利用世行貸款的實際情況,制定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D. 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世界銀行貸款是利用外資的一條重要渠道。為用好世界銀行貸款,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世界銀行貸款,是指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四條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人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對我省世界銀行貸款的使用和償還,省財政廳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並管理專用帳戶。
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應設立專管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工作。第五條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計劃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和貸款單位,組織落實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二)管理、監督世界銀行貸款和配套資金的使用。
(三)監督檢查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辦理項目轉貸協定,落實債權、債務,負責項目回收資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監督執行財務會計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按照項目貸款協議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監督貸款項目的實施。參與貸款項目的評標工作。
(六)負責宣傳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知識;主辦或協助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配合世界銀行在我省進行的經濟考察、部門或區域發展研究等調研工作。第六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立項等事宜,以計劃部門為主,財政、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共同做好貸款項目的論證、篩選和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工作。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會同計劃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配合世界銀行做好項目的評估工作。貸款項目經世界銀行確定後,方可簽定貸款協議。第八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應遵循誰借誰還的原則。經計劃、財政部門審查確認,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償還;其他項目由貸款項目主管部門或貸款單位償還。償還責任應在項目建議書中確定。第九條貸款項目的償還能力應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經計劃、財政和貸款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償還單位應按期還本、付息、付費。到期不償還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條審計部門負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議的要求,對貸款項目財務狀況和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並出具證明。貸款項目竣工後進行評估審計。第十一條每項大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應組成由政府主管負責人牽頭,計劃、財政和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參加的項目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三條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理順世界銀行貸款(下稱「世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體制,切實加強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管理行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世行貸款項目。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世行貸款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以及與世行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指的世行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世行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世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世行貸款的對外窗口和對內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全國世行貸款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當地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第五條世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與使用以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信譽為基礎,貸款項目的管理應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權、責、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一。
世行貸款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管理、項目前期准備管理、資金及財務管理、工程管理、招標采購管理、技術援助和培訓管理、債務管理、項目完成與運營管理等。第六條除單獨說明者外,本規定中所指的「項目單位」包括中央項目執行部門(或中央項目辦)、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地方項目辦或項目行業主管單位)、財政部直接轉貸的中間金融機構以及其它獨立執行項目的企業或單位;
「地方」系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一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和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七條地方或中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地區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國家計委與財政部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世行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包括簡明項目建議書。第八條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以各地方和各部門報送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為原始依據,按照國家利用外資的總的方針政策,制訂出全國利用世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計劃,經與世行磋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九條地方或部門在接到國家計委與財政部關於其項目已列入貸款計劃的通知後,方可正式開始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准備工作,並按照國內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程序的要求,准備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抄送財政部,以便該項目正式立項。第十條地方項目的貸款申請項目與項目初始文件以及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必須經地方計劃與財政部門聯合提出並上報國家計委與財政部;中央主管部門提出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以及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必須根據項目實際需要事先徵求所涉及地方計劃與財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應成立由政府主管財政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綜合性世行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稱「貸款領導小組」)。
地方財政廳(局)中負責世行貸款業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應作為世行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貸款辦」,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當地所有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指導、協調及監督,同時負責項目的有關財務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對於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性質和需要單獨設立一個項目執行辦公室(下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該項目的准備以及以後的項目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地方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綜合性項目的項目辦應設在綜合性管理部門。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貸款辦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三條對於中央行業部門項目或需要中央行業部門組織或協調實施的多省聯合項目,中央行業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一個項目執行辦公室或類似執行機構,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
中央項目辦在組織或協調實施多省聯合項目時,要加強與地方貸款辦以及地方項目辦的工作協調與溝通;涉及項目准備與執行的重要事項,中央項目辦必須事先徵求地方的意見,未經地方貸款辦同意,中央項目辦不應對外承諾或著手實施。

F. 世界銀行貸款第二個大學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貸款方針、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第一條有關貸款的重大方針、政策,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指示執行。教育貸款的計劃、使用范圍、分配原則和組織管理方式等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研究確定,報國務院備案。第二條教育部根據確定的方針、原則,負責制訂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執行。審計署負責對項目的審計。第二章 子項目單位的選定第三條教育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研究提出子項目單位的備選條件並商得世界銀行同意。各部門按備選條件推薦子項目單位名單並報送教育部。教育部向國家計委提出項目建議書,並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審定初選名單。第四條教育部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對初選確定的子項目單位進行貸款資格的調查,並提出審議意見。第五條經聯合調查組初步審議同意後,再由教育部同國家計委、財政部以及有關部門按備選條件共同協商確定子項目單位名單。第六條子項目單位確定後,由教育部編制貸款計劃並擬訂貸款工作實施方案。第三章 項目的准備第七條教育部負責組織各子項目單位提交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技術、管理機構、基建條件、國內配套資金和經濟與社會效益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大綱由教育部擬訂並印發各子項目單位。可行性研究是貸款工作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各主管部門要負責督促和檢查所屬子項目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八條各子項目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和教育部提出正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所屬子項目單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審查意見並抄告教育部。教育部在綜合全部報告和意見後,編寫提交給世界銀行的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作全面的預期效益估價和預測可能出現的問題及解決的措施。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第九條教育部根據世界銀行對教育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意見,重新審核各子項目單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不符合條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教育部將責成其重新修改。重新修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教育部對各子項目單位進行貸款項目評估的基本依據。第四章 項目的評估第十條教育部負責派出專家評估組到各子項目單位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是貸款計劃、目標、貸款項目、技術援助和儀器設備引進的必要性與基建條件和國內配套資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評估過程中,評估組有權對子項目單位申請貸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提出評估意見,各子項目單位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有義務回答評估提出的問題並提交有關材料。第十一條現場評估結束後,教育部聘請更高一級專家對現場評估後確認的子項目單位貸款裝備的有關學科、貸款項目的數量與目的、技術援助計劃和引進儀器設備的清單進行審議。審議的結果必要時再組織中外專家審議小組審定。教育部根據現場評估結果,編寫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送國家計委審批。第五章 項目的談判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計委審查同意後,由財政部、教育部、國家計委派出代表與世界銀行的代表進行本項目的正式談判。第十三條談判達成協議後,由財政部代表我國政府簽署貸款的有關協議。有關協議經我國政府和世界銀行董事會批准後,本項目貸款就完成了法律手續。第六章 項目的執行第十四條貸款協議生效後,教育部負責編制項目總的行動計劃並組織落實;有關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教育部切實加強領導,負責協助所屬子項目單位根據總的計劃編制執行計劃並貫徹落實。第十五條各子項目單位所需國內配套資金,由其主管部門納入本部門的「七五」計劃和分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與事業經費計劃。對沒有配套資金保證的子項目單位,經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研究後,將減少直至取消其貸款分配額。第十六條各子項目單位的配套基建計劃(包括改建、擴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能完成的將取消參與第一次設備招標的資格或停止其貸款計劃的執行。第十七條教育部負責組織編寫采購儀器設備的標書。在正式編寫標書之前,各子項目單位要及早開始收集和分析擬引進儀器設備的資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育部推薦和選派編寫標書的合格人員。第十八條從開始編寫標書至授標之前,所有從事與貸款有關的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會見或約見外商討論我方對擬引進儀器設備的目標廠商和儀器設備的數量和估價等事宜。

G. 河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保證世界銀行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時還本、付息、付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使用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第三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辦理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有關事宜。第四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做好貸款的提取、使用和還本、付息、付費等工作。第五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經省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協議後,由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簽訂轉貸協議。
轉貸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提款方法,還本、付息、付費的時間、方式,有關報表的報送程序等。第六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層層落實債權債務,嚴格履行協議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單位的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根據轉貸協議、工作程序預算和工程進度等,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匯總並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用款計劃發放貸款。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按照轉貸協議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嚴禁截留或挪用。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正確核算工程成本,並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報表、工程進度報告和其它必要的報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後,編制世界銀行貸款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同時抄送省計經委備案。第十條凡涉及外匯收支的貸款項目單位的會計帳戶,應採用復式記帳法,同時以人民幣和美元記載。有關報表按實際帳務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編制。第十一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與省財政廳簽訂的轉貸協議規定償還貸款。償還的貸款,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統一管理,並及時歸還財政部。對不按貸款協議規定期限償還貸款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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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財政部關於頒發《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財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會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的特點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通過財政部門轉貸的實施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是指與管理和使用世界銀行貸款資金有關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包括:
1.管理並實施財政部直接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委、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
2.管理並直接實施地方財政部門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3.各級財政部門授權管理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辦公室。第三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所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
中央各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第四條中央各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規定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根據本部門、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五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報告,應當按項目根據相應新的行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逐級匯總編報,單獨反映項目實施期間或項目已經結束、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之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第六條項目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任務是:參與項目評估,做好概(預)算審查工作,具體負責簽定和執行項目協定和轉貸協議中有關財務條款,參加招標、評標和采購合同的談判,及時辦理世界銀行貸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時還本付息付費、及時、正確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銀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後評價和移交工作。第七條項目單位應配備合格的專職財會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性。財會人員發生變動時,應事先辦理財務交接手續。第二章資金籌集與管理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資金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外贈款和國內配套資金。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是指通過財政部門轉貸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國際開發協會信貸、技術合作信貸和聯合融資等。世界銀行貸款必須按照《貸款(或信貸)協定》中規定的費用類別和比例進行提款報帳。貸款(信貸)協定生效以後,在發生了符合世界銀行規定的合格費用後,項目單位可以憑有關證明文件,按照世界銀行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向世界銀行提取貸款。第十條項目單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銀行規定的程序提款後,應根據世界銀行付款通知單及時與貸款(信貸)帳戶核對美元和特別提款權的金額以及支付的類別。第十一條國外贈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機構或部門等捐贈的款項。第十二條國內配套資金包括有償配套資金和無償配套資金。
有償配套資金是指國內銀行、財政等部門提供的有償資金及其他債務。
無償配套資金是指各級政府撥款、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和勞務集資以及國內有關部門捐贈的款項等。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以及評估報告的內容,及時籌集配套資金。各出資部門應按照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和權利。第十四條各種捐贈款包括現金捐贈和實物捐贈。現金捐贈,按照受贈的金額計價。實物捐贈,對於附有發票帳單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計價;無發票帳單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計價。第十五條項目單位的負債分為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債務,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內有償使用的配套資金以及長期應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等。第十六條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的利息支出,在項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項目工程成本。第三章流動資產的管理第十七條項目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專用帳戶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應收利費以及存貨等。第十八條專用帳戶存款是世界銀行預先撥付給項目單位的周轉金存款。該帳戶的資金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建帳進行核算。項目單位可以從該帳戶中預先支付符合世界銀行要求的零星支出,並採用報帳提款的方式通過償還申請的程序從世界銀行提取補充。

I. 財政部關於世界銀行貸款的教育、衛生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貸款教育、衛生項目(以下簡稱世行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財政部負責辦理世行貸款提款手續的所有世行項目。第三條世行項目財務管理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的方針和政策,各世行項目的《開發信貸協定》、《貸款協定》和《項目協定》以及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世行的評估報告,編制項目的財務計劃;加強財務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貸款和國內配套資金;降低成本費用,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及時還本付息付費;實行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進行財務分析,參與決策,提高管理水平。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財政部門是指與執行世行項目有關的財政廳、局。各財政部門應配備專人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級的還本付息付費計劃;參與審核項目采購計劃;審批項目中的出國考察、培訓計劃;辦理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使用世行貸款手續。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世行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是指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項目執行的單位。辦公室應根據財務管理的需要,設置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會人員。
辦公室負責處理項目會計事項;編制本級財務收支計劃和決算;編制采購計劃、出國考察和培訓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辦公室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如實提供財務資料;檢查下級辦公室的各項費用開支;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使用世行貸款申請。
各級財政部門、辦公室領導應支持財會人員按照會計法規行使職權,並保證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和合法權益。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廉潔奉公,不謀私利。第六條世行項目資金、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攤派、抽調和私分。對影響項目執行的行為,財政部門和辦公室有權抵制、拒絕和向有關領導部門反映。第七條項目執行期間,辦公室應單獨設置、妥善保管項目的會計檔案。項目完成後,辦公室應將其保管的會計檔案移交給辦公室的主管部門。會計檔案的移交和管理應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1984年6月1日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第二章貸款管理第八條世行項目的債權債務由項目的轉貸協議確定。第九條世行貸款應按《開發信貸協定》、《貸款協定》以及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世行評估報告的規定,支付項目中合格的外匯費用和一定比例的國內費用。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費用均由國內配套資金支付。第十條世行項目中世行從信貸或貸款帳戶支付給供貨商或承包商的貸款自其支出日起計算利息或手續費;由財政部從專用帳戶付給供貨商或承包商的貸款自其支出日起算利息或手續費。承諾自《開發信貸協定》、《貸款協定》簽字後60天起開始計算。
世行貸款本金按本辦法的第十三、十四條的規定計算。第十一條世行貸款為優先償還貸款。在每年兩次的還本付息付費時,財政部將按世行通知的匯率和轉貸協議的規定,向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手續費及承諾費。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財政部世界銀行業務司提供的「還本付息付費通知書」(見附表一),及時將款項交財政部,以便財政部按時向世行還本付息付費。第三章貸款資金的提取及結算管理第十二條世行項目由財政部負責辦理向世行的提款申請手續,管理專用帳戶。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向財政部申請提款和結算的程序如下:
1、向財政部申請提款,均應填具:項目用款申請單」(見附表二),並附下列單據各兩份。用款申請單應順序編號,不得重寫或漏號。
(1)申請貸款的支付,應提交合同或訂貨單、發票、裝船證明(如提貨單、承運人的承運證明)、信用證(如果申請特別承諾)。
(2)申請土建費用的支付,應提交合同、經工程師簽字的項目工程結算單。
(3)申請咨詢專家費用的支付,應提交合同、專家發票。
2、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償付周轉金墊付的費用,除提供上述單據外,還應提交開戶行的銀行對帳單、款已付出的證明。
3、出國考察及培訓費用的支付,應提交出國費用預算表、考察培訓大綱及出國任務批件、政審批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國考察培訓費用回國後在各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銷,節餘外匯退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的出國考察培訓費用回國後在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報銷,節餘外匯留國家教委、衛生部辦公室。所有節餘外匯均應繼續用於該項目。
4、用款申請單,應按幣別或費用類別分別填具。如付款涉及到一個以上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或咨詢專家,或一個以上的費用類別,或一個以上的收款人時,應填寫一份或更多份的摘要表(見附表三),以列示有關的詳細資料。摘要表應用英文填寫。
5、特殊的提款要求,財政部將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