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卡欠了五萬,被銀行起訴,沒錢還,會判刑嗎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和量刑
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本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里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偽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行為。
㈡ 銀行起訴個人,五萬元,十年了,現在起訴了,能判刑嗎
如果銀行在這十年間沒有間斷的催促你還錢的話,那麼銀行債權的訴訟時效就沒有過,依然可以向你主張自己的債權,如果你和銀行之間只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話,不涉嫌刑事犯罪。
㈢ 本人欠銀行5萬元,被起訴到法院怎麼辦
被起訴到法院趕緊想辦法把欠款的額度還上5萬元,不多也不多找親朋好友借一下還是能夠還上的,不然可能會把你認為老賴。
㈣ 農村信用社貸款五萬元無力償還怎麼處理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銀行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
㈤ 銀行貸款五萬還不起被起訴,提前還款了還要上法庭嗎
銀行貸款5萬元不還被起訴,提前還款的話,那麼可以停下和解,這樣就避免被銀行起訴了,以後建議及時還款,避免出現逾期。
㈥ 超過五萬元的借款官司需提供銀行證明
沒有這個數額規定。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㈦ 本人欠銀行5萬元,被起訴到法院怎麼辦
欠銀行5萬元,被起訴到法院,建議及時跟銀行協商還款方案,否則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7)銀行貸款五萬元訴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要件。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一般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願,後者是客觀不能。
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業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後,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持卡人巨額透支後攜款逃跑的;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於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限額,是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超過限額透支的,發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
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
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後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准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發卡行有的規定為 1 個月。
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後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催收後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
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後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對於3個月的期限,筆者認為,信用卡詐騙罪近年來發案率呈上升趨勢,其中以惡意透支為犯罪手段的居多,在此情況下,為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催收還款期限應適當縮短。
以防止犯罪人在催收後逃之夭夭,為偵破帶來不必要的難度。由於行為人與發卡行簽約時,已被明示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額與期限,其本不應當故意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