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親去世兒子是否能拿父親房產證在銀行抵押貸款!
不可以。
因為父親去世後,存在遺產繼承分配或者繼承權不明確的情況,銀行在沒有確權的情況下,是不會辦理抵押貸款的。
父親去世後,兒子必須取得或者確定擁有父親遺產的明確繼承權,然後繼承後變更為兒子所擁有房產才可以辦理銀行抵押。
『貳』 兒子偷著拿父母的房產證做抵押做犯罪嗎
可能構成犯罪,罪名應為」詐騙罪「。有案例判決」兒子偷父親的房產證抵押貸款 被判詐騙罪「。因為抵押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所以抵押無效,故而父母的財產沒有實際損失,所以兒子的行為並不構成偷竊的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如果兒子有非法佔有錢財的目的和欺騙抵押貸款的故意,那麼就可以認定為是詐騙罪。
法律分析
兒子偷拿父母的房產證做抵押的行為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兒子具有欺騙的故意,偽造相應證件、簽字或做相應的人物扮演等偽裝。其次,由於放款給兒子的合同相對方,是收到了兒子偽造的抵押權人簽名等,才做出的處分錢財的行為,放款方由於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做出誤判,給出了貸款,構成客觀行為。再次,兒子對錢財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兒子由於某種原因,在借款到期後長期拖欠,不能償還,並且聯系方式全部失效,人也無法聯系,那麼就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當然如果兒子有償還的意向,人沒有失聯,借款也沒有揮霍,確實是去做了投資等,那麼就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最後,兒子行為侵害了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秩序和對方的財產權。滿足以上四個要件,兒子的行為就構成詐騙罪了。
【個人建議】
建議放款方要做好審查工作,對無法對應上身份信息的人輕易給出貸款,結局只能自己承擔損失。父母方也要做好教育工作,不要讓孩子以為只是偷盜了自己父母的東西就不構成犯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做事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偷了父母的東西去賺錢,也許自己到頭來也被騙了,得不償失,天下沒有白吃的餡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叄』 房產證是母親的名字,兒子可以去貸款嗎
不可以,用於貸款抵押的房產必須是在自己名下或共有的(如果共有的還需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抵押)。非自己名下或共有的房產,是不可以抵押的。
『肆』 父親以兒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兒子拿這一套房子去銀行抵押貸款,我有權收回嗎
父親,兒子的名義買的房子,如果房產證上是兒子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的產權是歸兒子,父親是無權收回
『伍』 房子是父母的子女可以拿來辦理抵押貸款嗎
如果父母給你做擔保人,是可以用來抵押貸款的。這樣就相當於以父母的名義進行貸款了。如果他們不同意,那就不可以抵押。
『陸』 父親可以用兒子房子做抵押擔保嗎
摘要 你好 可以,只要兒子同意配合就可以
『柒』 小孩的房子能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孩子名下的產權房屋是不可以貸款的,並且在孩子未滿18歲之前也是不允許買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