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業銀行發放股權投資貸款是否違規
銀監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明確指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股東為了公司的經營需要,可以申請流動性資金貸款或者借款。這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後,也必須是用於公司經營,而不是股權投資。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貳』 股權並購貸款是什麼意思國家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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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企業並購已經成為了家常便飯的行為。企業並購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其中一種是通過收購被並購方的股權來達到控制對方經營的目的。如果企業辦理的貸款用於並購股權,那麼就被稱作股權並購貸款。那麼國家對股權並購貸款有何規定?下文幫您解答。
一、並購貸款
所謂並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普通貸款在債務還款順序上是最優的,但如果貸款用於並購股權,則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
二、相關規定
去年12
月9
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這是並購貸款開閘後,中國銀行界首次推出並購貸款。銀監會規定並購貸款的基本原則是,既要在最大程度上滿足市場需求,又要有利於商業銀行控制貸款風險。
《指引》所規范的並購貸款是用於支持我國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標企業的並購交易。據銀監會有關要求,銀行貸款支持的並購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批准,履行相關手續等。此外,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現階段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時主要支持戰略性的並購,以更好地支持我國企業通過並購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推動行業重組。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
為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並購貸款。
目前,我國並購融資制度十分不完善。《貸款通則》等法規規章實際上禁止金融機構為股權交易的並購活動提供資金;對企業債的發債主體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同時,債券的發行還有年度總額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權益融資方面,我國由於公開發行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核准,效率較低。
我們通過上文大體了解了國家關於股權並購貸款的一些政策制度。這些制度的有效落實有利於解決企業收購股權的資金問題,也為商業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領域。如果您想了解關於這方面的更多知識,可以咨詢的沈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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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公司股權轉讓銀行貸款誰承擔
法律分析:1、仍由目標公司來還,因為股權轉讓僅僅是股東權利的變化,不影響公司對外權利義務的變化;
2、如原股東對該貸款進行隱瞞,導致股權交易價格失衡,則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承擔違約金等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股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物,由原持有主體向新持有主體進行流轉,通常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等沒有影響,公司仍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權債務,新舊股東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