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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貸款抵押物的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6-15 14:25:57

『壹』 銀行怎麼處理抵押房屋

提供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款,銀行經法院批准,有權處置相關抵押物。銀行通常設有資產管理/處置部門,主要職能就是集中管理、經營、處置不良資產。如招行設有特殊資產管理中心。
不良貸款的抵押物,銀行可以經營,也可以拍賣,通常以拍賣為主。在招行官網上,可以看到招行的拍賣信息公告。如以下拍賣公告,為招行處置某抵押房產相關信息:
雲南省騰沖縣騰越鎮國際高爾夫旅遊度假村騰福苑房產處置推介
現雲南省騰沖縣騰越鎮國際高爾夫旅遊度假村騰福苑157號樓、162號樓、309號樓三套房產擬近期擬由借款人掛牌出售,現將相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處置方式:客戶掛牌
二、擬處置標的:
雲南省騰沖縣騰越鎮國際高爾夫旅遊度假村怡居路騰福苑157號樓、162號樓、309號樓三套房產,其中157號樓面積352.55平方米,購買價人民幣3520000元;162房面積352.55平方米,購買價人民幣3520000元;309號樓面積282.39平方米,購買價人民幣2820000元。房產性質為住宅,已取得產權證及國有土地證。3套房產擬以購買價格的7-8折變現(約600-700萬具體價格雙方面談確定)。
三、處置標的投資價值分析
(此處省略)
四、特別提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處置價款為賣方凈收價,過戶時所產生的全部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2、成交後由買受人自行到房管國土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3、相關租賃情況由買受人自行核實並自行處理。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承諾)

『貳』 浙江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抵押貸款管理的通知

一、房地產抵押的原則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地產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二、設定房地產抵押的條件
1.抵押房地產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尚未核發的應由發證機關出具相應的證明。
2.申請房地產抵押的當事人必須是法人或具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抵押人以共有房地產抵押貸款時,須經共有人書面同意。
3.以部分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明確抵押范圍。
房屋期權,即買賣合同約定將來某一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以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約定將來某一時間取得建成房屋的權利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4.申請抵押的房地產應在抵押期內辦理保險手續。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司法保全措施的,以及法律規定禁止產權轉移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三、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辦理程序
1.申請房地產抵押。抵押人應持下列資料向抵押權人提出房地產抵押申請:
(1)房地產抵押貸款的申請書;
(2)抵押房地產的權屬證明;
(3)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的證明;
(4)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內的保險證明;
(5)其他有關資料。
2.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全面審查抵押人(包括借款人)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3.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應在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及抵押合同到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對抵押房地產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記,並核發《房屋他項權利證》。《房屋他項權利證》由銀行持有,經注記的《房屋所有權證》退還抵押人。
當事人認為對抵押的房地產需要評估時,抵押人應先到具有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申請評估,然後按上款要求,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
4.發放貸款。銀行憑《房屋他項權證》及貸款合同向抵押人發放貸款。
5.抵押權的注銷。借款人按抵押貸款合同規定歸還借款本息後,向銀行領回《房屋他項權利證》,並在一個月內持《房屋他項權利證》和注記過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注銷手續。房地產部門應在三日內予以辦理。四、抵押房地產的處分
當法律或抵押貸款合同所規定的銀行可以處分抵押物的情形出現時,銀行有權依照下列程序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估價。銀行將抵押的房地產交由具有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二)變賣。銀行將抵押的房地產委託房地產交易機構或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或變賣。如抵押雙方已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約定的處理。
(三)清償。處分房地產所得款項,應按下列程序和原則清償: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如處分的房地產系劃撥土地使用權,應補交土地出讓金;
3.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借款的本息及違約金;
4.剩餘款項交還抵押人。
同一房地產設立數個抵押權的,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款項不足清償所欠債務的本息及違約金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四)變更登記。房地產受讓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五、其他規定
1.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按省物價局規定的標准收費,需要評估的,按抵押房地產評估價0.5%內收取,對不需要評估的,應降低收取標准,按件定額收費。具體標准由當地房地產部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共同確定,各地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准。
2.本通知下發前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確認抵押關系成立,但抵押人應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3.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抵押登記制度和辦事程序。
4.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和銀行要加強聯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房地產抵押貸款管理工作。
5.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叄』 如何加強 抵押貸款 管理

一是嚴把貸款抵押關,保證新增貸款的優質高效。一方面,企業申請新增貸款時,首先要落實好抵押擔保物;另一方面,對企業存量抵押貸款,也應及時按不超抵押物評估價值1.5倍的比例進行調整,對抵押物不足部分要求企業立即補充抵押物或採取其它措施,降低貸款風險。

二是要加緊落實貸款五級分類管理辦法,准確認定貸款形態,及時採取措施。

三是企業貸款一旦形成風險,要及時採取措施。信貸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企業資產的評估,爭取核實其真實價值,壓縮水份。要積極採取兼並、聯合等有效手段,盡陝實現資產轉讓或變現,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肆』 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品融資便利貸款抵質押物管理

(一)本產品接受的質押物請咨詢當地網點。
(二)經辦機構可以受理以本機構或我行同一一級分行轄內非本機構的理財產品作為質押的貸款申請。通過電子渠道辦理的個人理財產品融資便利貸款業務,作為質押物的理財產品所在的個人理財產品交易賬戶應已關聯至電子渠道。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伍』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方(債務人)難以履約還款或不願意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銀行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不能如期足額償還借款而造成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信用業務是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銀行是社會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風險的集中地。因此,在現代信用經濟條件下,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比較突出的風險,而且信用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定義為: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按風險類型可以分為四種,分別為內部操作流程、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風險因素可以分為七種類型,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的安全問題;銀行維系經營的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金融市場的開放在不斷加大,流動性風險一旦加大成為流動性危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系、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范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系,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夥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須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系、了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復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

(5)銀行對貸款抵押物的管理擴展閱讀

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涉及到銀行內的程序和流程,同時也涉及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對於機構來說,處理操作風險應該有適當的針對操作風險的政策,首先要確定這些政策,同時要把這些政策告知整個銀行的人員。在這個過程當中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治理結構,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向誰匯報。

在一個典型的銀行案例中,應有一個單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還有不同業務部門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即有兩個報告機制,有關日常運作,向這種業務部門經理匯報;

而有關信用方面,必須向有關信用經理匯報。在銀行涉及的信息當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獲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層面的細節。比如董事會所需要的是一個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樣信息交給所有的人。另外,信息應當是具有靈活度的,還需要有靈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陸』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柒』 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政策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開發銀行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國家開發銀行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 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 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 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 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 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 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 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 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 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 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 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 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捌』 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發展金融市場,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財產或財產權益作為按期償還貸款的保證,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款項優先得到償還的借貸方式。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自然人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第四條抵押貸款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五條法人、自然人可以其所有或依法經營的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設定抵押權:
(一)土地使用權,建築物等不動產;
(二)機器設備、產品、珠寶首飾、字畫等動產;
(三)股票、債券、票據等有價證券;
(四)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財產權益;
(五)其他可轉讓的財產和財產權益。第六條預購房地產可以抵押。但抵押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房地產預購合同,並付清房價;
(二)不得在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之前擅自採取任何行動致使房地產預購合同失效。
房地產經營單位已經預售的房地產不得抵押。第七條下列財產和財產權益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法律禁止買賣、轉讓的自然資源、財物或權利;
(二)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三)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四)學校、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等公共福利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它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第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對一般固定資產,由企業自行決定,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須經縣(區)以上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第九條內聯企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未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證實各方投資份額已按合同規定繳足的,不得以企業的房地產和其他財產設定抵押權。第十條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按份共有財產中所佔有的份額設定抵押權時,須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第十一條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以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可轉讓權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權利證書或公證文件。第十二條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第十三條抵押人用已出租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按本條例將抵押物拍賣後,原租賃關系自行終止。競買人與承租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原租賃關系提前終止,使承租人受到經濟損失的,抵押人應給予補償。第十四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五條以同一財產設定若干抵押權時,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前,應將設定抵押權狀況書面告知各抵押權人。第十六條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貸款當事人應對抵押物進行估價,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估價。
國有資產的評估,由縣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第十七條抵押貸款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帳戶;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幣別、金額;
(四)貸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產權或使用權屬;
(六)抵押物估價、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責任,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賠償方法;
(九)抵押物歸還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糾紛的解決;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約定事項;
(十三)簽約日期、地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第十八條抵押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貸款當事人或其委託人應持抵押貸款合同到下列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一)以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房地產預購合同設定抵押權的,在該抵押物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二)以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財產權益設定抵押權的,分別在權屬所在地縣級以上專利、商標、版權等管理部門登記。
以上抵押物登記日期,即為抵押權設定日期。自登記之日起,該抵押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玖』 銀行抵押貸款怎麼辦理

抵押貸款辦理流程:
1、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提交相關資料;
2、銀行會對你的抵押物進行評估、審核;
3、審批通過後銀行會通知申請人到銀行確定貸款金額、期限等信息,之後簽訂借款合同;
4、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
5、銀行放款,申請人結清貸款後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拿回抵押物。

什麼是貸款?
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銀行抵押貸款的條件:
1、借款人年齡需在18周歲到65周歲之間;
2、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
3、借款人長期居住地需有借款銀行的網點;
4、提供一定的借款資料,尤其是抵押貸,提供抵押物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
5、個人徵信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還款意願強烈。

貸款種類的劃分標準是多樣化的,根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方法,以下是詳細分類:
1、根據貸款經營屬性劃分:自營貸款、規委託貸款、特定貸款。
2、根據貸款期限劃分: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3、根據貸款主體經濟劃分:國有貸款、國家控股企業貸款、集體企業貸款、私營企業貸款、個體商業貸款
4、根據貸款信用程度劃分: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票據貼現。
5、根據貸款在社會生產形態劃分: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
6、根據貸款質量劃分:正常貸款、不良貸款。

『拾』 銀行貸款抵押物有哪些

銀行能接受的貸款抵押物大致分為兩類,一是有形財產,另外一種是無形財產。有形財產包括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等;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國庫券、提單等)。這些抵押物一般都是被銀行認可的。
【拓展資料】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比較:
抵押貸款與按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佔有為條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買房者)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