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率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抵押率法律規定最高是70%。土地使用權抵押率是指貸款額度和土地估價的比例,一般的抵押率在50%-60%之間,抵押率的高低,主要取決於抵押物品的價值,如果是無償取得國有土地的,只有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貳』 抵押率怎麼計算公式
抵押貸款的抵押率取決於抵押物的評估價格或依據抵押物的評估價格。以房產抵押貸款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以交通運輸工具、通用機器設備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60%;以專用機器設備和工具,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
拓展資料:
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辦理抵押消費業務也就成為一些消費者的必然選擇,鏈家地產副總裁林倩提醒消費者,除選擇普通的抵押消費貸款外,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可選擇不同特殊類型的貸款產品:月還款能力較弱者:適合置換式房貸。
置換式房貸可將貸款年限延長至30年,區別於普通抵押消費貸款20年的期限,分攤了月還款壓力,適合月還款能力較弱的年輕人。償還拆借資金額度高者:適合凈值貸款。部分購房者臨時多了拆借籌措資金購房,因此償還的額度也較高,做抵押消費時,要求貸的額度較高才能有償還臨時拆借款的能力。這種情況適合選擇凈值貸款,這種產品貸款成數最高可達8成,要求抵押房產在五年以內90平方米以下。月還款能力不穩定者:適合循環貸。由於抵押消費貸款更傾向於針對房產本身審核,因此對於部分月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不穩定的人群來說,循環貸是更好的選擇,即將住房抵押給銀行,就可獲一定的貸款額度,在房產抵押期內可分次提款,循環使用。這種方式,可以保證手裡有一定的「余錢」。
『叄』 什麼叫做土地抵押率
一.土地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貸款能得到的貸款額度和土地評估價的比例。
二.具體是指通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的土地進行估價,銀行發放貸款不能高於評估價的相應成數(比如抵押率為60%,評估價為100萬元,那貸款額就不能高於60萬元),所以抵押率的多少直接決定了客戶的貸款額度。
三.土地抵押的注意事項:
1.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 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原因,佔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3.抵押須有書面文件。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簽訂抵押協議。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往往涉及較大金額,任何口頭約定都是草率的和不嚴肅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權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訂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一致的原則。 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及一切權益隨之一並抵押。所以在簽署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應詳細列出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及其所產生的權益。
5.保險問題。 土地使用權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抵押人應當對地上建築物辦理保險手續,並應在保險單上註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於抵押協議的期限。
6.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沒有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到土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然後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則只需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並辦理他項權利證書。
7.土地使用權抵押之前,應聘請評估機構評估。一般情況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期望得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的依據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所以在抵押之前,應請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抵押權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決策。
8.董事會的決議。 抵押人若是三資企業,在抵押之前須提供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定,股份有限公司須提供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9.應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了證實抵押人的主體資格,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實性,以及整個土地使用權抵押過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抵押權人應聘請律師就抵押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10.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涉及的是不動產抵押,標的重大,所以在簽署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抵押雙方應到國家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
11.處置抵押物時,應申請房地產管理機構予以協助。抵押人在抵押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義務,或者抵押人在協議有效期間解散或破產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抵押協議的規定處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權。在處理土地使用權時,抵押權人應當申請土地管理部門協助處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12.抵押權的終結。 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的,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注銷抵押協議。
『肆』 土地抵押率一般是多少
法律分析:不動產最高抵押率70% 居住用建設用地使用權、商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房產類在建工程均為銀行合格押品。抵押率50%-60%不等。定抵押率的高低,主要依據是抵押物的價值(市值)和價值的變動因素,具體包括抵押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以及抵押物的價值的變動趨勢等。用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的最高限額,各行標准不太相同,我們系統掌握在評估價值的56%以內。土地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貸款能得到的貸款額度和土地評估價的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伍』 抵押貸款抵押率的規定
法律分析:1、以房產做抵押。用房產做抵押,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七成;
2、以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用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六成;
3、以汽車等交通工具。用汽車等交通工具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其價值的五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陸』 土地抵押率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抵押率 ,抵押率是指貸款額度和土地估價的比例,一般房屋的抵押率不超過70%,如果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率不超過50%-60%,抵押率的高低,主要取決於抵押物品的價值,如果是無償取得國有土地的,只有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柒』 房產抵押率為什麼不能高於70%
銀行減少或者迴避風險的一項措施
房貸抵押率,簡單來說,就是房產抵押貸款能得到的貸款額度和房產評估價的比例。是指通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的房產進行估價,銀行發放貸款不能高於評估價的相應成數(比如抵押率為60%,評估價為100萬元,那貸款額就不能高於60萬元),所以抵押率的多少直接決定了客戶的貸款額度。
各銀行根據不同的土地用途及物業類別執行以下不同的抵押率: 土地類別為出讓的住宅:抵押率最高為70%;
『捌』 抵押率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抵押率怎麼計算:1、土地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貸款能得到的貸款額度和土地評估價的比例。也就是:貸款額度×土地評估=抵押金額。2、具體是指通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的土地進行估價,銀行發放貸款不能高於評估價的相應成數(比如抵押率為60%,評估價為100萬元,那貸款額就不能高於60萬元),所以抵押率的多少直接決定了客戶的貸款額度。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