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bt項目承建單位可以用政府開具的回購包涵做扺押貸款嗎
我覺得這個回購保函擔保是沒有還款能力的;要抵押還是把這個BT項目抵押進來。
⑵ BT建設模式的風險
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適當的利潤率(大於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徵。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太平洋建設集團基本上採取的是BT工程項目模式。在這個模式下,BT建設承包人的債務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著極高的穩定性和較強的支付能力(財政收入)和影響力,當BT建設承包人拿著與政府簽署的一系列BT項目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金融機構的第一反應就是「大魚來了」!接著基於對最終資金來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放出巨額借款,也就是說,BT建設承包人提供給金融機構的是「政府付款」這樣的一個「信用擔保」。如果,金融機構有著良好的、持續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這樣做理論上來說是沒有什麼大問題的。
BT項目即使國際上也是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的,20世紀90年代從廣東率先引入,屬於新生事物,操作模式還不成熟,相應立法也沒有跟上。這樣的項目模式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同時有著很大的質量風險、政策風險、自然風險等。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項目能否按預期順利完工、移交給政府,是否會因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而使項目擱置,甚至終止,等等;不可預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機構如果只注重放貸前的嚴格審查,盲目認為有政府「買單」就可以高枕無憂,而對整個項目過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監管,對項目的進展和變化情況一無所知,對於可能出現的變故毫無思想和機制上的准備,也無應對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措施,必然會在項目上發生問題、貸款資金無法回收的情況下措手不及! 在BT項目的貸款上,由於資金需求量巨大,讓一個BT建設承包人提供足額的財產抵押或相應擔保也是不現實的。「辦公室是租的」、「汽車是按揭買的」,這些情況,對於一個建築施工單位來說,並不是什麼異常現象。承接BT項目的單位,是要自行解決建設資金的,當然會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資金都用在項目上,而不是給自己購置價值連城的固定資產,凡是可以用貸款方式購買的,毫無疑問是要貸款的。因此,事後才發現有關建設單位沒有資產可以查封的情況,本應該是金融機構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設單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釘釘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諾,為什麼還會無力還貸?而且,為什麼已經出現不能按時還貸的情況後,還會有其他金融機構繼續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被套牢?關鍵在於:
一,金融機構之間基於激烈的業務競爭,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橫向的溝通(銀團貸款除外)。一家金融機構在一個項目上出現問題,其他金融機構未必就能知道詳情(借款人更不會主動告知),就可能在同一個項目上重蹈覆轍。
二,目前金融機構普遍抓得比較緊的是對借貸之前的審查,一旦審查通過,貸款發放出去後,實踐中大多就不再進行嚴格有效的跟蹤和監管(也沒有很好的監管機制),對於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進展、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等情況一無所知。
因此,像BT這樣貸款金額巨大、項目周期漫長、深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的項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時或先後進行著多個項目,只要其中一個項目的推進上出了問題、只要一個項目未能如期移交給政府,整個資金鏈條就會出現問題,金融機構就會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響。
由於目前金融機構在BT項目上出現了大量問題,甚至呆賬、壞賬,因此,現在很多金融機構已經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棄了這項業務。有的銀行略有變通,放棄BT項目貸款,但繼續做BOT項目貸款。
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貸後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並借鑒國外的由風險投資公司做後盾的做法,同時也可以引入專業擔保公司,為BT項目借款做擔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BT項目建設承包人無力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絕大數金融機構已訴至法院,採取了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於欠款人在借款時並未提供過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抵押的財產與借款金額相差巨大,通過這種方式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挽回少量損失。筆者認為,可繼續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保全建設項目,如果該建設項目尚未移交,理論上講該項目的所有權人仍是BT項目的建設承包人;
2、如果該項目已經移交,保全BT建設承包人的到期和預期債權;承包人的債權人一般是政府,相對來說是有保障的;
3、如果該承包人又是其他擁有優質資產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那麼,對該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保全,通過訴訟取得股權及其收益權,並通過將來對該股權的轉讓收回貸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交通基礎設施,BT建設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並在項目完工時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可能是工程建設開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設完成後開始)。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方法。
⑶ bt項目可以為貸款作擔保嗎
可以為貸款做擔保的,只要你有項目有抵押物的話,都可以為貸款做擔保人,這樣貸款人一旦還不上款的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也可以一同還款。
⑷ 什麼是工程上的BT項目
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
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4)BT項目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⑸ bt項目模式是什麼意思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的基本含義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政府,再由政府出資分期付款和利用補償措施等方式完成對基礎設施的收購。
對於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是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環節均可按照BT(建設—移交)方式吸引社會資金進行建設,政府通過補償機制和回購方式,回報投資者。
BT模式的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⑹ 什麼叫BT工程
BT模式的含義
1.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3. 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BT模式產生的背景
1.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 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BT模式的運作
1. 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 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我國實施BT模式的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BT模式的運作過程
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 項目的前期准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BT模式的特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BT模式的風險
1. 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 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
3. 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適當的利潤率(大於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採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於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於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築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徵。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築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於此,對於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築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後,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範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於實踐中有關部門由於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
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範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BT模式下的「信用擔保」
太平洋建設集團基本上採取的是BT工程項目模式。在這個模式下,BT建設承包人的債務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著極高的穩定性和較強的支付能力(財政收入)和影響力,當BT建設承包人拿著與政府簽署的一系列BT項目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金融機構的第一反應就是「大魚來了」!接著基於對最終資金來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放出巨額借款,也就是說,BT建設承包人提供給金融機構的是「政府付款」這樣的一個「信用擔保」。如果,金融機構有著良好的、持續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這樣做理論上來說是沒有什麼大問題的。
BT項目即使國際上也是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的,20世紀90年代從廣東率先引入,屬於新生事物,操作模式還不成熟,相應立法也沒有跟上。這樣的項目模式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同時有著很大的質量風險、政策風險、自然風險等。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項目能否按預期順利完工、移交給政府,是否會因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而使項目擱置,甚至終止,等等;不可預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機構如果只注重放貸前的嚴格審查,盲目認為有政府「買單」就可以高枕無憂,而對整個項目過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監管,對項目的進展和變化情況一無所知,對於可能出現的變故毫無思想和機制上的准備,也無應對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措施,必然會在項目上發生問題、貸款資金無法回收的情況下措手不及!
BT模式的「多米諾骨牌」
在BT項目的貸款上,由於資金需求量巨大,讓一個BT建設承包人提供足額的財產抵押或相應擔保也是不現實的。「辦公室是租的」、「汽車是按揭買的」,這些情況,對於一個建築施工單位來說,並不是什麼異常現象。承接BT項目的單位,是要自行解決建設資金的,當然會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資金都用在項目上,而不是給自己購置價值連城的固定資產,凡是可以用貸款方式購買的,毫無疑問是要貸款的。因此,事後才發現有關建設單位沒有資產可以查封的情況,本應該是金融機構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設單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釘釘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諾,為什麼還會無力還貸?而且,為什麼已經出現不能按時還貸的情況後,還會有其他金融機構繼續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被套牢?關鍵在於:
一,金融機構之間基於激烈的業務競爭,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橫向的溝通(銀團貸款除外)。一家金融機構在一個項目上出現問題,其他金融機構未必就能知道詳情(借款人更不會主動告知),就可能在同一個項目上重蹈覆轍。
二,目前金融機構普遍抓得比較緊的是對借貸之前的審查,一旦審查通過,貸款發放出去後,實踐中大多就不再進行嚴格有效的跟蹤和監管(也沒有很好的監管機制),對於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進展、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等情況一無所知。
因此,像BT這樣貸款金額巨大、項目周期漫長、深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的項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時或先後進行著多個項目,只要其中一個項目的推進上出了問題、只要一個項目未能如期移交給政府,整個資金鏈條就會出現問題,金融機構就會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響。
由於目前金融機構在BT項目上出現了大量問題,甚至呆賬、壞賬,因此,現在很多金融機構已經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棄了這項業務。有的銀行略有變通,放棄BT項目貸款,但繼續做BOT項目貸款。
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貸後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並借鑒國外的由風險投資公司做後盾的做法,同時也可以引入專業擔保公司,為BT項目借款做擔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風險補救措施
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BT項目建設承包人無力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絕大數金融機構已訴至法院,採取了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於欠款人在借款時並未提供過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抵押的財產與借款金額相差巨大,通過這種方式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挽回少量損失。筆者認為,可繼續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保全建設項目,如果該建設項目尚未移交,理論上講該項目的所有權人仍是BT項目的建設承包人;
2、如果該項目已經移交,保全BT建設承包人的到期和預期債權;承包人的債權人一般是政府,相對來說是有保障的;
3、如果該承包人又是其他擁有優質資產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那麼,對該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保全,通過訴訟取得股權及其收益權,並通過將來對該股權的轉讓收回貸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主要適用於建設公共基礎設施,BT建設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並在項目完工時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可能是工程建設開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設完成後開始)。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方法。
⑺ 國家是否禁止對BT方式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
沒有禁止,但是加強了對BT項目招投標的服務和監管。
B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對吸納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資金不足與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充分認識BT,加強對其在招投標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有利於化解政府在資金引進、工程管理、項目回贖過程的風險。
一、BT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一)BT模式的特點
1、何謂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項目授予投資人(或投資建設人),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回贖該項目。
2、BT模式的特點:
(1)BT項目的真正業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於非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隸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類別,只有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才有資格作項目的BT發起人。並且項目建成後,政府最終要用財政資金,或給予投資人其他優惠政策(如土地開發等),贖回項目的所有權。因此BT項目的業主無論是從項目的性質,還是項目的最終歸屬,都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莫屬。
(2)BT的本質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對市政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分配。為了充分體現「三公」,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等形式,只有通過競標成功的中標者,才有資格成為BT項目的投資方,與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簽訂BT合同。
(3)BT的項目管理重點有別於普通工程項目。投資方絕大多數會組建BT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暫時行使業主職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融資,並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期間的風險。
(4)投資人與投資承建人在項目管理與實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以只找投資人,即項目法人只管融資。也可以既找投資人而投資人同時具備施工能力,即項目法人融資並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項目總包人。兩種投融資人的選擇、管理以及特許權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項目承包商具備的條件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BT項目招標的重點是確定合適的投融資人,因此項目法人招標應將是否具備投融資能力擺在首位。假如項目法人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要求,還需要通過二次招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要求,加強對BT項目二次招投標的監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項目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BT的發起權;②項目BT階段所有權的轉讓權;③BT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二次招標的監督權;④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控制的監督權;⑤項目建成後的回贖權。
義務:①按時足額支付BT乙方合同價款的義務;②協助項目BT乙方二次招標的義務;③接受項目BT乙方的各類咨詢義務。
(2)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投資和融資權;②當其具有BT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的承包權;③當其不具備BT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權;④享有所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權;⑤享有項目建成後收回投資及合理利潤權。
義務:①承擔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風險的義務;②承擔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③接受BT發起方有關約定的義務。
(二)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
1、何為帶資承包方式: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築施工企業墊款施工。
2、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點:
BT中的投資方需要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工作,而帶資承包方在相當程度上也具有融資的性質。兩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投資項目誤將帶資承包當成BT模式,或誤將BT項目操作成帶資承包。這一方面違反了國家禁止工程建設項目帶資承包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項目建設期間權責不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後果,易出現項目建設期間和之後的「官司」不斷,嚴重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地方的穩定。
3、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BT模式的投資方可以是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
帶資承包方式中的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要求的任何企業和個人無權參與項目施工,否則可視為項目的違法「掛靠」。
(2)工程建設項目類別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為非經營性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收回並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帶資承包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別涉及面廣,可以出現在各行業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類別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會發生。
(3)合作性質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是BT投融資建設合同。盡管在BT項目運作方式中,投資方可能同時具有投資者與施工者的雙重身份,但其中投資者的身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作為發包方,建築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屬於工程服務范疇。
(4)法律關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涉及到項目發起人、投資者、項目貸款銀行、融資擔保人、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的法律關系較為紛繁復雜。
相對而言,帶資承包方式中的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項目業主與帶資承包方僅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
(5)管理對象與管理范圍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一般只負責項目的前期管理,如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組織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解決征地拆遷、選擇投資者等工作。投資方則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工作,如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實施單位,並全權負責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建設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以後,按合同約定將項目移交給業主。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發起開始,直到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竣工交付使用為止。承包單位只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承建工程范圍和內容進行施工階段的工作。
(6)項目保證措施不同。
BT模式中,為保證投融資的效果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投資方須先向項目業主提供足額的項目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然後業主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回撥項目建設資金。
帶資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設備材料款等各類資金的籌集、使用均由帶資人全權負責,無法保證各類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7)合同價款的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資方需要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部資金的籌集,因此,合同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合同價款只包含工程建設費用,不含資金佔用利息和投資回報。
(8)資金支付主體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兩個資金支付主體,第一個是投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個是在項目建成完工移交給BT項目業主後,項目業主按照BT合同的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合同價款,通常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帶資承包只存在一個資金支付主體,即項目業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向墊資施工方支付合同價款。
(9)項目的所有權人不同。這既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BT與帶資承包兩種建設方式的關鍵特徵。
在BT模式中,投資方在項目建設期間是項目的「暫時所有權人」。在工程竣工後,投資方需要按BT合同約定的轉讓程序,再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項目業主方名下。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發包方。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將已竣工工程移交由發包方,並不涉及項目所有權的轉移。
(10)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不同。
在BT模式中,項目業主只承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責任與風險,進行項目的宏觀管理。投資方則要承擔建設期間的建設管理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工期、造價以及融資的風險,還要承擔不能及時得到回購資金的風險。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籌集等項目風險。承包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交付相應承包范圍內的風險,以及墊資得不到償付的風險。
4、如何指導業主,做好BT項目的招標工作,規避基礎設施建設帶資承包風險:
明確了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對於服務業主,加強對項目招投標的監管有著重要意義。
(1)幫助指導項目業主用招標或招商的形式選擇投資方;
(2)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的BT招標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BT協議,突出項目回贖內容重點。防止將BT項目協議誤做帶資承包協議,也防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帶資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幫助指導監督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投資方組建BT項目聯合體和實施項目建設的二次招標。
二、哪些項目適宜採用BT模式
(一)採用BT模式運作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政府需要投資建設的,但又不適宜於由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點等;
2、政府需要壟斷經營的,或不願意採用BOT方式將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的基礎設施項目,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集中供熱、垃圾處理等項目;
(二)項目採用BT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B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項目立項、審批、國土、規劃、環保等手續已完成,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政府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及相應的擔保;
3、工程規模、難度適當,投資額度和施工資質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4、已經有一定的符合條件的BT潛在投資人可供選擇。
三、如何選擇項目BT投資人
(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要把「雙贏」放在首位。選擇BT投資人實際是選擇項目的戰略合作夥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經濟利益最大化。
2、實施項目管理「管辦分離」。宜以屬地管理的原則,授權當地政府為項目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履行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職責,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項目資金監管職責。
3、防止以項目為抵押的融資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應將投資人提前注入項目保證資金及提供銀行履約擔保作為談判的重點內容。
4、盡量選擇有資金實力和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規避投資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矛盾。
5、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及早介入對BT項目的服務和監管中。指導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招標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務中履行好監管職責。
6、招標過程中注重評標辦法的合理編制。招標找項目投資人不應以價格最低作為中標條件,應綜合考慮投資人經濟實力、融資能力、企業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應將側重點放在工程將來的運營成本及質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資方的產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針對較大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項目業主通過前期的信息發布、摸底,已有合作對象,爭取項目審批立項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准邀請招標或直發包的形式來確定投資方。這種形式暫定名為招商招標。
2、「拋綉球選親型」。即項目尚無明確合作夥伴,項目發起人在權威媒體公開發布招標(或招商)信息,吸納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關注,擇優選定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較大項目,信息發布的范圍要廣、時間要久,要給真正的投資者充分論證項目投資的必要時間。
(三)BT投資人的兩種基本類型
一是具有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也叫BT總包人。BT總包人既是BT項目的投資方,同時也是項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備的施工資質能力和范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無需進行二次施工招標。
另一種是沒有或不具備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叫BT投資方。由於其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還必須再以投資方的身份,在項目業主的協助下對項目施工進行二次招標確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見的完善BT投資人總承包資質的辦法
當投資者不具備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其欲直接賺取項目建設管理費和獲取項目更大利潤的打算就會落空。相對來說,其投資風險就會加大,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項目融資。
實踐中許多投資人為彌補這種「缺陷」,增加投資利潤,利用目前BT無「法」限制的時機,或採用「控股」,或採用「聯合體」的方式,吸納有項目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一起參與前期的BT投融資中,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BT利益集團。
作為監管部門,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導投資者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BT聯盟,又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規避招標之實。
四、項目運作中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設立項目公司的BT方式
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投資方,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投資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投資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投資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商的確定,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項目業主監督下用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
(二)不設項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項目投資方,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直接與項目業主簽訂BT協議,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直到項目建成後由業主贖回。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承擔,無須再進行二次招標。此種方式採用的前提是,投資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項目業主直接和投資方簽署BT投資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
五、加強對BT服務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及時介入,指導項目業主完善BT操作
1、項目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最主要。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與項目業主溝通,了解項目工程特點、前期准備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幫助業主分析潛在投資者,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由於BT模式的確定既屬於項目立項階段的內容,又屬於項目實施階段的內容,因此監管者既有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又有招投標監管部門。在現階段國家尚無政策明確BT模式監管權的情況下,需要各部門及時溝通信息,互相攜手,對現有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宜服務監管到位。
2、幫助項目業主選擇合適方式確定投資人最重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要根據該項目BT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項目融資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標方式,確定BT投資人。
(二)明確項目資質要求,優化組合投資方
1、根據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BT招標時應對投資方的投融資能力和施工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首選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能力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為BT項目的總包人。當然,有BT項目建設經驗的為最佳。
2、要積極引導有投資能力而無施工資質的企業與具備項目施工能力的優質企業組成投資方聯合體,實施「強強」聯手,共同組建項目投資方。
(三)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杜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以及「再BT」現象較普遍,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
1、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加禁止「再BT」現象。
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包括監理在內的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對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3、招投標監管機構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聯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認真查處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情況。
⑻ bt項目竣工驗收後能否貸款
原則上BT項目是需要中標投資人拆用自有資金來進行建設,當初簽訂BT項目合同的時候就會約定下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都在用融資渠道融資來保證項目進度的順利進行,BT指Build Transfer,項目竣工後直接就面臨著移交,驗收合格之後所有權就會發生轉移,這時的貸款雖然可以進行操作,但借款主體人恐怕就會發生變化了。
⑼ 項目投資公司建設的BT項目移交政府後還可以用該項目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不能了,移交是指產權已經歸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