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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貸款抵押徵收後

發布時間: 2022-06-17 13:00:06

㈠ 農村宅基地能否抵押,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您好: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抵押給別人合法性問題
農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
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中沒有專門的、系統的關於宅基地的立法,而是散見於各種法律文件中。《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見,農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
二、禁止農村宅基地抵押原因
1、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目前尚不能允許農村房屋進行抵押。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該房屋所佔用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此種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
2、,農村房屋用於抵押,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必然涉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這就可能損害農村集體的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
4、當前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宅基地對於農村村民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性質。我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將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抵押,抵押權實現後,抵押人(即農村村民)可能會居無定所,不利於農村社會穩定。
三、農村宅基地抵押其他可行性
我國法律雖然對於宅基地抵押並不允許,但很多法律表示對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抵押是可以的。具體如下:
《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可見,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八十條只要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均可以設立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㈡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問題,可以進行具體分析。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轉讓一般實行「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允許抵押房屋,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並抵押。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因實現抵押權而喪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將難以解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居民在轉讓房屋後,將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在實現抵押權時,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賣,也將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因此,無論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均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用於抵押。而且,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衍生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屬設施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屬設施,比如廁所、豬舍、工棚等。同時,宅基地使用權人還有權在使用權范圍內的宅基地上種植樹木、花草等。
2、相鄰權。《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在不動產上享有的權利,它在房屋建成後附屬於房屋所有權,當然適用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而且,相鄰權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發生而發生,並隨著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行使相鄰權,保障權利的充分行使。當自己的相鄰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相鄰關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
3、無償且永久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保障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的基本權利,國家出於形勢政策的考慮,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制度,沒有時間限制,並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不需交納任何宅基地使用費即可永久使用。雖然這一點有著明顯的政策性傾向,但是據我國目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來看,其仍不失為一個鮮明的特點。
4、有限制的處分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的僅僅是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因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處分其使用權。我國現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但是建築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流轉的,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流轉。從法理上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的一項權利,當然有權對其進行處分;而且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單獨轉讓的行為非常普遍,法律的這一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受到挑戰。
5、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法律規定的各種物權請求權都可以適用:在權利不明時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之訴,被侵奪時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返還之訴,受妨害時提起宅基地使用權排除妨害之訴,依次類推還可以提出消除危險之訴等,並且可以要求適當的賠償。當國家或集體對宅基地進行徵收時,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重新獲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並可以要求給與合理補償。

㈢ 宅基地可以進行抵押進行貸款嗎

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但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於2009年和2010年連續兩年列入立法計劃。國土資源部已於2009年6月將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土資源部提出,代表議案提出的關於征地制度、土地儲備制度、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土地執法監察、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和流轉、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等意見已經在修改過程中進行了研究和採納。
2010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198號)要求,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高的地區,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組織推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相應的抵押貸款試點,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之後各地省、市、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在國家法律沒有完全修改之前,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㈣ 宅基地可以做抵押嗎

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到目前為止,集體土地證還不能用於貸款。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進一步擴大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根據《物權法》第183條第2項規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權設定抵押。」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在於:

1、此種規定能夠抑制佔用農地建房,從而實現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

2、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而無償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批給農民用於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4)宅基地貸款抵押徵收後擴展閱讀:

宅基地的使用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㈤ 農村宅基地確權之後,是否就能夠抵押貸款

宅基地上房屋財產權可以抵押貸款,但是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根據我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地區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
第四條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㈥ 有土地證的宅基地抵押能貸多少錢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㈦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㈧ 農村宅基地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可見,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
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而且,最高法院曾專門作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規定,限制了農民對房屋的買賣。因此,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建議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擔保,一般情況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㈨ 土地確權之後,農村宅基地和房屋能用來抵押貸款嗎

宅基地沒有變通的方式不能抵押,承包地可以抵押承包經營權,但是也得是當地政府批准
如果是你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出讓性質土地,你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如果是農村宅基地或者集體性質土地,耕地之類,不能辦理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