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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與證券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6-17 18:28:09

❶ 回購協議的本質是什麼

從本質上來說,回購協議是一種證券抵押貸款,抵押品以國債為主。
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金融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根據該協議所進行的交易稱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是中央銀行調節全社會流動性的手段之一。
回購協議是指資金需求方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的購買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證券的出售方為資金借入方,也就是正回購方;證券的購買方為資金貸出方,即逆回購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❷ 從本質上說,回購協議是一種抵押貸款,抵押品為證券.對還是錯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質押,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同時,與金融資產購買商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買方也承諾日後將買人的證券售回給賣方。

表面上看,回購協議是一種金融證券的短期買賣,但實際上是以金融資產為質押品而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證券的賣方以一定數量的證券進行質押借款(出售證券所得即借款額),條件是一定時期內再購回證券,且購回價格高於賣出價格,兩者的差額即為借款的利息。回購協議交易對於金融資產的買方(即資金貸出方)而言稱作「逆回購交易」。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轉移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行責任的擔保。

在質押法律關系中,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將財產轉移給質權人佔有而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出質人。當出質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出質人不履行責任和義務時,質權人有權依法將質押物折價或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進行的交易。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房屋、有價證券和商品等。

作為貸款的擔保品,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價格比較穩定,市場價格波動較小。2.變現性較強,有廣大市場。3.易保管,不易變質、損失。4.易於進行價值鑒定。由此商品最適於做抵押物,有價證券次之,不動產最差。

❸ 證券回購協議與證券抵押貸款有何不同

證券回購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融資的手段。
證券回購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
證券回購的實質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
1.按場所不同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場內回購和場外回購。
2.按期限不同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隔日回購和定期回購。
3.按交易的標的物不同
可分為國債回購、金融債回購和公司債回購。
4 . 按交易的方式不同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證券公司回購、委託回購和直接回購三種。
5.按照證券回購交易主體、目的和范圍的差別
一是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
二是同業拆借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即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開展的證券回購交易。
三是證券交易場所(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統等)操作的證券回購 它是證券商、企事業法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家進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手段。
4.按交易的方式不同

❹ 什麼是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只要資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以回購。而我國回購協議市場交易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回購交易等。

由於回購交易雙方都有風險,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機構之間進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可以規定在所提供的資金數額與所提供的證券的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定的差額。

回購協議有兩種最常見的交易方式。一是證券的買賣和回購使用相同的價格。協議期滿時,按約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費用;另一種是回購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而不同的是即時融資提供者的合理回報率。

(4)回購協議與證券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回購協議的特點:

1、資本收益和流動性的結合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供資安排,自由與借款人簽訂"次日"或"連續合同"回購協議,以增加資金的回報,但條件是資金可隨時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因出售長期資產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有強大的安全。回購協議的一般條款較短,並有100%債券作為抵押,因此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提取資金,以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長期回購協議可用於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放貸,則可以獲得利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回購協議

❺ 回購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回購協議是賣出一種證券,並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再購回該證券的交易協議。根據該協議所進行的交易稱回購交易。回購交易是中央銀行調節全社會流動性的手段之一。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①將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產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並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❻ 回購協議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證券為擔保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

資金融通(Financing),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資金融通是指在經濟運行過程中,資金供求雙方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調節資金盈餘的活動,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如今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❼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抵押還是質押

回購協議的實質是質押,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同時,與金融資產購買商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買方也承諾日後將買人的證券售回給賣方。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6-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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