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Ⅱ 工程要什麼條件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一、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風險:
1、在建工程合法性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抵押人必須已經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還必須已經獲得有關部門關於同意其進行建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他證件。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只能為抵押人,貸款人只能是金融機構(一般是銀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在建工程繼續建築資金。
2、價值確定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權范圍僅限於設定抵押時已經建成並登記的在建工程和該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而不包括登記後在建工程上繼續新增的層數和佔用范圍外的土地使用權。
3、合同風險。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時,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
(2)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導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無效。
Ⅲ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能否用於夠設備
不能。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於繼續建造在建工程。是不可以用來買其他設備或者物資的。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從國家宏觀管理上,把銀行貸款分為很多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專項資金貸款等等,目的是便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建,盲目發展。從銀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貸款風險。
Ⅳ 在建工程能否設立抵押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能設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Ⅳ 請問:房屋在建工程可以作抵押嗎
可以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造成信貸資產損失。
Ⅵ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Ⅶ 銀行貸款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有效嗎
給你找了一篇文章。看看能不能幫到你。淺論房屋抵押權的權利沖突(發布日期: 2010-2-22 作者: 張艷萍 ) 來源: 《中國房地產》 張艷萍 上海市普陀區房地產交易中心 一、抵押權之間沖突的表現形式
所謂房屋抵押權的權利沖突是指房屋抵押權實現過程中,房屋抵押權與在房屋上設定的其他權利之間所產牛的沖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其他債權、物權等權利,而在該房屋價值有限的情況下,形成諸權利效力爭先、相互沖突的法律現象。本文著重討淪如何協調抵押權與抵押權之間的沖突,從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利於房屋抵押權的合法實現。
實踐中房屋抵押權之間的沖突表現形式通常為再抵押和重復抵押兩種情形。
再抵押也稱余額抵押,是指在同——房屋的部分價值上設定抵押權後,在其剩餘價值上再設定其他抵押權,即各個抵押關系不重疊,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總計起來不超過該房屋的總價值。
重復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同一房屋在設定抵押權後,又向其他抵押權人設定擔保的行為。重復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行數個抵押權人,形成數個抵押關系,其擔保債權的價值總額超過該房屋的價值。
二、解決抵押權之間沖突的基本原則
因為房屋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在對同一房屋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順位的確立上,各國立法一般採用兩個基本原則,即「先登記原則」和「同時同序原則」。我國《擔保法》第54條亦做了同樣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登記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我國《物權法》第199條也規定:「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因此,對於同一房屋上抵押權之間的沖突,無論是重復抵押還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記原則」和「同時同序原則」確立清償順序。
三、抵押權之間順位的確定
抵押權的順位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順序,抵押權的順位按抵押權登記於登記簿時間的先後為序,登記在先的為第一順位,最先受償,以此類推。
《物權法》第194條規定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
所謂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是指將同一抵押財產上數個抵押權的受償順序互換。抵押權的順位變更後,各抵押權人在其變更後的順序上行使優先受償權。依照優先順位的權利優先實現的法律規定,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順位在後的抵押權實現,而順位在後的抵押權只有在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實現而權利標的價值仍有剩餘時,才能實現,否則後續順位的抵押權及其順位權均不獲實現。在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變更其抵押權順位無疑是其行使處分權的體現。
由此,我們可以聯繫到實踐中存在的一個具有相當爭議性的現象,即「同一房屋上記載有先後設立的兩個抵押權,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是否意味著其為後順位」?
我認為:該變更後的抵押權依然以其變更前的合同登記日為其順位。首先,《物權法》第194條特別規定「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這說明為了保護同一財產上其他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行使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時必須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這個大前提。在先的抵押權因減少債權數額而辦理變更登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產的剩餘抵押價值,這樣的變更行為很明顯有利於在後的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的得償率。其次,減少債權數額亦是針對原有債權而言,如能按其變更前合同登記日為其順位認定標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在先抵押權實已全部款清或部分款清卻仍佔位的現象。故針對該種減少債權數額的變更登記,還是以不變換順位為宜。
Ⅷ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開發貸是以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條件,通過抵押在建工程來作為向銀行簽訂合同的條件,開發貸是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貸款銀行一般要求以申請貸款項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開發貸基本按照監管的規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做封閉式運作,在建工程做抵押則是對開發貸的一個條件,可確保專款專用在項目上,將對貸款資金使用和流向、資金回籠都進行嚴格限制。
拓展資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區別
1、抵押人不能作為第三人為他人進行擔保。
2、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作擔保,而不能為其它性質的債權進行擔保, 當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尚未消滅,抵押當事人應當在已竣工的房地產上重新設定抵押權。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
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於在建工程的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經依法取得在建工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投資性資產一並抵押。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者國家授權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的,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批准;抵押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在建工程為抵押,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並報其上級備案;抵押人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在建工程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它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為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Ⅸ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展期需要公告嗎
需要。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展期是需要公告的,公告是寫明概況,授權和備查文件等重要信息。
在建工程抵押的貸款流程:1、在前期付諸實施之前企業應到虹信等相關專業機構咨詢以詳細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貸款中的各種注意事項;2、企業向相關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並到銀行指定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工程實際價值評估;3、企業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相關登記手續;4、等待銀行貸款理事會發布的最終審核結果而一般五天左右便可最終實際獲得貸款資金。
Ⅹ 在建工程一棟樓抵押貸款可以貸百分之多少
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在建工程只能用地皮進行抵押貸款,用土地證貸款的金額主要是根據你的土地大小、當地地價等情況來確定的,具體所能貸款的金額需要經過當地正規的評估機構評估後,銀行再行確定的。土地抵押後能貸款多少錢是要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和用於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具體金額由貸款行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生產項目投入資金的50%,或抵押評估價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投資有風險,請謹慎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