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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6-30 09:17:09

⑴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定義是什麼它有哪些特點

長期以來,中國廣大農民想擴大生產,搞養殖,發展棚膜經濟等高附加值產業,或者是在醫療、教育方面需要資金,貸款很難。專家建議,可以從消除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限制方面著手處理這樣問題。那麼,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定義是什麼?它又有哪些特點呢?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在我國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債務人(抵押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轉移土地的佔有,而將其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土地使用權變價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相關閱讀: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的關鍵是什麼?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是多少?以及如何攤銷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土地使用權會被提前收回?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值得關注 70年的土地使用權不靠譜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化的特點是什麼?

⑵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

土地使用證抵押可以拿來貸款。土地使用證抵押貸款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取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同時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土地可以設定抵押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⑶ 有國家規定土地抵押貸款嗎

貸款人土地抵押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抵押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於抵押;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⑷ 土地使用權質押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可以用來作質押,只能抵押。質押、抵押貸款有下列區別:質押需要轉移財產的佔有,而抵押不需要轉移財產的佔有;並且抵押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質押物主要包括動產和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⑸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且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做為抵押。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單獨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農村申請抵押貸款的,還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哪種類型。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可以貸款嗎?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可以貸款,已經抵押的土地,法院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賣。但拍賣價款應當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分配給申請執行人。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二、土地抵押貸款的條件

1、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2、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權也代表著一定數額的財產,故此若是他人能夠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那麼此時也是可以辦理貸款的手續的。若是借貸者不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那麼有可能會使得該土地被銀行請求法院拍賣,並將拍賣獲得的財產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