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詐騙,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B. 詐騙銀行貸款怎麼判刑會坐牢嗎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欺詐銀行貸款擴展閱讀
案例:
緩刑期內,男子王景科又以經營的磚廠資金不足為由,騙取銀行貸款和集資詐騙100餘人錢款。5月4日,慶陽中院終審以王景科犯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萬元;與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寧縣法院一審認定,生於1958年的王景科系陝西省乾縣人。2005年6月,王景科到寧縣春榮鄉開始經營磚廠。
至2008年2月3日,王景科以磚廠資金不足為由,編造白某某等41個虛假的村民信息,並私自刻章,經寧縣春榮鄉農村合作銀行(原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趙某某(另案處理)審批,先後在該銀行貸款58筆,計729400元。
同時,王景科在寧縣春榮鄉古城村高某某、白某某等人名下貸款8筆,計76000元,以上款項共計805400元。貸款到期後,經合作銀行多次催收後王景科分文未歸還。
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王景科在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或者其他原因為借口,採取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方法,先後向磚廠周圍群眾45人集資3012100元。
除給李某、張某某等人的款項外,其餘2154331元均用於個人事項支出或者無法說明資金去向。另查明,王景科於2011年9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寧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4年4月12日,其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西安鐵路公安處抓獲。
2014年11月26日一審法院認為,王景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信息騙取銀行貸款8054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其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等為由採取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45名被害人集資,數額特別巨大。
另外,由於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還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並罰。宣判後,王景科不服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C. 銀行貸款顯示欺詐成分徵信怎麼沒有體顯
無論在銀行還是機構貸款,審核出欺詐嫌疑一定會拒貸。這個不體現在徵信里。一般來源於1.你的個人金融大數據(記載不上徵信貸款的一個系統)2.你提交的單位流水等材料和銀行系統審核到的不一致3.你的回訪電話,回訪人未能正確表述你的個人信息,造成虛假信息。建議自查一下在其他貸款中有無出現過欺詐虛假行為,如無建議從上面找原因,至於怎麼消除你需先找到問題再解決問題。多久能消除?沒人知道,行長也不知道,不過你可以問下給你做貸款的客戶經理,他可能知道但是不說,或者他看到的僅僅是系統提示的關於欺詐的那幾個字,再無其他信息。順便問下銀行客戶經理什麼時候能再申請,如沒有回復,保持良好徵信過段時間換家銀行再試下。
D. 以欺詐方式簽定的銀行貸款合同能證明自已購買的房合法嗎
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簽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寫回答有獎勵
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簽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找中介買個鋪面,與賣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了一萬元定金同時交了中介費。之後調查發現這個鋪面不是賣方的產權人,同時發現對方稱產權證抵押在銀行貸款純屬謊言。要求賣方立即出示產權證及賣房有效證件,賣方始終搪塞拒絕露面,並稱只要能把戶過在買房名下就不算欺騙。請問,這個購房合同還有效嗎,對方是否應該退還定金?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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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 惡意詐騙銀行貸款購房有什麼法律責任
會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F. 銀行貸款沒還,構成詐騙罪嗎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要根據具體情節刑事責任;對於貸款到期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償還,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認定,而應按借貸糾紛處理。
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如下 :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
貸款詐騙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G. 以欺騙手段獲得銀行貸款,又不還銀行,屬於什麼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如果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要看數額,一般100萬以上是構成犯罪的;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第27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2、騙取貸款罪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欺詐銀行貸款案件是先報案處理嗎
你好,對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
I.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怎麼處理
貸款詐騙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前提,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較之於詐騙手段本身,因沒有明確、具體的判定標准,而成為此類案件審理認定中的難點。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已經歸還的,因歸還貸款行為本身已能說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後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的,因拒不歸還行為本身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應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同時強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