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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企業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9-15 22:33:41

A. 騙取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本條第一款是個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對於個人犯本罪的處罰,本條根據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規定了兩檔處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單位犯將金融機構信貸轉貸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這里的「單位」,不僅包括非金融系統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也包括金融系統本身辦的一些所謂三產企業、單位。
一、騙取貸款罪在構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徵: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已經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個人。其他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將套取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轉貸牟利的行為。本條所說「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將從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信貸資金又轉貸給第三人。行為人轉貸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的剩餘資金借貸給他人,不構成犯罪。本條所說的「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率。
3、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4、行為人將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騙取貸款根據立案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騙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
4、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通過虛增資產、隱藏負債、提高利潤等手段粉飾報表,「騙取」貸款的企業有哪些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存在關聯方交易的企業。由於關聯關系的存在,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企業的股東之間、關聯企業的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復雜。關聯企業利用復雜的關聯關系粉飾財務報表,甚至編造虛假財務數據,騙取銀行貸款、操縱股價、抽逃資金等,給相關債權人、投資者帶來損失。有效識別關聯企業財務舞弊手段,是審計人員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筆者結合審計實踐,淺析關聯企業存在以下幾種常見的財務舞弊手段:
(一)虛構經濟業務,虛增資產,虛減負債,人為抬高關聯企業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
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將商標權、專利、技術及其他資產出售給上市公司,或抵償對上市公司的債務。
外資企業的母公司通過高價向外資企業出售設備、技術、原材料等,虛增了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關聯企業之間進行投資也可以通過上述手段高估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達到虛增資本目的。
另外,關聯企業之間通過相互投資、參股、也使得雙方的資產都出現了虛增,影響了會計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資本實力和資產規模的正確判斷。
(二)虛構利潤。
通過關聯方交易虛構銷售收入和利潤、粉飾財務報表,是關聯企業常用舞弊手段。主要方式為:1.
在商品或服務購銷環節,關聯公司以較低價格從其母公司或其他關聯方購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又以較高的價格向母公司或其他關聯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虛增利潤。如,某些公司在上市時,是以其母公司資產通過分立、重組等整合而成,上市後仍與其母公司在供、產、銷及其他服務方面存在密切關系。在上市公司面臨虧損時,母公司通過以大量購買上市公司的產品,以較低價格向其銷售原材料,從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收入,調節上市公司利潤;母公司還通過調低上市公司應繳納的費用標准,或承擔上市公司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以達到轉嫁費用、調節利潤的矛目的。有些企業甚至通過虛構根本沒有發生的應收、應付等資產負債業務及收入支出和利潤項目,達到粉飾報表的目的。反過來,有的公司通過反向操作手法,虛減收入和利潤,達到逃稅或轉移資金的目的。2
.通過資產重組,調節利潤和財務狀況。母公司通過以優質資產置換借款企業的不良資產、高價購買其債權、承擔其費用或債務、支付資金佔用費等手段,調控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3.
以低息或高息發生資金往來,調節財務費用。4
.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費用或分攤共同費用調節利潤。
(三)以委託經營、受託經營或合作投資方式,虛增關聯企業經營業績。
例如:在關聯公司面臨投資項目周期長、風險大等因素下,如果將某一部分現金轉移給母公司,委託母公司或與母公司合作投資,則將投資風險全部或部分轉嫁到母公司,而將投資收益的回報確定為關聯公司當年的利潤。
(四)採用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方式,進行資產租賃、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
以資產轉讓置換為例,以極低的價格將優質資產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極低成本獲得了優質資產,而優質資產可帶來豐厚的盈利,這樣可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而通過不等價交換來操縱利潤。
(五)利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侵害債權人利益。
例如: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前向關聯方分配、無償轉讓資產;以較低價格向關聯方出售商品或資產;對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關聯方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關聯方債務;放棄對關聯方的債權或怠於行使債權等。無論哪一種形式,都會減少可分配財產,增加債權人的損失。

C. 貸款公司騙貸都是怎麼處理的

法律分析:騙貸的情況下,我們都是應該嚴格的處理,都要舉報,對於這種惡劣的行習慣或者惡劣的一些措施都要嚴重的去提交給有關部門徹查,針對這一項項都是對我們有責任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D. 福建某虧損企業騙取六家銀行貸款1.7億 南安農商銀行損失最大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企業騙貸案件,福建南安某企業在嚴重虧損的情況下,編制虛假報表,向6家銀行申請貸款1.7億元,至案發無法歸還。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尤某順,男,1958年12月出生,原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以來,被告人尤某順在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簡稱「新廳皮塑公司」)經營嚴重虧損的情況下向南安農商銀行、首都銀行等六家銀行申請貸款授信額度。

為使授信額度申請獲得銀行審批通過,尤某順和財務人員製作虛假的購銷合同、虛假的高額盈利的季度和年度公司財務報表、與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不相符的公司審計報告書,隱瞞公司經營虧損事實,騙取銀行的貸款額度授信審批。

經核查,尤某順共騙取:南安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本金4910萬元,至今尚有貸款本金4780萬元逾期未能歸還;首都銀行泉州分公司貸款本金1500萬元,至今逾期未能歸還;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本金2000萬元,至今逾期未能歸還;華夏銀行(600015)泉州分行開立的信用證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共計2279.76萬元,至今尚有貸款本金1708.76萬元逾期未能歸還;福建海峽銀行泉州分行開立承兌匯票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1800萬元,至今尚有貸款本金2800萬元逾期未能歸還;工商銀行南安支行保理貸款總計3099.94萬元,至今逾期未能歸還。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尤某順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不持異議。

根據被告人新廳皮塑法人尤某順供述,該公司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後就一直走下坡路,在2011至2013期間每年虧損二三千萬, 2013至2014年,其在明知該公司經營嚴重虧損的情況下,授意公司財務主管林明烽製作虛假高額盈利的財務報表,提供與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不相符的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書,隱瞞公司經營虧損事實,騙取南安農商銀行等相關銀行的貸款授信 ,後又製作虛假購銷合同等,騙取該些銀行貸款資金順利放款,且將該些貸款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及歸還之前的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利息,在貸款過程中。

其還將新廳皮塑公司的二個廠房抵押給南安農商銀行及泉州農商銀行後渚分行;上述貸款期限屆滿時,大部分均未能按期還款。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被告人尤某順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尤某順提出上訴後,二審被法院駁回。

一、被告單位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

二、被告人尤某順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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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企業騙取貸款如何向銀監會舉報

企業騙取銀行貸款,應該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同時在人行徵信系統輸入騙貸企業信息,納入黑名單管理。向中國銀行業協會、銀監會報送騙貸企業信息,通報所有金融機構,停止為其辦理一切結算、融資等銀行業務,直到借款人將貸款全部歸還。

F. 公司騙貸罪立案標准及量刑

法律分析:騙貸罪立案標準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G. 騙貸款如何定罪有沒有量刑標准及條件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

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應該屬於公司范疇,所以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應當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 公司騙貸罪立案標准及量刑

法律分析:騙貸罪立案標準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