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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統貸統還貸款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9-18 21:14:25

㈠ 集團公司統借統貸賬務處理

控股公司支付的利息,集團公司能開發票做收入么?不能開的話收來的利息只能不停掛賬然後最後走賬清掉。

㈡ 公司通過母公司向銀行借款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般都是掛往來科目:其它應收或其它應付款都可以。

借:現金或等價物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利息: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費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還款:

借:其它應收款——XX公司

貸:現金或等價物

對所得稅影響不大,只有財務費用涉及所得稅,如金額很小問題不大,如很大,又長期不付,而影響利潤率,可以會要求付款。

(2)企業集團統貸統還貸款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㈢ 什麼是統貸統還資金

  1. 統貸統還資金是由政府統一對外借款,這些資金或由國家集中使用,或者投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借款本息由政府負責償還。

  2. 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貸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貸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貸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3.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4. 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㈣ 什麼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 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㈤ 企業還貸款本金和本息如何會計處理

假如是歸還第四季度本金跟利息會計分錄
借:短期借款-------本金
借:應付利息---計提的10月跟11月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代:銀行存款

㈥ 集團統借統貸的利息收入的繳納所得稅嗎

你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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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稅務局對我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又如何做分錄呢

1、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是不對的。
(1)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增值稅。
(2)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增值稅。
2、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平穩過渡)
3、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㈧ 什麼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么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