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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商業銀行在同一貸款協議下

發布時間: 2022-10-09 00:02:50

Ⅰ 國際商業銀行貸款有幾種分類

(一)按期限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短期貸款是1年以內的貸款。短期貸款分兩種情況:一是銀行之間的同業拆放,二是銀行對非銀行機構的貸款。
2.中長期貸款。中長期貸款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貸款,其中,1~7年的
是中期貸款;7年以上的是長期貸款。
(二)按貸款方式不同可分為期限貸款和周轉貸款
1.期限貸款。期限貸款是指貸款協議中規定了償還計劃和時間的貸款,通常可以分為一次償還本息和分期償還本息兩種。
2.周轉貸款。周轉貸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內,銀行允許借款人償還貸款,再重新借款,只要貸款余額不超過一定的金額。
(三)按放款銀行不同可分為獨家銀行貸款和多家銀行貸款
1.獨家銀行貸款。獨家銀行貸款是指由一家銀行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對銀行來說,風險較大,期限不太長,一般為3~5年,數額不大,一般不超過1億美元。
2.多家銀行貸款。多家銀行貸款是指一筆貸款由若幹家銀行共同提供。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由一家銀行對外國客戶提供一筆貸款後,邀請其他銀行參加的參與制貸款;二是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若幹家銀行(分屬不同國家)組成銀團,共同對某一國家的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團貸款。

Ⅱ 一個人可以在多家銀行貸款嗎

法律分析:一個人能同時在兩個銀行貸款。只要還款能力足夠,資信夠好,沒有問題的。銀行看的是還款能力跟抵押物,不限制在多家銀行同時貸款。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Ⅲ 借款人可以在同一商業銀行不同的分支行貸款嘛

可以。只要你符合貸款條件就可以,也就是有抵押物、徵信沒問題、主體合乎標准等這些都符合要求,在不同分支貸款都是可以的,沒有限定的。

Ⅳ 商業銀行破產的防範商業銀行破產風險的措施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應以金融體制改革為契機,主動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管理經驗,規范運作,加強管理,增強抵禦和防範金融風險的能力,減少商業銀行破產的可能性。結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筆者認為應採取以下措施來規避和化解金融風險:
(一)分散風險
分散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通過持有不同種類、幣別的資產來分散各種資產價值損失的可能性,使總資產價值得到保值或減少損失。分散風險是商業銀行有效控制風險的最常用策略,「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則是這一策略的通俗表述。一般來說,商業銀行應從三個方面來分散其經營風險。
1.業務經營多樣化。商業銀行不但要經營存、貸款業務,也要經營證券業務,還要經營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在貸款業務中,可以有工商業和農業貸款,也可以有不動產貸款,還可以有消費者信用貸款;在證券業務中,可以交易國庫券、金融債券,也可以交易企業的債券和票據;在非銀行金融業務中,可以有信託、保險,也可以有租賃、房地產等。業務的多樣化及其合理的結構,既可以使風險分散,也可以使不同業務中的不同程度的風險得到平衡,從而使商業銀行的收益趨於穩定。當前國際和國內一些商業銀行紛紛設立以客戶為服務對象的新業務,以便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金融業務的創新推動了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對傳統金融業務的種種限制,使金融自由化向深度和廣度擴展。實現金融自由化、利率自由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
2.限額放貸。《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的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這實際上是對商業銀行貸款結構的一種限制,為了防止貸款發放過於集中,分散風險,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必須控制,不要把過多的資金投放在同一借款人身上以限制風險,也就是說要把商業銀行的資金貸給眾多的客戶以實現風險的分散。
3.聯合放貸。對大額貸款採取聯合貸款或參與貸款的做法,使貸款的風險由幾家商業銀行來共同分擔,一旦所放貸款產生損失,每家商業銀行都可以承受。我國現在採用最多的聯合放貸形式為銀團貸款,即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商業銀行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貸款方式。銀團貸款適用於符合貸款條件、數額較大的中長期和短期貸款、人民幣貸款的外幣貸款,貸款對象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列人國家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貸款發放採取「認定總額,各成員分擔」的方式辦理,各成員對銀團貸款的分擔金額按「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進行。
(二)減少風險
商業銀行通過依法合規經營來最大限度的減少業務經營中的損失稱為減少風險。綜合來說,減少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措施:
1.完善經營機制,強化經營管理。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資金及為社會資金融通提供服務的特殊企業。在組織體繫上各商業銀行總行是企業法人,各分支行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在這種大一統與高度分散化同時並存的組織格局下,完善經營機制,強化經營管理,是各商業銀行必須執行的重要舉措。首先,在資金運作方面,要逐步完善並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要求商業銀行的經營必須遵守一系列的負債比例管理規定,這種管理不是一般性的業務管理,而是一種內部自律管理機制。它可以有效約束負荷經營,避免因超額負債而產生經營風險,從而導致破產。其次,在經營監督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獨立於業務運行的監督、保障體系,使之按照一定的規律運行。這個系統應包括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縱向監督包括制定內部監督控制、業務審計稽核、行政監察、黨內紀律檢查等制度,關鍵要有健全強有力的內控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內控體系的職能作用;橫向監督包括制定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程序,各項業務操作的每個關鍵環節都應置於嚴密的監控之下,不相容的職務要實行分離控制,把業務全過程納人到嚴密的內控機制之中,有力地保障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果。最後,在員工教育方面,要做好員工的思想道德和法規制度教育,使員工認識執行制度的必要性,認清嚴守規章的重要性和有章不循、違章不糾的危害性,以增強員工的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從而防止各種內部案件的發生,確保商業銀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結合國家政策,加強信貸管理。信貸工作是各商業銀行業務中的重中之重,而做好信貸管理工作則是預防商業銀行破產的必要前提。在當前新一輪企業改制和金融改革過程中,要做好信貸管理工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打破所有制的身份歧視。要從傳統的以所有制屬性決定資金供給中解脫出來,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依據,不論企業所有制性質,不論企業的經營方式,只要其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經濟效益好、信用程度高,商業銀行就應大力支持。二是要對現有客戶進行一次優選。本著擇優扶強的原則,明確基本客戶標准,積極拓展新的客戶,重點扶持改制規范、信譽良好、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加大混合所有制、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優良客戶所佔的比重,對不良企業逐步清戶,解除信貸關系。三是要適時調整信貸投向,重點支持實施資本重組的企業。國有企業資本重組的目的在於調整資本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搞活國有經濟。為此,各商業銀行要適時調整信貸資金投向,對資本重組規范、內部組織制度完善、經濟效益迅速好轉的企業,在增量貸款上要給予重點支持。四是要開發新的信貸工具。根據不同所有制、不同經營形式和經營規模的企業的需求,探索出新的資金融通方式,如「股東保證貸款」、「商業票據貼現貸款」、「買方和賣方信貸」、「附帶條件貸款」等。
3.調整經營策略,改革經營機構。從經濟發展和改革的現狀及趨勢看,十五大以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全方位、多形式的企業改革不斷深人。具體表現為: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對國有企業進行抓大放小的戰略性調整;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採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的步伐;繼續鼓勵、引導和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這些舉措的實施,一方面給我國商業銀行帶來了新的機遇,另一方面也向商業銀行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就要求各商業銀行應積極調整經營策略、努力減少經營風險,這主要體現在調整新興業務的經營策略。新興業務是相對於傳統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而言,是指近幾年開展的包括房地產金融、國際金融、投資銀行業務,以及商業銀行提供的各種擔保業務、貸款或投資的承諾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利用商業銀行的人力與技術設備等資源為客戶提供中介與服務等業務。它具有業務廣泛,風險較小,收益穩定的特點,頗受各商業銀行的青睞。從我國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趨勢來看,商業銀行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發展空間將逐步縮小,在這種條件下,商業銀行僅靠經營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實現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尋求新的發展空間。從國際上看,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業務重點大都在新興業務上,其總收入中的50%-60%來自中間業務。從我國商業銀行的情況看,發展新興業務雖然作了一定的努力,但與社會經濟發展進程相比,尚有較大的距離,故採取得力措施,調整商業銀行的經營策略,成立以新興業務為主攻方向的發展部門已刻不容緩,以確保我國商業銀行持續穩定健康地向前發展。
(三)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是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的運營方式把自己的經營風險轉嫁到其他的金融機構,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抗風險能力。轉移風險是現代商業銀行為規避經營風險而常用的一種方式,我國商業銀行在轉移經營中一般採取以下措施:
1.將商業銀行持有的風險資產轉讓出去。例如,預期長期利率將上升,商業銀行則可將手中持有的長期證券轉讓出去,以避免因利率上升帶來的證券價格下跌風險。
2.對各項存款進行不同程度、不同種類的保險。當商業銀行受到經營損失不能清償對存款人的債務時,可以通過存款保險制度,將商業銀行的各項存款清償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
3.利用遠期外匯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交易。利用互換交易市場調整自己的資產負債結構,商業銀行從而可以將風險轉移給經營對手,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4.置換不良貸款改善資產結構。我國已成立華融、長城、東方、信達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的部分不良貸款進行資產置換,從而大大改善了這些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使它們能夠卸下包袱,輕裝上陣,有利於其更好的參與市場競爭,最大限度的提高其經營能力。

Ⅳ 是否可以同時在兩家銀行貸款

如果申請是抵押貸款,那麼在沒還清前一家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是不能在其他銀行辦理的。因為,抵押貸款是以房產或土地證作抵押申請貸款的,而這些資料只能在一家銀行進行抵押,所以就不能在其他銀行辦理貸款了。

如果申請的是無抵押貸款,那麼在前一家銀行獲得了貸款,在沒有還清貸款的情況下,再申請其他銀行的無抵押貸款獲得審批的可能性較小,即使通過審批,貸款額度也較小。因為,有了這筆無抵押貸款後,央行個人徵信系統會有記載,算作個人負債,從而會影響銀行對還款能力的評估。

借款人所需條件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信用條件

1、信貸額度

信貸額度是借款人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

2、周轉信貸協定

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從法律上承諾向企業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3、補償性余額

補償性余額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一定百分比(一般為10%至20%)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

(5)多家商業銀行在同一貸款協議下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第六十七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六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Ⅵ 一個人可以在多家銀行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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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何為銀團貸款其組織形式如何為什麼國際貸款多為銀團貸款形式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位或以上貸款人按相同的貸款條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貸款,並簽署同一貸款協議的貸款業務。通常會選定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代表銀團成員負責管理貸款事宜。
銀團貸款主要由安排行、牽頭行、經理行、參加行、代理行、協調行等成員共同組成,各個成員按照合同約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職責、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銀團成員行主要分三個層次:一是安排行(牽頭行);二是經理行;三是參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組接受客戶委託籌組銀團並安排貸款分銷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會包銷整筆銀團貸款。

2.牽頭行是指包銷銀團貸款份額較大的銀行,在經理團成員中居於最高位置。通常牽頭行即是安排行。

3.經理行是指在金額較大、參加行眾多的銀團貸款中,由牽頭行根據各家銀行所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級別給予的地位,是銀團組團階段承擔組團任務的銀行。各經理行組成銀團貸款的經理團,主要負責組織評審貸款項目和組團的可行性,與牽頭行討論貸款文件,直至貸款合同簽署等工作。

4.參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請參加貸款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與經理團成員的區別是:認購相對較少的貸款份額,不承擔任何包銷責任與其他實質性籌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貸款期內,由銀團成員推選及借款人同意下選定其中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在貸款協議簽訂後,代理行按照貸款協議內所列條款代表銀團成員辦事,負責提款、還本付息、貸後管理等貸款管理事宜,負責借款人和銀團成員之間的信息溝通,並處理違約事件等。

6.協調行是指在牽頭行中挑選出的照看整個銀團貸款並承擔某些銀團籌組任務的銀行。

7.顧問行是指在銀團貸款中,面對許多銀行的報價和貸款條件,為正確做出借款決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銀行擔任顧問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償的財務咨詢服務,以保證全部借款工作的順利進行。
適用客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Ⅷ 中長期貸款主要形式

1、項目貸款
項目貸款是指銀行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購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貸款。項目貸款主要有: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等。
項目貸款利率可以下浮,但不得超過10%,上浮不作限制。銀行不得使用同業拆借資金發放項目貸款。
2、房地產開發貸款
房地產開發貸款也就是與房產或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的貸款。房地產貸款的對象是注冊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外資和股份制企業。
3、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是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組織多家銀行參加,在同一貸款協議中按商定的條件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人民幣銀團貸款和美元銀團貸款、國內銀團貸款和國際銀團貸款。
組織銀團貸款的目的:分散貸款風險;各銀行相互交流,可增進對銀行知識及借款人的了解;經集體談判擬定的條款,能強化貸款質量;貸款銀行及借款人雙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Ⅸ 銀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拓展資料】一、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五)提款先決條件;(六)費用條款;(七)稅務條款;(八)財務約束條款;(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十)違約事件及處理;(十一)適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三、主要特點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銀團貸款敘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