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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業貸款的國內管制

發布時間: 2022-10-20 19:37:16

『壹』 國際商業貸款中的限制事項條款

我給你的是一個較為具體的 你可以自己壓縮一下提取重點。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發生在不

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因貸款而簽署的法律文件。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是國際商業貸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實踐中,借貸雙方當

事人主要是通過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來規范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債權、物權、信託代理、外匯、

財政、金融、保險、稅收、擔保等各個部門法,往往牽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當事

人以及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問題的國際公約。從國內法來看,

也很少有哪個國家頒布有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關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鴻潤(集團)有限公司貸款合同糾紛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

)有限公司(下稱「鴻潤集團」)簽訂《貸款合同書》,約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幣1 000萬元給鴻潤集團,借款期限為180天.還款日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數額為港幣90萬元,利息按每90天計收一次,每次港幣45萬元;手續費一次性計

收1%為港幣10萬元整,發放貨款時收取;延期還款,以未還金額每日計罰千分之

五,逾期時間不得超過五天;鴻潤集團提供一張港幣1000萬元和一張港幣45萬元

的180天遠期和一張港幣45萬元的90天遠期可兌現公司支票給中成公司作質押。後

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貸款人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本案主合同適用香港法

律,並根據香港顧愷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中成公司與鴻潤集

團之間的貸款合同關系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實和

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貸款合同簽訂後,中成公司依約向鴻潤集團發放了借款港

幣1000萬元,但鴻潤集團只向中成公司償還利息港幣145萬元,其餘借款本息均沒

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償還,因此,鴻潤集團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

的違約責任。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的內

容確定為年利率25%,各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應予確認。此後,中

成公司與鴻潤集團對利息的減讓沒有達成新的合同,因此,應視為雙方仍按年利

率25%計算利息。
第一節 商務事項條款
一、提取貸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事先通知貸款

人,以便做好調度資金的准備。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貸款人發出提款通知書(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書是借款人就具體的某一筆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項而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文件。
提款通知書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一旦發出借款人不得單方撤銷。

借款人應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個銀行工作日之內,發出書面的提款通知書,

並且按該通知書規定的日期、數額和期限,以及貸款合同規定的條件提取款項。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應為銀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貸款數額應首先經銀行同意,其數額不高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或者

等同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

二、還款和提前還款
定期貸款的提前還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於一個月前用不可撤銷的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並申請批准。
提前償還的數額,須經銀行認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環貸款的提前還款
在貸款終止日之前提前還款數額,可記入可用款項的數額之上。
第二節 稅費事項條款
一、利息
國際商業貸款大都使用浮動利率計息
年利率採用基礎利率加上約定利差構成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筆貸款的每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或該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費用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應支付的費用有明確規定的條款
借款人需支付與貸款合同或判決有關的一切印花稅、公證費、登記費和其他稅費

,承擔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稅費的責任,償還由此造成的債務、費用、賠償和開支

三、稅賦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規定有貸款人預提的所得稅由借款人如數補足的條款,這是國

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經常受到借款人的責難。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條款,貸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證其凈收入不低於納稅前的水平。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訂有免稅和包稅條款,要求借款人承擔本國稅法規定的利息

所得稅。

四、記賬貨幣與支付
借款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按本條款規定的方式向銀行償還款項,並將

款項匯入貸款合同附件所規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三節 限制事項條款
一、先決條件
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在貸款開始執行前或在貸款開始執行後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其內容包括:
1.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擔保書;一切必備的授權書副本;一切必備的政府批准書和外匯主管部門副本;

借款人組織機構的成立文件;律師意見書
2.涉及提供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借款人簽訂合同時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仍然准確無誤;借款人的財務與經營狀況;

違約記錄等

二、陳述與保證
由借款人對其承擔借款義務的合法許可權及財務狀況、商務狀況等事實如實地作出

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其所作地說明地真實性。
當事人應對虛假的陳述負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陳述不

屬實,本身就構成違約
陳述與保證條款的作用
銀行發放貸款的基礎與前提
起到貸款審查作用
陳述與保證失實構成違約,貸款行可採取違約救濟措施

三、非法行為
銀行任何時候進行貸款、籌資、或繼續貸款為不合法時,立即向借款人發出通知

,終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銀行提出這樣的請求,借款人應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內

償還銀行的各項貸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以及其他應該償還銀行的費用
第四節 約定事項條款
一、約定事項條款
(一)含義
約定事項條款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其應做事項與不應做事項,或保證其對某些事

實所作的說明真實可靠等內容的條款。約定事項條款中最重要的約定是借款人按

期償還貸款所作的各種保證。
(二)財務約定事項
1.財務約定事項的核心:一整套貸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財務狀況指標,借款人

應及時提供反映其財務信息的各種財務報表,為貸款人的正確決策提供准備。
2.財務約定事項的內容
提供財務報表
進行財務分析:最低凈資產額=有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本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資本金總額;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3.財務約定事項的作用
貸款人可以間接控制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以作為對貸款人的一種早期預警信號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作為違約事件中「重大不利變動」的量化指標
4.財務約定事項的局限性
財務報表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的反映在時間上有滯後性
借款人編制的財務報表不一定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
由於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標准不完全相同,在確定借款人財務狀況時存在統一

標准

二、消極擔保條款
1.消極擔保的含義
國際借貸中的消極擔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其償

清貸款前,不得在其財產上設定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法律形式。
消極擔保的實質是貸款人為了其他債權人利益而在其他資產上設定擔保利益的行

為,從而保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求償權在償還條件、順序上不落後與其他債權人


在國際借貸法律實踐中,消極擔保可單獨運用,其多見於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

消極擔保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合並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擔保則屬此類情形。

2.消極擔保的法律特徵
(1)消極擔保的設立,貸款人不以取得優先權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證其債權不次

於有擔保權益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故區別於抵押、質押等積極擔保形式。
(2)消極擔保的設立,對於借款人現有的財產和貸款償還前取得的財產都具有約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財產為標的設定擔保。這與保證人以其財產為第三

人負連帶責任而設立的保證形式不同。
(3)消極擔保在其有效期內一般不影響借款人依法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為他人

提供擔保者除外)。可見,實際上,消極擔保所涉及標的物之范圍經常處於變動

之中。
(4)消極擔保條款是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人並沒有約束力。
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的效力,應源於各國合同法,即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主動承擔消極擔保的義務。因此,在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實際上已被各國法律

所承認

3. 消極擔保條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資產上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擔保利益,使原有的無擔保權益的

債權人從屬於新的有擔保權益的人,處於後受清償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類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即相同的債權憑證,享受相同的待


(3)間接地限制借款人舉借新債,以免借款人承擔過多的債務而影響其償債能



4. 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
(1)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債務:消極擔保條款不限於也不應限於為借款人本身

的債務提供物權擔保。
(2)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擔保權益:消極擔保條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資

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擔保。
(3)關於第三人提供擔保:消極擔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資產上設立擔保權

益,但經借貸雙方協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為了借款人提供保證。對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限制還間接限制了借款

人舉借不合理債務。

5.消極擔保的例外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要絕對禁止借款人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實

踐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極擔保約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貸款人確保享有同等的擔保權益的例外
(2)某些擔保權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權例外;二是已有擔保權益例外;三是貸款

合同簽訂後取得的新資產上的已設定的擔保權益例外
(3)某些資產上的例外:一是購貨款抵押例外;二是貨物質押例外
(4)某些債務的例外:一是關於借款。包括銀行承兌信用、延期支付價金、提供保

證;二是關於內、外債務。借款人是主權國家時,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限於

對外債務,對內債務為例外;三是一攬子例外。允許借款人在一定金額內或凈資

產的一定比例內為其借款設定物權擔保。

三、比例平等條款
1.比例平等條款的內容
借款人保證和承諾它在本合同下的義務將始終是借款人直接的、無條件的、無擔

保的、非從屬性的一般性義務,這些義務在任何時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與借款人

現在或將來所產生或承擔的無擔保性債務在清償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條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條款的具體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質而有所區別。
當借款人是公司時,比例平等條款是借款人保證在他面臨破產清算或被強制分割

資產時,每個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均有權按比例平等獲得清償
比例平等條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償債務的優先次序問題,僅適用於存在相互沖突

的債權請求情況,如破產、清算等
借款人在償還本貸款合同的款項之前,先償還其他到期債務,甚至在償還本貸款

合同的到期債務之前提前清償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債務,並不違背比例平等

條款。

3.比例平等條款與消極擔保條款的異同
相同點:兩者都是為了使貸款人享有平等的擔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過度舉債,以維持其償債能力
不同點:兩者分別從不同角度來維護貸款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比例平等條款從借款人的未擔保債務著眼;消極擔保條款從限制借款人設立有擔

保權益的債務入手
比例平等條款是為了貸款人的受償次序與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極擔保條款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在求償次序上優先於貸款人。

四、抵銷權條款
(一)抵消權的概念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和商業上的慣例,除了一些例外,銀行有權用其手中的

客戶的存款抵銷客戶對銀行的到期債務,這就是銀行的抵銷權。
(二)銀行行使抵梢權的條件
抵銷是一種自我救濟,不需要藉助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它並不是一種可以任

意行使的權利。要使抵銷的效力得到承認,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如抵消金額必須

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的數額

(三)授予銀行抵梢權的方式及相關問題
授予銀行抵梢權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銀行與客戶間簽訂一個稱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雙方訂立的貸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銷權條款。目的是給予銀行兩種權利:第

一種是只要客戶對銀行負有債務,銀行就有中止客戶提款的權利;第二種是允許

銀行將客戶欠自己的一切金額借記客戶賬戶,以抵銷貸方余額。但大多數情況下

,銀行顯然是不願妨礙客戶的營業的,所以,抵銷權條款通常會規定,只有當客

戶提款使得客戶賬戶資金少於規定數額時,才會禁止客戶提款。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規定,如果發生違約事件,且超過規定的寬限期違約仍在

繼續時,貸款人有權使貸款提前到期。另外,還可以約定發生法律規定以外的事

件時,也可以加速貸款提前到期,從而可以行使抵銷權。

五、資產保持條款
貸款人為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損其資產而導致其償債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約定事項中規定了資產保持條款。
(一)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
1.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的主要內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過某項交易或連續交易,出售、轉讓、租賃或通

過其他形式處理其全部資產或其資產的實質部分。不論這些交易間是否有聯系,

也不論是否出於主動。
2.限制借款人處分條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
保證借款人維持借貸所賴以存在的基本資產
通過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來間接地限制借款人改變經營業務范圍
對借款人的大規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違反消極擔保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約定投保義務
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圍內損失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以保護借款

人公司的資本價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類行業的公司慣常投保的險別與保

險金額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貸款人通常還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類似的分配行為


實踐中此項規定往往應借款人要求變更為允許借款人在不減損公司生產凈值的前

提下,有權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節 法律事項條款
法律事項條款是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法律事務方面的條款,主要涉及違約與救

濟條款、合同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等內容

一、違約與救濟
(一)違約事件條款
違約事件是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發生即視為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為。違約事件條款是將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加以列舉,規定貸款人可以

採用違約救濟條款規定的救濟方法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違約並對貸款人權益構成威脅時,貸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賠並取消全部貸款。這是可以由貸款人單方面行使的權利。盡管實

際操作行使這些權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貸款人決定行使,借款人是沒有申

辯餘地的。

違約事件分為三類:
1.直接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費用,違反聲明與保證等事件
2.交叉違約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於其他貸款違約而被其他貸款人宣布貸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償

還時,本貸款人也有權隨即宜布給予借款人的貸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交叉違約條款的規定是對借款人施加的極為嚴厲的限制,這將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嚴格加強管理,改善經營。
3.先兆性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出現喪失償付能力、商務狀況有重大不變化等事件。出現這類事件貸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二)違約救濟
發生違約事件後,一些貸款合同的條款賦予銀行採取違約救濟措施的權利
違約救濟條款是規定出現任何一類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擁有的內部和外部救濟方

法。內部(貸款合同規定)的救濟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貨款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外部(各國合同法一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救濟方法主要有:
1.解除貸款合同
2.要求賠償損失
3.要求履行貸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違約金和補償
如果借款人沒有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或者借款人沒有在法院

判決所規定的日期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應銀行的請求,借款人應在每一日歷月份

的最後一個銀行工作日或者根據銀行的業務慣例所確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對於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一般在貸款銀行宣布違約之前,都給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寬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於技術或者管理方面偶爾失誤而造成的違約。

二、合同法律適用
國際借貸沒有統一的國際公約可以適用。
對於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選擇,

即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借貸各方當事人對所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的,而案件的具體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適用締結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國

家的法律。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的,若締結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

則適用貸款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
若採用通訊方式締結結合同的,則適用貸款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三、管轄權
就救濟途徑而言,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爭議,貸款人通常都不願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訴諸法院。
貸款人總是力圖避免受借款人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國法院作出判

決後,借款人在法院地國家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貸款人最終還得到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外國法院的判決往往會被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拒絕承認,最終導致貸款人勝訴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從

而使得貸款人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因此,選擇借款人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實際上對貸款

人是有利的,易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貳』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1997年)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經批准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匯存款)、項目融資、90天以上的貿易項下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對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未經外匯局批准而擅自對外簽訂的國際商業貸款協議無效。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債專用帳戶。借款本息不準擅自匯出。第五條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僅限於: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借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二)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第六條金融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第七條對外直接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有進出口業務許可,並屬國家鼓勵行業;
(二)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貿易型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15%;非貿易型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30%;
(四)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與對外擔保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等值外匯的50%;
(五)外匯借款與外匯擔保余額之和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創匯額。第八條境內機構應當憑自身資信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並自行承擔對外償還責任。第九條境內機構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加強成本控制。其借款總成本不得高於國際金融市場相同信用級別借款機構的同期借款總成本。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監督和指導。第十條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於每季初10日內向外匯局報送上季度對外借款情況報表和年度國際商業貸款使用情況報告。第十一條外匯局有權檢查境內機構籌借、使用和償還國際商業貸款的情況。借款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機構不得將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轉換人民幣使用。第二章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第十四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當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第十五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當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資料向外匯局申請:
(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借款項目立項批准文件;
(三)貸款條件意向書,包括債權人名稱、貸款幣種、金額、期限及寬限期、利率、費用、提前還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條件;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外匯擔保情況;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最近3年外匯或者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六)外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對外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除依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交其總行(總公司)授權的有關文件。第十六條在京的全國性機構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非在京的全國性機構和地方性機構對外借款,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全國性、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經總行(總公司)授權,方可按此程序報批。第三章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同業外匯拆借、出口押匯、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遠期信用證等。

『叄』 國際貸款是什麼意思啊

國際貸款,原名international loan,是指國際間的資金借貸,即由一國、數國或國際金融機構向第三國政府、銀行或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國際間借貸資本轉移的一種重要形式。

國際貸款推動了生產的國際化,同時為調節各國國際收支、促進國際貿易和建設項目的發展以及資源的開拓提供了金融便利。此外,國際貸款也是不少國家穩定本國貨幣匯率的手段和資金來源。但從國際市場上借用資金須支付一定的利息或受一定條件的限制和約束,因此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剝削和控制,特別是70年代後期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由於負債過重,為了償還外債,不得不實行緊縮政策,造成經濟增長減緩、失業人數增加、通貨膨脹加劇、對外貿易不振、外匯儲備短缺、市場供應緊張,甚至政局不穩的局面,進而延緩國際貿易和世界經濟的發展。

國際商業貸款: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經批准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匯存款)、項目融資,90天以上的貿易項下融資以及其它形式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肆』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外債管理,規范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外債風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第五條 按照債務類型劃分,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一)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外國政府舉借的官方信貸;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舉借的非商業性信貸;
(三)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非居民舉借的商業性信貸。包括:
1、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2、向境外企業、其他機構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和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4、買方信貸、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貿易融資;
5、國際融資租賃;
6、非居民外幣存款;
7、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
8、其它種類國際商業貸款。第六條 按照償還責任劃分,外債分為主權外債和非主權外債。
(一)主權外債,是指由國務院授權機構代表國家舉借的、以國家信用保證對外償還的外債。
(二)非主權外債,是指除主權外債以外的其它外債。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
對外擔保形成的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為或有外債。第八條 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九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債管理部門。第二章舉借外債和對外擔保第十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制定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第十一條 國家根據外債類型、償還責任和債務人性質,對舉借外債實行分類管理。第十二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根據規劃組織對外談判、磋商、簽訂借款協議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轉貸。其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重點國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須經國務院批准。第十三條 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第十四條 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五條 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第十六條 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第十七條 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
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不得為非經營性質的境外機構提供擔保。第二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第二十二條 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

『伍』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國際商業貸款系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和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籌借,並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契約性償還義務的貸款。包括:一般的外匯商業貸款、買方信貸、三來一補項下的外匯貸款、國際金融租賃項下的外匯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
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僅限於: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境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經批準的工貿企業或企業集團。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具體負責對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第二章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四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國際商業貸款。第五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第六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用於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創匯能力,並符合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第七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未經批准,對外簽訂的貸款協議不能生效,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借款本息不準匯出。第八條全國性金融機構驛外借款,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區域性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由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審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但全國性、區域性銀行分行須經其總行授權,方可按此程序報批。第九條境內機構申請對外借款,需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證明和材料;
一、對外借款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借款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幣資金落實情況;
三、貸款條件意向書,包括債權人名稱。貸款金額及貨幣種類、利率及其他費用、期限及寬限期、提前還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條件;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外匯擔保情況;
五、對外借款機構近期的外匯或人民幣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財務報表;
六、銀行分行對外借款需提供其總行授權的有關文件;
七、三來一補項下的外匯貸款,需提供經貿部門關於三來一補的批准文件;
八、外匯管理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第十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一般不能用於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不能進入外匯調劑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外匯調劑市場,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第三章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十一條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國家商業借款。第十二條外匯管理部門對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第十三條全國性金融機構提出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控制額度(簡稱短期額度)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銀行分行可以向其總行申請短期額度,對外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由其總行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區域性銀行和各省市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一級外匯管理分局申請短期額度,省一級外匯管理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的短期額度內,進行審批。第十五條國營企業及企業集團為籌集出口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直接對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國際商業貸款,須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能對外談判和簽約。未經批准,不得直接對外借款。第十六條短期額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年度進行調整。金融機構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月平均余額不得超過所核定的短期額度。第十七條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只能用於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和其他不正當用途。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簽訂國際商業貸款協議後,須根據《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第十九條境內機構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應調入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將貸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條償還國際商業貸款實行誰借誰還的原則。下列外匯可用於償還國際商業貸款本息:
一、利用國際商業貸款新增加的產品出口收匯和非貿易創匯項目新增加的外匯收入;
二、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用於新開發項目的外匯收入;
三、留成外匯和自有外匯;
四、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外匯。

『陸』 外匯市場監管的外匯市場監管的內容

從1996年12月1日起,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但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仍實現嚴格管制。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銀行結售匯及付匯管理辦法》等法規,目前我國對銀行結售匯的監管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匯賬戶(境內)的監管
對外匯賬戶的監管具體包括:
①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賬戶分開使用,不能串戶;
②境內機構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才可開立經常項下的外匯賬戶,且應當經外匯管理局批准;
③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的外匯賬戶,必須向外匯管理局申請,且賬戶余額應控制在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余額以內;
④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一般不允許開立外幣現鈔賬戶;個人及來華人員一般不允許開立用於結算的外匯賬戶。
2.對收匯和結匯的監管
①1998年12月1日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關閉後,所有機構個人只能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②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擅自存放境外;
③境內機構除符合特殊條件,並經外匯管理局同意外,其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超過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的經常項目卜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
④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人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人的外匯應當結匯,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結匯。
3.對購匯和付匯的監管
①除少數例外,境內機構的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須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和稅務部門納稅證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③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書,從其外匯賬戶內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資本項目下的用匯,持有效憑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外匯管理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④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管理局核准件辦理。 1994年4月4日我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總部設在上海,北京、天津等19個城市設立了分中心。
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外匯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交易中心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獨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企業法人,交易中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下,負責外匯市場的組織和日常業務管理。
交易中心為外匯市場上的外匯交易提供交易系統、清算系統以及外匯市場信息服務。外匯市場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採取分別報橋、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外匯市場交易。會員大會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1次。交易中心設立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由非會員理事(不少於1/3)和會員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會員理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由非會員理事擔任,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3人,其中非會員理事1名,會員理事2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交易中心會員,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向交易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批准後成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也作為交易中心會員參與市場交易。會員選派的交易員,必須經過交易中心培訓並頒發許可證方可上崗參加交易,交易員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交易中心會員之間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非會員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有代理資格的會員進行。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時間、交易幣種及品種和清算方式等事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交易中心和會員單位應保證由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割人賬。 對匯率的監管是對匯率制度和匯率水平進行的管理和監督,主要包括:
一是直接管制匯率,由一國政府或中央銀行來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即實行所謂的官定匯率。並且官定匯率成為市場實際使用的匯率,它使匯率水平符合了官方政策的需要。
二是間接調節市場匯率,監管機構對匯率不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讓匯率自發調節外匯市場供求,當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中央銀行利用外匯平準基金買進或拋售外匯或本幣,使市場匯率穩定。另外,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的運用,主要是利用利率杠桿來影響匯率。
三是實行復匯率制度,一國通過外匯管制,而使本國貨幣匯率有兩個以上的表現形式。具體形式如:實行差別匯率,對進口和出口規定不同的匯率;對貿易活動和金融活動採用不同的匯率,或對不同的商品規定不同的匯率;再如實行外匯轉移證制度。規定出口商結匯時可取得外匯轉移證,此轉移證可以在市場出售,出售所得便是對出口商的補貼,而進口商由於要購買轉移證,成本增加,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匯率形式。
我國對外匯匯率的監管,在銀行結售匯市場,要求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交易,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及規定的每日最大價格浮動幅度內進行。

『柒』 國際熱錢是怎樣流入中國的

市場在牟利動機下規避監管的智慧是無窮的。熱錢突破資本項目管制進入中國的方式,林林總總且花樣不斷翻新。歸納起來,大致是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地下錢庄三大類。 經常項目下的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都可能成為熱錢流入的渠道。熱錢通過貨物或服務貿易進入中國的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境內外貿企業既可以通過低報進口、高報出口的方式引入熱錢,又可以通過預收貨款或延遲付款等方式將資金截留在國內,還可以通過編制假合同來虛報貿易出口。目前,「買單出口」已經成為熱錢通過貿易渠道流入中國的重要方式,在國內已經出現了較大規模的買單出口市場。外匯核銷單的申領失控與倒賣,造成了大量的虛假貿易以及相應的熱錢流入。 熱錢也可以通過收益項下的職工報酬以及經常項目轉移進入中國境內。其中最值得重視的是熱錢借道捐贈流入。近年來,海外機構和個人對中國內地老少邊窮地區的無償捐助越來越多,而這本身可能伴隨著附加條件。根據廈門大學張亦春教授的調查,部分海外捐助提出的要求可能是,承諾給某地無償捐助3000萬元,但要求當地政府幫助境外機構從銀行再匯兌3000萬元。這種「有條件捐贈」的現象據說相當猖獗。 資本項目下的FDI、證券投資、貿易信貸和貸款等均可能成為熱錢流入的渠道。由於中國地方政府一直對FDI採取鼓勵與吸引政策,FDI的外匯既可在銀行開立現匯保留,也可通過銀行賣出。這就便利了熱錢以FDI名義流入,通過銀行兌換成人民幣之後,再藉助某些方式投資於中國股市及樓市。 通過QFII渠道對投資中國資本市場,是外資進入中國A股市場的合法渠道。然而,通過購買具有QFII資格的海外金融機構未使用的投資額度,熱錢也可通過該渠道流入中國。 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了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最低比例,因此外債逐漸成為熱錢進入中國境內的便捷通道。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主要有三個來源:國外銀行提供的貸款、國外出口商以及國外企業和私人的貸款、在華外資銀行的貸款,其中第二項是最重要的外債來源。目前中國大陸對國際商業貸款的指標控制並不十分有效,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也沒有擔保限制,因此熱錢可以通過外債形式進入。 熱錢通過地下錢庄進入中國的模式是,先將美元打入地下錢庄的境外賬戶,地下錢庄再將等值人民幣扣除費用後,打入境外投資者的中國境內賬戶。地下錢庄的主要功能在於滿足一些通過合法渠道無法進出中國國境的需要。正是由於地下錢庄的「灰色」背景,使得一些國際著名機構在是否利用地下錢庄問題上持格外謹慎的態度。 掌握了熱錢流入中國的途徑和渠道,有助於中國政府對症下葯,出台更有力的資本管制措施以防範熱錢的進一步流入。其一,為防止熱錢通過貿易渠道的流入,外管局應加強與海關的合作與數據共享,以更准確地識別虛假貿易,用公平價格來判斷是否存在轉移定價的情況;其二,地方政府和外管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未分配利潤和對外負債的資金使用與流向的監管,防止熱錢通過FDI渠道流入中國資本市場;其三,中國政府應加強對地下錢庄的打擊,嚴格審查與監管提供類似地下錢庄服務的商業銀行;另外最重要的是,中國政府應努力維持資本市場的合理估值,加快人民幣匯率向均衡水平的升值幅度,從而削弱熱錢流入中國套利、套匯和套取資本溢價的動機。若非如此,僅憑資本項目管制一己之力,要將熱錢完全封堵於國門之外,將成為外管局難以承受之重。

『捌』 商業銀行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注意什麼問題

【內容提要】適應金融國際化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需要,我國的金融體制應繼續進行改革。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有商業銀行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不可避免。經營范圍的變化並不代表經營機制的轉換。只有轉換經營機制,進行產權制度的徹底改革,方能達到改革目標。
【關 鍵 詞】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借鑒與啟示
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以壓倒性多數票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最後文本[1](第7版)。同月12日柯林頓總統簽署了這部法案。該法案取消了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出台的旨在限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法律,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 Act),從而使美國金融業跨入了一個嶄新時代。該法案的最終通過,將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大融合鋪平道路,使美國的公司在全球金融市場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有助於美國的金融服務系統推動美國經濟邁入21世紀,為延續美國歷史上和平時期的經濟增長創造條件。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美國金融立法的重大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值得認真研究。
一、美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簡要回顧
自美國獨立戰爭到20世紀30年代的近100年間,美國的金融業一直實行自由銀行制度,混業經營。雖然聯邦政府開始管理金融事務,但銀行的市場准入和業務范圍仍然相當寬松;同時,證券業已成長起來,其交投異常活躍。美國這段時期的金融業混業經營,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1929年美國紐約股市崩潰,造成大批商業銀行破產。1930年美國議會成立了銀行調查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同時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的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該委員會認為,商業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不僅造成短期負債與長期資產(股票、債券等)之間嚴重失衡,而且刺激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的大規模投資沖動,從而影響了商業銀行經營的穩定性,對存款人存在嚴重損害,因此不宜混業經營。1933年美國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把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區別開來,實行分業經營,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為自身投資而購買股票,購買公司債券也有嚴格限制。
隨著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席捲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美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下降,美國金融監督當局採取了一些寬松措施,以提高美國銀行的競爭力。如1980年美國國會批准了《放鬆存款機構管理和貨幣管製法》,1982年施行的《加恩—聖日曼法》等一些法律,改變了原有的金融監管框架,賦予了商業銀行較大的經營范圍和空間。再如1987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允許銀行控股公司可以包銷地方債券、商業票據和抵押證券;美聯儲於1989年1月又批准了花旗銀行、大通銀行、摩根銀行、銀行家信託公司、太平洋安全銀行等5家銀行的申請,允許它們包銷企業債券,逐步考慮放開不許銀行包銷企業股票的限制。然而美國80年代以來的金融改革對各類金融機構來說是不平衡的。美國金融監管當局放鬆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限制,允許它們經營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甚至允許美國的某些工商企業通過兼並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廣泛的金融業務,而商業銀行仍然受到分業經營的限制。
90年代,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歷來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限制較少的西歐銀行業務的綜合化全能化趨勢繼續發展。由於這些銀行可以廣泛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逐漸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中體現出多元化經營的明顯優勢,如德國的商業銀行可以從事全面的金融業務。據統計,在80年代初,德國最大的商業銀行——德意志銀行的證券業務已達300多億馬克,成為德國最大的證券交易商。英國經過1986年的倫敦「大爆炸」,傳統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商業銀行開始涉足證券業務,證券資產在其總資產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仿照分業經營而構建的日本金融體制也逐步放鬆了限制商業銀行經營非銀行金融業務的限制。
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共7章219條,分別為促進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聯營、功能性監管、保險、單一儲貸協會控股公司、隱私、聯邦住宅系統現代化和其他條款。這部法案體系龐大,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金融活動進行了規范,在實體權利和程度方面的操作規范作了明確規定。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案》施行的直接效果,將掀起新一輪金融業的合並浪潮。屆時各大銀行將建立「金融超級市場」,客戶在同一營業場所可以得到各項服務。如以前客戶須到甲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到乙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到丙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而不久將來,只要客戶願意,所有金融服務均可在一家「金融超市」中辦妥,不需客戶來回奔波。
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分業經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我國,分業經營對商

『玖』 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管理辦法

一、對短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管理辦法
中國對短期的國際商業銀行貸款採取余額管理的辦法,即由國家主管部門向經批準的金融機構下達短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年度余額,由金融機構據此調整本單位的債務水平和資金運用。
二、對中長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管理辦法
對於中長期國際銀行貸款的宏觀管理,採取指標控制的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國際商業銀行貸款 1.規模控制。國家通過兩類計劃對中長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規模控制:一類是中長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計劃,它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十年規劃相銜接,確定全國計劃期內借用國際銀行貸款的總規模和分地區、分部門規模以及主要建設項目。另一類是年度借用國外貸款計劃,它主要確定全國年度借用國外貸款的總規模,並下達正式簽約生效的大中型項目當年支付的國外貸款數額。
2.項目的審批管理。各地方計劃委員會和部門計劃管理部門將本地區、本部門准備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送審的文件應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利用外資方案,其內容必須包括借用國際銀行貸款的具體形式,數額,國內配套資金落實安排情況,貸款的主要用途,項目經濟效益初步測算及外匯平衡情況,貸款的償還方式和償還責任(還款人和擔保人)。
各地方計委和部門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借用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逐步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從而為後續同類項目提供經驗。
3.對外貸款的「窗口管理」。籌措國際銀行貸款需要經過國家指定的或者經批準的國內金融機構進行。未經批準的企業或金融機構不得從境外取得貸款,擅自籌措國外貸款,國家將不允許對外償付本息。
4.外債的統計、監測、監督制度。借用各類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單位在貸款簽約後,必須及時到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外債登記。每次償付貸款本息前,借款人應提前向主管部門報送貸款償還計劃,並在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對外償還應付的本息。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借用中年期國際商業貸款也將要實行外債余額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正在制定之中。

『拾』 中國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有那些措施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中國的外匯管制情況可以分外經常項目、資本項目跟匯率管理。其中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1)賬戶管理

賬戶管理要求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銀行結匯由強制結匯向意願結匯過渡。企事業單位需要外匯,只要憑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兌換,銀行即售給外匯。

(2)外幣現鈔管理

外幣現鈔管理要求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3、政府領導人出訪;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5、其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