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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貸款簽幾次名字 2024-09-25 11:20:58

鼓勵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

發布時間: 2022-11-19 23:19:29

⑴ 國務院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這樣做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哪些益處

金融機構給中小企業貸款,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這樣一些益處。

1、緩解就業壓力。

中國經濟能否持續健康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濟結構是不是合理。目前我國的經濟結構中,是國有企業為主導,中小企業是重要的補充。中小企業經營的產品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比如大量食品廠,服裝廠,都是中小企業,他們的產品滿足了人們的正常生活。所以為了社會的穩定,國家會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⑵ 如何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一、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 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機制,出台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形成規范的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民間主體的融資活動要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范,明確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將其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准,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和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等進行明確的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
二、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轉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怕貸的思想觀念,增強信貸投放的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放貸後的考核與監管,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與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途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實現貸款流程的標准化。降低服務門檻,降低企業資本金、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等規模 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
2、增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准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弱化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注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用信機制。逐步實行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製個性化的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的服務品種的組合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注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準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實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商業銀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全面准確的會計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動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聯系,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與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授信等級。提高企業的信用形象 ,增強銀行等資金供應者的信心。

⑶ 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2021

2021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4、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5、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6、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業,暫免徵收殘保金。
【拓展資料】一、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規定了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銀行向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社會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補充企業流動性資金周轉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貸款。
二、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三、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四.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
五、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需要。

⑷ 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造政策優、成本低、服務好、辦事快的營商環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指導服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為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共享和查詢機制,為中小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融資服務等提供依據。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單位應當對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進行指導和幫助。第八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准、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九條中小企業經營者應當弘揚企業家精神,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第二章財稅支持第十條省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第十一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採取資助、購買服務和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梯次培育、創業創新、培訓輔導、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發展。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信息,指導中小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稅務部門應當明確發布平台,公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優化辦稅流程,推行網上辦稅,降低中小企業辦稅成本。

稅務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依法實行緩征、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對接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業監管機構督促商業銀行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落實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第十七條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採取下列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一)擴大對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發展免擔保、免抵押的信用貸款業務;

(二)創新中小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融資、供應鏈金融等方式;

(三)運用央行再貸款資金,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四)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根據中小企業需求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五)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支持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⑸ 國家對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具體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業再擔保公司發展趨勢如題 謝謝了

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一是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二是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對小企業新增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適當調減小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四是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力度。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完善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在稅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七是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市場,保證上市企業質量。培育創業板成為中小企業重要融資渠道,通過創業板市場培育未來大型民營企業集團。

⑹ 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

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依然突出,

2、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企業負擔重,

3、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

解決方法:

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1、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擴大市場准入范圍,降低准入門檻,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

2、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制定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

3、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相關法律和政策特別是金融、財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強政策效果評價。堅持依法行政,保護中小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4、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

二、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1、全面落實支持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提高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建立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

2、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3、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增加直接融資。完善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政策,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

4、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

5、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

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

1、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開拓市場、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

2、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3、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

四、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

1、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

2、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

3、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

4、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系。

5、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環境建設,改善產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

6、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路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6)鼓勵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擴展閱讀

36號文件提出了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

2、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3、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

4、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

5、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6、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7、引導中小企業加強管理;

8、加強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等八個方面,

其中:如對困難中小企業的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金融機構採取的一些體制、機制改革措施;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中,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

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定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等,是首次提出或著重強調的政策點。

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包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自治區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自治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配套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促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並根據產業政策,制定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定期公布扶持重點,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小企業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區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統計指標的採集和動態監測,准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

第七條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章資金支持

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自治區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逐年增加。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提出使用計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同級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制定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

第十一條自治區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基金收益、捐贈和其他資金組成。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貸款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採用多種形式依法組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地方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第十四條鼓勵典當業、融資租賃業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租賃設備融資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資;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進行政策培訓和融資指導。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債券。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引導、支持民間資本依法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落實國家與自治區有關信用擔保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企業出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組建互助擔保機構,開展互助擔保。

第十八條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已經辦理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給予貸款。

第三章創業扶持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業的扶持力度,鼓勵自主創業,建立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開展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公開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市場、價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放寬中小企業准入領域,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的,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或者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因資金困難等原因中止建設的建築物,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初創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和各類服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區(園區)資源,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區。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創造良好創業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吸引中小企業向園區聚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離崗分流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留學歸國人員、科研人員等創辦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進行創業輔導和培訓,落實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技術創新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用於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應當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系,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貸款貼息政策。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科技型企業。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開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支持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技術平台,培育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中心和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五年內結轉抵扣。

第三十條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爭創名牌,對獲得國家名牌、自治區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專利獎的企業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擴大出口,開拓周邊國際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設立貿易機構、興辦實業、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對企業作為實物投資的出境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憑有關憑證享受國家出口退稅和資金、外匯管理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流通現代化建設,加快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建立新型農村市場流通網路。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向中小企業優先安排政府采購。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提供指導和服務。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引導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公開的信息服務系統。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改造生產工藝、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產品市場化、國際化。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標准認證,支持中小企業制定或參與制定技術標准,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第六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引導和協調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圍繞創業輔導、融資擔保、信用咨詢、技術創新、法律咨詢、人才培訓、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領域開展服務。

中小企業有權自主選擇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費或者降低收費標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評級發布、失信懲戒機制,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科技服務產業,開展技術中介、咨詢、推廣等服務活動,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術等方面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支持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七章權益保護

第四十三條中小企業的合法財產及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不得非法佔有或者無償使用企業財產。

第四十四條中小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五條中小企業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用工條件。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公開辦事程序、許可條件和相關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對中小企業的設立設置前置性許可。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檢查和檢驗行為,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對中小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查、檢驗。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行政收費行為,公示收費項目、標准、范圍和依據,不得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之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培訓、達標、評比、考核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中小企業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拒絕或者向有權處理的機關舉報、控告。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在中小企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⑻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貸款政策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中小企業貸款指銀行向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發放的,用於補充企業流動性資金周轉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貸款。小企業主貸款支持的企業必須滿足: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經營期限在1年以上;小企業主支持的主要行業:製造業。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困難,招工難、倒閉潮、「跑路」風波等等相繼出現。因此,國家為支持這類中小企業出台中小企業扶貸款持政策措施,並開展中小企業服務年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不斷優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⑼ 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2022

1.擔保優惠。有的地方小微企業扶持是由政府部門為企業貸款擔保,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或者由金融機構放款,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政府補貼擔保費。小微企業可以在抵押物不足的情況下獲得銀行貸款支持。
2.利率優惠。有一類小微企業貸款扶持是由金融機構貸款、指定擔保機構擔保、政府部門貼息。
3.降低貸款門檻。小微企業資質不如大中型企業,常常無法提供充足的抵押物或者理想的經營流水證明,金融機構會針對小微企業降低貸款要求。不過這類貸款通常也是需要有第三方擔保的(政府或者擔保公司)。
4.加快貸款速度。企業貸款從申請到放款通常會有一個較長的審批過程,有的企業貸款審批時間長達三四個月。有的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了快速通道,使企業能快速獲得資金。
拓展資料
一,貸款指國家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所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按期限長短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可分為信用和擔保貸款,按貸款的使用對象和用途可分為農村工商、消費貸款等,按個人貸款的種類可分為個人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並通過「短期借款」科目或「長期借款」科目進行核算,然後通過「應付利息」科目核算貸款利息。貸款通則,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貸款審計是指提供給銀行,作為審查企業是否具備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以及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的專項審計。在審計報告中不僅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同時也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貸款使用情況等發表意見。是銀行逃避貸款風險,企業展示經營狀況必不可少的依據。
二,普通貸款限額是一種以非正式協議約束的貸款形式。企業基於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和規律性的特點,與銀行訂立非正式協議,約定一個由銀行在指定期限內向企業提供貸款的最高限額,在此期限和貸款額度內,企業可隨時獲得銀行貸款。企業申請貸款額度時必須向銀行說明貸款前的財務狀況,銀行則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和自身營運要求決定是否授信和執行協議。備用貸款承諾是以比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約定的貸款形式。企業與銀行簽訂正式的貸款協議,銀行承諾在指定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貸款並要求企業向銀行支付承諾費。

⑽ 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21修正)

第一條為改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以及與中小企業發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本省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擴大規模。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用於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等投入企業的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中小企業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用於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注入和風險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信用擔保的優惠和扶持政策。
鼓勵企業、個人、社會團體等各類投資主體出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組建互助擔保機構,依法開展互助擔保。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評級發布和失信懲戒制度。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網路,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第十條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指導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信用擔保機構合作,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增加授信額度,發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依法組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合作金融組織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一條鼓勵典當和融資租賃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
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開展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租賃融資、項目融資等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資。
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設立創業風險投資企業。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適用相關的稅收政策。第十三條依法促進、規范產權交易市場發展,構建產權交易、股份託管等地方性資本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創造條件。第十四條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稅收減免手續。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政策法規、高新技術、項目推介等各類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用地依法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第十七條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徵用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經營場所、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