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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防控方案

發布時間: 2022-12-11 22:27:42

⑴ 大學生如何防範校園貸

大學生要防範校園貸 ,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認清校園貸的真面目,了解校園貸的危害;其次要學會防範,要做到: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杜絕購物分期付款消費;要遵循「量入為出,理性消費」的消費原則。


不要過度消費,不與其他學生攀比,認識到只有學習才是最重要的。改掉過度消費的壞習慣。


大學生活是美好的,但其中也包含著許多的隱患。校園貸作為這些隱患之一,更需要我們妥善應對,周全防備。拒絕校園貸,讓自己安心,讓家長放心。堅決抵制不良校園貸行為方面,一是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形成合力,高校要主動配合公安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定期開展不良校園貸摸排工作,精確打擊不良校園貸,維護學生權益。防範校園套路貸,學校和學生都有責任。學校應當做到:深入普及套路貸知識,做好防範宣傳。學生應該做到:樹立正確消費觀念、從正規途徑借錢、不小心陷入套路貸後正確應對。

⑵ 2019年青海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青政[2007]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目前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試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青海籍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第四條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結算行為青海省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代理行)。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

第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防範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由借款人在戶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就近辦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為保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實施,由青海省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協調工作,以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教育、財政、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關系,組織宣傳相關政策,落實有關工作。

第七條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或縣資助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資助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八條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人民銀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負責協調轄內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並監督管理。

第十條承辦銀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人員編制從教育行政部門現有教育事業編制中調劑落實,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州、(地、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州、縣資助中心業務經費,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和監督本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辦理機構,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承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資助辦公室、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

(三)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三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第十六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市、區)。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特徵之一。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學生家庭;

(3)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6)父母雙方失業;

(7)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8)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實行一次申請,逐年簽訂貸款合同,分年度發放。

第十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第十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五章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二十一條貸款申請。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由縣資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在擬貸款貧困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省開行提供),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學生及其家長)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三)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人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條填寫回執單。借款學生攜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定期限前將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單整理匯總後,報送承辦銀行。

第二十四條貸款審批。承辦銀行及時審批借款合同,並將審批結果匯總後送交省資助辦公室,逐級下發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開設貸款專用賬戶。各縣(市、區)教育局按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在結算代理行開設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用於承辦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

第二十六條貸款發放。承辦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省資助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賬戶,再由省資助辦公室發放至縣資助中心在代理行的專戶上,代理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後根據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要求,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第六章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第二十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審核後逐級上報省資助辦公室匯總,省資助辦公室報承辦銀行審核確認,結息情況確認後,省資助辦公室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後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公室歸集後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承辦銀行。

第二十九條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貸款利息的計息期自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三十條學生畢業後貸款進入還款期,縣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並提前通知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於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結算賬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七章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由承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負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中央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後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於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第三十二條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若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承辦銀行獎勵給縣資助中心,用於彌補縣資助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承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三十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本息按上述辦法補償後,貸款學生所欠本息及罰息仍由縣資助中心繼續負責催收,回收後先納入風險補償金專戶管理,在下一年度進行風險補償金結算時再按本息相應比例返還縣資助中心。

第三十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承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州、縣資助中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⑶ 福建省 生源地貸款第二年需要哪些材料 各省的要求不一樣,請給福建省的哈!去年已經生源地貸款成功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閩政辦〔2010〕10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編辦、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制訂的《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委編辦 福建銀監局 福建保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廳、財政廳等六部門印發了《關於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工作意見》(閩教財[2009]7號),在全省24個縣(市、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一年來,在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9]196號)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點實施意見》(閩政[2009]25號),現就我省進一步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關部門、學校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舉措,推進好、切實落實好這項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以各級政府為主導,教育、財政、編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及本意見要求,制定本地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扎實開展。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組織,制定管理辦法;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建設,強化對學生資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各市、縣(區)有關部門,要按照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盡快落實學生資助機構和人員配備。財政部門要按預算管理要求,安排相應工作經費。教育行政部門要提供相應辦公場所,配備必要辦公條件。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點多面廣、政策性強,各相關部門應在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可持續性發展的工作機制。各部門具體分工原則上仍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執行。
二、進一步創新運行體制
(一)實施 「生學互補、雙軌並行」貸款模式
從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全省各縣(市、區)、高校全面實施,與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並行推進、互為補充,實現全覆蓋、廣受益。生源所在地助學機構和高校助學機構應互相配合,共同推進,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貸盡貸。從未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選擇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但二者不能同時申請獲得。已獲得就學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繼續實施就學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原則上不得中途變換助學貸款模式。
(二)實行 「一次授信、逐年發放」貸款方式
為進一步簡化貸款流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一次簽約、分次發放、專款專用、按期償還」操作辦法。在「一次授信、逐年發放」貸款方式下,續貸學生因勤工儉學等原因無法返鄉辦理貸款手續的,由學生本人書面委託其共同貸款人代為辦理,經所在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簽章確認後,寄交經辦行辦理續貸手續。
(三)採取「總量管理、分期分批、集中受理」貸款辦法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各縣(市、區)學生總量、貸款額度及經辦行信貸資金供給能力和信用狀況,實行生源地助學貸款專項信貸規模總量管理。各資助管理機構、基層經辦行根據總量規模,可採取「人員、地點固定、時間統一、方便快捷」的辦法,集中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便群眾。
(四)建立「風險分擔、多管齊下」的風險防範機制
按照「統一指導、平等協商、互惠互利、風險共擔」原則,在省保監局、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監督下,由經辦行省級行統一指導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保險工作,通過商業化運轉模式實現銀行貸款風險有償轉移;進一步整合資源,通過國家獎助學金、勤工儉學、助學貸款代償、社會助學等辦法,建立多渠道償債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
(五)構建多功能「資助育人」社會實踐平台
高校要應鼓勵、推動在校大學生成立「暑期助學貸款志願者」服務隊,通過統一組織、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積極服務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保險辦法、助學貸款志願者管理辦法等由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三、進一步明確政策規定
(一) 性質用途、對象條件和貸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主要用於解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問題。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貸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對象、條件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執行。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貸款期限原則上按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兩年為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後按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流程及其他規定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承辦銀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由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
(三)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讀的學生,其在校期間的貸款貼息,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讀的,省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的貸款貼息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學生的貸款貼息,由學生生源所在地的設區市財政承擔。
(四)風險補償
風險補償金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經辦銀行經營風險,按當年貸款發生額15%確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讀的學生,風險補償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讀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擔7.5%。我省分擔的7.5%部分,分別由省財政承擔4.5%,高校承擔2%,生源地所在設區市財政承擔1%。各設區市可根據本意見制定風險補償金實施細則。廈門市生源地風險補償金除由高校承擔2%外,其餘部分全部由廈門市財政承擔。
四、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
(一)實施助學貸款「陽光評審」
生源地助學貸款評審申報等各項程序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的通知》(閩教財[2009]176號)要求,申貸起止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要設置並公開資助咨詢投訴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陽光運行。
(二)理順資金歸集支付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照「先預付、後核實」原則,統一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歸集,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及時足額預付經辦銀行省級行。經辦銀行應制訂、完善管理辦法,統一合同格式,保證貸款封閉轉到高校指定帳戶。根據需要,經辦銀行可將風險補償金用於保費支出。廈門市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廈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
對預付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各設區市於次年3月31日前與貸款經辦銀行完成核對工作,需調整資金的,於下次支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時進行多扣少補。
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研究制訂。
五、進一步強化工作要求
(一)建立獎勵機制
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將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量化考核指標,並將資助機構落實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情況納入教育督導內容,定期通報;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展較快、實效明顯的市、縣(區)、高校,將進行表彰,並通過「以獎代補」予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研究制訂。
(二)強化資金管理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資金的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市教育局要認真測算貸款需求,科學編制貸款預算,認真核對助學貸款相關信息,確保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的准確真實。
(三)加強教育宣傳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工作,增強群眾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了解,逐步建立持續、系統的誠信教育體系;省有關部門要編印、發放宣傳資料,深入廣泛地宣傳政策。
(四)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各校要與經辦銀行建立「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良性合作關系,支持經辦銀行擴大資金來源,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可持續性健康發展。
各高校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廈門市參照本通知要求制訂相應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法,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此件主動公開)
主題詞:教育 貸款 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編辦。
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4月2日印發

⑷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規定

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銀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開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試點省份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中和劉延東國務委員近期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推進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全面落實」的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范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省份
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陝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其他各省(區、市)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經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承辦銀行
從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體承辦銀行請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與擬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東部省份按國家獎助學金資金分擔政策逐省確定分擔比例。同時根據各省財力狀況、高校在校生數等因素設定調整系數。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另行研究確定。
六、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
國家開發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有需要,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盡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會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工作,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 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8年秋季開學前,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健全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扎扎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盡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所屬各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八、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朴。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朴。
第五條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范、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於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XX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⑸ 貸款風險補償金

法律分析:貸款風險補償金是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通過與合作銀行合作,放大資金倍數,主要解決文化企業尤其是中小文化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的風險補償金。

法律依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⑹ 校園貸有哪些危害 防範措施有哪些

一、「校園貸」的危害

1、影響生活和學習

沉重的息費等心理負擔不但影響學生正常的生活和學習,甚至出現跑路或輕生行為。

2、影響到父母

校園貸基本有父母的隱形擔保,大部分家長會選擇為他們償還,對於困難的家庭,無疑是雪上加霜。

二、防範措施

1、樹立正確金融觀和消費觀

提倡通過勤工儉學或助學貸款等方式獲得支持,糾正盲目超前消費、過度消費和從眾消費的錯誤觀念。

2、理性消費

不盲目攀比,不貪圖享樂,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做到勤儉節約、理性消費、科學消費。

3、提高警惕

天上不會掉餡餅,對廣告中的「免費」「優惠」「打折」要多留一份心眼、多打幾個問號;了解金融常識,增強防範意識。

4、保管好身份證件

不隨意借給他人自己身份證,保管好個人證件。

5、選擇正規借貸機構

確需貸款要選擇有正規許可的機構辦理,學習了解合同和金融法律基本知識,並及時按約還款,維護良好信用。

(6)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防控方案擴展閱讀:

校園貸的風險有

1、利率高

高利率加上高違約金是無穩定收入的大學生的沉重負擔。

2、費用高

中介費、咨詢費、預先扣除的利息以及各種名目的收費,到手的可用資金少得可憐。

3、追債方式野蠻

恐嚇、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討債行為,嚴重威脅學生的人身安全。

⑺ 我國助學貸款有哪些風險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指定的商業銀行面向全日制高校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個人信用貸款,目的是幫助貧困大學生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由於國家助學貸款是一項國家政策,而商業銀行又以追求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為目標,因而兩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矛盾。對於商業銀行來說,助學貸款的利潤空間較小,多筆數小額度,管理成本較大;助學貸款依靠的是個人信用擔保,還款拖欠風險完全由銀行自身承擔,風險太大。因此在一些商業銀行眼裡,助學貸款就如同「雞肋」,他們承辦助學貸款更多的是為了完成指令,而不是一種完全的市場行為;呆壞賬問題也並不全然是「借口」,而確實是影響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積極性、導致銀行「嫌貧愛富」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國高校中有大量貧困學生需要救助,國家助學貸款業已成為救助貧困生的主渠道之一,因此,如何化解國家助學貸款難題,完善助學貸款政策,是一個必須加以重視的問題。筆者認為,化解國家助學貸款難題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其一,改進助學貸款的還貸方式,延長還貸期限。應該看到,在違約拖欠還貸的大學畢業生中,確有相當一部分人暫時不具備還貸能力,他們或沒找到工作,或薪水太低,或家庭負擔過重。國家助學貸款規定大學生畢業後6年內還清貸款,否則便視為拖欠,這對於很多大學畢業生而言確有相當難度,不是賴賬不還,而是無錢可還。從國際比較眼光看,助學貸款的6年還款期限也是較短的,有的國家採用的是按大學生畢業後收入的比例來還款,收入高的還款期限短,收入低的還款期限長,這些經驗可資借鑒。改進還貸方式、延長還貸期限,是解決助學貸款呆壞賬問題的一種有效手段,當然其前提是,政府給予銀行的貼息期限也要相應延長。

其二,如前所述,助學貸款的高風險與商業銀行追求風險最小化之間存在著矛盾。助學貸款既然是國家為了保證教育公平而發放的政策性、救助性貸款,那麼這種貸款的主體就是國家與貧困生,銀行只是代為操作方。幫助貧困生上大學、順利完成學業,政府理應在救助貧困生方面肩負起更多的責任,承擔起助學貸款的拖欠風險。據悉,在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中,政府已經給予貸款銀行相應的風險補償。和商業銀行相比,政府在追討違約欠款方面具備更多的優勢,由政府出面給貧困生貸款提供擔保,承擔拖欠風險,解除了商業銀行的後顧之憂,更利於助學貸款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助學貸款是件好事,要把這件好事辦好,光靠怒斥商業銀行「嫌貧愛富」是不夠的,而必須依靠助學貸款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

銀行狀告學生,也許實屬無奈。 大學生違約拖欠助學貸款,增加了銀行承擔的經營風險。幾年來,各大商業銀行發放了上百億的助學貸款,收獲的卻是居高不下的不良貸款率。在北京、上海等高校集中的大城市,助學貸款的不良率高達20%—40%.在個人徵信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銀行的追貸成本遠大於貸款本金。除了求助於司法機關,銀行可能沒有更好的選擇。

大學生違約欠貸,有些是因為誠信意識淡薄的惡意拖欠,但還有很多完全是囿於還款能力不足的無奈選擇。目前大學生就業遭遇「寒流」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從本科生到博士生的起薪點都隨行就市、不斷下調,還出現了「零工資就業」的現象。那些靠助學貸款才讀完大學的寒門學子剛出校門,就要償還幾萬元的銀行貸款,可能有點力不從心。

盡管社會一直在「強推」助學貸款,但想想對簿公堂的銀行和學生,不得不承認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存在漏洞———風險分布也許存在不均衡的問題。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收益與風險應當成正比分布。然而,在目前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安排下,風險分布卻存在問題。

高校是助學貸款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卻沒有承擔應有的風險。據新華社前日報道,每年全國幾百億的大學收費,沒幾個人能說清楚其收費標准和成本明細。個別高校甚至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助學貸款算是幫了個別高校不少的忙。若是沒有助學貸款,不少寒門學子將與大學無緣,個別高校自然少了不少財源。助學貸款看似落到學生手裡,其實不過是經學生之手打入了學校的財務賬戶。可是,一旦出現欠貸行為,學校卻不承擔很多實質性的責任,既不用掏錢還債,也不用幫忙追貸,空背一個「擔保」的名頭。

銀行是助學貸款制度的最小受益者,卻承擔了最大的風險。銀行是以經營貨幣為主業的企業,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就投資回報率而言,助學貸款小於其他商業貸款,發放助學貸款並非最佳的市場選擇,機會成本很大;助學貸款發放期限高達8—10年,流動性風險較大,而個人徵信體系的缺失又讓銀行承擔了巨大的信用風險。無論從資本回報率還是風險防控的角度考慮,發放助學貸款利潤空間小,還容易蝕老本。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銀行只能兵行險著。一旦出現呆賬壞賬,可能只能用自己的資本金和利潤核銷。

當然,另一個受益者就是地方政府,也沒有承擔足夠的風險。政府應當是助學貸款的最大潛在受益者。助學貸款大大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但地方政府對於銀行資本金的損失卻缺少實質性的補償;相對於銀行承擔的資金損失而言,政府現行的「貼息」政策可能是杯水車薪。

受益最多者理應承擔最大風險。在助學貸款制度安排中,應盡快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在政府、學校、學生、銀行四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合理分配風險,學校和政府應承擔應有的責任。

⑻ 銀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風險有哪些,應該如何防範這些風險請用辯證法的觀點分析助學貸款的作用與風險

辯證法的觀點?
最主要的風險當然是有意或無意使貸款逾期
1、事物都是普遍聯系的。有可能天災人禍,有可能信用風險,也有可能國家制度改革,最終使貸款產生風險;
2、矛盾的對立統一規律。助學貸款可以增加銀行存款(風險補償金)以及貸款數量,也能對經辦銀行的信譽產生社會影響,有促進作用,但助學貸款也是高風險品種,如果沒有控制好會降低銀行資產質量;
3、質量互變規律。助學貸款是一個量變引起質變的過程,經營適當提高銀行資產及信譽,運用不當則帶來巨額損失;
4、辯證否定觀。事物發展的總趨勢是前進的、上升的,而道路卻是迂迴曲折的。助學貸款也一樣,由剛開始的產生大量不良到整體質量的改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5、相對和絕對。對助學貸款來說,不良貸款的增加只是一個短期、相對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只是一部分,絕大多數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
6、兩點論和重點論的統一。助學貸款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矛盾,風險是次要矛盾,雖然助學貸款風險度是非常大的,但可以通過對綁定共同還款人、增加風險補償金、賬戶綁定等形式加以控制。

⑼ 2018年河南生源地助學貸款登錄辦理指南及還款流程時間說明

2018年河南生源地助學貸款登錄辦理指南及還款流程時間說明

河南省教育廳 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關於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2〕16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面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5〕79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財教〔2017〕12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開發銀行經辦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6號)要求,現就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貸前准備工作

(一)開展貸款預申請工作

為提高貸款資格認定的准確性,減輕貸款辦理期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認定申請貸款學生資格的工作壓力,我省全面開展高中預申請工作。請各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河南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工作的通知》(教辦資助〔2018〕214號)要求認真做好這項工作,要留存高中報送至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相關檔案材料。

(二)需求摸底和貸款額度上報

各縣級資助中心要根據預申請情況和歷年高校錄取情況,結合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人數,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需求摸底工作,科學預測當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

6月15日由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計上報所轄縣(市、區)的《2017-201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預測表》(附件1)。省重點擴權縣(市)隨所在省轄市報送,省直管縣(市)單獨報送。

(三)做好合同電子化前期准備工作

2018年開始,在2017年我省全面進行助學貸款業務檔案電子化試點的基礎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全部採取電子化方式開展。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繼續堅持「以學生為中心,全面提升服務」的原則,按照「好事辦好、方便群眾、服務一線、防範風險」的要求,精心組織實施,推動電子文件管理與助學貸款業務深度融合;要組織安排所屬縣(市、區)相關設備的采購和安裝調試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廳公辦室《轉發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電子化全覆蓋工作的通知》》(教辦資助〔2018〕241號)文件,結合往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人數和場所情況配備外設,包括高拍儀、手寫板和雙面列印機;各省轄市要對所屬縣(市、區)的網路、設備等情況進行檢查,保證設備完好夠用,工作人員操作熟練。

(四)工作人員名單報送和動態口令牌領用

請各市縣於6月15日之前,填寫《市、縣兩級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人員名單》(附件2,excel格式)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加入河南省助學貸款工作QQ群(52873665)。工作人員有變動的市、縣、區需填寫資助中心工作人員信息變更表(附件3),於6月15日前將電子版和紙質版(加蓋資助中心公章)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各市、縣要依據貸款人數和已有動態口令牌數量等因素,提前做好動態口令牌申領工作,對於電子口令牌丟失、電子口令牌損壞的縣級資助中心,要填寫補領動態口令牌申請表(附件4)並上交至省資助中心。

(五)完成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錄入

為進一步加強縣資助中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系統中增加了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功能,部分縣級資助中心在系統中錄入了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請各縣級資助中心繼續做好數據錄入維護工作,於5月底前完成相關工作。貸款量較大的縣級資助中心,按文件要求推進貸款辦理向高中、鄉鎮下沉,以信息系統為媒介,實現「家門口辦貸款」。

(六)領取貸款合同

為保證受理工作順利開展,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印製了少量紙質合同以作備用。7月上旬,請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人持有效身份證和《河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庫單》(附件5)到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領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

二、宣傳咨詢工作

各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條幅、宣傳欄、海報、展板、宣傳片、宣傳彩頁以及微信、電視、網路、廣播、報紙等多種途徑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工作。使學生和家長知曉國家有關政策和申辦流程、還款要求和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服務熱線95593。要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咨詢熱線電話,保證在工作時間保持暢通,有專人值守。各市、縣、區要在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系統里更新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人員的相關信息。

三、貸款申請受理及發放

(一)加強借款學生貸款資格審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要切實加強對困難學生資格的審核和認定工作,參照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辦法認定貸款學生資格,首貸學生占當年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比例應與本地當年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比例相當。不得將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資助范圍。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

從2017年開始,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對本專科生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8000元、研究生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12000元的,助學貸款額度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據實綜合確定(貸款額度為100的倍數),為了加大對建檔立卡學生的幫扶力度,建檔立卡學生可以按照最高金額貸款。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三)合理統籌安排,認真做好受理工作

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督促所屬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請工作中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制訂、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應急預案並實施演練,避免發生事件。對於辦事大廳面積狹小、樓層較高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早採取措施,合理調度安排工作。

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從7月1日起組織輔導學生訪問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填報貸款申請信息。若借款學生續貸聲明填寫不規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學生修改完善續貸聲明,並對學生重新提交的續貸聲明進行現場審核。7月15日起組織借款學生攜帶所需提供材料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事宜。按照「早入學、先辦理」的原則,建議在7月15日至8月10日期間主要受理在校大學生貸款申請,8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貸款申請,錯峰處理,防止突發事件發生。做好不符合貸款條件學生和家長的解釋工作,保證貸款工作平穩開展。各省轄市要加強對所屬縣(市、區)的業務指導,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隨機檢查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

(四)加強監督檢查和媒體報導的處理工作。

貸款工作啟動前,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組成監督檢查組,對所轄縣(市、區)貸款政策宣傳情況、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措施及時到位。貸款辦理高峰期,各市、縣資助中心主任要堅守工作崗位,並安排專人對本地區貸款工作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天瀏覽省內和當地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及網路,如發現有關本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學難方面的報道,在第一時間快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工作周報制度

7月15日-9月20日,各市、縣、區每周一要報送上周工作周報(附件6),簡報內容主要包括:各縣區工作人員配置情況、設備配備運行情況、業務受理進展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各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告,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將對出現的問題,將集中解答並統一操作口徑,對好的做法予以推廣。

(六)收集錄入合同回執、整理審核貸款材料

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要求,學生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到高校報到,高校要錄入回執。對於不及時錄入回執的高校,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主動進行協調,對於10月10日仍不能錄入回執的學生將謝絕貸款。各市、縣、區要認真整理審核貸款合同檔案材料,10月20日至31日,省資助中心將會同國家開發銀行抽調人員組織召開合同審查會,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和檔案材料,予以退回補充材料或謝絕。11月5日至6日,製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簽字蓋章後逐級上報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系統內提交數據)。

(七)風險補償金及貼息的資金劃撥

省級財政應承擔的貼息,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市級財政應承擔的貼息,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各省轄市於當年12月15日前將貼息足額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定賬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當年12月20日前將省、省轄市應承擔的貼息劃撥至經辦的銀行。

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下達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後直接撥付經辦的銀行;市級和縣級財政部門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財政部門下達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於當年5月15日前逐級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財政直管縣直接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於當年6月30日前統一撥付至經辦的銀行。

賬戶名: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賬 號:4101 0101 0100 0050 05

開戶行: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營業部

四、貸後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貸後管理工作,6月底之前,提醒畢業學生辦理畢業確認、就學信息變更、還款計劃變更手續,提醒本年需要自付利息的'學生按時支付利息;要高度重視對學生追蹤聯絡、還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對逾期未還款的學生,發揮多方力量聯絡學生或家長,督促其及時償還本息。省教育廳將建立回收數據通報機制,通報當年本息回收情況。

(一)制定貸後管理實施細則。

市級統籌所轄縣區,實現貸後工作常態化、規范化、精細化,確保充足投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級資助中心要結合當年本息回收預測情況,統籌制定全年本息回收計劃,早准備、早著手,抓住關鍵時點,責任到人;加強貸後管理記錄和留痕工作,注重貸後管理檔案的歸集和留存。

(二)推動建立多級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

各市、縣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強化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的管理職能,積極構建「縣、鄉、村三級聯動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建立「縣政府—鄉鎮政府—村(居)委會」、「縣級資助中心—高中—鄉鎮中心校」多級協同管理體系,推動鄉鎮政府、鄉鎮中心校、村(居)委會、高中等單位切實參與政策宣傳、誠信教育、學生聯絡和本息催收等工作,細化責任分工,豐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

(三)加強誠信教育與信用宣傳。

各市、縣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興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加大誠信教育的力度,要深入街道、村鎮宣傳政策、強調還款事項、知曉違約的法律責任和個人徵信影響,提高借款學生、家長的責任意識、感恩意識、守信意識。

五、高校要做好的相關工作

(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

各高校於6月15日之前,填寫《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聯系人員名單》(附件7,excel格式)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繼續做好誠信宣傳等教育工作。

高校要通過召開報告會、講座、座談會以及組織大型專題活動等多種形式開展誠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識宣傳,又要加強自立自強教育,不斷提高大學生的責任意識、感恩意識、守信意識、自強成才意識,幫助學生樹立誠信為榮、失信為恥的思想道德觀念。

(三)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工作。各高校要於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區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收費賬戶等信息維護和確認工作,錄入並維護本校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准。如有關基本信息發生變化,高校應及時與省教育廳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聯系,說明情況並更正信息。

(四)組織做好在校生的續貸工作。高校要組織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續貸需求的學生,每年至少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2次,並完成個人信息的更新和維護,同時在暑期離校前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續貸聲明,認真總結陳述一年來的思想、學習進步情況,提交續貸申請;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審查,確保續貸聲明內容客觀真實、積極向上。

(五)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回執錄入工作。高校經辦人要登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使用回執錄入模塊,及時錄入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回執。若借款學生的學號、院系和專業有誤,高校經辦人可以在錄入回執的過程中直接修改。

(六)做好已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退費工作。部分高校要求學生提前將學費和住宿費存入高校指定賬戶,對已繳納學費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高校要在學費和住宿費劃撥至高校賬戶60個工作日內,將學生已繳納的學費返還到學生手中。

(七)做好學籍異動學生的信息變更工作。高校要將借款學生升學、休學、轉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等學籍異動情況及時告知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提醒借款學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時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合同變更。

(八)組織畢業生完成畢業確認工作。借款學生畢業前,各高校要組織、督促學生完成畢業確認工作,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就業單位相關信息,並更新聯系方式。各高校應確保每一名借款學生離校前完成畢業確認,並加強抽查審核,提高畢業確認信息准確率。

各高校要在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相關工作的同時,按上述要求切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省教育廳將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作為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

聯 系 人:徐曉偉 聯系電話:0371-6579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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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什麼會有風險補償金

今日,教育部、財政部兩部門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讓很多網友好奇為什麼助學貸款還有風險補償金。這是因為隨著現在國家對教育的重視,秉持著能讀書就讀書,不落下任何一個貧困學子的態度,大力倡導經濟困難的學子在生源地以及在高等院校積極申請助學貸款。同時也會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金。

國家也考慮到機構的顧慮,為了刺激機構向有需要的學生貸款,以幫助更多的學生在讀書時沒有經濟顧慮,國家會給予機構一定的風險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