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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貸款人的援助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對嗎

發布時間: 2022-12-24 16:00:34

Ⅰ 你好你們銀行貸款是怎麼貸的

個人銀行貸款要求: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 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比如:平安銀行貸款條件就比較簡單,除了通常的貸款年齡(一般在25-55周歲之間浮動),銀行傾向於收入比較客觀的工薪階層,月收入不低於4000元,在現單位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

申請人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原、復件,戶口簿、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如果能提供繳納的水電費賬單、存儲蓄憑證、房產證等更有利於快速通過銀行審核。


企業銀行貸款條件
1.是貸款企業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
2.是有固定的經營場地,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3.是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向銀行提供企業經營情況表,提供統計報表;
4.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依法經營;
5.是貸款的用途是國家政策允許,鼓勵發展的行業。

(1)最後貸款人的援助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對嗎擴展閱讀:

實施標准

一、規定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主要包括貸款利率和貸款時限兩個方面,並可採取一定的懲罰性利率短期發放貸款。

在央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給予援助時,受助者應當付出相應的代價,不僅可以包括懲罰性利率,也可以尋求其他方式,諸如附加性收費等。

在貸款時限上,可以不確定一個統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無限期,即最後貸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並且在期限屆滿時必須償還。

這樣就保證了最後貸款人制度提供一種穩定機制支持,而非保險的宗旨;同時也敦促銀行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經營效率,盡快走出危機。

二、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在銀行業逐步改制並全面開放的環境下,應當使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樣化,適應不同的情況採取靈活的方式。

1.嚴格限制再貸款方式。

再貸款方式雖然一定程度上能緩解金融機構的危機,但是對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不大。

相反,再貸款數額的增加加劇了中央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也使基礎貨幣投放無度,導致一定程度的通貨膨脹。最後貸款人在救助有問題的銀行時應盡可能嚴格限制這種方式的採用。

2.謹慎實施再貼現窗口。

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往往會產生流動性不足、資不抵債甚至陷入危機或者破產倒閉的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再貼現措施將會發揮最後貸款人功能。在實施時,應當保證再貼現利率高於同業拆借利率。

在援助對象上確保受援者是在無法獲取其他融資渠道(譬如在同業拆借市場)時獲得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救助。

避免商業銀行獲取再貼現資金後轉貸至同業拆借市場賺取利差,防止其產生對人民銀行的依賴。

3.規范公開市場業務。

這是最後貸款人向銀行系統注入流動性、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變形形式。

從目前來看,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使用越來越頻繁,業務越來越活躍。為適應不同的情況還可以中央銀行擔保、承諾等方式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

在出現系統性危機時,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通常試圖向公眾保證,它將會採取堅決的措施,並且會限制任何金融動盪的范圍。

Ⅱ 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角色是什麼意思啊

中央銀行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准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當工商企業缺乏資金時,可以向商業銀行借款。但當商業銀行資金周轉不足,而其他同行也頭寸過緊無法提供資金幫助時,商業銀行便可求助於中央銀行,以其持有的票據要求中央銀行予以再貼現,或向中央銀行申請抵押再貸款,必要時還可向中央銀行申請信用再貸款,從而獲取所需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央銀行成為商業銀行的最終貸款人和堅強後盾,保證了存款人和銀行營運的安全。

Ⅲ 中央銀行成為最後貸款人的利弊

最後貸款人,又稱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現危機或者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時,負責應付資金需求的機構(通常是中央銀行)。該機構一般在公開市場向銀行體系購買質素理想的資產,或透過貼現窗口向有償債能力但暫時周轉不靈的銀行提供貸款。該機構通常會向有關銀行收取高於市場水平的利息,並會要求銀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機時刻中央銀行應盡的融通責任,它應滿足對高能貨幣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貨幣存量的收縮(《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當一些商業銀行有清償能力但暫時流動性不足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貼現窗口或公開市場購買兩種方式向這些銀行發放緊急貸款,條件是他們有良好的抵押品並繳納懲罰性利率。最後貸款人若宣布將對流動性暫不足商業銀行進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緩和公眾對現金短缺的恐懼,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採取行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的演變和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傑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 (一)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後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范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由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活期存款的合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於由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於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一份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兌付的利息。 (二)承擔最後貸款人功能的主體 中央銀行並不是唯一的最後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麼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 (三)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貼現窗口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銀行觀點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於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准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准備金增加。費雪(1999)則認為最後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麼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徵適時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 (四)最後貸款人援助對象的標准界定 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出現暫時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 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銀行危機時,最後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張中央銀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流動性危機還是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於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於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系的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於最後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藉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後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於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貨幣存量的沖擊,最後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 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准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後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概率既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於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系統性風險,則最後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 (五)最後貸款人的資金來源 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後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於貸款價值而使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資產負債表惡化,減弱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願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准參與注資,盡可能避免其破產。 (六)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及其防範 最後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於緩解這一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並且由於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於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流動性不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後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鬆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於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後援,最後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 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等於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會加劇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並沒有徵收比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 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道德風險。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餘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Lacker,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必須是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於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餘的銀行相對於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後貸款人概念,指最後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於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於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後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後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範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後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後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後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 (七)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與第一貸款人(LFR) 1、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圍,「並且總有一個以佔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於各國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一安排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並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之間,與發展中國家基本無緣。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發達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 2、歐盟最後貸款人 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並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 第一種模式依賴於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系。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個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個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並表監管者的協調職能,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並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個中央銀行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范圍內或歐盟范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系統風險。正如並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 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 3、主權債務重組中的第一貸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余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余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後,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劃(項目),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於「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

Ⅳ 最終貸款人的演變與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的演變和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傑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
(一)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後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范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由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活期存款的合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於由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於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一份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兌付的利息。
(二)承擔最後貸款人功能的主體
中央銀行並不是唯一的最後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麼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
(三)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貼現窗口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銀行觀點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於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准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准備金增加。費雪(1999)則認為最後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麼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徵適時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
(四)最後貸款人援助對象的標准界定
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出現暫時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
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銀行危機時,最後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張中央銀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流動性危機還是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於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於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系的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
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後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範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後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後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後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
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於最後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藉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後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於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貨幣存量的沖擊,最後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
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准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後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概率既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於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系統性風險,則最後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
(五)最後貸款人的資金來源
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後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於貸款價值而使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資產負債表惡化,減弱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願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准參與注資,盡可能避免其破產。
(六)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及其防範
最後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於緩解這一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並且由於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於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流動性不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後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鬆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於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後援,最後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
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道德風險。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餘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Lacker,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必須是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於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餘的銀行相對於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等於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會加劇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並沒有徵收比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後貸款人概念,指最後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於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於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後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七)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與第一貸款人(LFR)
1、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圍,「並且總有一個以佔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
理論界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於各國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一安排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並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之間,與發展中國家基本無緣。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發達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
2、歐盟最後貸款人
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並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
第一種模式依賴於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系。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個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個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並表監管者的協調職能,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並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個中央銀行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范圍內或歐盟范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系統風險。正如並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
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
3、主權債務重組中的第一貸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余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余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後,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劃(項目),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於「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

Ⅳ 中央銀行貸款的實施標准

規定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主要包括貸款利率和貸款時限兩個方面,並可採取一定的懲罰性利率短期發放貸款。在央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給予援助時,受助者應當付出相應的代價,不僅可以包括懲罰性利率,也可以尋求其他方式,諸如附加性收費等。在貸款時限上,可以不確定一個統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無限期,即最後貸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並且在期限屆滿時必須償還。這樣就保證了最後貸款人制度提供一種穩定機制支持,而非保險的宗旨;同時也敦促銀行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經營效率,盡快走出危機。
明確援助方式的選擇
在目前銀行業逐步改制並全面開放的環境下,應當使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樣化,適應不同的情況採取靈活的方式。
一是嚴格限制再貸款方式。再貸款方式雖然一定程度上能緩解金融機構的危機,但是對於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貸款數額的增加加劇了中央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也使基礎貨幣投放無度,導致一定程度的通貨膨脹。最後貸款人在救助有問題的銀行時應盡可能嚴格限制這種方式的採用。
二是謹慎實施再貼現窗口。在我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往往會產生流動性不足、資不抵債甚至陷入危機或者破產倒閉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再貼現措施將會發揮最後貸款人功能。在實施時,應當保證再貼現利率高於同業拆借利率,在援助對象上確保受援者是在無法獲取其他融資渠道(譬如在同業拆借市場)時獲得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救助,避免商業銀行獲取再貼現資金後轉貸至同業拆借市場賺取利差,防止其產生對人民銀行的依賴。
三是規范公開市場業務。這是最後貸款人向銀行系統注入流動性、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制度的變形形式。從目前來看,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使用越來越頻繁,業務越來越活躍。
為適應不同的情況還可以中央銀行擔保、承諾等方式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在出現系統性危機時,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通常試圖向公眾保證,它將會採取堅決的措施,並且會限制任何金融動盪的范圍。

Ⅵ 我想向銀行貸款10萬怎麼貸需要什麼要求

分析如下:

一、所需條件:

  1. 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二、所需提供材料:

  1.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註:從2010年5月10日左右開始外地戶口在京購房貸款還必須提供近一年的繳稅證明或者一年的社保單等能證明在京工作滿一年的材料。

(6)最後貸款人的援助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對嗎擴展閱讀:

1.借款理由:貸款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貸款理由應該坦誠並且清晰,詳細的寫出貸款的用途以及個人還貸方面的優勢。例如: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

2.借款金額:貸款人在銀行申請貸款的金額不宜太高,因為金額越大,失敗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這並不是貸款人所希望的,他們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貸款資金在半個月內還看不到放款的動靜。倘若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較大的話,建議你適當降低貸款數額,這樣通過銀行審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3.借款說明:詳細的填寫申請資料,借款的用途、個人信用記錄、收入來源、還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況等等。以保證你的借款不管何時何地何情況,都能夠准時的償還貸款。

4.貸款償還:借款人成功申請貸款之後,就必須要按照規定的時間還款,切勿出現僥幸心理,耽誤還款時間,從而造成不良的個人信用記錄。另外,對於拖欠的貸款,相關部門也會盡全力追回。

Ⅶ 為什麼商業銀行需要最後貸款人

1,首先可以分析什麼是最後貸款人和並指出其角色是人行(指出人行是最後貸款人可以得1分),中國人民銀行最後貸款人功能實際上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向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貸款,用於解決商業銀行的臨時資金短缺。二是向陷入支付危機甚至清償能力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救助性資金,主要用於兌付有問題金融機構對自然人的債務。 2,然後從以上兩點出發,分析回答是商業銀行的儲備金制度目的,票據貼現,同業拆借不便時,以及銀行恐慌引起的貨幣緊縮銀行擠兌,短期出現流動性困境,金融穩定,安全公眾信心等角度進一步闡述。 3,另外,人行作為最後貸款人還有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這一點可以點到為止。 評價:最終貸款人則是人民銀行加強金融穩定職能的理論依據,而且因為明年准備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最後防線作用尤為突出,此題也是央行熱點問題

Ⅷ 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能定義是什麼

最後貸款人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資時,向中央銀行融資是最後的辦法,中央銀行在此過程中提供資金支持,則是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拓展資料: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1、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

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

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借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占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2、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Ⅸ 最後貸款人的定義

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一詞據說是在法蘭西斯·巴林爵士於1797年出版的Observ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nk of England一書中應用的 ,是指在商業銀行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措時,向中央銀行融資是最後的辦法,中央銀行對其提供資金支持則是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否則便是發生困難銀行的破產倒閉。 現在是指在危機時刻中央銀行應盡的融通責任,它應滿足對高能貨幣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貨幣存量的收縮(《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當一些商業銀行有清償能力但暫時流動性不足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貼現窗口或公開市場購買兩種方式向這些銀行發放緊急貸款,條件是他們有良好的抵押品並繳納懲罰性利率。最後貸款人若宣布將對流動性暫不足商業銀行進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緩和公眾對現金短缺的恐懼,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