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破產企業不良貸款能轉讓嗎
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狀態為C 2024-09-25 06:11:34
上海公積金貸款15萬10年 2024-09-25 04:23:56

破產企業不良貸款能轉讓嗎

發布時間: 2022-12-25 23:51:32

⑴ 破產企業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法律分析:對破產企業的債權能轉讓。但由於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是有優先順序的,並且企業的破產財產可能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權,因此破產企業的部分債權可能得不到清償,所以轉讓是有風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⑵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終是怎麼處置的有什麼規定

不良貸款基本是每個銀行現實遇到中的很頭疼的問題,不過出現不良貸款並非就代表著損失,舉個例子:之前報道的貴陽農商行不良貸款余額約100億元,不良率近20%,單以貴陽農商每年的利潤,需要20年才能把不良余額覆蓋掉,但中誠信國際仍給予貴陽農商A級的評級,這就是因為不良貸款並不代表著一定就是損失,那麼銀行對於逾期的不良貸款處理方式是怎麼辦的呢?(個人與企業的處置方式類似,因此統一介紹企業的)。

借新還舊、展期、重組

對於逾期的貸款,通過調查確認,企業只是階段性或者臨時性的經營困難,目前仍然有能力償還利息,只是暫時無法償還本金,那麼銀行一般會採取借新還舊(發放新的一筆貸款歸還舊的貸款)或者展期(把貸款歸還的期限延長)的方式,來減輕企業的壓力。

對於企業問題較大的,會通過重組的方式解決,比如由另一外一個經營正常的主體(如原來的擔保人)來承接這個貸款。貸款重組要求借款人及擔保方式均不得弱於原來的借款人及擔保方式。

貸款清收

如果採取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問題的話,一般銀行會向法院起訴,查封、凍結、扣押企業名下的資產,通過劃轉企業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拍賣企業的資產(當然現實中不少企業的資產都分別被抵押至不同的銀行,所以銀行常常只能拍賣抵押於本行的資產),來歸還銀行的貸款,如果企業的賬戶余額或拍賣的資產不足以覆蓋全部的貸款的金額,本筆業務又有保證人的,那麼銀行會向保證人進行追償,由保證人賠償。

這個階段的,如果有抵押物的,一般可以回收的貸款本金在90%以上(因為抵押物抵押時都是按0.7折及以下的比例抵押的);如果是保證的,可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在70%以上。

貸款轉讓

有些比較難以處理的,比如抵押物地理位置較偏僻不好處置或者保證人不配合,每次歸還一點點等等,銀行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及精力處理的,會統一打包賣給不良資產清收公司,過後不良資產清收公司無論收回的資金高於或低於銀行出賣的金額,均與銀行沒有任何關系。

貸款核銷

通過第二及第三種方式處理後,仍然有缺口的部分,比如貸款1000萬元,通過上述方式最終只收回900萬元,那麼剩餘的這100萬元,就是真真正正的不良貸款,也是銀行確認無法追回的了,那麼銀行就會把這個差額核銷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核銷只是銀行的做賬方式,表明賬上沒有這筆不良金額了,但你和銀行的債務關系並沒有解除,如果將來有還款能力,銀行可能還會找你還款。

總結

個人的不良貸款與企業的解決方式一樣,不過因為個人貸款的金額比較小,銀行一般都直接跳過第一步驟,直接從不良清收階段開始。銀行不是慈善機構,對於不良貸款,不會輕易接受損失,均會採取一切一切的措施,盡量降低損失的金額。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都會經過催收、資產處置、債務轉讓、核銷等幾個環節,針對每筆貸款的性質和金額,處理的流程和方法也是不一樣的。

比如助學貸款,我身邊就有一個例子,女性,畢業後,助學貸款一直沒有歸還,後來列印出來的徵信報告就顯示呆賬,期間失信人步入 社會 ,更換了聯系方式,銀行一直無法聯繫到她本人,以至於她都沒有經過什麼像樣的催收,現在生活如舊,呆就呆了,用她自己的話說,都不知道應該怎麼還。

說說最常見的房屋按揭貸款,這個貸款業務有一定的廣泛性。 就目前而言,住房按揭貸款屬於相當優質的貸款,一旦貸款人開始逾期,銀行就會電話及時進行提醒,詢問相關的原因。逾期三個月後,銀行就會和按揭人協商,將房屋出售,以便償還債務。

這個時候部分按揭人是會同意的,這個時候處理房屋的價格按揭人還有很大的話語權,如果這個階段也錯過,銀行就會起訴按揭人,銀行也就會毫無爭議的勝訴,房屋進入法院拍賣系統,至於售賣價格,以評估公司提供的價格,然後再打一個折扣。

部分銀行會把一批逾期的客戶打包,出售給資管公司,然後資管公司來和債務人談判,是協商處置還是走法律程序,就看談判結果。

市面上有抵押物的貸款,比如私人借款、公司為借款主體的抵押經營貸大致都是這么個流程。這也就是馬雲所詬病國內銀行業當鋪思想的根源所在。

再來說說無抵押性質的信用貸款,比如信用卡、信用貸、稅金貸等等,都屬於此列。 目前最突出的就是信用卡、信用貸,違約逾期的特別多。

一旦逾期後,銀行或者消金機構先自行催收,催收無果就會外包給專業的催收公司,其實套路都一樣,就是威脅恐嚇,打心理戰,爆通訊錄,搞的你顏面掃地。如果你心理強大,挺過這一階段,三方催收就會撤退,銀行和消金公司就會通過自己的法務批量起訴債務人,至於怎麼判決,就看證據了。

其中有一點是要關注的,就是信用卡的債務超過一定額度會有被刑事追討的可能 。這個沒有統一的判定標准,有欠幾十萬都沒被刑事立案的,有欠5、6萬就被刑事立案的。需要特別注意。

針對這些債務,一旦走入司法程序,判決後,債權人勝訴就會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有個執行局就是干這個的,原來叫執行庭。強制執行就是查找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線索,一旦發現有,該劃走的劃走,該查封的查封,查封以後就是等待拍賣。

總之,銀行對待清收不良資產是有各種手段的,債務人基本都是被動的。其實,個人類的不良貸款占所有不良貸款的比例基本都是九牛一毛,真正的不良貸款都在各地方以某些名頭掛著的,貸新還舊,循環授信掩蓋著,這才是最大的不良貸款。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終是怎麼處置的?有什麼規定?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有多種方法,最常見的有以下方法:

一、法律處置

銀行貸款不能按期收回,銀行最初採取催收的方法,催收未果,銀行就會採取法律手段處理,訴訟,通過訴訟,保全凍結處置不良資產,收回全部或是部分不良貸款。

二、打包轉讓

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方法:打包轉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上市前,均成立了對應的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使得四大國有銀行輕裝上陣,資產管理公司就是盤活處置不良資產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產生不良資產,會打包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雙方協商一致,銀行出售轉讓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接管不良資產。

三、呆賬核銷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銀行按規定轉入呆賬,按呆賬的種類不同,分別申請呆賬核銷。如:法律訴訟類,銀行不良資產經訴訟,處置不良資產,不能收回部分貸款,進行呆賬核銷。打包出售類,銀行打包處置不良資產,價格都低於原有的不良貸款,差額形成損失,轉入呆賬,進行呆賬核銷。

銀行在呆賬核銷過程中,進行責任認定,對於有責任的經辦人、審查人、管理人進行相應處理,行政處分、罰款處理,責任不同處理不同,嚴重的會除名。

總之,銀行貸款產生不良是有原因的,主要是債務人的原因,市場原因,經營原因,資金回籠原因等,造成銀行貸款產生不良,形成損失。銀行貸款允許有呆賬,也預提了呆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就是為核銷呆賬貸款準的。不過核銷的呆賬貸款,僅是銀行內部帳務處理,不代表債務人不用還了。銀行債權還在,債務人只要有還款能力,一樣要歸還,銀行會跟蹤催收的,盡力收回,減少損失。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當然不是。

銀行有很多處置辦法。比如催收。展期。債務重組。訴訟。剝離。

催收

就是採取各種方式催促借款人、信用卡持卡人、擔保人、抵押人還款或者協助催促。

展期

特殊情況下,銀行允許借款人還款期限展期、延期、個性化分期償還等。

債務重組

協商之後,變更借款人、增加擔保抵押、同意兼並、分立等辦法,延遲還款期。

訴訟

針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等進行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剝離

將某一行業、某一地域的不良貸款合並為一個或者若干資產包,公開招標出售及轉讓給購買方。投資者或者投資公司、律師等,依據自己的調查結論,出資購買資產包進行處置,尋求收益。有剝離、劃轉、入池、打包等很多名稱。

核銷

核銷包括核銷呆賬、核銷損失、核銷費用等辦法,但僅是銀行內部處置辦法,也就是由表內資產轉為表外,這不代表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核銷之後,銀行同樣可以繼續催收訴訟剝離重組等,除非借款人死亡、關閉破產等主體滅失,否則債權債務永存。

普遍來說,借款人若連續逾期還本付息三個月的貸款就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處置基本採取清收,重組,轉讓,核銷。

清收

大部分銀行的貸款都有足值的抵押物或者擔保人擔保,一旦出現不良貸款,銀行可以出售抵押物或找擔保人償還。

而無抵押物或擔保人的的信用貸款,銀行可以通過要求借款人購買貸款信用保險,若出現個人借款人意外身亡或遭遇意外事故無力償還,企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從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補償。

貸款重組

這一般在企業中運用較多,如果是一家有市場潛力或還有救的企業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能會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允許貸款展期,利息減免或以貸款的形式注入資本,使其維持正常經營運轉後,再償還銀行的貸款;還有一種方式在銀行稱為貸款平移,若甲企業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找到與甲企業有利益關系或有關聯的乙企業,乙企業可能由於甲企業倒閉後,唇亡齒寒,願意承擔這筆貸款,這筆不良貸款就轉移到了乙企業身上,這前提是出於自願原則。

重組的貸款不計入不良貸款率,這對降低該指標很有幫助。

轉讓

銀行認定沒有能力追回不良貸款時,就會將不良資產出售轉讓給信達,東方,華融,長城四大不良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會動用一切合理合法手段和資源盡可能彌補損失,通常的辦法有:

上門討債,在金額上讓步,打折或減免利息等優惠條件盡可能促成和談。

走法律程序追討,時間和金錢成本較高,逼不得已不會走這一步。

轉讓債權,債轉股,將債權轉換成債務公司的股份,或將債權轉換成債權公司的股份,發行股票尋找投資者認購。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從不良資產中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獲取利潤。

貸款核銷

並不是任何一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回收或減少損失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核銷呆賬是用銀行利潤來核銷,因此會減少銀行當年的收益。銀監會對銀行不良貸款率的指標有要求,因此銀行綜合考慮不良指標的後果和利潤損失,以審慎的態度來決定是否進行核銷。但是這並不是說借款人在銀行核銷貸款後就一筆購銷,只是會計做賬的方法,如果以後你有還款能力了還是要還的。

總之銀行應對不良貸款是進一切最大努力收回,不會輕易認栽。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終是怎麼處置的?有什麼規定?

對於題主這個問題,小麥的回答是,銀行並不會說自認倒霉,銀行回收不良貸款的方式有好幾種。

對於那些企業本身資質很好,但只是因為臨時的資金問題而導致貸款還不起的,銀行會優先幫他們延長還款期限。有必要的話,還會借舊換新,就是發放一筆新的貸款給企業,讓他們度過這次的難關,等經營恢復正常再將兩筆貸款還清。


而如果用上述辦法無法解決的話,銀行接下來會採取貸款清收,也就是向法院申請封查、凍結企業名下的資產,通過資產拍賣的方式來還清貸款。如果資產的價值不足以還清,那麼還會找到這筆貸款的保證人進行債務追償。


如果實在遇到難啃的骨頭,用以上方法都沒發解決,銀行一般就會將這筆貸款認定為不良資產,也就是無法回收。銀行就會將這筆貸款的債務關系轉交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約定一個金額交易後,他們會動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和資源來回收這筆貸款,之後能收回來多少都是屬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收益。

而部分貸款如果實在收不回,而且符合相關的規定與條件後,銀行就會將這筆賬進行核銷。不過核銷只是銀行會計處理的一種形式,表明銀行賬上不會顯示這筆貸款,但是債務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並沒有就此結束,如果債務人未來恢復還款能力,銀行是可以再來追還貸款的。


總得來說,大家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貸款還不起了銀行就會輕易地放過,銀行對於不良資產是有著各種處理方式,一旦上徵信和黑名單,以後的日子也就更難辦了。

說的沒錯,就是自認倒霉了。

實在是收不回來了的貸款,銀行會採取三種方式消化。

核銷

我們內部叫「 內銷外掛 」,就是說,這筆貸款銀行拿自己的利潤核銷了,但是這筆貸款的債務依舊存在,只要借款人以後有錢了,我們依舊會上門去收。

不是任何一筆貸款都能核銷的,必須要嚴格確認這筆貸款確實無法收回來才能核銷。而且核銷的程序十分嚴格,還會經過層層審核,還要報財政審批。

打包轉讓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有很多不良貸款銀行認為收不回來,或者沒精力收,或者收回來成本太高,就會將這些資產一起打包,低價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處理。比較有名的資產管理公司比如華融、信達、長城、東方,都是專業做這個的。打包價格不等,廣州那邊最低的好像才1折起。

置換

這種方式比較少,都是在特殊時期使用的特殊辦法。2003年的時候,國家考慮到農村信用社風險大,不良包袱重,為了支持農信社改革,於是採取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專項銀行票據的方式,將農信社的不良貸款置換出來,減輕農信社的包袱,扶持農信社發展。

本人就在銀行工作,從事信貸業務,你的這個問題很有發言權。

首先,明確一點: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不管怎麼處置,都與借款人無關,決不代表這筆賬就沒了、借款人就不用還了。下面具體講:

1、銀行對經過各種清收、法院執行等環節之後,仍然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會做出包括但不限於債務轉讓、核銷等操作,也就是說這筆貸款在銀行內部就算是損失了。但是!重要的是第2點!


2、銀行就算把這筆不良貸款核銷了,只是銀行內部記賬的一種方式,類似於它把欠自己錢的人分成了兩大類:一類是正常能還錢的人,另一類是還不上錢的人。把你的貸款核銷了,只是說它把你從第一類移到了第二類裡面,但對於你來說,永遠都背著這個債。


3、只要借款人沒還錢,這筆債務一直都在,徵信上也一直都顯示,銀行也有權在你有錢或發現你有其他資產的時候,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借款人。


4、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是以合同為依據的,核銷與否只是銀行內部的記賬方式,與借款人無關,只要沒還,賬就不會消失。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我的主頁還有很多其他跟銀行相關的干貨,大家可以自取哦!

銀行不良資產是借款人貸款逾期,經過催收後還是無法歸還貸款形成的資產,這些資產最終由銀行進行處理。

一般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有2種方式:

1、對不良資產進行持續催收,通過上門催收和法院起訴的方式對逾期的資產進行處置,一般銀行會先由自己員工上門催收,如果催收沒有什麼效果,會把催收的工作委託給外面專門的催收機構。

2、通過持續催收,仍然沒有辦法回收貸款的資產,銀行會走核銷流程,通過內部的層層審批,通過用銀行利潤來沖抵該不良資產。

總之,對於銀行的不良資產,銀行內部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根據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確保化解不良資產。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請關注「老徐說 財經 」, 財經 問題隨時交流!

其實和企業處理壞賬是差不多的,銀行不可能認倒霉,怎麼可能就平白無故放棄債券呢。不良貸款對銀行和銀行員工的待遇都有很大的影響,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大的負擔,需要用好幾年的利潤去消化這個壞賬。不過,有好多種情況,需要分別處理。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希望能拋磚引玉。

首先,銀行貸款是五級分類的,根據不同分類計算損失的百分比。一般不良貸款有幾種方式處理,實際處理時還是比較靈活的,不是按純理論處理壞賬。一般出現壞賬或者可疑貸款,銀行會與借款人溝通,了解實際財務狀況,可以分別採用延期還本,貸款展期,借新還舊等措施還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行,以達到妥善處理風險的目的,讓企業活過來,這樣貸款就能正常償還了,不過這也可能繼續隱藏風險,到最後損失的貸款數額更大。

其次,銀行壞賬打包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現在專門處理壞賬的公司,主要有長城,華融,東方,信達4家資產管理公司,專業處理銀行壞賬的,當然,當時就很多方法了,資產證券化和債轉股都是處理方式。這四家也是合法的國有的資管公司,實力也非常強。

最後,還有就是直接走法律程序,開展清償。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一般貸款都會有抵押或者保證,離我們最近的貸款就是房貸,如果我們不能及時還款,銀行確認為壞賬,就會對我們起訴要求償還貸款,包括變賣我們的房子,抵押品和要求保證人償還。這里說一點就是,我們不要輕易去做保證人,因為保證責任還是很嚴肅的,到時候讓你還貸款,你一點辦法也沒有!

我是金融觀點Y,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如有不同意見,歡迎交流討論!

⑶ 不良貸款 怎麼處理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如下: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4、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⑷ 銀行如何處理不良貸款_銀行不良貸款處理方法

銀行如何處理不良 貸款 ?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逾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帳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銀行不良貸款處理方法

1、銀行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 催收 ,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

2、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

3、大力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整頓社會信用、完善金融法規;

4、轉換商業銀行經營機制。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理方法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3、墊資 過橋 。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4、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⑸ 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實現了不良資產轉讓的四大突破,有利於實現不良資產的高效化、批量化處理。第一,拓寬不良資產轉讓類別,允許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第二,放寬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門檻要求,允許對公貸款不良資產以單戶的形式進行轉讓。第三,拓寬不良資產轉讓對象,允許更多金融機構參與不良資產轉讓。第四,不良資產轉讓的地域范圍有所放寬,個人不良貸款轉讓不受區域限制。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

(一)按規定程序和標准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

(二)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

(三)抵債資產;

(四)其他不良資產。

第八條 下列不良資產不得進行批量轉讓: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資產;

(二)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資產;

(三)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

(四)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

(六)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

⑹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可以轉讓給普通主體嗎

可以,但是要分情況。
可以的情況如下:

1、商業銀行所享有的不良債權亦是普通的債權,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則。《合同法》第79條規則:債權人能夠將合同的權益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當事人基於信任關系而訂立的拜託合同、僱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二)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讓;只需當事人的商定是真實的意義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該等商定應當有效。(三)按照法律規則不得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規則。因而,只需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不在上述制止轉讓的情形之列,即應當認定轉讓行為有效。即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則,由於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也不應影響轉讓行為的效能。

2、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形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亂。

3、 銀行轉讓詳細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運營性活動,不觸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歷問題,並不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有關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規則。

不可以的情況如下:
1、受讓方主體資歷存在障礙。

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放貸收息是運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益。因而,由貸款而構成的債權及其他權益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歷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答應,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則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答應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未獲得答應證者,一概不得運營金融業務。《銀行業監視管理法》第19條規則,「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視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21條規則,「貸款人必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運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或《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銷」。上述規則均明白指出,貸款等金融業務只能由具有特許資歷的金融機構來運營,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如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該受讓方因不具有金融業務資歷,違背了國度的法律的強迫性規則,而招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2、可能構成企業間借貸。

假如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則受讓債權的企業成為新的債權人,對原借款人享有債權,原來貸款合同的主體將變卦為非金融機構,將構成企業間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假如認定商業銀行與非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將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規則相悖。由此招致銀行向其他非金融企業轉讓債權的合同無效。

3、不良債權轉讓的定價問題。不良債權的定價問題屬於世界性難題,目前尚未有國際公認的定價規范和程序,不良債權定價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最大艱難。況且,《貸款通則》規則,除國務院決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議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而既然是不良債權的轉讓,通常是回收有艱難的債權,不論是作為轉讓方的債權銀行,還是作為受讓方的企業,均希望採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賬面價值轉讓不良債權簡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貸款通則》如此嚴厲的禁令之前,以市場化方式轉讓不良債權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核銷方面的障礙。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帳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方法》規則,金融企業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後,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方可認定為呆帳:(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布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歷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嚴重自然災禍或者不測事故;(四)借款人和擔保人已完整中止運營活動、終止法人資歷的;(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財富缺乏出借債務又無其它債務承當者的;(六)經法院對借款人、擔保人強迫執行、裁定執行終結的;(七)金融企業對抵債資產小於貸款本息差額的局部;(八)因開立信譽證、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發作的墊款;(九)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由於財政部規則了嚴厲的貸款核銷條件,對除此之外的貸款損失,將招致無法核銷的結果,因而,也在客觀上限制了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讓操作。

5、關於銀行債權轉讓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既然是不良債權轉讓,那麼債權資產的實踐收回率就不可能到達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轉讓過程中,的確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有的債權受讓人以相當於不良債權百分之幾、以至更為低廉的價錢購置不良債權,然後向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成為另一種「一案暴富者」。國度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則:「…… 在停止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時,違背國度規則或超越法定許可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形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屬於國有資產流失行為,將遭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查處。假如商業銀行停止債權轉讓的,將觸及到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6日發布了《關於在民事審訊和執行工作中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把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對當前審理和執行觸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提出了明白的請求。在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答應、未實行拍賣程序的狀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別人,可能招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⑺ 破產重整期間能否進行債權轉讓

你好,你咨詢的 破產重整 期間能否進行 債權轉讓 是怎麼樣的?破產債權轉讓的特殊規定 1、按照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內容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 債務人 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 清算 組清償 債務 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 民事糾紛 案件尚在 一審 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產企業的涉訴債權是能夠改變案件司法 管轄權 的一個重要理由3、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條內容之規定,即「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於 破產財產 ,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產企業的債權不受原合同所約定債權的履行期間限制。 4、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三條內容之規定,即「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於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後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 」。即破產企業的債權必須經過同債務人直接確認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後才可進入破產財產或執行程序。 破產債權 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 債權人 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是指破產程序啟動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並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的特徵破產債權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原因成立。破產債權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無財產擔保的不享受優先受償的請求權。破產債權必須依法申報和確認,並通過 破產清算 程序按比例受償。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勞動債權;2.破產人欠繳的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范圍編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於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例如,甲企業在破產前向乙企業借款10萬,那麼乙企業對甲企業有10萬元債權,當甲企業經過破產後剩餘資產,且有擔保方放棄這部分資產,或者這部分資產不足擔保方的擔保額,這部分資產就是乙企業主張的破產債權。各國破產法中均規定有抵消權制度。基本含義為: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內容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⑦被保 證人 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種類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系,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於無擔保債權,但是屬於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 承擔連帶責任 。當保證人履行 連帶責任 為企業償還債務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後,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 解除合同 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確認 這包括認定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具有別除權。破產程序的目的,在於將破產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破產債權人,為了便於計算,破產企業的財產,一般要變價為金錢。與此相適應,各類破產債權也應該統一換算成金錢債權。同時,由於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企業的財產將用於清償破產債權,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參加破產債權的受償。這其中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清償的債券,附條件的債權以及附期限的債權等。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對於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麼對在該債權無異於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對於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債權的生效或消滅依賴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從而確定其效力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分為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不論債權附有何種條件,在破產宣告時,除非解除條件成就,債權都已經成立的債權,應當時為破產債權。 破產企業債權轉讓的特殊性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 ;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企業的所有合同債權(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形成的債權)便被列入破產企業財產的范圍。破產企業的合同債權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們不妨通過有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內容對破產企業債權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破產(英語: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⑻ 公司破產債務能轉移第三方嗎

法律分析:公司注銷時的債權債務一般是可以轉給其他公司的,但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有一些限制。公司在存續期間轉讓債權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公司瀕臨破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公司轉讓債權的條件如果有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能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⑼ 對破產企業的債權是否能轉讓

法律分析:1、民法典對破產債權申報後能不能轉讓沒有作出規定,而債權符合轉讓條件的,可以依法轉讓。只不過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實現上有較大風險,而且無法完全受償,因而轉讓時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2、根據規定,禁止轉讓的債權通常是和人身綁定的,如工資或人身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