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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境外貸款

發布時間: 2023-04-06 08:48:21

㈠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新增資本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擴大利用外資,增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融資能力,促進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新增資本貸款(以下簡稱中方增資貸款),是指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包括港澳台資)的中方投資人增加註冊資本金時不足部分發放的人民幣和外幣中長期貸款。第三條中方增資貸款必須用於從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的企業。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四條凡經國家有權部門核准登記,已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已與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設立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企業法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均可向貸款人申請中方增資貸款。第五條借款人申請中方增資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信用狀況良好,沒有逃廢銀行債務、惡意欠息、逃匯或騙匯行為,產品有市場、有效益,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與外商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在1年以上,發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增加註冊資本後,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資前應投入的注冊資本和增加註冊資本的自籌部分,已經依法驗資並按期足額到位(比例不低於50%);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三章貸款的申請和發放第六條申請中方增資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貸款書面申請報告;
(二)國家有權部門批准合資、合作企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家有權部門同意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加註冊資本金的批復證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綜合效益還貸的承諾及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報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控股權證明或貸款人認可的增資後將獲控股權的證明;
(七)貸款人認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一年以上的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測算報告;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條貸款人接到貸款書面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後,要按照《貸款通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審查。第八條貸款人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第九條貸款人審查同意後,須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投資人所增加註冊資本金和中方投資人增加註冊資本金的自籌部分(比例不低於50%)已經足額到位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條件落實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第四章貸款用途、金額、期限及利率第十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中方投資人所增注冊資本金的50%。第十一條貸款幣種為人民幣或外幣。第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展期)。第十三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中長期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執行。第五章貸款管理第十四條借款人必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報告本企業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報送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第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為:
(一)股權收益;
(二)借款人的綜合經濟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資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按有關規定加收罰息,並有權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中劃收貸款本息,無法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依法向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追償。第十六條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對各項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現危及貸款安全及違反借款合同的情況時,貸款人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採取貸款保全措施,保障貸款安全。第十七條貸款人對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實施有效監督,有權採取有關措施保障貸款擔保的實現。

㈡ 中港合資辦企業有什麼好處需要什麼手續

1,中港合資辦企業的好處: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利於引進先進的設備、技術和科學管理知識,有利於培訓人才,能夠帶進一些洞租耐通過一般的技術引進方式難以獲得的先進技術,甚至取得動態技術。與外資企業相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利於中國大量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可以藉助對方的銷售網路,擴大產品出口。中國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舉辦合資企業在投資領域上限制較少,國家鼓勵和允許投資的項目還可以不限制經營期限。
合資企業的基本特點是合資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各方出資均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應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5%,但無上限限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方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隨著中國股份制試點的開展,已有少數中外合資企業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
2,中港合資辦企業的具體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外國合營者可以是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中國合營者目前只限於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和個體企業。經審查機關批准,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它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合營企業還不能發行股票,而採用股權形式,按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分擔盈虧。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般是由外商提供工業產權、機器設備和一部分外匯現匯,中方提供現在廠房、設備、勞動力和一部分人民幣資金。所需佔用的土地按年向中國政府支付使用費或將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中方出資的一部分。目前,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
利用合資經營進行融資應重點評估:
(1)要保證是真合資。要防止通過假合資騙取國家優惠等行為;
(2)外型搏匯平衡問題;
(3)價格的評估;
(4)合營各方出資的作價問題;
(5)在利用合資方式進行融資的項目評估中,必須始終站在宏觀經濟利益的角度,不能僅站在合營企業的角度,鑽國家政策的空子,從而使國家受損外商得益。
投資額度不低於100萬美元。外方提供資金、產品國際市場銷售、技術研究開發支持。中方可以土地、廠房、現有設備、配套設施入股。
本納春司可根據中方企業自身條件提供對口項目策劃:
1、畜牧養殖及產品深加工
2、礦泉水生產、果汁飲料生產
3、果蔬儲藏與保鮮
4、玉米、馬鈴薯、大蒜等農產品深加工
5、高附加值農作物種植基地
6、醫葯保健產品
7、紡織產品
8、植物降解、環保餐具與包裝品、建築建材與各類化工行業產品
怎樣辦理中外合資企業?
運作程序說明
一、中方企業向本司咨詢,索取手冊,了解動作過程對於尚未編制項目建議書的企業,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調查研究報告、策劃書。
二、中方企業將下列書面資料郵寄、送達本司。
1、當地優惠政策;
2、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經營許可證;
3、最近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
4、合作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對當地資源、投資環境、土地使用狀況、企業歷史及現狀,針對合資項目擁有的技術、產品、市場等優勢,對項目的初步可行性方案等做出詳細的陳述;
5、詳細聯系方式。
三、本司收到項目建議書後,3-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選。發送商務信函邀請中方企業赴本司或投資商駐華機構考察並面洽合作范圍、內容,簽署備忘錄。
四、對項目進行實質論證後,確認中方企業具備合資條件,赴中方企業實地考察。
五、綜合評定考察結果,與中方企業一道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立項及中外雙方合資簽訂及相關法律手續,成立合資公司。
一、關於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1、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目前僅限於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國家禁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規定應當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不得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2、擬設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如果擬上市的,要求為5000萬元),其中外國(境外)股東認購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為外國(境外)股東,其他發起人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發起人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有募集股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三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經該外國股東居所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4、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期限屆滿,發起人轉讓股份的,不得違反外方股東持有股份最低限額25%的規定,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二、關於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簽署設立公司的協議後,可以共同委託一個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

2、申請人向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提交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3、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批准後,再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部門。該等文件經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後,發起人可以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發起人簽訂的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5、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規定認繳股款,認購股份;發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全部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如果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必須起草招股說明書,向中國證監會遞交公開向社會募股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股票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三、國有企業發行H股後,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1、現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H股後,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1)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家正式批準的;

(2)境外股東持有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股份;

(3)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2、發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報送如下文件:

(1)股東大會對轉變公司性質的決議;

(2)現存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3)申請轉變公司性質的報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5)中國證監會批准H股境外發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況。

上述申請文件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後,原公司持批准證書和公司股份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現有優惠政策

1、新設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進出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a.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規定,作為外國股東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經審批機構批准,公司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

e.公司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減稅、免稅或退稅。

2、新設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稅的優惠

a.對生產性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兩年免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簡稱「兩免三減」。

b.設在經濟特區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c.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d.設立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將從公司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公司,增持股份,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額的40%稅款。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在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3、自設立之日起擁有經營進出口權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權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勿須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內進口的配額商品,免領配額證明,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定商品清單驗放,不再履行其他審批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的商品,其中配額商品須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進口配額總量計劃,企業憑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登記商品,企業須辦理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進口登記證明驗放,其他商品海關憑企業的進口合同和有關文件驗放。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進口的商品,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進行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數量申領出口許可證;其餘商品的出口勿需配額,無須申領出口許可證。

4、外匯管理方面的政策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帳戶保留外匯;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數額的外匯現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借用境外貸款的,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5、境內再投資的政策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在境內投資比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自身凈資產的50%,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贈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經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的比例不低於25%的,可以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給被投資企業,並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此類企業在中國中西部地區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6、工資總額方面的規定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放工資的水平和工資總額由公司的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確定,不受國家對工資總額的限制。但是,如果是發行H股後申請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工資總額仍然由勞動部門核定備案,且在人均工資超過1200元時,超過的部分不計入成本,並調整企業所得稅。在此情形下,與國有企業不同的是不受勞動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其他方面的限制。

㈢ 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合營企業應在中國銀行或者經中國銀行同意的銀行開戶」的規定,為了支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在經營業務活動中的資金需要,辦理合營企業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貸款的對象。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經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領到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都可以申請貸款。第三條 貸款的種類。中國銀行對合營企業辦理下列貸款業務:
一、流動資金貸款。合營企業在商品生產和商品流轉過程中短缺的短期周轉資金。
二、結算貸款。合營企業為解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和國外銷貨過程中被在途商品佔用的生產資金。
三、固定資產貸款。合營企業擴大業務經營和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增加固定資產所短缺的資金。
上列貸款分為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兩種。借什麼貸幣還什麼貨幣。外幣貸款按外幣計收利息。第四條 貸款的條件。合營企業申請使用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二、在中國銀行或經中國銀行同意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了存款帳戶。
三、資信可靠,經營管理良好。
四、歸還貸款和支付利息的資金來源確有保證。借款時,提供了經銀行認可的質押品或擔保企業的擔保。第五條 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項目的具體內容,區別不同情況,由借款企業與銀行商定。第六條 貸款利率。人民幣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外幣貸款利率,由中國銀行擬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後執行。第七條 貸款的申請、立約和使用。
一、借款企業申請貸款必須具備貸款條件並經董事會同意;向銀行辦理申請貸款手續,填報使用貸款申請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材料和有關的合同副本。
二、貸款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借款企業應向銀行訂立借款契約,開立貸款帳戶,並按契約條文辦理借款手續。以信用擔保的貸款,借款契約應附有經銀行認可的擔保企業出具的還款保證書;以物品擔保的貸款,借款契約應附有借款企業出具的經銀行認可的質押品作為還款保證的書面憑據。第八條 貸款的還本付息。
一、借款企業必須按照借款契約確定的還款期限,按期如數歸還銀行。發生逾期不還貸款的情況時,以信用擔保的貸款,應由擔保企業負責償還全部欠款,銀行有權從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物品擔保的貸款,銀行有權變賣借款企業的質押品以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對逾期不還的貸款,銀行從過期之日起,在原訂利率的基礎上向借款企業加收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利息。
二、借款企業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的計算利息日期支付利息,發生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情況時,銀行主動將應收利息轉入借款企業貸款帳戶計算復息。第九條 貸款的服務與監督。銀行按照國家的政策法令,積極支持合營企業發展生產經營,做好服務工作。借款企業應接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並向銀行提供生產、供銷、財務、基建等各項計劃和執行情況的材料、報表。對於不遵守借款契約的借款企業,銀行可以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經濟手段來維護權益。

㈣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

一、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四、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五、前海設立企業境外貸款;
六、境外機構購買不良資產包;
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中外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公司。其運營禪困模式為境外公司在境內收購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東以注入投資額的名義調動境外資金進入境內子公司,投資額包括資本金和投注差,境內子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利用資本金和投注差對境內項目進行投資。
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優勢是投資額較大,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 4-6倍,投資范圍廣 。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優勢審批許可權集中在地方層面,存在溝通的空間和餘地。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優勢是可以先向融資方進行股權投資,再向其進行 1年以上的債權融資或購買融資方的可轉股債權,對於希望以股加債的方式進行融資的項目較為便利。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優勢是在國內禁止企業間相互貸款的環境下,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是除了銀行貸款和委託貸款之手如外,唯一可以定期收取利息而不受到制裁的方式。
前海設立企業境外貸款優勢是實際執行審批層級較低,是較為直接而方便的一種從事跨境業務的方式。
境外機構購買不良資產包優勢是突破了外匯管制的障礙,可直接將境外資金用於購買不良資產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優勢是對於有意投資中國內地A股市場的境外機構來說,是一種較為便捷的方式,近期又放開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賀薯念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㈤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有:
1、外商投資企業。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企業是指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形式在中國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公司。其運作模式是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收購或設立子公司,境外股東以投資金額的名義調動境外資金進入境內子公司。投資金額包括本金和投注差額。境內子公司利用資金和投注差額投資其經營范圍內的境內項目。
2、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理念及運作模式:外棚漏逗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含前海)等地的外資企業或個人以股權形式投資非上市公司的試點合夥企業。其運作模式為境外公司為境外控股股東,境外股東必須以合夥企業的形式在中國境內收購或設立子公司。
3、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fivc。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fivc)是指由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設立的投資企業。其業務定位為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最終以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
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等形式設立的從事租賃業務和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商)。在中國的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前海企業境外貸款。理念及運作模式:投資模式依據前海發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的企業鏈賣(內資),從經營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香港人民幣業務,僅限於前海投資建設業務
包括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建設和發展前海。
6、境外機構購買的不良資產包。理念及運作模式:2006年之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經監管部門許可,將不良資產包的所有權轉售給境外機構,以盡快處置不良資產。投資范圍:本投資方式的投資范圍包括不良債權和資產搜運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概念及運作模式:QFII或人民幣QFII(以下簡稱rqfii)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保險櫃批準的境外法人,可以用境外的外幣或人民幣投資境內證券。是專門為引進境外大型金融機構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中長期投資而設立的機制。

㈥ 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

第一條為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政策,本著安全、有利、服務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工程及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提供貸款,優先支持經濟效益好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企業),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貸款條件的,均可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第四條中國銀行辦理貸款,必須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並加強貸款管理。第五條中國銀行對企業辦理下列貸款:
一、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工程建設費,技術、設備購置費及安裝費。貸款方式分為:
(一)中短期貸款;
(二)買方信貸;
(三)銀行貸款;
(四)項目貸款。
二、流動資金貸款。 用於企業在商品生產、 商品流通及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的資金。貸款方式分為:
(一)生產儲備及營運貸款;
(二)臨時貸款;
(三)活存透支。
三、現匯抵押貸款。中國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的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備用貸款。根據企業申請的特定用途,經中國銀行審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貸款。第六條貸款貨幣分為本幣和外幣兩類。本幣即人民幣;外幣包括美元、英鎊、日元、港幣、聯邦德國馬克以及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可兌換貨幣。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取得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並在中國銀行開立帳戶。
二、企業注冊資本按期如數繳納,並經依法驗資。
三、企業董事會作出借款的決議和出具授權書。
四、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由計劃部門批准。
五、企業有償還貸款能力,並提供可靠的還款、付息保證。第八條貸款期限的計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規定的還清全部本息和費用之日止。第九條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不超過七年,個別特殊項目經中國銀行同意,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企業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一年。第十條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第十一條人民幣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國營企業貸款利率執行。
外幣貸款利率,按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綜合利率執行;也可以由借貸雙方根據國際市場利率協商確定。使用外國買方信貸和其他信貸的利率,以其協議利率為基礎加一定利差確定利率。第十二條人民幣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外幣貸款按借款合同規定的計息期和計息辦法執行。第十三條企業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提出借款申請書,並根據所需借款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和資料;
二、中國銀行對企業的借款申請書及提供的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查評估,經審核同意後,借貸雙方協商簽訂借款合同。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金額和用途使用貸款。第十五條企業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中國銀行認為需要擔保的,必須提供經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第十六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以下擔保:
一、信用擔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由資信可靠、有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出具的保證償付貸款本息的不可撤銷的保函。
二、抵押擔保。 由企業將其財產和權益抵押給銀行, 做為償付中國銀行貸款本息的保證。下列各項可以抵押:
(一)房產、機器設備;
(二)庫存的適銷商品;
(三)外幣存款或者存單;
(四)可變現的有價證券及票據;
(五)股權及其他可轉讓的權益。第十七條抵押擔保貸款,企業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抵押物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足額保險。
中國銀行認為必要時,企業應當提供信用加抵押擔保。第十八條企業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如數償還貸款,支付利息和費用。第十九條企業在納稅之後的凈現金收入,應當首先償還固定資產貸款。第二十條對不遵守借款合同規定的企業,中國銀行有權根據借款合同,視違約情節,採取以下措施以維護權益:
一、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二、停止發放貸款;
三、提前收回貸款;
四、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㈦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企業可以借外債嗎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回答於2022-03-18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預設了一條綠色通道,即: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僅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無需經過審批。注意,無需審批僅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內資企業舉借外債就需要前置審批。結合在做外資並購業務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心得,就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的法定條件、程序以及實務中應注意的事項等做一總結。
隨著中國政府對高速增長的國內經濟所採取的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實,國內企業向金融機構的融資受到了較大的限制;而持續提升的銀行貸款利率以及銀行對借款企業存款額度的要求,又在不斷地增加企業借款的成本。在境內銀行貸款,不僅成本高、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額度低。國內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再一次擺在了企業家面前。然而,天無絕人之路。現行法律法規為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預設了一條綠色通道。換句話說,外商投資企業僅需通過登記備案等手續便可合法地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以滿足資金的需求;同時,通過舉借外債,還能夠為企業與境外銀行建立起一條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一旦和境外銀行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融資問題也就不用把眼光總是房子啊境內牛氣沖天的銀行身上了,尤其是幾個國有銀行。言外之意很簡單,民營銀行的服務態度很好,問題就在於他們的資金規模太小,沒多少錢。
一、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的有利因素
就目前的金融市場和法制環境而言,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存在以下有利的因素:
(一)由於境外銀行開展貸款業務適用當地法律,不受國內宏觀調控政策的限制,因此,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在額度、行業等條件上所受約束較少。
(二)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利率低於國內銀行的貸款利率。首先,按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確定貸款的基準利率。如以美元提款,則按歐洲貨幣市場的倫敦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縮寫為LIBOR) 作為基準利率。其次,由貸款銀行在金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浮動的利差,二者相加即為貸款利率。通常情況下,二項相加後總的利率水平仍然低於國內銀行的貸款利率。
(三)向境外銀行借款無需在貸款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國內銀行在向企業貸款時,一般會要求借款企業在貸款銀行另行存入一定額度的存款,而該存款很有可能也是借款企業借貸而來。因此,借款企業實際借貸成本遠高於借款利率。
(四)人民幣的升值會給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帶來較大的收益,從而進一步減輕借款人的利息負擔。例如,某企業在2007年1月按1:7.8的匯率借入1000萬美元外債,使用時可兌換成人民幣7800萬元。在2008年1月償還借款時,匯率為1:7.2,則借款人僅須用7200萬元人民幣即可兌換成1000萬美元用於歸還借款,僅本金一項就節約了600萬元人民幣。
有了以上四大優勢,我想很多企業都想向境外借款而不再苦苦哀求境內銀行的施捨,但一定要注意境外借款的手續問題,也就是要看自己是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
二、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基本條件和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登記備案手續舉借外債。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據此,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企業依法可以無需經過審批程序而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所有的外債都必須到外匯局登記,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審批,有的則可以直接借用外債,因為國家需要對外債總量進行實時監測、控制。
上述規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銀行借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境內企業通過備案登記程序向境外銀行借款的基本條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額度為經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 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 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也就是說,投資總額不僅包括了注冊資本,還包括了流動資金和向銀行的貸款,當然也包括外債。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 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 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第二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 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四)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第六條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中長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的。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計發生額,而後者要求的是余額。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雖然不需要審批,但是,國家對外債實行總量或額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內舉借外債。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須去商務局變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而這需要商務局的審批和工商局、外匯局的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應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關鍵還是卡在外匯局。舉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注差是1000萬元,結果你借了1200萬元。這個時候,外匯局只給你登記外債1000萬元,對於多匯入的200萬元,你只能先去商務局辦理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變更審批,在獲得審批後,外匯局才會給你辦理外債登記,才會給你辦理結匯核准,銀行才會給你結匯。當然,這些手續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個月。3個月完成了錢就能進來。如果3個月不能完成,那麼,銀行就會把這200萬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貸款方。記住,原路退回同樣需要外匯局核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然後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簡單一句話,沒有投注差或者無法確定投注差的,你還是先去商務局確定投注差,這個確定不了,外匯局不會給你做外匯登記,自然也不可能結匯。
由此可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後的投資總額在通常情況下會高於其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簡稱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額度;因注冊資本的大小不同,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冊資本額越高,投資總額會相應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業可用於借款的額度也就越高。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對外借款,其額度不受限制,如需超過「投注差」的額度對外借款,應向審批機構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否則,其對外借款額度將不會被獲准登記。
(三)對外擔保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鑒於境外銀行在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過程中,要求由借款企業或符合條件的第三人為借款本息的償還提供擔保,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還涉及到對外擔保的問題。
1、對外擔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
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由此可以看出,擔保人只能是機構,自然人沒有資格提供對外擔保。而且,擔保方式就三種:保證、抵押、質押(動產、權利質押都行)。擔保人當然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找第三人擔保。
2、對外擔保原則上應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但有例外的規定。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對外擔保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對外擔保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本細則另有限定的除外。」舉借外債總是關聯著對外擔保,外國銀行不可能無擔保貸款。雖然舉借外債不需要審批,但是,對外擔保就不一樣了,需要審批,但也有的不需要審批。第二十條規定:「外匯局對對外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保證必須經過外匯局逐筆審批,這不同於抵押和質押,抵押和質押有的不需要外匯局審批,只需要登記。
第二十七條規定:「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

㈧ 目前BVI公司上了新的境外業務,能在境外銀行申請貸款嗎

不能。
商業銀行到境外借敢是銀行利用外資的重要途徑,但如果對其不加有效的管理,則可能引起債務危機,影響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信譽,因此,商業銀行到境外借款也應該納入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范疇。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行使著管理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到境外借款的管理職權。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對銀行到境外借款作了明確規定:
(1)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具體負責對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2) 境內機構到境外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全國性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區域性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審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但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分行或區域性商業銀行的分行須經其總行授權,方可按此程序報批。未經批准,對外簽訂的貸款協議不能生效,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借款本息不得匯出。
(3) 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則由全國性金融機構提出余額控制額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銀行分行可以向其總行申請額度,對外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由其總行校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監督管理。區域性銀行可以向所在地一級外匯管理分局申請短期額度;省一級外匯管理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額度內進行審批。
拓展資料:
一、 境外企業貸款流程有哪些呢:
境外貸款是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國外資源的重要形式。
利用境外貸款,不僅可以拓展企業融資的渠道,使企業有更多的機會貨比三家、幣比三種,降低經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與國外銀行的合作,藉助其嚴格的管理系統提高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由於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 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

㈨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009〕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

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從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可以用於流動資金,也可以用於納入計劃的國家資產投資。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四條抵押外幣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元、聯邦德國馬克和英鎊五種。第五條抵押貸款業務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申請抵押單位應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核准後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受託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填寫借款申請書。第七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單位提出的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應與受託行簽定《借款合同》。第八條抵押貸款的收回。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託銀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到期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匯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本息的義務。第九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銀行對抵押單位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條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與抵押單位付的抵押外匯,相互不計利息。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