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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提供假報表

發布時間: 2023-04-14 00:01:23

㈠ 向銀行貸款300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承擔後果嚴重么

這種情況一旦出現違約,拆了東牆補不了西牆的時候就會出問題了,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騙取銀行信用或貸款,是要以詐騙罪論處的,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量刑。

㈡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貸款 會計會是什麼後果嚴重

要看具體情況。
一.提供虛假貸款銀行放貸後假設公司不還錢,如果情節嚴重,就屬於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果公司拖欠債務,銀行會通過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會計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本身就違反了會計法;如果最後沒有導致銀行損失,事發後,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承擔被罰款等責任。
三.參考法律:
1.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3.《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會計法》第43條規定,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會計從業人員的還應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㈢ 空殼公司虛構貿易合同提供假財務報表去銀行貸款違法嗎

您可以查閱網路關於騙貸罪的內容。您的這種行為很可能涉及到這個罪名。不僅企業會被處罰,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都會有相應的處罰。

㈣ 做虛假報表如何處罰

做虛假報表如何處罰

依據《公司法》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可以對公司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
《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某企業編造虛假報表,但是最後沒有造成偷稅的後果,應如何處罰?

《會計法》第43條規定,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會計從業人員的還應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鍵襪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如果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作為申報材料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屬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罰款。類似的,作為審計時應提交的資料,如果企業提交虛假財務報表而阻礙檢查的,根據新修改的《審計法》第43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及進一步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的規定(一事不再罰法理),一個編制、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只能受到一次行政處罰。因此,在某個行政機關已經針對企業編制、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處以罰款等處罰的,其他機關不能以此理由再給予處罰,所以按以上三條其中一個處罰。

房產虛假交易如何處罰?

所謂的虛假房屋買賣是指買賣雙方實際上並沒有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是通過房屋買賣的表象達到一定的目的。根據我處理過的眾多類似案例分析,虛假房屋買賣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產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冒名頂替偽造公證文書等形式,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一種是產權人和買方為了騙取銀行貸款或者其他目的,簽署買賣合同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產表面上雖然登記轉移在買方名下,但房屋貸款實際上由賣慧亮沒方來償還,並且房屋仍然由賣方來居住使用。
無論是上述兩種情形中的哪一種,由於買賣雙方並沒有轉讓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無效的後果是返還原狀,即將房產登記恢復至房屋買賣之前的狀態。
上述兩種虛假買賣情況不同,第一種情況更多的是賣方偽造相關檔案,而買方對此並不知情,比如兒子辦理假公證的將父親的房屋賣掉,父親發現後提起訴訟討回房屋,或者其中一個產權人,在其他產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假公證將房屋賣掉,其他產權人發現後提起訴訟討回房屋前納等。因為此種情況下大多已涉及到刑事詐騙,即便買方是真實想買房的,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買賣合同最終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法院一般會判決辦理虛假手續騙取買方錢款的一方返還買方購房款。第二種情況下,因為是買賣雙方提前合謀虛假買賣事宜,應由實際取得銀行房屋貸款的一方負責償還銀行貸款,待撤銷銀行抵押之後,房產即可恢復登記至賣方名下。
第一種情況下,想真實購房的買方,購房款已支付,房屋卻沒拿到,由於此種情況下通常涉及到刑事詐騙,實際上買方想追回購房款的可能性已比較小,買方的權益的確收到了巨大侵害。第二種情況下,由於沒有實際的購房款支付,只是銀行貸款已發放,第三者的利益通常指銀行的貸款如何保障。法院一般在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同時,也會判決應在滌除房屋上的抵押權之後,也即還清銀行貸款之後才能變更房產登記,此種方式對銀行貸款來說還是有一定保障的。
像第一種情況下,利用假公證委託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還是應當謹慎,問一問委託人在不在本地?為什麼要委託給他人代辦?能否和他本人當面溝通一下?盡可能避免上當受騙。第二種情況,是雙方惡意串通,套取銀行貸款或者公積金,賣方既得到了銀行貸款,房屋今後又能通過訴訟討回,而買方沒有實際得到房屋,卻背負了鉅額銀行貸款,風險全在買方,所以奉勸買方不要貪圖一點的所謂好處費鋌而走險!

什麼是虛假出資?如何處罰?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未繳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的行為。對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報案會得到怎樣的處罰

情節輕的教育。重的拘留

公司為個人提供虛假納稅申報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於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 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徵;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後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 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的偷稅行為。而申報不實的含義要比虛假申報廣泛得多,申報不實並不完全是納稅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除納稅人採取虛假手段外,造成申報不實的原因還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諳熟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稅目等,即納稅人在行為上不採取什麼作為的形式,其行為是主觀過失的外在表現。同時也可能由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引起。所以,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角度看,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並不一定構成偷稅。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納稅人本來是以某種手段進行偷稅,但當被稅務人員發覺後卻借口疏忽大意或業務不熟而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對於這種情況,就要對事實進行認真分析,識破假象,抓到本質。具體是看納稅人是否採取了欺騙、隱瞞等有意識的偷稅手段。
針對納稅人申報不實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因主觀過失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計算並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加收滯納金。其中,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這樣的虛假出資,應如何處罰?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可以看出,股東可以自己約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我們叫「約定出資時間」,而且,這個「出資時間」是登記機關的法定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長出資時間,我們叫「法定出資時間」;
股東可以在法定的最長出資時間內約定自己的出資時間。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資時間交付出資,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約定的時間交付出資。一是因為章程具有合同性質,違反合同的約定且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能以違約為由處罰合同一方當事人;二是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機關不可能對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約定給予登記。因為,"未按期出資"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資期限出資。由於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是可以變更登記的。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時間」出資,屬於改變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你提出的問題屬於股東超過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未出資,但未超過法定的出資期限。

用非專利技術虛假評估增資如何處罰

沒有處罰,無形資產增資不能超過貨幣資金的70%
非專利技術增資評估是指股東在利用非專利技術增資時評估機構對其所持有的非專利技術進行的價值評估工作。非專利技術增資評估屬於無形資產評估范疇。
非專利技術也叫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或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范、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為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包含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
(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
(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擁有者採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在非專利技術出資過程中,非專利技術是出資人能夠享有所有權的一類財產,是可以轉移所有權的財產,因此,非專利技術不是公知技術,公知技術不是任何人的財產,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新《公司法》二十七條作出的規定比較明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家出資。」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1.定義:

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無論課征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稅種是指不同的征稅物件和納稅人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個稅種的主要標志,也往往是稅種名稱的由來。

2.分類:

自然人

是指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力,承擔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不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屬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在中國,一切享有獨立預算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種享有獨立經費的社會團體,各種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等都是法人。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有自己的權益,例如依法享受減免稅的權力,依法要求稅務部門為自己的經濟活動保密的權力,依法打稅務官司的權力等。稅務部門要自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㈤ 銀行貸款報表造假財務負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涉及兩個法律責任,一是如果銀行信貸人員參與並指使,主要追究銀行人員違法放貸刑事責任;二是銀行人員未參與,企業構成詐騙,系法人犯罪,主要追究企業法人代表責任,但會計也會受到一定處罰,金額巨大的理論上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㈥ 向銀行貸款300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承擔後果嚴重么

向銀行貸款300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承擔後果嚴重。
銀行貸款會計編制虛假報表應負法律責任,涉嫌貸款詐騙,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㈦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應啥承擔責任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應啥承擔責任

會計只承擔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責任.
騙取銀行貸款不是會計的責任.
可以這樣理解:
會計只是客觀地提供虛假財務報表.主觀上不是為了騙取銀行貸款.
所以不能將騙取銀行貸款責任歸於會計人員.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應啥承擔責任,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如果會計故意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涉嫌貸款詐騙罪應承擔責任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給銀行貸款有責任嗎

如果公司不還錢,銀行會通過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會計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本身就違反了會計法,你還是看看公司的還款能力。再做決定吧!

向銀行貸款300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承擔後果嚴重么?

向銀行貸款300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承擔後果嚴重。
銀行貸款會計編制虛假報表應負法律責任,涉嫌貸款詐騙,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這個還要看提供這個的目的是什麼的

給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要負刑事責任嗎?由誰承擔?

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不承擔刑事責任,除非你利用虛假的報表,用於詐騙銀行貸款,你如果不是有意識的去利用虛假報表詐騙,即使沒有及時還款,也不構成詐騙,因此你不會負刑事責任的。 不用擔心,一般的做個虛假報表,貸款歸還了,啥問題也沒有了。負刑事責任主要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事。

以虛假合同騙取銀行貸款,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㈧ 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給銀行貸款有責任嗎

如果公司不還錢,銀行會通過法院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會計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本身就違反了會計法,你還是看看公司的還款能力。再做決定吧!

㈨ 什麼原因會導致企業出具虛假報表

出具虛假報表的原因很多的
例如上市公司一般為了報表好看,一般都是粉飾報表收入或利潤的滲段碧,為的就是不被退市之叢舉類燃型的
一般的公司 大部分為了取得貸款之類的目的
也有為了少繳稅的目的的,所以這個是很廣的。

㈩ 假報表貸款會計會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會計故意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涉嫌貸款詐騙罪應承擔責任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定罪界限: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

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

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