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規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二、分析
關聯企業之間最常見的一種業務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佔用資金等,部分企業的做法是相對規范的,會約定利息並開發票,但是更多的情況是不收取利息和資金佔用費的。
三、關聯企業借款增值稅如何交納?
1、關聯企業借款按市場利率支付利息。按照貸款服務業稅率6%繳納增值稅;
2、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或者未約定利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或者未約定利息的,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
『貳』 股東將融資款借給關聯公司使用,違反什麼法律
類似挪用公款
『叄』 企業納稅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涉稅有哪些風險及控制方法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1、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將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關於無償將資脊物空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上述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從法理上講,《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關聯企業和非關聯企業都適用。也就是說,只要是真實的,只要稅務機關認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核心是,關聯企業之間存在「不合理商業安排」的條件,稅務機關有權對是否徵收營業稅作出分析和判斷。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櫻瞎,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里所稱「有權」,其含義是賦予了稅務機關進行合理調整的權力,所以這個「有權」並非「必須」或者「應當」,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稅務機關做出應予調整的判斷後,可以使用這個權力。但正是因為稅務機關擁有這一權力,所以關聯方企業間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況,就極有可能面臨被稅務機關納入「應當進行納稅調整」的范圍來處理的稅收風險。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非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不需要補交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但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是需要補交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
2、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稅務部門有權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並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徵收營業稅。關於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採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螞察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該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同時,根據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某企業無償借款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某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為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業到期按協議還給企業300萬元,也沒有支付利息給企業,這種情況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相關稅金等?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用企業的銀行貸款,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企業用不用進行納稅調整?
(2)涉稅分析
根據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的涉稅分析可知,某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為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業到期按協議還給企業300萬元,如果該兩家企業沒有關聯關系,則不需要補營業稅;如果有關聯關系,則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用企業的銀行貸款,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肆』 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他人使用,要計算利息並交所得稅嗎
企業將資金無償給第三方使用,一般有三種情況:
一是企業將資金無償給關聯方使用,與第三方構成關聯交易,按特別納稅調整,不屬於本文討論范疇;
二是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讓渡給非關聯第三方,又沒有取得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不確認收入,不調整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企業向各家銀行(或企業、個人)借款,每年需支付相應的借款利息(不包括企業專門借款利息及一般借款中應予資本化的利息),而企業又無償把資金讓渡給非關聯第三方,也沒有取得相關經濟利益(通常情況下,企業的借款金額大於其無償讓渡給第三方使用的金額)。針對第三種情況,稅務部門往往會認定企業是將一部分借款轉借給非關聯第三方,又沒有取得相關經濟利益,那麼因轉借第三方金額而發生的企業借款利息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精神,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的借款金額與其無償讓渡給第三方使用的金額一般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不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如何確定,稅收法律、法規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請參考
『伍』 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
一種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營業稅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 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另一種風險是,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 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採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陸』 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其向銀行支付的借款利息中應由關聯方負擔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該關聯企業欠企業款項,按銀行計息方式和利率計算做為應由關聯方負擔的利息部分。
可用余額天數法計算。
『柒』 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一年裡往來筆數多,而且企業自身也在正常經營,
這個沒有相關規定。
關於利息扣除支出的規定,與之類似的是關聯企業借款利息問題,但還是有不同的。
所以,你所說的情況應該屬於正常業務來往,貸款利息一般不會不讓稅前扣除。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