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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用采礦權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3-04-27 10:08:57

『壹』 民法典規定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借款人的基本條件:
1、借款人符合流動資金貸款或項目貸款相關基本條件;
2、《采礦許可證》經有關部門頒發且在有效期內;
3、采礦權無爭議;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5、采礦權未出租或發包;
伍高攔6、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7、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辦理念橡流程:采礦權抵押貸款按「借款人申請→本行下轄網點受理→客戶經理調查→采礦權評估→等級評定→風腔胡險評價→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抵押登記→貸款發放→支付審核→貸後管理→貸款收回和處置」流程辦理。

『貳』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

采礦權抵押貸款中的采礦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

(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2)礦山企業用采礦權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可見,礦業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入承擔。

『叄』 采礦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礦業權抵押備案登記管理,進一步規范礦業權抵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2號令)和《礦業權出讓轉讓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二條 探礦權原則上不予抵押備案登記;
第三條 采礦權人持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和相關材料,按照發證許可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抵押備案手續;
第四條 采礦權人不得為第三人提供貸款抵押;
第五條 抵押采礦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
(三)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繳納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五)采礦權不存在已出租的情形。
國有礦山企業、地勘單位在申請抵押采礦權前,應徵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采礦權人在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時,應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抵押備案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采礦權屬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四)抵押人對采礦權未出租、權屬無爭議的承諾;
(五)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由資源稅徵收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具備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經抵押權人審核確認的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
(八)采礦權抵押合同;
(九)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采礦權人申請抵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采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和確認文件。
第八條 采礦權抵押合同到期後20日內,礦業權人持商業銀行出具的歸還貸款的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解除抵押手續。
第九條 采礦權價值可由采礦權人或承擔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委託進行評估。
商業銀行與采礦權人簽訂采礦權抵押合同時,應委託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對采礦權進行價值評估,承擔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需對其評估結果進行確認,並出具評估報告。抵押合同應以評估報告確定的評估價值為依據。
商業銀行應充分預見礦業權抵押貸款的經濟風險。
第十條 抵押權實現發生采礦權轉讓時,必須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轉讓條件,並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換領采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原發證機關對采礦權抵押備案後,應在相應采礦權登記檔案中註明抵押事項,在采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出具采礦權抵押備案證明。
第十二條 原發證機關負責對抵押的采礦權進行凍結,但不承擔任何由經濟糾紛或其他民事問題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采礦權抵押期限必須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抵押期原則不超過一年。在抵押期間,采礦權抵押人不得申請轉讓或重復抵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由礦產開發管理處負責解釋。

『肆』 采礦證能否抵押

采礦證可以抵押。

采礦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

采礦證抵押也就是所說的采礦權抵押。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六條第三款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

第五十五條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於自身債務履行和融資需要設立抵押權,礦業權抵押主體資格法律並無過多限制性規定,抵押物也並非《物權法》和《擔保法》禁止的標的物,礦業權的抵押是礦業權作為財產權市場化的必然產物,所以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第五十七條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第六十三條違反有關法律和本規定所設定的礦業權抵押無效。

『伍』 用采礦權證做抵押貸款需要出具哪些手續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用采礦權證進行抵押必須持采礦證到發證單位做抵押登記手續。
依照《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采礦權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企業
投資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身份證
(委託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
4、采礦權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原件);礦山企業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采礦權屬無爭議、無違法開採行為證明材料;
5、有效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
6、采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
辦理程序是行政服務大廳國土資源窗口受理—礦產開發科審核—局領導審定或簽發—出具審批結果—行政服務大廳國土資源窗口領取。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不收費。
7、采礦權設立抵押時,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采礦許可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采礦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登記機關。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所設立的采礦權抵押無效。
8、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采礦權人應符合法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同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9、凡無償取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在設置抵押前應依法補交采礦權價款,否則抵押無效。

『陸』 探礦權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嗎

可以從銀行抵押貸款。探礦權抵押貸款

探礦權、采礦權抵押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探礦權、采礦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探礦權、采礦權為抵押物。
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2.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
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審批

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7、《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發准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40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收費標准無

采礦權抵押權如何才能實現

案例:某礦山企業,2003年為盤活資金以該企業銅礦采礦權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由於銀行是第一次辦理此類抵押物貸款,因此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審查,後銀行在審查采礦許可證時發現該采礦權已經被出租給另一家企業開采,故拒絕了該企業的貸款申請。

一年後,該企業又以同一采礦權為抵押向另一家銀行貸款,並聲明該采礦權出租期滿,出租合同已經解除,銀行經審查發現該企業聲明屬實,按規定為其辦理了貸款。

2005年,礦山企業因經營不善無力按時還款,銀行在准備實現抵押權前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咨詢時發現受讓采礦權方必須具有相關條件和資質,對如何實現抵押權產生了疑問,現提出以下問題。
1、采礦權能否抵押,在抵押時,有何特別要求?已經出租的采礦權能否設置抵押權。
2、銀行如何才能實現抵押權。

分析: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55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由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必須符合《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三)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四)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該企業第一次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以采礦權被出租而拒絕貸款的理由是正確的,《暫行規定》第50條明確規定: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采礦權設置抵押權後實現抵押權時確實面臨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那就是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采礦權抵押權實現實際上就是一個采礦權轉讓的行為,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這個條件中就包括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等。這對於專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顯然是不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能直接成為采礦權的受讓人,只能是在申請實現抵押權時委託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對采礦權進行處置,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主體後,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

『柒』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采礦權可以做質押。具體流程如下:采礦權抵押申請礦權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采礦權抵押合同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押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的,還需提交采礦權評估報告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