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授信A企業2000萬,敞口800萬,是什麼意思
企業的貸款額度也叫綜合授信額度,還叫敞口額度。
敞口額度是企業實際可用於支付的信貸資金額度,銀行賬面貸款或承兌額度等於敞口額度與保證金額度之和。
敞口在銀行業務中有多種解釋,打個比方:銀行給了你100萬元授信,你辦了一筆保證金為50%,票面金額為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那麼你就用掉了這100萬元的銀行敞口,這100萬元的授信也就叫做敞口授信。一般來說,實際信貸額度大於或等於敞口額度,其差額依保證金比例大小而定。
⑵ 我公司向銀行貸款800萬,給一家擔保公司預先支付擔保費200萬,第二個月收到擔保公司保費發票,請問如何做帳
擔保費是為了取得人民銀行長期借款而發生的費用,應處理為:
借:其他應收款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擔保費本金只是押金性質,不應做費用處理,作其他應收款,但相關利息要計提,計提的利息,進預提費用。
補充答復:擔保公司開的發票,做財務費用處理。
借:財務費用 50000
貸:預提費用 50000
⑶ 南寧一男子背上800萬貸款擔保房子將被拍賣,作擔保人時該警惕什麼
廣西南寧一男子背上800萬貸款擔保,南寧一家窗飾店的老闆曾先生,遇到了一件讓他睡不著吃不下的事。曾先生稱自己幫他人貸款做擔保,可是自己的房子要被法院拍賣了,因為貸款的人一直不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將貸款人和擔保人告上了法院,可是貸款的人一直不履行法喊攜院的判決,自己作為擔保熱又有連帶責任,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自己才成了“冤大頭”。曾先生稱他現在特別的後悔,因為自己這筆貸款,自己的徵信都被拉黑了,對自己的生意和生活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現在家裡人都在責怪自己,自己的內心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曾先生將這件事曝光給媒體,希望其他的人千萬不要隨便為他人擔保。
現在曾先生已經報了警,但是曾先生沒有實質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受騙的,只有他自己的“口供”,不管怎麼說,擔保有風險,千萬不要隨便給他人貸款作擔保。
⑷ 南寧一男子背上800萬貸款擔保,名下房子將被拍賣,這對擔保人公平嗎
我們都知道在日常生活當中,擔保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而這一次在南寧一名男子莫名其妙的就背負上了800萬的貸款擔保,他現在名下的房子將要被銀行拍賣。在得知自己的房子就要被拍賣的時候,他表示自己並不知道之前曾經給別人做過擔保。很多網友也在網上進行討論,認為如果她不知情,把她的房子進行拍賣,對他是否不太公平。首先在這里還是需要跟大家解釋一下的,在當時他是親自到銀行罩大里邊兒去簽字進行的擔保,雖然他一直表示自己本人不知情,但是的確簽字,所以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今天就跟大家來探討一下。
第三,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在這一次的事情當中,最關鍵的地方就在於做了擔保之後不想要承擔責任,很明顯這是不合理,同時也不合法的,因為擔保本身就是需要承擔一定風險的。在當時,這位曾先生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去銀行做了擔保。但是既然現在事情已經發生了,卻想要推脫,很明顯,法院也是不認可的,所以才會對其進行物鏈豎強制執行,拍賣他名下的房子。
⑸ 天津市平安普惠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9)晉0104民載5號
機關: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原審被告):蔣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告(原審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集慶門街272號1號樓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趙永洙(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魏靜,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付* *(原名付*和顧*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原告蔣* *,因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發生追償權糾紛,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惠特尼擔保公司)和原審被告顧博文,並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訴書(津檢一(2019)第12810000301號),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該案。
本案再審期間,被申請人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申訴人蔣XX的起訴,改判原審被告顧XX支付XX。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檢察員張繼全、杜文到庭。被告平安普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魏靜;惠特尼擔保公司通過互聯網參與了網上訴訟。原審被告人傅* *,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訴意見。2019年8月15日,姜XX委託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人》尾頁「姜XX」兩處簽名筆跡是否出自姜XX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金開平(2019)51 《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號文件稱,2015年9月8日《反擔保保證書》(第3360號傅反擔保-001)最後一頁「擔保人」處「蔣* *」兩處簽名均非蔣* *所為。
一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的審判卷宗送達材料,分別郵寄至《反擔保保證書》記載的古* *和蔣* * * *涉案的天津市南開區黃河路格調春天18-803號,後郵寄至古* *和蔣* * * *的住所地,後於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庭審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現住址為天津市南開區時代奧城30-1-1701,但沒有送達此地址的記錄。
經與平安普惠天津分公司調查核實;惠特尼公司,該公司聲稱原管理人員已全部離職,不知道涉案《反擔保保證書》的形成過程。本院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一致。本院認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
以下理由:3360經審查,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中的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法院認定蔣* *為顧* *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租知野供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蔣* *應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交的「蔣* *」署名的《反擔保保證書》,一審法院認定蔣猛緩* *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保證書》,並自願為顧* *向平安普惠瓜爾承擔連帶責弊喊任保證
天津市一中院再審期間,蔣* *提出《反擔保保證書》上「蔣* *」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申請鑒定,未獲再審法院認可。故蔣* *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對案《反擔保保證書》進行質證。
再審後,姜* *委託具有鑒定許可證的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人》尾頁「姜* *」的兩處簽名筆跡是否出自姜* *的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人員苗華、有《反擔保保證書》,評估程序合法。已簽發的京核批(2019)證字第51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文件稱,簽署日期為2015年9月8日在「擔保人」處簽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3360號富反擔保保函-001)。」
根據《反擔保保證書》、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第388條規定,第: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第:條在第一審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擔保公司主張,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證人已全部離職,不能證明涉案《反擔保保證書》為蔣* *、金開平(2019)字第51號文件鑒字第《反擔保保證書》號所簽,能夠證明作為最終案件主要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真實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審法院對蔣* *的認定。
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的認定,進而推翻一審法院關於姜**對顧博文應負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判決。
綜上所述,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辯稱,同意上述抗訴意見,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對姜**的起訴,不再向其主張權利。
付**未到庭陳述。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
1.判令顧**、姜**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452687.13元(包括代償本金440000元、代償利息9999.17元、代償罰息2687.96元);
2.判令顧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18208.94元(包括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3.判令顧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償滯納金169304.9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5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後按照0.1%/天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
4.判令顧博文、姜**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
5.判令顧博文、姜**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452687.13元(包括代償本金440000元、代償利息9999.17元、代償罰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18208.94元(包括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償滯納金169304.9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5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後按照0.1%/天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4.判令付**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5.判令付**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本院原審認定事實:2015年9月8日,顧**與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平小額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向深平小額貸公司貸款500000元,按月計息,月利率0.65%,期限為12個月,本金按月歸還,利息按月支付,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還本日和計息及付息日,顧**未如期償還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額貸公司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根據各方商定,當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保證人)與顧**(借款人)及深平小額貸公司(債權人)三方簽訂《保證合同》,約定顧博文向深平小額貸公司貸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自放款日起12個月;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放款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限滿後2年止;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保證人收到債權人通知後代償:
1、借款人的任意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時;2、當發生借款合同項下約定事由而由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3、當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發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單方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
代償金額包括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全部本金、結算至代償日當天應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罰息。代償方式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向債權人支付的代償款。合同另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借款人代償債務後,借款人應當按照保證人的要求立即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
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項下借款向保證人支付下列費用:
1、前期服務費15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2、擔保費合計12000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3、管理費48000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上述費用計收至代償日止。
自保證人代償之日起超過30日,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仍未向保證人償還全部代償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以代償金額為基數,從代償日開始計算,按照每日0.1%的標准向保證人支付滯納金。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而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催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鑒定費、差旅費、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擔保保證書》,自願為顧博文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最後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四年,擔保范圍為主合同債務人全部債務及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後,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額貸公司依約向顧博文發放貸款500000元,由出借人代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費用,顧博文履行部分還款義務,於2016年1月29日最後一次履行還款義務後未再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於2016年5月6日替顧博文還款452687.13元,深平小額貸公司出具《履行保證責任證明書》表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經履行全部擔保責任。至此,顧博文除前述代償款及滯納金外,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2017年6月5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專項委託合同》,委託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代理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訴顧博文、姜**一案,並於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師費3860元。
本院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
案中,顧**簽訂了借款合同,領取了貸款500000元,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現由於顧博文拒不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其向貸款人償還全部應還貸款本息合計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了顧博文貸款的保證責任,故其有權向顧博文追償。
同時,依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顧博文間的保證合同的約定,顧博文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理應償還。對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代償滯納金,系雙方合同約定,顧博文應予支付,至於其比率,本院認為,本案從性質上屬於借款,滯納金含有懲罰性,但歸根結底屬於利息性質,故其利率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顧**未能按照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顧博文承擔,故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顧**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為顧**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顧**償還借款,反擔保條件成就,姜**理應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原審判決:
一、顧博文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償款452687.13元及該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計算;二、顧博文給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合計18208.94元;三、顧博文給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律師費3860元;四、姜**對上述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顧博文應負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駁回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41元及公告費,均由顧博文、姜**共同承擔。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檢察機關受理姜**的抗訴申請後,姜**於2019年8月15日委託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尾頁「保證人」處,「姜**」的兩個簽名字跡是否出自姜**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津開平(2019)文書鑒字第51號《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落款日期為「2015年9月8日」的《反擔保保證書》(編號:富反擔保保證××-001)尾頁「保證人」處,「姜**」的兩個簽名字跡不是出自姜**的筆跡。」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對於上述鑒定意見書不持異議,表示當時一位女士到場並出示了姜**的身份證復印件,後期才了解當時到場的並非姜**本人,為此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姜**的起訴。除此之外,原審認定事實與再審認定事實一致。
另查,經另案生效判決查明,顧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河南省項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於2017年3月29日出具證明:付**(曾用名付振傑,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31015781X)曾經使用過顧博文(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910××××)的戶口信息。該戶口(註:指顧博文)於2013年2月1日注銷。
因被告經其他送達方式未果,本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對其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風險提示書及應訴通知書,公告費原告已預付。
本院再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付**基於借款合同取得了相應借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因付**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其向債權人償還了全部借款本息合計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對付**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故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有權向付**進行追償。
同時,依據保證合同約定,付**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應當給付。對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代償滯納金,系雙方合同約定,付**應予支付。關於計付標准,本案款項基於借款而產生,滯納金含有懲罰性,究其本質應屬利息性質,故其標准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且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數額屬合理范圍,故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姜**的起訴,系自行處分訴訟權利,並無不妥,本院照準。付**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452687.13元;
三、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以452687.1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向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四、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合計18208.94元;
五、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3860元;
六、駁回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41元、公告費1380元,由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驍驍
人民陪審員劉春生
人民陪審員楊玉清
二_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金紅雙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宣判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一、上訴權的行使。當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裁定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我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內,將上訴狀正、副本遞交本院,並按照相關規定預交上訴費用。未在上訴期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經對方當事人申請,該案件即有可能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
二、申請再審權的行使。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三、主動履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可與主審法官聯系主動履行事宜。
四、申請執行權的行使。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問答:
相關問答:平安普惠貸款30萬,還了六期,已經還不上了,怎麼辦,會坐牢嗎?
積極還款是解決根本的方法,法律不會因為你生活困難就免除你的還款義務,逾期還款可能會影響徵信,還可能被起訴。
建議你還是要與平台協商,爭取暫緩或者部分暫緩。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逾期後產生的違約金,利息超過國家法律規定上限的利息違約金 ,這個是不需要償還的 。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⑹ 企業申請800萬元貸款需要的擔保事項
一般企業貸款擔保注意事項內容要真實可靠有可查證信息,如下:
一,企業需要提供的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正 負本)(通過當年年檢)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通過當年年檢)
4,公司章程
5,開業驗資報告(有股權變更的,需提供連續資料)
6,貸款卡(寫明密碼)
7,企業近3年財務報表及近期月報
8,企業簡介
二,企業法人及股東需要提供的資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身份證和履歷證明
2,股東省份證及履歷證明
3,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及履歷證明
4,董事會或股東會成員簽字本原件
三,融資項目需要提供的資料
1,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2,項目預算報告書
四,個人資料
1,個人名下房產 車輛
2,存款 股票 有價證券
3,身份證復印件
4,結婚證復印件
5,戶口本復印件
⑺ 案例識騙局,揭秘騙貸的那些套路!
所謂騙貸,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貸機構內部人員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騙取信貸機構的 貸款 。隨著經濟下行,行業競爭加劇,各種騙貸案件層出不窮,通過一些典型騙貸案件,希望能對您識別騙貸有啟示和參考意義。
案例1——廣西玉林信貸員冒用143名村民名義騙貸800萬被捕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冒名貸款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某金融機構的信貸員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義,騙取該金融機構800餘萬元貸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陸川縣檢察院以涉嫌騙取貸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該名犯罪嫌疑人。據媒體報道,該犯罪嫌疑人鍾某由於參與「六合彩」輸了錢,為了籌集資金繼續參與賭博,其動起了騙取貸款的壞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兩年期間,鍾某以幫助曾經辦理過貸款的村民補辦貸款手續為由,騙取村民在非本人意願的貸款手續中簽名,並私下開設村民賬戶以便自己領取。
鍾某利用之前村民在辦理貸款時留檔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村民的名義申請了貸款並供自己賭博使用。隨後,一些村民陸續發現存款被金融機構莫名地劃撥,甚至欠了幾十萬的款,至此,鍾某騙貸的事實才浮出水面。
從媒體報道來看,截至2016年2月案發時,鍾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義騙取貸款800多萬元,其中一小部分用於償還騙領的貸款。
案例2——表兄弟合謀騙貸銀行60萬元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內外勾結
2015年2月,鄆城某銀行負責人到鄆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其下屬分行負責人徐某某放貸60餘萬元至今未收回,涉嫌違規放貸,請求查處。經偵大隊接報案後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發現徐某某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利用手中審批發放貸款權利,與其表弟李某某合謀操縱,違規發放貸款60餘萬元,全部用於其與表親李某某合夥開的企業經營上。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倒閉,60餘萬元貸款全部賠了進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發後,李某某一直潛逃外地,公安機關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專案組偵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鄭州發現其蹤跡。4月16日,專案組立即趕赴鄭州,在當地警方配合下於一賓館內將李某某抓獲歸案。經審訊,李某某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
經查,2014年,李某某與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銀行的便利條件貸一筆款來做生意。兩人經過合謀由李某某擔任企業法人,隨後由李某某出面申請,並找來了張某某、李某、劉某等親戚朋友做擔保,分三次貸出60餘萬元用於企業經營,結果由於經營不善不但沒掙錢,反而連多方籌資也全部賠了進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案例3——煙台海參養殖戶為擴大經營規模騙貸2600萬被刑拘
【涉及問題】虛假資料、歸集貸款
根據新聞報道,煙台蓬萊一個海參養殖戶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騙取貸款罪被煙台開發區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經營海參生意,原本生意經營出色,因擴大經營規模需大量資金,為了獲得銀行貸款,王某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騙取銀行貸款達2600萬元。
王某為煙台海參養殖戶,這些年搞海參養殖掙了些錢,想在福建海域包海進行大規模養殖,由於投資資金缺乏,於是他想到了向銀行貸款。恰好在這個時候,煙台市一家股份制銀行推出了一項針對水產養殖戶的貸款業務,該銀行的貸款業務為「三三聯保」型,即符合貸款條件的三個主體,可以互為擔保人,審核通過後三方分別可以貸款300萬元,貸款成功後三方總共可以獲得900萬元的資金。
王某感覺銀行的這個業務正好能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條件,自己如果想貸款的話缺少保證人,於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裡的親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時建立起來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親戚,讓他們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摁上手印,通過這種方式他偽造出來貸款所需要的文件。沒想到的是,王某的這些虛假材料竟然通過了銀行審核,貸款順利批下來了。
王某通過「三三聯保」的形式共獲取了3組貸款,兩組900萬元,一組800萬元,合計2600萬元。大量資金被王某用來擴大規模,他在南方海域的養殖攤子隨之鋪開。
但是,從2013年開始,海參加工行業持續低迷,王某的海參養殖加工生意變得風雨飄搖。
王某從銀行獲得貸款後,前幾年還能按期還款,但是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王某已經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了。無奈之下,銀行向開發區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通過偵查,發現王某用於申請貸款的資料中多名貸款客戶存在虛假情況,且資金有歸集使用的情況,相關人員涉嫌騙取貸款罪。
2016年3月17日,開發區分局決定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證,於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處將其抓獲。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男子為圓「豪車夢」銀行騙貸最終因合同詐騙罪獲刑
【主要問題】無還款能力、提供虛假房產證、收入證明
根據新聞報道,大慶的小劉因看著身邊的哥們都買了車,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朋友介紹與某銀行簽訂 信用卡 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小劉提供虛假的房產證及收入證明,騙取了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擔保,取得銀行購車款近20萬,用這筆錢買了車。
因小劉連續幾期沒有收到還款,且經過調查,小劉買的車也去向不明,於是銀行選擇報警。小劉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小劉被龍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資信證明,隱瞞真相,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1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案例5——濰坊三男子偽造財產騙貸270萬拒不歸還被抓
【涉及問題】虛假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流程漏洞
付某、馬某和張某在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做不銹鋼生意2011年,一個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們,問他們需不需要貸款,並稱自己有「門路」可以幫他們代辦手續。由於沒有財產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偽造了假的車輛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等財產證明交給了付某某,請他來辦理貸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銀行信貸部門工作過,非常熟悉貸款流程,在行業內認識幾個熟人,知道銀行在哪個環節有把關不嚴的漏洞。三人將假的財產證明交給付某某,每人還付給了他2萬元的中介費。付某某幫張某貸款70萬元,幫付某和馬某各貸款100萬元,期限都為1年,並與三人約定其中的70萬元由他來償還。
成功騙取貸款後,付某、馬某和張某除了將一部分錢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餘的全部用來消費。放貸以後,銀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還款,但三人拒不償還,經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判決,三人還是拒不還款,並且三人家中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銀行報案後,立案展開偵查,並將付某和馬某抓獲歸案,為銀行追回經濟損失46萬元。
目前,付某、馬某涉嫌騙取貸款已被取保候審,張某被列為網上追逃。
案例6——女子偽造30本假證騙貸720萬躲藏兩年後終落網
【主要問題】提供虛假合格證
劉某2012年在泉州經營著一家集貿易、美容、汽修於一體的汽車貿易公司,其向銀行申請了三筆7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每一筆的還款日期約隔半個月,還款日期到了,她卻無力還款。
於是,她找了家擔保公司,從擔保公司貸出錢還給銀行。再以如期還款的能力從銀行貸出另一筆錢還給擔保公司。這樣操作到第二筆時,銀行不放貸了。沒了銀行放貸的錢,就無法再從擔保公司借錢了。
她找了30本機動車合格證抵押給擔保公司,繼續貸款還給銀行。與此同時,她以同樣的形式向兩位好友分別借了40萬元和60萬元。此後,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擔保公司人員拿出抵押的30本機動車合格證比對,發現竟是假的。報警後,警方確認證書是偽造的,並於2013年將她列為在逃人員。
躲藏兩年後,劉某日前被公安機關抓獲,目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准備移送起訴。
案例7——聯合「內鬼」騙貸案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3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著名民營企業家馮明昌因涉嫌金融詐騙大案,被司法機關收審。可在2003年2月,他剛剛當選為廣東省40位「最佳民營企業家」之一。
此後,馮旗下的擁有「亞洲最大的膠合板生產基地」美譽的華光板材因資金鏈斷裂而停產。華光板材曾擁有員工過萬,年產值達20億元。
同年11月,中央與廣東省有關部門組成「806」專案組進駐佛山市南海區。2004年春節後,馮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十屆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中披露,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關聯企業,編造虛假財務報表,與銀行內部人員串通,累計從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貸款74.21億元。
據悉,至審計時尚有餘額19.29億元。這些貸款大量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或直接提現,有些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匯出境外。經初步核查,銀行貸款損失超過10億元。
最終,馮明昌以及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副行長葉家聲、南海支行原行長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長林俊江均被處以重刑。
案例8——農行包頭騙貸案涉案金額1.1億元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5年3月,中國銀監會通報一起中國農業銀行涉嫌違法經營大案:在不到一年時間里,銀行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勾結,採取挪用資金、虛開大額存單等手法,騙取銀行資金逾1.1億元。
2004年,內蒙古銀監局在銀監會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貸款進行現場檢查。包頭銀監分局在對農行包頭市分行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所屬匯通支行、東河支行在辦理個人質押貸款和貼現業務中,個別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貸款。
檢查發現,從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農行包頭市匯通支行市府東路分理處、東河支行,包頭市達茂旗 農村信用社 聯社所轄部分信用社的人員與社會人員相互串通、勾結作案,挪用聯行資金、虛開大額定期存單、辦理假質押貸款、違規辦理貼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謀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資金累計98筆、金額為11498.5萬元。
案例9:一國有銀行支行被兩空殼公司騙貸2600萬
【主要問題】員工失職、空殼公司
一家國有銀行從化支行被廣州兩家空殼的皮包公司先後詐騙貸款共計2600萬元。2015年,廣州中院依法判處該支行副行長、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及兩名信貸員構成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判處刑事責任1年9個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間,時任某國有銀行從化支行客戶經理(即信貸員)的李某(女)在經辦廣州大翔軟體有限公司(下稱「大翔公司」)貸款業務中,未按照規定嚴格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貸前調查流於形式,貸後未嚴格監管。而身為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的鄺某,主管信貸業務的副行長陳某,也沒有深入調查核實而予以同意確認,致使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詐騙貸款20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銀行損失將近1600萬元,形成不良貸款。
幾乎在同一時期,另一客戶經理吳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辦廣州億鵬貿易公司(下稱「億鵬公司」)貸款業務。吳某也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致使該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億鵬公司詐騙貸款6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該銀行損失423萬余元。
其中緣由很簡單,信貸員之所為未進行詳細調查,是因為業務為領導介紹,客戶經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鄺某介紹的,他們倆曾一起實地視察,發現地址和營業執照不符,對方解釋剛搬了新地址。李某還供述,因為對方提供了公司報表和銀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認為是核實了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丁某簽名時,李某沒有認真比照。
信貸員吳某則供述,因為億鵬公司是副行長陳某介紹的,他就沒有實地視察。在貸款後跟蹤貸款的去向、貸款人的經營場所時,他也沒有去現場看過,只是叫貸款人將相關資料送給他。而副行長陳某則供述,他不知道銀行員工在貸款前,是否實地考察過兩家公司。由於沒能對這些貸款公司真實情況進行了解,造成該銀行的貸款被騙,他是有責任的。
案例10:山東七公司貿易融資騙貸騙取近4億匯票
【主要問題】虛構貿易
2014年8月,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騙取票據承兌案。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永馳汽車」)、山東宏昌達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宏昌達汽車」)等在內的7家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虛假購銷合同,騙取工商銀行、齊商銀行、山東博興農村合作銀行、農業銀行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為1.8億元。
郭某等被公訴後,博興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判決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其中郭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後,郭某不服上訴,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對購銷合同雙方為關聯公司、購銷合同是否真實應當是明知的,他本人並未用欺騙手段取得票據承兌。2014年8月7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11次,數額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數額為1.823億元。其中工行濱州濱印支行承兌匯票兩張,金額共計4000萬元,敞口1600萬元;齊商銀行博興支行,金額1500萬元,敞口750萬元;農合行龐家支行金額共計3600萬元,敞口1080萬元;農行濱城支行辦理承兌匯票業務6次,金額共計3億元,敞口1.46億。
其中後一筆承兌敞口到期後未能償還,由擔保企業代為償還。而前面的3000萬元敞口中,擔保企業代償了1000萬元,農行墊付了2000萬元後,對宏昌達汽車等提起訴訟追償。截至2014年7月14日,農行已收回1551萬元,另收到宏昌達汽車12台半掛油罐車,應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並不高明,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左手倒右手」,簽訂虛假買賣合同。以數額最大的農行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達汽車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偽造了該公司與永馳汽車公司的購銷合同,以此為由向農行濱城支行申請辦理了6000萬元的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3000萬元,敞口數額30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樣的手段,在濱城支行辦理了8000萬元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4000萬元,敞口數額4000萬元。
另外,郭某實際控制的前述7家企業,僅從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達」等字型大小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關聯。
案例11——浙江騙貸第一案:「陰陽賬」騙貸案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陰陽帳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銀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稱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軍涉嫌詐騙該行貸款數億元,已潛逃境外,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著公安機關的偵查,一個驚天大案漸漸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餘家注冊資本超過千萬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闆都是公司員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廚師。這一異常現象,早已引起公安機關的注意。接到舉報後,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決定對之俊公司及何志軍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在逃的何志軍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從1995年起至案發,何志軍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國各地先後成立了140餘家關聯公司,即所謂的「之俊系」,但這些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的下屬員工、親友登記為「掛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據調查,之俊系企業大多有兩套報表系統,一套真實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工商、稅務,稱之為A賬;另一套虛假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銀行,用於貸款的,稱之為B賬,這套B賬虛增資產、銷售收入、凈利潤和銷售成本,減少長期投資。這兩套「陰陽賬」使用數年,在非法騙貸過程中屢試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軍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員提供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復印件、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偽造工業品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等材料,以「空殼」的之俊系西亞公司、凱利達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興公司、安泰公司等名義相互進行擔保,先後騙取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發銀行貸款共計13億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銀行騙貸案:農商行高管內外勾結,空殼公司騙貸7億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內外勾結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對這起本市最大的銀行騙貸案進行宣判,終審對原北京農商行8名高管,包括該行原商務中心區支行長田軍等5名支行行長、副行長做出了判決。其中,判決田軍有期徒刑20年,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毅無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則被判處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悉,這8名北京農商行高管夥同胡毅及其員工,通過虛構二手房房貸手續、小企業貸款手續等,里應外合在銀行內騙貸7.08億元。
經法院查明,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華鼎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李京晶共從農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騙取貸款255筆,金額4.47億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義,虛構公司需要流動資金等借口,採取互相擔保的方式,於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從十八里店支行騙取貸款45筆,計2.61億余元。截至案發前,共造成經濟損失3.6億余元。
該案件浮出水面還要追溯到2008年9月,當時,交行個人金融部員工趙某准備貸款買車時,無意間從銀行 徵信 系統查到自己在北京農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現一筆200萬元的二手房貸款。巧合的是,同一時期,一名建行職工衛某准備貸款買房時,也發現自己也在北京農商行「被房貸」,隨即報警。面對如此蹊蹺的事,兩人向北京農商行總行投訴無果後,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銀監局。
緊接著,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為支取其中一家空殼公司的貸款,前往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信貸卡,就在這時,細心的銀行櫃員發現,這家成立1年有餘的貸款企業,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沒有沾過印泥,銀行詳查發現貸款支取賬戶竟牽扯多筆小企業貸款,於是報警。
2009年3月底,北京農商行被騙貸4.6億元的驚人案件就被曝出。當時,該行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等8位負責人涉嫌勾結騙貸,被司法機關調查,為貸款提供擔保的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實際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機關調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銀監局方面證實,原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行長金維虹和副行長姜朝被停職,原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也被免去行政及黨內職務。
2010年8月初,北京華鼎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和8名為騙貸的銀行幹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審。據悉,當時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農村商業銀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長、副行長等人被控共收受賄賂近千萬元。預計庭審將持續5天。案發後,被騙領的7.08億元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啟示】
上面一個個血淋淋的騙貸案例給我們信貸機構敲響了警鍾,筆者認為,上述案例給我們如下啟示:
啟示一:騙貸的主要形式
縱觀上面十二個案例,騙貸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虛假資料,包括虛假身份證、房產證、虛假行駛證、虛假土地證、虛假合格證、虛假收入證明、虛假財務資料等;(二)虛假貿易融資,虛構貿易,在這類案例中,往往會有陰陽公司、關聯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況;(三)利用空殼公司騙貸,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員工道德風險、員工失職、內外勾結,在借款人利用虛假資料、虛假貿易、空殼公司騙貸的過程中,部分騙貸案件出現內外勾結、員工失職的情形。
啟示二:信貸機構需要優化自己的治理結構
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是信貸機構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基本都已經建立起了一套風險管理體系,但限於各種原因,商業銀行在進行風險管理時還是經常會受到行政管理架構等的限制,領導干預貸款等情況時有發生,建議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以業務流程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部門,直接對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通過此制度設計,能夠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防範風險。
啟示三:建立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
信貸機構應當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為基礎,結合自身情況,建立一套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是一個管理過程,包括對風險的確定、量度、評估和發展應付風險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風險減至最小,實現成本及損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四個環節,即信貸風險的識別、信貸風險的評估、信貸風險的控制和信貸風險管理評價四個方面。
⑻ 中信銀行貸款中心帶八百萬來做餐飲和服裝店,二十年還清,每月還多少錢抵押
中信銀行貸款中心貸800萬來做餐飲和服裝店,20年還清,
中信銀行商業貸款的年利率在6%左右,
所以20年還清,本金加利息一共要還1300萬。
每年還65萬,每月應還5.5萬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