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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美元銀團貸款

發布時間: 2023-04-28 17:25:58

㈠ 銀團貸款與社團貸款區別

銀棚行團貸款和社團貸款都是資金集合的形式,但其借貸對象和方式有所不同。

銀團貸款是多家銀行聯合為一個借款人提供大額貸款的方式。一般情況下,銀團貸款主要用於大型企業、重大建設項目等領域的融資,因為這些借款人需要獲得大額的資金支持,而一家銀行可能無法滿足其融做纖資需求。因此,多家銀行聯合起來向該借款人提供資金,以分攤風險,並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融資渠道。

而社團貸款則是指由多個投資者組成的社團對某個個體或企業進行的貸款。通常來說,社團貸款可以通過借款人向社團提供擔保,或是社團本身對借款人進行審核和審查等方式實現。社團成員共同出資,將資金集中起來,借給需要融資的個體或企鏈胡嘩業,以期獲得相應的回報。

綜上所述,銀團貸款是多家銀行聯合為一個借款人提供大額貸款,而社團貸款則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的社團,對某個個體或企業進行貸款。兩者的融資目的、借貸對象、融資方式等都有所不同。

㈡ 什麼是銀團貸款申請銀團貸款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銀團貸款: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的條件: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㈢ 銀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拓展資料】一、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五)提款先決條件;(六)費用條款;(七)稅務條款;(八)財務約束條款;(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十)違約事件及處理;(十一)適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三、主要特點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銀團貸款敘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㈣ 銀團貸款是什麼業務

直接銀團貸款

什麼是直接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牽頭行的統一組織下,借款人直接與各成員行談判並簽訂相同的貸款合同,各成員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和事先承諾的貸款額度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代理行負責貸款管理和回收的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的特點[1]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1)牽頭行的作用是有限的、階段性的。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作用一般僅限於組建銀團、組織相關談判、起草相關法律文件等。一旦銀團貸款合同正式簽署,牽頭行的上述職責和作用將終止,代理行將正式承擔管理銀團貸款的責任。此時,牽頭行作為銀團成員,與普通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成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獨立。各成員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各成員行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一家成員銀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也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成員銀行不履行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相應責任由成員銀行自行承擔。除非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否則其他成員銀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會員銀行相對穩定。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銀行在銀團組建後已經確定,且均從開始階段就參與了銀團貸款的相關工作,對銀團貸款有深入的了解和明確的預期,不會輕易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另一方面,雖然銀團貸款合同規定各成員銀行有權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陸薯下的貸款份額,但銀團貸款合搏鄭同對這種轉讓行為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使得成員銀行的構成相對穩定。

(4)所有成員銀行使用同一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直接銀團貸款成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銀團貸款合同,並與借款人簽訂相同的銀團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

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1]

(一)直接銀團貸款各方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與行和擔保人。為了吸引更多的銀行參與貸款,一些銀團還可能設立副牽頭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虛擬職位。它們的權利和義務與牽頭行或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接近或相似,但它們的實際功能一般有限,因此這里不再討論。

1.借款人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的借款人是指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銀團貸款申請貸款並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等。其中,作為借款人的政府、央行、國家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多出現在國際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中,而國內銀團貸基悉頌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一般僅限於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委託主辦銀行

(五)按時向主辦行、代理行和其他銀團成員行支付相關費用;

(6)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獲得相應貸款,並按照相關約定使用貸款;

(7)按時支付本息;

(八)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各成員行提供自身財務信息和其他貸款相關信息,並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員行的監督檢查;

(九)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銀團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牽頭銀行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牽頭行,也稱安排行,是指受借款人委託組成銀團向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銀行。牽頭銀行通常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求選擇。一般來說,它應該是一家實力雄厚、在金融界聲望很高、與其他銀行有廣泛業務聯系、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銀行。

實際上,牽頭行是作為直接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它主要充當借貸雙方的橋梁。具體而言,牽頭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託,以承諾書的形式承諾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

(2)准備信息備忘錄;

(3)向潛在貸款人發送信息備忘錄和參與銀團貸款的邀請;

(4)如果潛在貸款人如實披露其所知道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實,成員行因欺詐或疏忽而遭受損失,牽頭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消除,例如明確規定各成員行獨立調查評估銀團貸款,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做出的判斷和決策不依賴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等。);

(5)選擇銀團律師,組織成員行、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起草、談判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組織相關方簽署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同。

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借款人准備首次提款的相關基本文件並監督各成員行首期貸款的到位情況;

(7)向借款人收取雜費等費用;

(8)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9)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部分權利義務集中於銀團的組建階段,具有較強的階段性,除銀團貸款合同或銀行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當銀團正式組建並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後,牽頭行就成為普通的參加行,和其他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至於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則由代理行負責。

3.代理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員行的授權,代表銀團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的銀行。如前所述,在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牽頭行對銀團貸款負有的組織責任結束,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職責由代理行承擔,主要包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貸款的貸後管理、協調成員行之間以及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系、違約事件的處理等,由此可見,代理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代理行在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也可以間接獲得有關利益,因此,直接銀團的代理行的選任應非常慎重,同時對代理行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盡可能的明確化和細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與銀團各成品行協商後確定。

一般來說,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後對提款通知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各成員行按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之前的一定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金額、本金金額及在各貸款人之間的分配金額;在付息日和還款日將收到的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分付到各成員行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借款人的貸款進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

(2)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為借款人開立有關賬戶並對其進行嚴格監管;監督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檢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監督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等。

(3)負責銀團內部及銀團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聯系與溝通,主要包括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向銀團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將銀團發送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送達借款人或擔保人;接受各成員行的詢問並及時反饋等。

(4)召集並主持銀團會議,實施銀團會議的決議。

(5)處理違約事件。

(6)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成員行的利益。

(7)對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各成員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

(9)辭去代理行的職務。

(10)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11)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4.參加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參加行是指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並按其承諾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相對於牽頭行和代理行來說,參加行在銀團中居於次要地位,其一般不直接參與貸款的管理,參加行和牽頭行、代理行統稱為成員行。

一般來說,參加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2)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包括按時、足額及任何時刻均按約定比例發放貸款等;

(3)通過代理行從借款人處收取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

(4)通過代理行了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

(5)通過代理行了解銀團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取得與銀團貸款有關的文件資料;

(6)向借款人收取承諾費等費用;

(7)轉讓貸款額度,包括已經發放的貸款和尚未發放的貸款;

(8)獨立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提出索賠(從銀團的統一性和平衡各成員行利益的角度考慮,此項權利可以考慮加以限制,如需經銀團會議表決通過或者統一授權代理行行使等);

(9)建議召集或召集銀團會議,參加銀團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履行銀團會議的決議;

(10)提議罷免代理行;

(11)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

(12)禁止就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對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行使抵銷權;

(13)未經銀團會議通過,禁止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貸款、拒絕發放貸款等;

(14)禁止從事不利於銀團貸款的行為;

(15)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實際上相當於具有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參加行,因此牽頭行和代理行除了享有牽頭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特有的義務外,還應享有參加行共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共同承擔的義務,即對於本部分內容涉及的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牽頭行和代理行同樣應當享有並承擔。

5.擔保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擔保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債務人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銀團成員行承擔擔保責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擔保人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出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反擔保人或借款人進行追索;

(3)擔保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二)銀團內部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1.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上述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可知,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即代理行實際上是作為銀團各成員行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而履行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等職責的,這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往往也有相應表述,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地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行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范圍而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又涉及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可能會對銀團其他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於代理行的授權的范圍,同時強調代理行實施的重大行為應出具銀團會議的決議或其他成員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因此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和參加行的職責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利於更加規范直接銀團貸款。

2.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各成員行是基於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員行之間為合同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等,各成員行在上述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徵:

(1)各成員行之間的地位平等。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體現為平等參加銀團貸款的相關談判,按照貸款份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的比例發放和回收貸款,按照貸款份額享有擔保和保險權益,按照貸款份額行使銀團會議表決權等。

(2)各成員行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每個成員行均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均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某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某成員行不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同時相應責任由該成員行白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相對的: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

換言之,成員行與借款人實際上是互享債權和互負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成員行在通知債務人後即可予以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此部分貸款額度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的債務,成員行需取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由牽頭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託後組建的,故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除了具有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外,還存在著委託關系,此處的委託關系亦應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2.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是擔保關系,當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時,成員行有權根據擔保種類的不同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對成員行的主張除享有擔保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抗辨權外,還享有借款人擁有的抗辯權,同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進行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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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銀團貸款你知道是怎麼回事嗎

今天在網上看到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向河南城際鐵路公司發放銀團貸款6000萬元的新聞,心中不禁感慨國開行河南省分行資金很雄厚呀。但是你知道什麼是銀團貸嗎?在哪些情況下我們才可以申請銀團貸款呢。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銀團貸款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吧?
從銀團銀團貸款簡單的字面意思不難看出,是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銀團貸款的貸款金額數量都比較大,少則幾千萬,動輒上億,所以銀團貸款的出現有利於解決大額資金的需求,而銀團貸款的方式有利於將貸款風險分給不同的貸款銀行,避免同一家銀行承擔過多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借款人可以借到數額巨大的資金,需要提醒的是,銀團貸款是有期限的,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長期10-20年,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適合的期限。
雖然銀團貸款看起來是一個整體,其實他們會按照在貸款中各自所承擔的貸款比例承擔一定的風險,所以他們並不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貸款。
從上述的表述中也不難看出,一般情況下我們是不會去申請銀團貸款的,如果實在是出現需要大額資金的情況,覺得還是應該申請銀團貸款,以便更好的解決資金問題。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銀團貸款呢。
(1)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2)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3)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4)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最後提醒,一定要按時還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㈥ 銀團貸款的業務示例

2007年,力拓集團為收購Alcal在全球籌組400億美元銀團貸款,中國銀行是亞洲(除日本銀行外)唯一以共同安排行(Lead Arranger)及包銷行的身份加入此筆銀團貸款的銀行。這是倫敦市場上第一大銀團貸款項目(世界第四大)。
2008年,印尼Indramayu電站5.92億美元出口買方信貸銀團貸款項目,該項目由中國銀行作為協調安排行、委任安排行、代理行,18家國際活躍銀行共同參與,超額認購達4.5倍。
2008年,澳洲最大的電訊運營商澳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Telstra)6億美元銀團貸款項目,中國銀行作為獨家委任安排行為該客戶成功籌組一筆6億美元的銀團貸款,並獲得超額認購。

㈦ 什麼是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一項銀團貸款(或者是「銀團型銀行機構」)是一種大筆貸款,在這種貸款的實施中,銀行集團一起工作,為借款者提供資金。通常有一個領銜的銀行(稱為「籌劃人」或「代理商」)負責貸款的百分比分配,將銀行的儲備金(盈餘)轉給其他銀行。銀團貸款是互惠貸款的反面,它僅有一個借貸者和一個出借者(常常是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一項銀團貸款要比共同參與放款額度更大也更加復雜。在一項銀團貸款中,常常有兩個以上的銀行參與。(又稱辛迪加貸款:Syndicate Loans)被廣泛地應用在工業領域和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的撥款償付利息措施中。銀行可能會缺乏在某些類型的交易中,在一些地理區域或工業部門中的啟動階段,或者真正需要削減開辦經費的時候開展行動。一旦在一個浮動匯率基準點(特別是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普遍盈利時(這種基準點是根據貸款的金額而劃定的),實施銀團貸款的銀行就可以獲得各種款項。盈利性貸款根據其年資而獲利,而相同的銀行可以在銀團貸款中發揮各種作用。
與保險合同一樣,一項貸款是對風險的義務承擔。關於貸款的某種分類而言,銀行有自己的規律,它們認為,可能會有5%的借債人破產。如果銀行的貸款額度中有這5%的假設,則銀行就需要對貸款收取10%以上的利息才能使自己獲利。通常,銀行與金融市場使用風險資本標准來進行定價,根據普通的貸款額度的風險和特殊借款者的風險制定貸款利率。然而,那些與較大宗的商業貸款相關的問題一般並不太多。大宗的商業貸款中如果有一宗出現了違約(即發生了上述5%的情況),則銀行就會損失它所有的財產。所以,最佳選擇應該是將所有銀行劃分開來,或者彼此「聯合」它們的大宗貸款,這樣,每家銀行都會得到它們貸款投資組合中自己應得的那一份。對於那些銀團貸款來說,經常受到評價的原因就在於它們可以避免財產的大量或出人意料的虧損,取而代之的是它一般僅會受到少量的且可以預測到的虧損。較少的且更加可以預知的虧損會得到許多管理團隊的關注,因為這種虧損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具有「連續而流暢的」或更加穩定盈利的公司相對於它的盈利來說,可以獲得較高的股票價值,那些獲利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先從股票開始的。沃倫·巴菲特對此提出了指責,他認為在許多時間里,這種行為是荒謬的。如果銀行不通過銀團貸款而繼續成為一種代表,而且如果銀團貸款能夠減少它們的邊緣利益的話,則在一個較長時間里,一家銀行就會不用實施銀團貸款而獲得更多的資金。
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界,這種動力源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在這些部門中,也會發生類似「銀團貸款」的情況。為了避免所有的借債人都蜂擁到那些銀團型銀行去,在眾多的銀團型銀行中就會有一家扮演著所有銀團成員工作機構的角色,並可能成為它們與借債者之間的連接點。
銀團貸款市場可以大致分為兩類。第一種是為小型公司設計的(貸款額度一般在2000萬~2.5億美元之間),其特徵在於一般由一個銀行集團提供一種額度固定的貸款。比此更大額的貸款往往是一種更加開放式的交易,實際上也是一種更具活力的交易,所以它們更像一種有規律的公債。這些貸款包括對沖基金、退休基金、銀行貸款以及其他投資手段。遭遇次貸危機之前,那種較大宗的銀團貸款雖然是由一家銀行「代理」的,但大多也會以「擔保貸款契約」的形式被出售給國際金融市場。實際上,對於這些大宗貸款,那些代理銀行就常常會把自己短期借出的錢收回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投資給「擔保貸款合同」簽約的借債者。由於次貸危機,許多國際固定(財產)受益(借貸)資金市場的規模大為縮水。因此,許多銀行被自己並不願意借出的借期僅有幾個月的貸款所糾纏,如果有可能,它們絕對不會做這種貸款生意。這些貸款被稱為「被掛起來的貸款」,而且也是最近進入虧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