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要買金融保險嗎
用戶在申請貸款時,如果申請頁面強制要求用戶買金融保險,那麼用戶必須同意買保險才可以繼續申請貸款。而申請頁面沒有出現購買保險的選項,則貸款不需要買金融保險就可以申請。有部分貸款確實要求用戶購買金融保險,不接受的用戶可以不申請這類貸款。
另外,貸款機構要求用戶購買金融保險,主要是為了將逾期的風險轉移出去,一旦出現逾期,將會有保險機構進行代償。
㈡ p2p網路貸款平台風險有哪些
P2P網路借貸平台作為新興的網路平台,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有所了解過,也許身邊的人就在使用。那麼P2P網路借貸平台真的就這么好用嗎?不盡然,我在這里給大家介紹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風險,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個人風險
一、P2P平台現在審核借款人相關情況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此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即使證明材料是真實的,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無法做出有效評估,故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二、網路借貸平台都是採取「賬戶式」操作,數額巨大的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這就給了網站控制客戶賬戶余額資金的機會。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甚至捲款走人等「監守自盜」的違法犯罪行為。出借人對自己資金無有效的防控 措施 ,這是出借人面臨的最大風險。
三、當前部分P2P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以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四、P2P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五、P2P借貸一般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解除,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平台風險
除了參與者的信用風險,更為重要的是網貸平台自身的風險,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網貸公司的信用風險
由於資金流量規模較小,多數銀行並不給予P2P網貸公司資金託管服務,這便給部分惡意創辦的網貸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嚴的資金託管機構進行欺詐的機會,這也是「淘金貸」和「天使計劃」詐騙案得以發生的原因。
(2)激烈競爭下的經營風險
由於網貸平台創立初期往往難以盈利,運營成本較高,加之激烈的行業競爭更是延長了「燒錢」的階段,長期難以盈利的平台將不得不面臨關閉的命運。2011年7月,哈哈貸宣布關閉。在其長達一年半的營業時間里,只取得了30多萬盈利,而相較於每年200多萬的成本投入,這一部分盈利顯然是杯水車薪,資金的捉襟見肘讓哈哈貸終於難以為繼。而類似的情況未來或許會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這一初期野蠻生長的行業中。
(3)擔保杠桿過高引致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超過10倍。而網貸公司擔保倍數突破10倍警戒線是業內常態,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大面積的違約將拖垮網貸平台。
就國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 經驗 來看,由於二者分屬有擔保和無擔保模式,這決定了二者的風險和收益水平差別非常明顯。具體而言,Zopa歷史上的逾期壞賬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壞賬率水平達到7.42%,與之對應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達17.11%。就目前國內網貸平台的收益率水平來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間收益率的差別並不明顯。因此,我們認為,這其中很大一部分體現的是投資者對於網貸平台風險所要求的溢價。
就P2P網貸的需求側來看,為市場提供小額貸款的模式除了P2P網貸,小貸公司和民間借貸占據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較而言,一方面,網貸運營的成本遠低於小貸公司,另一方面,其為無法提供擔保、抵押的群體提供了便捷的融資 渠道 ,最重要的是P2P網貸由於藉助網路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在規模上的發展空間遠大於以自有資本放貸的小貸公司。而相對於傳統的民間借貸,P2P網貸消除了向親朋好友借款時欲說還休的尷尬,並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資使得即便發生信用風險也不至於對貸款人構成太大影響。正因為這些比較優勢,P2P網貸在小額貸款這一細分市場中有著生長、發育乃至壯大的基因。
就P2P網貸的供給側來看,由於其為市場提供了一種靈活自主的投資方式,且賦予投資者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較為完善的風險保障體系,相比於傳統的投資理財渠道有其獨到的優勢,受到一批投資者的青睞。正因為此,網貸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資金,具備持續發展的生命力。
由於P2P網貸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間金融的屬性,加之目前國內網貸市場沒有受到制度的強制約束,這使得其領先於整個金融系統實現了利率市場化,因此網貸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為觀察民間信貸市場的窗口。進一步來看,隨著網貸平台與區域性金融機構合作的不斷推進,本地化趨勢將使得其作為區域信貸供求觀察窗口的功能不斷凸顯。而這可以為我們從微觀上觀察某一地區的經濟活動提供一種新的、可行的途徑。
㈢ 貸款平台簽了合同說我風險評估偏低要交金融網貸商業保險!交三千!優惠2850!實際交150!我沒交!
一看都是坑。
哪有3000塊錢的保險給你優惠2850的?
要慎重考慮。
㈣ 互聯網金融借 貸款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貸款的風險要低於投資風險吧,反正個人感覺是這樣的,不過即使貸款也要找靠譜的機構,畢竟個人信息安全也是比較重要的。朋友在閃銀辦過信用貸,放款很速度,審核3分鍾通過。
㈤ 貸款要買金融險嗎在哪買多少錢
您好,有些銀行是需要購買金融險的,這些保險通常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找銀行購買就可以。
㈥ 在平安普惠辦理個人無抵押貸款是否需要交金融意外險這是為什麼
不需要,
無抵押貸款資料: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信息;
提供穩定的住址,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資料;
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㈦ 網貸的風險分析
法律主觀:
我們現在都覺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並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風險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兩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規模累計達三千億元。P2P網路貸款,即點對點信貸,指的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路平台實現借貸。P2P網路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導致投資人(出借人)無法收回本息,從而引發訴訟。筆者系統梳理了各類訴訟案例,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P2P網路貸款的債權轉讓、風險備用金、獨立擔保與反擔保、風險買斷的性質、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認定、利息與違約金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一、債權轉咐粗悄讓P2P的實質是民間借貸,但其與傳統的民間借貸不同。傳統的民間借貸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達成借款協議,中間通常沒有第三方的參與。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中間網路平台衡渣達成借款協議。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貸法律關系;平台與雙方簽訂居間合同,是居間法律關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時,平台也作為一方主體參加進來,明確寫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平台償付出借人的本息,債權轉讓給平台。那麼此時,相當於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個債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時,不發生債權轉讓的後果。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轉讓合同才開始進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雖然同時簽訂,但是後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為前提,相當於附條件生效的情況。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況之外,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很多平台也凳爛都推出了協助借款人債權轉讓的服務功能,以促進資本流通。此時,第三人作為新的借貸協議的債權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平台本身作為債權受讓人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雖然平台作為廣義的第三人可以成為債權受讓人,但有專家認為,從監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為債權受讓人,不應成為借貸協議的一方主體,應僅作居間人與雙方形成居間法律關系。因為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平台受讓出借人的債權,相當於平台對債權人進行隱性擔保,不利於風險隔離。若平台受讓的債權出現嚴重的債務違約,造成平台破產,會形成系統性風險,影響平台整體投資人的權益。二、風險備用金實踐中,除了上述借貸合同中嵌入債權轉讓合同的形式外,還有的平台與借貸雙方約定,如果債務人按期未履行還款,平台以風險備用金(有的平台稱為風險儲備金)償付債權人的本息。風險備用金來源於平台向債務人所收取的服務費。此種償付受有限償付和按比例償付規則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額本息償付,根據情況而不同。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充足的情況下,可能足額償付;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不充足的情況下,可能只是有限償付。這與一般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同,平台並不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只是相對程度的風險補償。平台上的風險備用金屬於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費,平台為實際的所有權人。其以風險備用金向債權人清償後,取得了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此時平台即成為案件的原告。這里涉及風險備用金的監管問題。風險備用金帶有一定程度的擔保性質,是否應該設成獨立賬戶,由有關部門進行運行監管和第三方資金託管,以使資金使用更透明和規范。三、平台擔保平台在性質上一般都登記為「金融咨詢」和「信息服務」公司,並不具有擔保公司的法定資質。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賦予擔保公司的相關許可權行使擔保權利。平台一般引入擔保公司,由其與借貸雙方簽訂協議,進行擔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時具有擔保公司的資質,對債務進行擔保,代為清償後,也可以成為原告,但與平台因債權轉讓協議成為債權受讓人後的原告並不相同。平台提供擔保,是平台作為擔保人,其對出借人履行的是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其向出借人代債務人清償,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其是因追償權而成為原告,非因與借款人有借款關系而成為原告。平台因債權轉讓協議為債權受讓人,其是直接作為借款人的債權人,與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貸關系,並不是作為債務人的追償權人。很多專家學者從理順平台定位而言,認為平台應只成為居間人,不應該提供擔保或進行債權受讓;且擔保也有擔保資質和借貸交易數額不斷增長擔保力不足的問題。也有專家認為,目前的擔保和債權轉讓情況是個過渡階段,符合我國網路借貸的現實需要,在徵信體系不完備、大數據還不能完全抓取到個體信用的情況下,引入擔保對於消除出借人的後顧之憂,促進民間資本流通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各方專家普遍認為,如果進行擔保,平台還是引入有擔保資質的公司進行擔保,平台自身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更有利於平台的中介性質,理性回歸其自身的角色定位。當然,具體如何操作,還有待於監管規則的制定和相關立法。四、其他擔保主體除了平台擔保外,實踐中最多的還是其他主體擔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質押擔保,或由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專門的擔保機構等。例如,陸金所是由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額擔保公司,如有利網;開鑫貸除了小貸公司擔保外,還與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如江蘇省國信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瀚華擔保等。為進一步控制小貸公司的擔保風險,引入再擔保機制,即在省內小貸公司提供擔保的同時,江蘇金創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出借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再擔保。電子商務平台的招財寶平台引入眾安保險公司進行擔保;而眾安保險公司承諾進行擔保是因為債務人有自己的資產可以作為授信依據;淘寶和天貓上的商戶作為借款人是以其應收賬款作為對眾安保險公司的質押;購買了招財寶上理財產品的用戶作為借款人,是以其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作為向眾安保險公司的信用擔保。擔保增強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導致網路借貸在去年出現井噴式發展,但有的擔保公司擔保力不足,擔保資金無法匹配迅速擴張的借貸交易量,已經違背了法律關於擔保杠桿的規定。所以當借款人違約時,擔保公司並不能履行擔保責任。到訴訟階段,擔保人可能與債務人一起構成共同被告。擔保人敗訴後,無實際償付能力,造成判決執行不能,影響了司法判決的權威性。五、反擔保的登記有的公司進行擔保時並不要求債務人進行反擔保,如陸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後,要求債務人對其提供反擔保。在反擔保中,有的需要進行抵押物登記。在實踐中,由於主合同是在網上簽訂的電子合同,登記部門不進行抵押登記。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對擔保人的反擔保不能生效,擔保人在對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償後,自己向債務人追償時權益的實現不能得到保障。電子合同被廣泛應用在網路貸款中,因電子數據自身可能被無痕篡改、容易滅失、原始性無法保障等給法律適用帶來很多困擾。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原件形式」成為法律關注的熱點,急待權威機構進行可信時間戳認證,用於解決數據電文的真實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證明,以使其適用於法律效力的證明需要。六、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擔保合同中約定,即使借貸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依然有效,擔保人無條件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看待?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似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物權法的但書看,物權法否定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擔保,僅認可法律的例外規定。為適應國際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目前,我國司法實務掌握的原則是僅確認國際商事交易獨立擔保的效力,其他情況即使擔保合同有約定,也不承認獨立擔保的效力。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考慮到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意義上的擔保權從屬性規則,取消了擔保法對擔保人的一些權利保護,責任具有異常嚴厲性,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處理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七、風險買斷的責任性質有的公司與借款人簽訂風險買斷協議,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與出借人的借款協議,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無條件承擔償付責任,並不再向借款人進行追償。風險買斷的概念曾出現在中國證監會[2010]30號《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訂合同,由擔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與符合條件的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義務人支付費用,保本義務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現虧損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相應損失。但償付後保本義務人放棄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償權。此意見把擔保人與風險買斷的保本義務人區別對待。從風險買斷的特徵看,其具有擔保的屬性,但又與擔保法意義的擔保不同,風險買斷人在代為償付後,放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顯然,風險買斷的責任比擔保更嚴厲。在保本基金的問題上,因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無效的情況,所以並未引起爭議。但在P2P網路貸款情況下,如果主合同無效,買斷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買斷協議的性質,爭議很大。如果比照擔保法的規定來處理,主合同無效,那麼風險買斷協議即使約定了無條件承擔全部償付責任的條款,也應認定無效。另有一些學者認為,風險買斷由於不具有追償性,不屬於擔保,不能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應按一般合同來處理。主合同無效時,並不必然導致其無效。但如果風險買斷協議依然約定了對借款人的追償權,那與上述保本基金的風險買斷實質上不是一個內涵,原則上還是屬於擔保法的范疇,應依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八、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蹤或死亡後,乙利用其賬戶和密碼以其名義進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一般而言,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義欺詐出借人而簽訂的借款協議,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應屬無效。一般情況下,對於個體主體,不涉及國家利益的,屬於出借人擁有可撤銷權的情況。出借人可以選擇是否撤銷,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並不申請撤銷。如果出借人申請撤銷,借款協議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借款人應承擔合同被撤銷後而無效的全部法律責任。出借人是基於對擔保人的擔保信任而與借款人簽訂協議,合同被撤銷,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專家從另外的角度分析認為,由於網路交易的特殊性,當事人通過網路簽訂電子合同,一般非實體見面,比照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宜直接認定合同有效,更有利於維護網路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保護。九、本金的認定以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並存的問題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如果預先扣掉利息,那麼本金應是以扣除利息後的數額計算。但出借人並未預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從借款人處扣除平台居間費。本金應如何認定?傳統民間借貸因不涉及平台作為第三方,故不存在這一問題。在網路貸款中平台居間費的性質不屬於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數額為計算標准更符合合同的實質。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法律關系和平台與借款人的居間服務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平台扣除居間費用是平台與借款人的法律關系,並不能影響出借人的權益。如果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原告同時主張,應如何處理?逾期利息體現了對借款人不按時還款的懲罰性,苛其以加重的責任。違約金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二者可以同時適用,但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觀:
p2p網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1、業務模式風險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布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系,出讓人從法律關系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系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2、非法集資風險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話說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戶,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說的「資金池」。3、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台應採取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戶信息安全。但是新鮮的事物,高回報的事物總會和高風險相伴,所以p2p網路貸款行業存在一些風險也是無可厚非的。不管怎麼說國家已經開始重視p2p行業了,也就是說p2p行業的前景是應該被大家所認可的。
㈧ 借款平台強制買保險
「投保」,強制購買保險,隱性扣除保險費,導致貸款金額與收到金額不符。此類「投訴」頻繁出現在借貸平台的借款人中。借貸平台是否捆綁搭售保險產品?銷售流程是否合規?真相是什麼?
近日,藍鯨保險調查發現,目前不少借貸平台確實存在保險產品違約檢查和強制購買保險產品的情況,否則無法獲得貸款。從保險產品提供商的角度來看,包括中匯互保、眾安在線、易安保險、迪達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都與借貸平台有合作關系。
操作不規范,消費者沒有充分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對此,業內人士將借貸平台的「疏漏」一一指向藍鯨保險友絕高。
四大矛宏世盾:借貸平台和保險公司被頻繁投訴。
藍鯨保險在幾個借貸平台咨詢貸款流程。
首先,微信卡貸屬於上海微信匯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主要為信用卡持卡人日常消費提供信用卡余額代償服務。用戶在線提交申請、核實個人資料、完成授信審批後,即可獲得平台提供的授信額度,完成信用卡還款服務。
選擇通過卡對卡貸款借2000元,還款期限3個月。經過初步流程後,待確認的貸款協議頁面上會出現兩份保險協議。一份副本出現在頂部,包含在貸款協議中。借款人在陽光信用保證保險公司辦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每月繳納保費3.37元;另一方面,「借款人意外傷害險」在中惠投保,默認自動勾選。保障期3個月,保費299元。
藍鯨保險試圖取消勾選,卻發現無法進入下一個流程。是指強制購買嗎?帶著疑問,藍鯨保險聯系了卡卡貸工作人員。
「不買保險,就沒辦法從卡卡貸拿到貸款。」卡卡貸工作人員告訴藍鯨保險,並聲稱公司與多家保險公司有合作關系。「目前我們平台的保險費用從299元到1999元不等,主要根據個人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來定。保費直接交給保險公司,平台不從中抽取任何費用。」
無獨有偶,一家名為小贏卡貸的平台,在貸款過程中就配備了眾安在線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雖然默認不勾選,但是小贏卡貸的工作人員也告訴藍鯨保險「沒有保險,是不能貸款的。保險費以第一還款金額支付,費用根據貸款金額和期限調整」。
此外,貸款平台也存在配置保險產品的現象。這款產品是易安保險承保的「借款人意外險」,貸款1萬元,還款期12個月。需要繳納470元/年保費,貸款到賬時自動扣除。
不同的是,雖然保險產品在貸款平台上也是默認勾選的,但是借款人可以選擇取消。取消後,頁面出現「借款人保障計劃有助於提高貸款通過率,一旦取消貸款審核,可能無法通過」的字樣。
在一些投訴平台上,前海財險、永安財險、迪達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都有對借貸平台的投訴。
例如,有借款人投訴在匯花花、秒購平台借款時,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金額不符,事後發現扣除了迪達保險的保費。根據投訴人提供的保單信息,藍鯨保險聯系了迪達保險的工作人員。對方稱,保單是「公共交通意外險」的團險,「應該是從惠花花或者秒購平台投保的,之前有過一些合作」。對此,藍鯨保險嘗試通過匯花花和秒購平台借款,但兩個平台的官網均無法正常打開。
高溢價、捆綁銷售、借款人不明智
「我們主要負責設計產品,不涉及運營和銷售。卡卡貸只是渠道之一,」中匯在回應藍鯨保險時表示。
「眾安在線主要為小贏卡貸平台的貸款資產提供信用保證保險好尺。具體模式是逐一承銷平台匹配的每一份借款合同。」眾安在線表示,「小贏卡貸將在用戶充分授權的前提下,將核保所需數據同步至眾安在線。」
當保險銷售的主動權轉移到借貸平台時,整個借貸流程有問題嗎?
從投訴案例來看,不少借款人反映,貸款發放後,發現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貸款金額不符。甚至在還清所有貸款後,發現自己被「投保」,對保險合同和保障范圍一無所知。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蘇芳表示:「業務流程中可能仍存在違規行為。」。
「明顯存在捆綁銷售的情況。從經濟市場的角度來看,交易雙方的意向需要達成一致」,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郭振華對藍鯨保險的分析說。
「由於銷售場景較多,互聯網保險在部分銷售過程中確實存在不同程度的搭售或強制銷售,但並不是借款人意外險單獨擁有的。」某互聯網保險公司業務負責人對藍鯨保險表示,「監管和行業對這個問題非常重視,正在不斷強化對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公司銷售流程的合規要求,並一直在自查。
此外,保險產品的高保費也讓借款人難以理解。據了解,中匯互保和易安保險官網分別有100元/年和80元/年的個人基本意外險,而貸款平台上的價格分別為299元/3個月和470元/年。
雖然無法直接對比保險產品,但從定價的角度來看,幾位業內人士都向藍鯨保險表示,「就意外險產品而言,保費確實很高」。
「借款人意外險與普通意外險相比,定價角度和風險等級不同,不能簡單以貴或便宜來判斷。」上述互聯網保險公司業務負責人告訴藍鯨保險,「保險公司在一些借貸平台上選人,確定的風險等級較高,導致定價高於普通意外險。另外,從實際情況來看,這類產品的風險概率比較高。」
為時已晚,借貸平台加強風控卻踩了監管「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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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保險業內人士對藍鯨保險指出,借貸資金配置保險產品,從平台方的角度而言,屬於風控手段,例如在卡卡貸平台上,資金提供方徽商銀行要求借款人購買信用保證保險,即是出於對風險的把控。
「如果借款人發生意外,首先支付平台的貸款本金和利息,這都是可以理解的,保險本身也是為了保護貸款資金的安全性,從這個角度來講,無可厚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藍鯨保險分析稱。
事實上,監管對於互聯網保險業務早有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採取默認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過程。此外,第三方網路平台在銷售自身或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時,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將保險產品設置為消費者自主選擇項,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保險產品。
「理論上來講,在進行貸款時,如果資金提供方對借款人的資信能力存有懷疑,有權力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險,包括信用保證保險、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等,這也是平台對自身利益的維護」,粟芳指出。「但從流程上來講,應該是借款人提供了還款能力的證明後,假若還款能力還有所不足,平台再要求購買保險,而不能強行要求借款人買保險」。
此外,粟芳指出,在借貸關系中配置保險產品本身存在合理性,但需要做到合同、條款的完全公開透明,即完全的信息披露,此外,還需給予消費者充分的選擇權,例如可通過其它途經,來代替保險產品購買,繼而證明存在還款能力。
「互聯網保險銷售,包括傳統的保險產品銷售,確實跟消費者心理之間存在一些沖突」,上述互聯網保險公司業務負責人對藍鯨保險表示,從保險公司、平台角度來看,更多希望業務流程簡化、簡便,消費者則希望有更多自主選擇權,「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保險公司也不斷在迭代,嘗試達到平衡」。
本文源自藍鯨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