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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一份50萬元的貸款合同

發布時間: 2023-05-17 19:52:28

㈠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50萬元,3個月內還清,並由丙公司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

沒約定保證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銀行可以向任一方提出主張

㈡ 甲合夥企業因經營需要申請從乙商業銀行貸款50萬元,但其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經抵押給A商業銀行並辦理了抵押

你都已經把自己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都抵押給銀行了,你還可以怎麼處理,等銀行到法院起訴自己,然後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評估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借款本息及費用,再看有無剩餘的,再償還你經營時所欠的債務。

㈢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50萬,甲不僅以自己廠房為抵押擔保,而且還有丙為其提供保證。

1、保證權利無約定時,按一般保證。
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不履行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屜承擔期為必要。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責任已屆承擔期,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但有主債務已適當履行或相應責任已經承擔的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有約定時依約定;
無約定時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至或屆滿之日始,至6個月屆滿時止。但在保證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不負遲延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故丙並不應當償還。

2、可以和抵押人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擔保法》第3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在設定了抵押權的債務中,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㈣ 甲乙兩公司簽訂一總貨款50萬元的買賣合同,約定甲如不能交貨,應向乙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5%的違約金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但是定金和損害賠償金是可以並用的。本人提出以下粗陋見解,僅供參考。
1、定金雙倍返還,預付款返還。此時得到16+10=26萬元。
2、損害賠償金20萬可以和定金並用。因此26萬+20萬=46萬。
其中獲得的補償僅僅是28萬,加上自己付給對方的定金和預付款一共是46萬。是現實中還是理論上找答案你參考吧。

㈤ 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50萬元債權,對丙公司、丁公司各

(1)債權轉讓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原因在於合同法有相關規定。

(2)合同法理論上稱之為"債的轉讓"甲方的轉讓行為必須徵得丙的同意。

(3)債務分配協議未經過債權人同意,故對債權人無約束力。

甲公司對丁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原因是不符合第二條,乙公司一直在催交,不屬於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戊公司也不可提起代位權訴訟,因為不符合第三條,股權不同於債權,股權如不主動撤出,沒有到期日。

(5)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一份50萬元的貸款合同擴展閱讀: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㈥ 甲公司因引進設備需要資金,向乙銀行申請貸款50萬元,並以其價值80萬元的廠房抵押,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來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源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接下是回答:
(1)分別進行抵押權登記,則都成立
(2)抵押權成立,可以進行拍賣追償
(3)乙銀行先登記,具有優先受償權
(4)乙銀行先登記,具有優先受償權,拍賣所得不足50萬的,償還乙銀行貸款;大於50萬不足90萬的,50萬優先償還乙銀行貸款,剩餘部分償還丙銀行貸款;大於90萬的,分別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