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
企業在經營中產生暫時閑余的資金流,如果只能閑置,顯然違背了資本逐利的規律。而那些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由於無法快速從銀行取得貸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又急需資金;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間借貸自然應運而生了。但是企業間借貸有可能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禁止該類行為。後來雖然逐漸放開了管制,但是各部門立法卻並不統一,也導致了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非常高。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的知識,歡迎閱讀。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雖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根據該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這個合同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
而且,企業之間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合同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
同時最新公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的規避辦法
(一)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企業間因資金周轉需要,相互間借貸時有發生。允許企業間進行正常的借貸,保護企業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更好的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秩序。雖然相關管理部門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但是實現這一願景畢竟還要有一個過程,需要時間來完成。
因此,在企業間借貸逐漸放開的今天,企業的決策者們依然要小心謹慎,採取有效的措施預防法律風險。
Ⅱ 企業融資有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企業融資的風險有:
一、按風險性質不同分類:
1、違約風險 即不能按期歸還到期債務,導致企業信用受損甚至引起法律拆訟的可能性。
2、機會風險 指融資企業在融資決策及融資方案實施的過程中,因為選擇了一方案或機會,從而失去其他機會的可能性。
3、法律風險 融資企業在融資方案設計及實施過程中,由於某些環節違規、造假或欺騙行為,導致觸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風險產生的破壞力不同分類:
1、局部風險 即對企業短期內或部分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如費用損失、信譽受損。
2、系統風險 即影響到企業生存或使企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重大變更,可持續發展到影響的可能性。
企業融資風險防範的措施有:
1、提升企業信用等級,提高融資水平。
2、建立科學融資結構,有效規避融資風險。
(1),需要做到對各種渠道得到的資金予以權衡,從企業自身發展出發,考慮到經營成本、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將資金的投放和收益結合起來,在融資之前做好決策,以免出現失誤。
(2),企業需要從資本結構的角度出發,建立科學的融資結構體系,使得各種融資方式之間可以相互補充,優化融資結構,從而有效規避融資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力度,做好企業融資風險防範工作。
4、健全和完善企業融資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2)企業貸款法律風險防控擴展閱讀:
企業常見融資中的法律風險:
1、民間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可能是幾種融資方式中風險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風險在於,與非法集資之間只有「一紙之隔」。
民間融資淪為非法集資的風險具體有兩種:
(1)其一是構成集資詐騙罪;
(2)其二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銀行貸款融資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向金融機構貸款仍然是當前我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主要渠道。
但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企業信用低、財務管理混亂、固定資產少、經營活動不透明、財務信息不公開等問題,這些恰好與銀行對信貸資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強烈的反差,銀行在對中小企業進行審查監督時成本明顯增加,由此導致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的積極性降低。
為了減小自身的風險,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往往設置了更為嚴苛的標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難度大大增加。
中小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貸款資金,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會不擇手段,採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等,由此而引發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高利轉貸罪、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由於貸款詐騙罪不存在單位犯罪的情形,從理論上說,公司、企業作為單位本身不會引發貸款詐騙罪的風險,但在貸款過程中,其同樣可能面臨因貸款所引發的其他刑事法律風險,合同詐騙罪就是其中的風險之一。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就將引發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將被判處罰金,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就可能會面臨拘役、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企業融資按照有無金融中介分為兩種方式: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直接融資:
是指不經過任何金融中介機構,而由資金短缺的單位直接與資金盈餘的單位協商進行借貸,或通過有價證券及合資等方式進行的資金融通,如企業債券、股票、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內部融資等。
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金融機構為媒介進行的融資活動,如銀行信貸、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委託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貸款等。
直接融資方式的優點是資金流動比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點是對交易雙方籌資與投資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雙方會面才能成交。
間接融資:
相對於直接融資,間接融資則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分散風險,實現多元化負債。但直接融資又是發展現代化大企業、籌措資金必不可少的手段,故兩種融資方式不能偏廢。
具體的企業融資途徑:
方略一:無形資產抵質押
擁有專利權,著作權的中小企業可嘗試以此財產權為抵押物,獲得銀行貸款。
方略二:動產託管
對於大量生產型和貿易型企業而言,由於沒有合適的不動產作抵押物,可請社會資產評估,託管公司託管的辦法獲取銀行貸款.
方略三:互助擔保聯盟
中小企業互助擔保聯盟重點解決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擔保和反擔保問題。.它的優點是一次評估信用,較長時間享用.質量和規模相近的企業互保,節約了擔保費用、降低了融資成本。
方略四:生產用設備按揭貸款
由保險公司介入企業融資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產用機械設備按揭。為新置和更新設備的中小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提升產品檔次和競爭力提供了一條融資通道.
方略五: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典當融資手續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不問貸款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
方略六:銀行創新品種
目前銀行創新融資品種琳琅滿目,如抵押貸款方面有國債外匯存單作為質押物的貸款,有標准倉庫質押貸款;在貿易融資方面、有買方信貸、打包貸款、保函,保理,福費廷等品種。
方略七:風險投資
目前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如雨後春筍般進入中國,為許多創業型中小企業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
Ⅲ 企業融資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法律分析:
企業融資是指以企業為主體融通資金,使企業及其內部各環節之間資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運動過程。企業融資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1、負債規模過大。由於債務資金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支付,而且債權人比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要求的報酬率較低。2、資本結構不當。資本結構在客觀上存在最優組合,企業在融資中,要通過不斷優化資本結構使其趨於合理,直至達到企業綜合資本成本最低的資本結構。3、籌資方式選擇不當。不同的籌資方式在不同的時間會有各自的優點與弊端,如果選擇不恰當,就會增加企業的額外費用,減少企業的利益。4、負債期限結構不當。企業的負債期限一方面是指短期負債和長期負債的安排,另一方面是指取得資金和償還負債的時間安排。5、籌資順序安排不當。在籌資順序上,企業應當將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進行合理的規劃,注意保持間隔期。6、預期現金流入量不足、資產的流動性差。負債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現金償還,因此,即使企業的盈利狀況良好,但能否按時償還本息,還要看企業預期的現金流入量是否足額。防範融資風險的主要策略: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和分析模式、合理確定資金需求量,控制資金投放時間、認真選擇融資模式,努力降低資金成本、健全企業融資風險防範機制、提高中小企業自身實力和管理、建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企業需增強法律意識。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維持流動性平穩適度,為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創造良好的貨幣環境。優化基礎貨幣的投向,適度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的力度,著力調整結構,優化信貸投向,為棚戶區改造、鐵路、服務業、節能環保等重點領域和「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提供有力支持。切實執行有保有控的信貸政策,對產能過剩行業中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不搞「一刀切」。進一步研究改進宏觀審慎管理指標。落實好「定向降准」措施,發揮好結構引導作用。(人民銀行負責)
第二條 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通過提高內部資金轉移定價能力、優化資金配置等措施,遏制變相高息攬儲等非理性競爭行為,規范市場定價競爭秩序。進一步豐富銀行業融資渠道,加強銀行同業批發性融資管理,提高銀行融資多元化程度和資金來源穩定性。大力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加快資金周轉速度。盡快出台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指導意見和配套管理辦法,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
第三條 縮短企業融資鏈條。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貸款管理,嚴密監測貸款資金流向,防止貸款被違規挪用,確保貸款資金直接流向實體經濟。按照國務院部署,加強對影子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各類理財產品的資金來源或運用原則上應當與實體經濟直接對接。切實整治層層加價行為,減少監管套利,引導相關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負責)
衍生問題:
融資風險的影響因素是什麼?
融資風險的內因分析:1、負債規模。負債規模是指企業負債總額的大小或負債在資金總額中所佔比重的高低。企業負債規模大,利息費用支出增加,由於收益降低而導致喪失償付能力或破產的可能性也增大。同時,負債比重越高,企業的財務杠桿系數=[稅息前利潤/(稅息前利潤-利息)]越大,股東收益變化的幅度也隨之增加。所以負債規模越大,財務風險也越大。2、負債的利息率。在同樣負債規模的條件下,負債的利息率越高,企業所負擔的利息費用支出就越多,企業面臨破產危險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同時,利息率對股東收益的變動幅度也大有影響,因為在稅息前利潤一定的條件下,負債的利息率越高,財務杠桿系數越大,股東收益受影響的程度也越大。3、負債的期限結構。負債的期限結構是指企業所使用的長短期借款的相對比重。如果負債的期限結構安排不合理,例如應籌集長期資金卻採用了短期借款,或者相反,都會增加企業的籌資風險。原因在於:第一,如果企業使用長期借款來籌資,它的利息費用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固定不變,但如果企業用短期借款來籌資,則利息費用可能會有大幅度的波動;第二,如果企業大量舉借短期借款,並將短期借款用於長期資產,則當短期借款到期時,可能會出現難以籌措到足夠的現金來償短期借款的風險,此時,若債權人由於企業財務狀況差而不願意將短期借款展期,則企業有可能被迫宣告破產;第三,長期借款的融資速度慢,取得成本通常較高,而且還會有一些限制性條款。
融資風險的外因分析:1、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本身所固有的風險,其直接表現為企業稅息前利潤的不確定性。經營風險不同於籌資風險,但又影響籌資風險。當企業完全用股本融資時,經營風險即為企業的總風險,完全由股東均攤。當企業採用股本與負債融資時,由於財務杠桿對股東收益的擴張性作用,股東收益的波動性會更大,所承擔的風險將大於經營風險,其差額即為籌資風險。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營業利潤不足以支付利息費用,則不僅股東收益化為泡影,而且要用股本支付利息,嚴重時企業喪失償債能力,被迫宣告破產。2、預期現金流入量和資產的流動性。負債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現金(貨幣資金)償還,因此,即使企業的贏利狀況良好,但其能否按合同、契約的規定按期償還本息,還要看企業預期的現金流入量是否足額及時和資產的整體流動性如何,現金流入量反映的是現實的償債能力,資產的流動性反映的是潛在償債能力。如果企業投資決策失誤,或信用政策過寬,不能足額或及時地實現預期的現金流入量,以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就會面臨財務危機。此時企業為了防止破產可以變現其資產,但各種資產的流動性(變動能力)是不一樣的,其中庫存現金的流動性最強,而固定資產的變現能力最弱。企業資產的整體流動性不同,即各類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佔比重不同,對企業的財務風險關系甚大,當企業資產的總體流動性較強,變現能力強的資產較多時,其財務風險就較小;反之,當企業資產的整體流動性較弱,變現能力弱的資產較多時,其財務風險就較大。很多企業破產不是因為沒有資產,而是因為其資產不能在較短時間內變現,結果不能按時償還債務,只好宣告破產。3、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的場所。企業負債經營要受金融市場的影響,如負債利息率的高低就取決於取得借款時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求情況,而且金融市場的波動,如利率、匯率的變動,都會導致企業的籌資風險。當企業主要採取短期貸款方式融資時,如遇到金融緊縮,銀根抽緊,短期借款利率大幅度上升,就會引起利息費用劇增,利潤下降,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由於無法支付高漲的利息費用而破產清算。
Ⅳ 怎樣控制中小企業貸款風險
當前經濟形勢復雜,風險因素多變,中小企業雖處在各個不同行業,但卻面臨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體經濟形勢持續低迷影響,生產與銷售增速雙雙放緩,部分企業處於經營虧損困難時期,甚至是減產或停產狀態,企業的經營風險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構成了一定影響。筆者認為當前涉及企業的幾類風險值得銀行重點關注,需加強防範控制。
值得重點關注的風險
(一)涉及民間融資的企業值得關注。受經濟形勢影響,許多企業處於微利甚至虧損狀態,加之近兩年社會民間高息融資風生水起,部分企業經受不住高額利息誘惑,將部分生產資金投入到民間融資領域,導致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給貸後監控帶來了一定困難,間接或直接地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構成了威脅。
(二)偏離經營主業的企業值得關注。一些中小企業除了經營自身主業外,還直接或間接從事房地產開發、資本市場等其他行業,由於受自有資金、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宏觀政策把握等因素影響,加之難以預料的各類風險,使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力不從心,很難達到預期目標,潛在風險較大。
(三)關聯擔保企業風險值得關注。一是擔保公司關聯現象要關注。當下擔保公司在為銀行借款客戶提供擔保的同時,為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的單位,大都也是銀行的借款客戶,導致擔保公司為違約貸款客戶代償後,必然要對反擔保單位進行追償,這就勢必對反擔保單位自身生產經營和歸還銀行貸款構成了連鎖影響。二是企業之間互保風險值得關注。為解決擔保難問題,銀行在發放中小企業貸款時對無抵押物的企業,採取了企業相互擔保或聯保方式,其中一戶出現風險,就要涉及多個企業,銀行很難順利處置。
(四)行業系統風險值得關注。受國際金融危機、宏觀政策調整、發展戰略轉型等因素影響,鋼貿、光伏等行業風險已經完全暴露,生產形勢與效益始終處於低迷狀態。為此,對處於行業低谷的企業及露出風險端倪的行業,銀行要密切予以關注,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積極應對行業系統風險。
(五)淘汰行業貸款風險值得關注。近年來隨著招商引資力度加大,部分被南方發達地區淘汰的「三高一資」或低技術、低產能的產業逐漸向北方經濟欠發達地區轉移,特別是一些機械部件加工、蓄電池加工、紡織印染行業等產業,這些被轉移承接過來的產業,整體水平處於初級加工階段,技術含量低、能耗高、佔用資源大,可持續發展後勁不足。
風險防控措施
(一)拓展營銷要把風險防控放在首位。當前經濟形勢復雜,風險多變,中小企業雖處在各個不同行業,但卻面臨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體經濟形勢影響。因此,銀行在拓展市場時,不僅要做大規模,提升速度,更要在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下,對經濟形勢的把握有敏感性與洞察力;在風險防控上,具有識別風險,規避風險,控制好風險的技能,樹立風險控制優先經營理念,審慎發放好每一筆貸款。
(二)謹慎處置停產和半停產企業貸款。一是對徹底停產企業的處置。要在貸款到期前提前採取控制措施,該退出的要果斷退出,還可救助扶持的,要在擔保措施完備的情況下適當扶持。同時還要搞清信貸資金究竟被企業用在何處,是投資其他行業還是參與民間融資了,對沒有用於主業、參與民間融資的必須堅決收回。二是對半停產或臨時停產的企業的處置。對這類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生產資金需求情況,靈活把握授信政策,掌握好用信節奏與放款額度,做到適時、適度支持,對發展前景看好的繼續支持,在支持中對沒有起色、無可救葯的企業也可較為輕松地退出。
(三)加強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管控。根據關聯企業貸款情況,銀行要將涉及關聯企業的貸款逐戶建檔,重點進行監控,對有貸款的名不副實的關聯企業,要採取措施逐步退出,對貸款額度偏高的關聯企業要將貸款額度控制在適度水平。禁止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同時,對涉及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信貸資金要認真審核,防止通過虛假關聯交易挪用信貸資金,改變貸款用途。
(四)採取分類管理工作措施。信貸人員對維護的客戶,要按客戶生產經營狀況建立風險監控台賬,按照正常經營類、經營不正常、長期虧損、已停止生產經營等類別,根據客戶分類情況,確定繼續支持、適度支持、減少支持、逐步退出、立即退出等客戶,再根據客戶類別制定出相應的支持或風險控制措施,對後三類客戶信貸人員要按月進行重點監控,並將監控情況在風險監控台賬中予以詳實反映,總行對後三類客戶也要按月進行監控,上下聯動,切實做好信貸風險防控。
(五)堅持有進有退信貸策略。由於整體經濟增長水平走低,各個行業景氣度持續低迷,實體經濟也深受其累,復甦形勢不容樂觀。在行業風險控制上,銀行除對已列入重點監控的行業加強監控外,對其他處於產業水平粗放階段的企業也要審慎放貸。在審慎拓展的同時,還要根據本地企業實際情況,不能因為企業整體風險水平高而因噎廢食控制過死,影響業務發展,關鍵是在拓展業務時要堅持風險可控、適度支持原則,並根據不同客戶經營狀況,靈活把握授信政策,做到進退自如,發現風險能夠及時有效進行處置。
(六)合理控制貸款授信額度。在授信准入前,信貸人員要嚴格按貸款新規要求,加強貸前調查,查清、查實企業項目進展、生產開工、資金需求、銷售回籠、銀行負債等情況,授信額度要根據客戶實際資金需求來核定,嚴禁超額授信。在實際操作中除了要調查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外,必須對借款人的實際銷售收入、銀行徵信情況調查清楚,授信總額要控制適度。
Ⅳ [當前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信貸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對策]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信貸
一、當前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信貸面臨的法律風險(一)貸款用途監管不嚴中小企業由於其經營的靈活性,存在個別企業以生產侍中經營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而實際上貸款資金被以各種方式挪作他用的情況,改變了貸款的用途,使銀行的貸款風險放大。當企業違約時,因失去了資金的第一保障,銀行即使通過訴訟,執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業務貿易背景不真實
在貿易融資業務中,按照監管機構規定,銀行有審查業務背景真實性的義務。如貿易背景不真實,則屬於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必然導致風險增加。一些業務中,即使企業提供了一定比例祥遲的保證金,但由於其缺乏真實的貿易背景,沒有質押合同,「保證金」也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扣劃,無法起到擔保作用。在涉及應收賬款質押或轉讓業務中,個別中小企業通過提前開票、修改賬期、虛假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壞賬風險轉嫁給銀行,或是惡意騙貸。而且,部分應收賬款基礎合同存在履約瑕疵風險,都使銀行面臨較大追索不能風險。
(三)設定的抵質押缺乏合理性、可操作性
擔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在貸款出現風險時,藉助借款人資產或者第三人的力量保障債權能夠被足額補償。由於中小企業普遍缺乏有效擔保物,個別機構為追求業績,在接受企業抵質押物或保證時,放鬆了要求。從起訴的個案看,一些貸款抵質押的設置缺乏合理性,在貸款出現風險情況下,根本無法處置。比如,建築物分幢分割抵押,因無獨立通道或不能利用公共設施及道路導致無法處置變現。部分業務中抵押物處於異地,抵押物貶值無法及時發現,即使通過訴訟執行,也因當地政府幹預而處置困難。
(四)質押物滅失使銀行債權失去保障
由於商品融資業務法律關系復雜,操作環節多,在質押物監管環節上,為確保安全,一些業務採取了監管公司監管形式。但如果監管人不盡職履行監管職責,一旦質押物被出售、挪用或轉讓,或者再被設立其他權利,則銀行貸款可能失去保障。而且,當銀行要求監管公司履行賠償責任時,監管公司又多會以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拒絕賠償。
(五)保全措施不及時,抵質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多次查封,影響處置進度
部分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小企業貸款出現不良時不能及時採取法律清收措施,而是一味地轉化或轉貸,直到貸款再出現更嚴重風險時才提起訴訟,這時企業往往處於停產或關閉狀態,企業負責人或股東已難以聯系,資產無從查找,喪失了最佳清收時機。有的企業資產已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有的借款人資產甚至已被法院查封多次。在銀行抵質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行查封的情況下,銀行的債權清收過程必然受到其他債權人影響,可能會成為清收阻礙。
二、加強法律風險防控的建議
(一)加強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
從法律方面看,要注重對企業提供的報表、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查驗。認真核實企業所提供報告、報表、票據、合同等資料的老宴山真實性,既可避免對企業償還能力做出誤判,又可掌握了解企業貸款的真實用途。特別對貿易融資業務,更應嚴格審查對應貿易背景的合同、發票以及相關單據,確認貿易背景真實性。在融資發放後,要嚴格執行受託支付管理規定,加強貸款用途的檢查,確保貸款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一致,嚴防借款企業通過關聯企業或者多頭開戶的方式,將貸款資金投入股市、樓市以及民間借貸等高風險領域。
(二)確保擔保措施真實有效可行
一是加強對擔保物的審查。對法律規定不得設定擔保的財產,要依法嚴格禁止用於擔保。注重對擔保物變現速度、執行可行性等情況的分析,對不易變現、難以拍賣執行的擔保物要求企業予以更換。不建議採取異地抵押方式。要根據抵押物的市場價值,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定抵質押率,以提高債權的受償率。二是強化押品的動態監管。在貸款存續期間,擔保物的實物和價值上是動態變化的,相應地銀行對押品必須進行全過程動態連續監管,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如發現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證明抵押人轉讓無效,追回抵押物。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立即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若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或喪失,銀行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三是採取保證方式擔保的,必須以保證人有保證實力為基礎。在關聯企業提供保證情況下,要對關聯情況進行調查,判斷相互影響的程度,以此對借款企業經營實力作出全面、准確的判斷。對一些中小企業來說,常常存在公司資產、資金運用同企業主個人財產、資金運用混同的現象,但法律上企業主個人和其企業又是不同的法律主體。為防範上述問題給銀行融資帶來的風險,應根據中小企業借款情況,必要時可要求企業主個人、家庭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三)審慎與監管公司合作
在選擇監管公司時,應選擇企業實力強、經驗豐富、具有相應的監管資質及專業監管人員的公司,降低監管中出現風險的可能性。在開展業務前,銀行(質權人)、企業(出質人)、監管公司應明確各自的職責及違約責任。特別強調監管公司在初始及換貨過程中接收貨物時的驗貨職責,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種類、規格、質量、數量等重要內容。監管公司對質物的審查義務應該是實質審查,審查的內容及范圍應在監管合同中予以明確。若在驗收中發現押品不符,監管人應拒絕接收並及時通知質權人,否則應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在與監管公司合作中,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及時跟蹤監管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商品監管情況,有效督促其履行監管責任,防範監管風險,杜絕過度依賴。在質物丟失、被挪用等情況下,應及時要求監管公司履行監管責任,補充質物。對拒絕履行的,要及時按照相關要求起訴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
(四)合理把握依法清收時機
一是迅速保全、及時訴訟。在貸款逾期、催收無望的情況下,要正確把握好訴訟時機,及時保全、迅速提起訴訟。特別是對經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有轉移資產及其他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如其不能及時提供有效擔保,應立即提起訴訟。要充分運用好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對借款人、擔保人或者其股東的動產、不動產、股權等進行查封、凍結,並積極查找可以執行的其他財產,最大限度地保全銀行資產安全。二是合理選定被告。除對借款人提起訴訟外,對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或者需承擔責任的監管人等也不能遺漏。如查明借款人的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注冊資金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或者不實驗資報告等情況的, 應追究出資人的責任和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三是合理運用法律,最大限度維護銀行利益。對借款企業利用關聯企業或其他組織之間的交易進行利潤轉移、不等價交易轉移財產等情況逃避債務的,應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借款企業的行為。對債務人有到期債權並且能行使而不行使的,應積極行使代位權,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
(五)積極探索依法維護銀行權益的新舉措
一般來說,法人起訴案件因受不確定因素影響較大,案件從立案到執行終結至少需要一至二年的時間。而對銀行來說,在此期間內抵押物面臨貶值甚至滅失的風險。如果有政府幹預或者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則貸款清收處置時間更久,更不利於不良貸款清收。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極易在經營出現困難的情況下主動申請破產,導致訴訟程序中止。因此,在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上,要注意訴訟和非訴訟手段相結合,重視採用以訴促談、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方式,靈活採取催收函、律師函、支付令等多種法律措施,積極開展執行清收工作,降低清收成本。在勝訴執行工作上,可以藉助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提高執行成效。鑒於仲裁具有一裁終局、效率較高的特點,可在與中小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優先選擇仲裁條款,約定仲裁方式解決爭端,以提高訴訟案件審理效率。
(責任編輯 耿 欣;校對 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