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貸款余額

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貸款余額

發布時間: 2023-06-29 00:07:15

『壹』 商業銀行對最大的十家借款人的貸款總額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切實加強銀行業的監管,督促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和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參照國際慣例,我行對1994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及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4]38、171號文印發)進行了修訂。新的指標分為監控性指標和監測性指標,並把外幣業務、表外項目納入考核體系,以期真實、完整地反映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經營風險。現將修訂後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有關新指標的填報口徑,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按新的指標體系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通知》(銀發[1996]335號)已作統一規定。
新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中,凡與本文相抵觸者,均以本文為准。

附:一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

一、監控性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指標(本外幣合並考核)
資本凈額與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資本凈額
1.───────────────≥8%
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

核心資本
2.──────────────≥4%
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

註:資本凈額=資本總額-扣減項
(二)貸款質量指標(對人民幣、外匯、本外幣合並分別考核)
逾期貸款余額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呆滯貸款余額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5%,呆帳貸款余額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2%。
逾期貸款期末余額
1.────────≤8%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呆滯貸款期末余額
2.────────≤5%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呆帳貸款期末余額
3.────────≤2%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三)單個貸款比例指標(本外幣合並考核)
1.對同一借款客戶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凈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對同一借款客戶貸款余額
───────────≤10%
資本凈額拆拍

2.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50%。
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
──────────────≤50%
資本凈額

(四)備付金比例指標
1.人民幣指標。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庫存現金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於5%。

(在棚遊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庫存現金)期末余額
─────────────────────≥5%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2.外匯指標。外匯存放同業款項和庫存現匯之和與各項外匯存款之比不得低於5%。
(外匯存放同業款項+庫存現匯)期末余額
─────────────────────≥5%
各項外匯存款期末余額

(五)拆借資金比例指標(僅對人民幣考核)
拆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4%;拆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8%。
拆入資金期末余額
1.────────≤4%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拆出資金期末余額
2.────────≤8%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六)境外資金運用比例指標(僅對外匯考核)
境外貸款、境外投資、存放境外等資金運用與外匯資產之比不得超過30%。
(境外貸款+境外投資+存放境外)等資金運用期末余額
─────────────────────────≤30%
外匯資產期末余額

(七)國際商業借款指標(僅對外匯考核)
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含出口信貸)和境外發行債券(不含地方、部門委託)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超過100%鏈御銷。
(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境外發行債券)期末余額
───────────────────────≤100%
資本凈額

(八)存貸款比例指標
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75%(其中:外匯各項貸款與外匯各項存
款之比不得超過85%)。
1.人民幣、本外幣合並指標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75%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2.外匯指標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85%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九)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
1.人民幣指標。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長期貸款與余期一年期
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過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長期貸款期末余額
───────────────────────≤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額

2.外匯指標。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外匯中長期貸款與各項外匯
貸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6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長期貸款期末余額
───────────────────────≤60%
外匯貸款期末余額

(十)資產流動性比例指標
各項流動性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低於25%(其中:外匯各項流動
性資產與外匯各項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60%)。

1.人民幣、本外幣合並指標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
─────────≥25%
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

2.外幣指標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
─────────≥60%
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

二、監測性指標:
(十一)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
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
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
─────────────×100%
資產期末總額
(十二)股東貸款比例指標
向股東貸款余額與該股東已繳納股金之比。
對股東貸款余額
──────────×100%
該股東已繳納股金總額
(十三)外匯資產比例指標
外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
外匯資產期末總額
────────×100%
資產期末總額
(十四)利息回收率指標
實收利息與到期應收利息之比。
本期實收利息總額
────────×100%
到期應收利息總額
(十五)資本利潤率指標
利潤總額與資本總額之比。
利潤期末總額
──────×100%
資本期末總額
(十六)資產利潤率指標
利潤總額與資產總額之比。
利潤期末總額
──────×100%
資本期末總額

附:二

資本成份和資產(表內外)風險權數、信用轉換系數

一、資本、資產包括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的金融資本、金融資產(含表內、外)。
二、根據不同資產的種類,設定風險權數。風險權數分為0、10%、20%、50%、70%、100%六個檔次。根據風險權數計算出的資產稱為加權風險資產。
三、表外資產項目是指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但有可能隨時轉換為表內項目的資產。信用轉換系數是衡量表外資產轉換為表內資產的風險程度的指標。將表外資產項目的本金數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乘出的數額根據表內同等性質的項目進行加權,從而獲得相應的風險權重資產數額。
四、資本成份
(一)核心資本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
(二)附屬資本
1.貸款呆帳准備
2.壞帳准備
3.投資風險准備金
4.五年(包括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三)應從資本總額中扣除項
1.在其他銀行資本中的投資
2.已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3.已對工商企業的參股投資
4.已對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
5.呆帳損失尚未沖減部分
五、表內的資產和風險權數規定

項目 風險權數(%)
────────────────────────────────────
(一)現金
1.庫存現金 0
2.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款項 0
3.存放同業 10
(二)對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1.對我國中央政府的債權 0
2.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債權 0
3.對一級國家和地區的中央政府與中央銀行的債權 0
4.對二級國家和地區的中央政府與中央銀行的債權 10
(三)對公共企業的債權(指郵電、水、電話、煤氣、交通等基礎部門)
1.對一級國家和我國國家投資的公共企業的債權 20
2.對我國省市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的債權 50
3.對二級國家和我國市以下政府投資的公共企業的債權 70
4.對其他公共企業的債權 100
(四)對一般企業和個人貸款
1.信用貸款、透支 100
2.擔保貸款
(1)保證貸款
①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保證 10
②非銀行金融機構保證 50
③中國境內注冊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保證 10
④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或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保證 50
⑤中國境外注冊的金融機構保證
一級國家和地區 20
二級國家和地區 100
⑥國家特大型企業保證 50
⑦國家大型企業保證 70
⑧其他企業保證 100
⑨其他保證 100
(2)抵押貸款
①土地房屋產權轉讓抵押 50
②居住樓宇抵押貸款 50
③動產物業抵押 50
④其他抵押 100
(3)質押貸款
①人民幣存單質押 0
②外幣存單質押 10
③一級國家及地區和中國政府的國債質押 0
④二級國家及地區的國債質押 10
⑤現匯質押 10
⑥金融債券質押 10
⑦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承兌票據貼現 10
⑧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50
⑨其他質押 50
3.融資租賃 100
(五)同業拆借
1.對本國同業拆借
(1)商業銀行 10
(2)非銀行金融機構 50
(3)中國境內注冊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 10
(4)中國境內注冊外資或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50
2.對中國境外注冊的金融機構
一級國家和地區 20
二級國家和地區 100
(六)其他 100
六、表外資產成份與信用轉換系數規定

項目 信用轉換系數(%)
────────────────────────────────────
1.等同於直接受信 100
2.和特定交易有關的或有項目 50
3.短期的可自動清償和與貿易相關的由於貨物移動所產生的或有項目 20
4.回購協定 100
5.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100
6.買入遠期資產 100
7.部分繳付款項的股票和代表承諾一定損失的證券 100
8.超遠期存款 100
9.票據發行和循環包銷便利 50
10.初始期限為一年以下的可隨時無條件取消的承諾 0
11.初始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諾 50
12.利率、匯率合約 暫不考核
註:1.一級國家和地區是指OECD組織的成員國及沙特和香港地區
2.二級國家和地區指OECD組織的成員國、沙特、香港以外的國家和
地區

附:三

表外項目釋義

一、等同於直接信用形式
(一)一般負債擔保
一般負債擔保主要是指對國際融資業務開具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借款保函指的是在國際借貸活動中,應借款人的要求,銀行向貸款人出具的本息償付保證。借款人若未能如期向貸款人償付本息時,銀行有義務代為償付。
2.透支保函指的是銀行為國內法人駐外機構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透支帳戶而開具的銀行保函,以保證申請人按照透支契約的規定及時補足透支金額。若申請人未能如期補足透支金額,開具透支保函的銀行有義務代為補足透支金額。
(二)遠期票據承兌和具有承兌性質的背書
1.遠期票據承兌指的是銀行作為票據承兌人,對票據完成承兌行為後,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後,承擔對票據的付款責任。
2.具有承兌性質的背書指的是銀行對無追索權票據的背書行為。銀行作為背書人將對被背書人承擔票據的付款責任。
二、特定交易項下的或有項目
特定交易項下的或有項目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預留金保函、認股權證。
(一)投標保函指的是在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時,擔保銀行應投標人的申請而開具給招標人的書面保證。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契約中的義務,銀行則承擔支付賠償責任。
(二)履約保函指的是擔保銀行應賣方申請而開具給買方的書面保證。若賣方未能履行契約時,銀行則承擔對買方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三)預付款保函指的是銀行向買方提供擔保,若賣方未能履行契約時,銀行則承擔向買方償還已預付的款項及利息。
(四)預留金保函又稱留置保函,指的是應賣方申請,擔保銀行開具給買方的留置保函。在某些合約條款中,規定合約價款的部門款項,待項目全部竣工後,才能付迄。這樣,既保證賣方能夠及時收到應收款項,又保證買方能夠在賣方未全部履行義務時,向賣方進行追索。
(五)認股權證指的是可以憑其在規定日期內按協定價格向發行公司購入若干普通股的權利證書。
三、短期的可自動清償和與貿易相關的或有項目
該項目主要指的是有優先索償權的裝運貨物作抵押的跟單信用證(包括出口和進口跟單信用證)。
四、回購協定
回購協定指的是受信人將自己持有的有關資產(一般為證券),按協議規定的售價賣給授信人,並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按協議規定的買價向授信人購回的一種短期融資行為。
五、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
資產銷售指的是銀行出售貸款債權行為。出售貸款債權,既可以減少銀行貸款數額,從而降低風險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又能獲取手續費收入。因買方對該項債權保有追索權,故銀行仍需承擔信用風險。
六、買入遠期資產
和資產銷售相對的,就是資產購入。若銀行購入無追索權的貸款債權,銀行就要承擔該項資產所引致的全部信用風險;若購入有追索權的貸款債權,銀行也要承擔向售方(債務人)索償或向前手追索的信用風險。
七、部分繳付款項的股票和代表承諾一定損失的證券
(一)部分繳付款項的股票又稱未繳足股票,指的是已認購而未繳足股款的股票。
(二)代表承諾一定損失的證券簡稱證券,是一種融券行為,一般是指銀行向證券投資人出借證券。
八、票據發行和循環包銷便利
(一)票據發行便利,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中期授信承諾。根據這種承諾,受信人(票據發行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發行短期票據,而授信人(包銷銀行)則需要承擔已承諾的授信額度內的票據包買或給予備用信貸,以便使票據發行工作能順利地完成,籌措到必要的資金。
(二)循環包銷便利指的是銀行保證證券承銷機構在一定額度內可以循環承銷的融資額度。銀行負責承銷未能售出的全部證券或提供等額的備用信貸。
九、初始期限為一年以下的可隨時無條件取消的承諾
初始期限為一年以下的可隨時無條件取消的承諾指的是已正式簽約的為期一年以內而未曾動用授信額度或尚未正式簽約的授信意向。
十、初始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諾
初始期限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諾指的是銀行已與受信人正式簽約,而資金尚未到位的部分授信承諾。
十一、利率、匯率合約(此項暫不列入考核內容)
(一)利率合約包括:單一貨幣的調換、基準利率的工具調換、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買入期權以及類似的金融工具。
(二)匯率合約包括:交叉貨幣利率調換、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買入期權以及類似的金融工具。

附:四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報表(略)

附:五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國銀行業的合法、穩健經營,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暫行指標執行情況以法人為單位進行考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各商業銀行總行的考核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分行可根據總行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商業銀行進行考核;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是轄區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行,根據各商業銀行總行對其分支機構的分解指標進行考核。
第三條 被考核的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
第四條 各指標均以會計科目和相應的專項統計數據進行歸類計算、填報。
第五條 監控性指標是要求各行必須達到的指令性指標;監測性指標是參考性指標,是監控性指標的必要補充。兩類指標都必須真實、及時、准確、完整地上報。
第六條 監控性指標中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國際商業借款指標、境外資金運用比例指標、單個貸款比例指標、貸款質量指標等按季考核;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資產流動性指標、存貸款比例指標、備付金比例指標、拆借資金比例指標等按月考核。
第七條 監測性指標中的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外匯資產比例指標、資本利潤率指標、資產利潤率指標、股東貸款比例指標、利息回收率指標均按季上報。
第八條 按季考核(或上報)的指標,各行總行必須在下一季度第一月的20日前,按月考核(或上報)的指標,各行總行必須在下一月10日前,報送人民銀行銀行司。各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報送各項指標的時間,比照上述規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有權對未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比例和違反本辦法的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該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行司。

『貳』 什麼是單戶比率

單戶比率
單一客戶貸款比例是指銀行對同一貸款人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余額之間的比例。是防止對單一客戶貸款過多而造成風險過於集中、影響銀行營業安全的措施。合適的比例旨在分散風險。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得超過10%。

『叄』 對同一貸款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你說的:「對同一貸款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5%。」沒有聽說過,應該是對該法條第四款的誤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