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以用於公司經營,還款責任的認定
個人將資金用於公司經營,需要區分三種情況。
一是將資金借給公司使用。此時股東也是公司的債權人,出借人只能向股東主張債權。
二是將資金入股公司,此時出借人也只能向個人索債。
三是賬目不清無法區分個人和公司財產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四、如果他是以法人名義借款,且履行法人借款手續(也就是有了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之一)屬於公司的債務。既是用於他個人的使用,公司也要承擔償還責任,之後公司實行內部清償。
總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貳』 公司法法人借款給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一、 公司法 法人借款給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需要區分對象,如果是公司法人借款給公司,是屬於 民間借貸 的活動,受到法律的規制。如果是公司法人向其他企業或者是銀行機構借款,由於公司法人的行為對外是代表公司的,因此此時借款行為則是屬於公司借款行為,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二、其他法律規定 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 商業銀行法 》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 借貸合同 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民間當中的自然人發生借款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的行為,但是公司法人如果想要將自己的錢財借款給公司的話,需要考慮到已定的情況,比如說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來進行借款,還需要注意的,就是簽訂相關的協議,避免發生一些法律問題。
『叄』 法人信用貸款用於公司,錢要法人自己還嗎
法律分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信用貸款,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個單位,法定代表人才是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肆』 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個人名義貸款是你個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貸款由你自己還的。
其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是你和公司之間的關系。
這些沒有關聯的。除非公司是你自己的。法人和負責人是你。才會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