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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貸款詐騙認定為金融詐騙

發布時間: 2023-08-29 17:10:28

1. 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實施 貸款詐騙罪 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 借款合同 騙取 銀行貸款 ,符合 合同詐騙罪 構成要件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即對單位判處 罰金 ,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 刑罰 。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 抵押 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相關法律 《 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行賄 ,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伍粗戚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凳歷,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腔陵「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 金融詐騙罪 2.貸款 詐騙罪的認定 。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 刑法 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 合同詐騙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 證據 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 定金 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綜上所述,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一般該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但是單位貸款詐騙的情況不是很常見,但是還是有相應的規定,刑法也對貸款詐騙罪做了罪行認定的原則規定,一般貸款詐騙有五種法定形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