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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關於無權豁免貸款

發布時間: 2023-09-18 12:25:46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釋義: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業銀行貸款審查的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一般都要由借款人按照貸款規定的要求,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附有關資料。西方一些商業銀行從事貸款業務還要進行業辯尺務開拓,包括:市場調查,刊登廣告和公關活動,信貸員宣傳,取得正式貸款申請以及財務報表和資信報告等。

商業銀行接受貸款申請後,接下來就要進行貸款審查工作。貸款審查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必須對貸款審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視,貫徹嚴格審查的原則。對貸款的審查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貸款目的和用途的審查

商業銀行要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與貸款方針的要求相符合。銀行貸款,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要求,對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和產品,要嚴格控制貸款的發放;對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在審查貸款用途時,要考慮借款人對貸款的需要程度和貸款用途對銀行收回貸款可能性的影響。如果貸款目的是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如購買原材料、維修設備等,不取得該項貸款,生產經營將受到較大影響,同時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良好,在完成一個生產經營周期後,這些項目的資金又會流回,能夠償還銀行貸款,商業銀行發放這類貸款,信貸資金的安全是有較大保障的,應當考慮給予貸款。如果借款人的目的是為了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商業銀行收回信貸資金的風險較大,應當拒絕發放貸款。

二、對貸款數額和期限的審查

商業銀行對貸款數額的審查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從借款人實際需要考慮,貸款要堅持適量的原則。如果銀行超過借款人實際需要過量地提供貸款,則很可能借款人要把超過其實際需要的貸款用於申請以外的用途,給御哪銀行按期收回貸款帶來風險;第二,從銀行自身貸款額度考慮,商業銀行貸款,要符合風險管理的要求,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資本充足率、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對股東提供貸款的余額與股東已交納股金的比例、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等必須符合法定的要求。

商業銀行對貸款期限的審查主要著眼於發放貸款要保持合理的期限結構。商業銀行貸款要貫徹好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應當保持一個合理的貸款期限結構,中期、長期、短期貸款的比重要符合銀行信貸資產流動性的需要。西方國家一些商業銀行從經營安全性的角度考慮,一般對長期貸款的數額限制較嚴。另外,商業銀行對貸款數額進行審查時,應當與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聯系起來考慮,根據不同的借款用途對資金的實際需求時間具體考慮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期限。

三、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審查

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審查,也就是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審查,這是銀行貸款安全收回的重要保證。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資信狀況審查的結果,不但決定著銀行將是否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同時,也決定著銀行對借款人發放擔保貸款,還是發放信用貸款。按照本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對一般借款人決定發放貸款的,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只有對資信良好的借款人,經商業銀行確認,有能力保證償還貸款的,銀行才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要求,《貸款通則》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攜拆高下要求:(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商業銀行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審查,主要是通過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資料中對借款人的信用分析進行的。

四、對貸款擔保的審查

商業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是加強貸款管理,保障貸款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本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除了經商業銀行審查,認為資信良好,確有按期歸還貸款保證的借款人,以及委託貸款以外,對其他借款人銀行都應當要求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對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審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結合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特點,認真嚴格進行審查。

借款人所提供的貸款擔保,一般分為保證、抵押、質押三種。商業銀行對貸款審查的內容包括對保證人資格、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等等。

商業銀行經過對借款人審查認為符合要求條件的,可以批准發放貸款,反之,如果商業銀行認為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拒絕對其發放貸款。為了加強貸款管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本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實行審貸分離、相互約束的機制。完善貸款審批制度,貸款發放、延期償還、貸款呆賬處理和實行貸款制裁等,都要實行審批,明確審批許可權。同時同一商業銀行系統間應當合理確定各級行的審批貸款的許可權。實行貸款責任效果與獎懲掛鉤,明確貸款管理機構與有關貸款管理人員應負審查決策和檢查考核的責任。商業銀行可以建立貸款審批組織,在許可權內實行集體審查,主管負責人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