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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股權質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3-10-02 19:08:28

『壹』 銀行可以做股權質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將股權質押到銀行貸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押後是可以進行貸款的。

(一)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營業績良好;

3、作為質物的股權業經浙江省證券登記中心登記託管;

4、《貸款通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股權質押貸款的自然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1、股權質押貸款,能按期還本付息;

2、作為質物的股權業經浙江省證券登記中心登記託管;

3、《貸款通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貳』 銀行股權質押可以做貸款嗎

銀行股權質押是可以做貸款的。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聽過甚至因為需資金應急有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然而,「質押」這一東西在股市裡也有,那麼關於「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咱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吧。擴大一下知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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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就是眾多擔保方式當中的一種,即給債務的履行做擔保,債務人(公司)或則是第三人據法合法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如果出現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務人是可以享受該股權的優先受償權的。我們在這里看到的「股權」不僅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出的資金,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極有可能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財務狀況不能維持正常經營了,需要大量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股權質押的情境一般是這樣的:
若某企業由於近段時間需要資金2000萬,融資時用股票進行質押,倘若銀行把錢給他,若用五折折扣率,那拿到手的只有1000萬。為防可能出現無法償付銀行本金的風險,所以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保證不會損失自己的利益,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還有就是公司股權質押是要遵循上限的規定的,大多數股票質押時的質押率會打五到六折,廣泛在5折,期限大多數都是在半年至2年,最終的質押率水平根據質押公司的資質來確定。值得我們花精力關注的是,如果說股權已經被凍結了那麼質押是不能再進行了。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查詢網站還是很多的,比如上市公司的官網、某些金融終端等等。在股市裡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股權質押信息,不是說僅重視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建議各位去點擊下面的鏈接可以獲得一份投資日歷,裡麵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來彌補現金流,要是營業出現了什麼狀況也可以用它來改善。
但是,關於潛在的風險還是會有的,比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
對股票的影響是好是壞的問題,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話,可以視為利好,這怎麼說都是利於開疆擴土的事。另外,要是說流通的股票是你質押的股票,這意思也就是市面上該股的股票數量變少了,需求量大體上沒有大的變化,那拉升該股所要的資金量都減少了,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若是上市公司只是為了一個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的目的,公司財務的窘況也就被暴露了,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會減弱。另外,如果股權進行高質押,萬一導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預警線,若是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形成負反饋,也就是說,影響市場對該股票的做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可能會致使股價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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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貸款的流程和風險責任有哪些

股權質押 貸款的風險責搏緩尺任如下: 一、股權 質哪祥押貸款 的借款人應嚴格按照貸款合同使用資金,確保到期還本付息。 二、質押貸款的股權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貸款人權利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貸款 合同履行 期屆滿借款人歸還貸款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債務 的,貸款人應在借款人歸還貸款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股權出質登記機構將 質押 股權返還給出質人,並注銷出質登記。 四、股權質押貸款未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還貸,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股權。 五、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股權所得的價款,在扣除拍賣或變賣的費用和扣繳應繳稅金後,貸款人有優先受償權,剩餘款項交還出質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六、貸款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所質押的股權,應委託股權交易部門辦理。貸款人在依法拍賣或變賣 有限責任公司 的質押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 債基高權人 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肆』 【農商銀行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股權質押貸款風險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發展和芹磨滿足客戶需要,更好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行有關信貸管理制度,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是指本行認可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非上市流通股權(上市流通股權質押按照《農商銀行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並合法持有的本行認可的銀行股權為質押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本行接受的銀行股權包括(如有變化,將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五家;

(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發、華夏、興業、深發、廣發、浙商、恆豐、渤海銀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內的城商行、被銀監部門批准可以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農商行及農信系統: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天津農商行、天津濱海農商行、重慶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深圳農商行,江蘇、浙江、廣東省的農商行。

超出該范圍的,一律上報總行審批。

(按照《農商銀行金融同業客戶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評級在C級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用於提供擔保的銀行股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發行,出質人依法取得並持有,並符合本辦法的第四條規定;

(二)發行人(行)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未對股權的質押、擔保、轉讓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三)出質人應對其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用於提供擔保的股權應當是未設立質押、質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條 借款人除具備《農商銀行信貸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經工旁納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規,嚴禁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借款人承諾配合本行的貸款支付管理、能夠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四)本行要求嫌啟斗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算、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本行規定執行,利率確定原則上須上浮。

第九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生產經營情況、資產負債狀況、收入情況、自有資金投入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所提供質押股權評估價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價值的90%)。

第四章 質押物的調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的,除提供本行規定的基本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質押股權的權利證明文件;

(二)出質人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三)股權發行人(行)對擬出質股權的意見;

(四)經本行認可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質押物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質押股權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相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六)質押物清單;

(七)本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質押物調查由經辦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並對調查的事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從以下方面對質押物進行調查和核實。

(一)對客戶提供的質押物資料進行逐項核實,確保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二)質押物必須是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可接受質押物;

(三)質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即出質人)所有或享有依法處分權,權屬真實有效;

(四)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報告是否由我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

(五)質押率是否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客戶經理調查完畢後,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真實反映,初步計算質押率,提出明確調查意見。

第五章 股權質押擔保的辦理

第十四條 質押手續的辦理

經審批同意的質押授信業務,經辦部門應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要求,及時辦理有關質押登記手續。

要求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與我行約定:

(一)若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足時,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要求其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否則,在本行向借款人發出通知的第七個工作日,本行可強行終止借款合同,處置質押物,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及其他相關費用,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二)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須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

(三)明確出質人下列事項的及時通知義務:

1.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2.股權變更;

3.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物登記

(一)質押登記前,須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須本行兩名經辦人員與出質人一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嚴禁委託中介機構、出質人獨自辦理質押物登記手續;

(二)質押合同簽訂後,經辦分支機構應將質押原始憑

證提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放款審核;

(三)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質押物的管理和處置

第十六條 質押物的憑證及貸後管理

(一)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押物權利憑證視同有價單證管理,質押物權利憑證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

(二)經辦分支機構負責質押物的監控和檢查,對質押物價值進行跟蹤,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發生的重要事項,每季度需對質押物價值重新評估,評價質押股權的價值是否依然充足,擔保手續是否依然有效;

(三)貸後檢查發現的問題,應依據質押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的,要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辦理業務的,可進一步採取停止授信、終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質人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物危及我行權利的,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質押項下授信;

(五)經辦單位應按季撰寫質押物監控報告,內容包括質押物現狀、質押物價值、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今後擬採取的措施與工作建議。如遇重大問題,應於當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質押權的變更和解除

(一)質押權的變更是指質押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因

各種原因要求變更換質押標的物以及改變擔保方式的行為。

借款人根據不同的變更類型提出質押變更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報經本行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1、借款人申請更換質押物標的,應對新的質押物按本辦法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2、借款人申請改變擔保方式的,應根據新的擔保方式按本行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質押權消滅,經辦機構和出質人持相關還款憑證按相關規定辦理質押物及相關憑證的出庫手續,並到相關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擔保的追加是指在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以補足因股權價值下將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追加擔保方式按本辦法或本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質押物的處置

(一)質押物的處置方式:

1、公開市場出售。按合同約定,委託證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質押股票;

2、轉讓。通過公告或質押雙方主動尋找買方,將質押物轉讓給第三方;

3、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處置質押物:

1、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時;

2、出質人被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債權的情況;

3、借款人不按期足額償還本行貸款本息。

(三)處分質押物變現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保管費以及質押權實現等相關費用,超過部分退還借款人;價款低於所擔保的債權及其有關費用和處分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試行)由農商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伍』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等等。

拓展資料:
部分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陸』 股權質押貸款的注意事項

銀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權質押的貸款條件後,信貸經營部門具體安排法定的貸款手續,根據一些銀行辦理經驗並結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在實際運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借款人應當向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書、借款企業財務報表、貸款證(卡)。公司章程、質押申請書、聲明書、質押股權涉及注冊資本出資的驗資報告等公司證明文件。
(二)股份質押不僅涉及質權人(銀行)和出質人(借款人),而且還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須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貸款的決議、股東名冊和股東大會授權書。
(三)為保證股權質押的合法有效,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債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質人所屬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審批機關(經貿委)提交股權質押申請,經貿委批准申請後,將同意股權質押的批復文件及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等文件向同級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報送備案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出質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冊資本和質押合同號、期限、股權佔比等,工商登記可有效防止質權人將股權再次質押或轉讓。
(四)股權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應會同上市公司向所屬的深滬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登記手續,同時應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披露;股權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必須全部質押,不得部分質押。
(五)為穩妥起見,銀行可將股份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書、《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法律文書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門專業人員對上述法律文書的各項條款進行合規性審查,無法律障礙後,通過股權所屬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銀行債權。
(六)在辦理股權質押貸款前,銀行應充分調查分析借款人和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市場競爭力、發展前景和產權是否明晰等,對融資目的和投資項目進行科學論證,預測借款人未來償債能力和股權質押的實力。對質押股份的價值,可通過權威性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公正的評估,遵循防範風險的原則,在評估真實價值的60%以內確定貸款發放金額,以確保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七)根據《擔保法》第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的規定,銀行應對質押股份的利潤分配等應得權益予以關注,以避免銀行合法利益流失。對行使質押權而取得的股份,按照《商業銀行法》第42雜的規定,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保全信貸資產。
(八)銀行應配備相應的人員,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動態,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資產重組、分立變更等重大經營事項及時作出正確判斷;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要跟蹤證券市場行情,分析質押股票的風險和價值,設置警戒線,切實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