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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增值稅金融貸款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10-09 23:48:41

⑴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企業經營是需要徵收增值稅的,不同行業所使用的的增值稅稅率是不一樣的。金融服務也是需要徵收增值稅的,一般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按照6%的稅率進行徵收;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稅率。

【1】貸款服務,就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像現在一些小額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小額信用貸款都是屬於貸款服務;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注意1】區別「貸款服務」與其他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的收入為各種佔用、拆借資金而取得的「利息」;


【注意2】以「貨幣投資」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注意3】「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金融服務—貸款服務」;「融資租賃」屬於「現代服務—租賃服務」


【2】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指的是以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有貨幣兌換、電子銀行、信用卡、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服務、資金清算等;


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而直接取得的收入


【舉例】銀行卡收單業務手續費、發卡行服務費、網路服務費


【3】保險服務:投保人投保之後,發生保險事故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4】金融商品轉讓:包括有轉讓外匯、有價證券等業務活動。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權」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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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增值稅貸款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一、相關增值稅文件及稅收規定

1.相關文件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

《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

2.相關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將金融服務列入增值稅征稅范圍。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⑶ 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本文對貸款服務的增值稅政策進行整理,並結合一些實例進行解析,以期幫助財務人員在日常實務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貸款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規定,金融服務應稅行為的范圍包括貸款服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及金融商品轉讓。
(一)貸款服務具體界定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包括:
1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2融資性售後回租。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_4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
(二)貸款服務視同銷售的情形
除了上述貸款服務明確的定義外,不要忘了資金拆借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的情形。根據36號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如無償提供貸款服務等),視同銷售服務征稅,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為什麼要這么規定呢?其實,從稅制設計和加強征管的角度講,將無償提供服務與有償提供服務同等對待,均納入征稅范圍,既可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納稅人利用無償行為不征稅的規定逃避稅收。
(三)小結
1.不管貸款發生的主體是否屬於金融業企業,凡發生了資金借貸並取得利息收入的行為,均為應繳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2.「其他個人」既不是「單位」也不是「個體工商戶」,所以其將自有資金無償借給企業的行為不屬於視同銷售服務,沒有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3.企業與企業之間無償借款或者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個人使用,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行為免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全面營改增後,無論是關聯企業之間、關系企業還是非關聯、非關系企業之間,只要相互無償提供資金服務,在增值稅上,均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集團由於資金管理和使用的需要,母子公司之間資金無償使用是客觀存在的,企業老闆們也認為都是自己的錢只是挪個地盤使用卻要繳稅叫苦連天。國家及時出台了20號文,解決了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使用上的增值稅問題。
(一)政策適用條件
根據20號文,單位之間資金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借款的主體必須是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也就是說,包括企業集團公司對成員單位的借款以及企業集團內成員單位之間的借款。
2.借款的特徵必須是無息借款。
(二)關於「企業集團」
20號文中的無息貸款大家比較好理解,糾結的問題在於「企業集團」這個概念。那麼,到底「企業集團」如何界定?是否只要企業自己宣布自己是企業集團就可以,還是需要在工商局那邊具備一定的程序才算是「企業集團」呢?
1.實質要件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號)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2.程序要件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三)實例分析
例1:M公司為集團A企業(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設立)的子公司,在公司經營發展過程中,為解決M公司資金短缺,A企業向M公司借款200萬元,合同約定無息借款,雙方達成一致後簽訂借款協議。就M公司的借款行為,A公司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解析:根據20號文規定,A公司對企業集團內子公司M公司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當然,如果M公司向A公司集團下面另外一家子公司H公司借款,由於都屬於A集團下的內部子公司,也是符合免稅條件的。
例2:B公司由於業務擴張需要,業務人員去工商局辦理新的C公司。C公司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公司成立開展業務和經營需要,於是B公司向C公司借款2000萬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無息借款。對於此行為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解析:20號文僅僅給予了企業集團才有此特權,其他非企業集團的關聯企業、關系企業之間的無息資金借貸,仍視同銷售要繳納增值稅。因此,C公司雖然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由於不是企業集團,因此,B公司向其子公司C公司的無息借款行為需要視同銷售處理,需繳納增值稅,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
20號文僅僅給予了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佔用資金免徵增值稅,但是在實務工作中,許多實業公司一般都投資或者參股了多家企業(關聯企業),這些關聯公司之間資金往來也很頻繁,如果資金往來不計息不利於日常集團資金管理的效率,如果計息又會因利息收入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增加集團稅收負擔。那麼,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呢?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對於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的相關政策規定」解決了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有息貸款的稅收負擔問題。
(一)政策規定
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的模式主要有兩種方式: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即:(1)貸款資金流向:銀行→集團企業A→下屬各企業;(2)歸還資金流向:下屬各企業→集團企業A→銀行。或者,(1)貸款資金流向:銀行→集團核心企業B公司→下屬各企業(含集團);(2)歸還資金流向:下屬各企業(含集團)→集團核心企業B公司→銀行。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即:(1)貸出資金流向:銀行→集團企業A→財務公司D→下屬公司(含集團);(2)歸還資金流向:下屬公司(含集團)→財務公司D→集團企業A→銀行。
(二)適用條件
1.前提必須是集團企業。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對外投資了許多子公司,也喜歡宣稱自己是集團公司,此類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集團企業,不得享受政策優惠。
2.資金需來源於外部。來源於集團內的委託貸款不符合統借統還。
3.統借方為集團或核心企業或者集團所屬財務公司。
4.資金只限於分撥一層。也就是說,資金只能由統借方撥付給下屬公司。如果下屬公司再分撥給其他公司,則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繳納增值稅。
5.集團內貸款利息必須小於等於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如果統借方分撥給集團內其他公司利率高於統借方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率,則不能享受免增值稅,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注意,這里的金融機構是指向外部借入資金的那家金融機構。
6.資金必須由統借方統一歸還。比如,雖然由財務公司D與下屬公司簽訂貸款合同並收取本息,但財務公司不能直接歸還銀行,必須把資金給到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歸還銀行。
(三)實例分析
例3:企業集團A從銀行取得統借統還形式貸款2000萬元,利率5%。分別借給集團子公司B500萬元,利率5%;C500萬元,利率6%;D1000萬元,利率5%,子公司D再將借到款項借給孫公司H公司500萬元,利率5%。解析:
1.貸款資金流向:銀行→集團企業A→下屬各企業;
2.歸還資金流向:下屬各企業→集團企業A→銀行。
例4: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B從銀行取得統借統還形式貸款2000萬元,利率5%。分別借給集團子公司C500萬元,利率5%;D公司500萬元,利率8%;E1000萬元,利率5%,子公司E再將借到款項借給集團其他子公司F公司500萬元,利率5%。解析:
1.貸款資金流向:銀行→B公司→下屬各企業;
2.歸還資金流向:下屬各企業→B公司→銀行。
例5:企業集團A從銀行取得統借統還形式貸款2000萬元,利率5%,資金由集團A付給財務公司D,由D與集團內各公司簽訂統借統還合同。分別借給企業集團A母公司500萬元,利率5%;集團子公司B500萬元,利率5%;C公司1000萬元,利率5%,C公司借給集團子公司E公司500萬元,利率5%。解析:
1.貸出資金流向:銀行→集團企業A→財務公司D→下屬公司(含集團);
2.歸還資金流向:下屬公司(含集團)→財務公司D→集團企業A→銀行。
四、適用稅率及發票開具
(一)稅率
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徵收率為3%。因此,一般納稅人取得貸款利息收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徵收率為3%。
(二)支付的貸款利息能否進項抵扣
根據36號文的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企業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然,其他與貸款服務無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可以進項抵扣。
(三)貸款服務發票如何開具
發票開具雖然是比較簡單的問題,但貸款服務發票如何開具在實務工作中還是比較困擾財務人員的,原因就在於上述文中提到的接受的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大家也就自然認為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實,關於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提供服務的具體情形只有兩種,即: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2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因此,貸款服務雖然不能進項抵扣,但企業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務中,很多銀行開具發票的口徑也是應客戶的需求,如果客戶想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一般也是給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過因為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認證抵扣的話,不要忘記同時要在認證抵扣的當期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否則會產生滯留票問題。從實務工作效率角度來說,既然不能抵扣,也就沒有必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議企業支付貸款利息時,還是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否則如果稅務檢查還需要跟稅務局提供貸款利息沒有進項抵扣的說明,浪費時間和精力。

⑷ 企業稅貸有哪些平台可以貸款

企業稅貸有富民銀行、華興銀行、杭州銀行、平安銀行、交通銀行等可以貸款。
一,稅貸是銀行企業為納稅企業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是不需要抵押和擔保,純信用對企業的要求沒有抵押需要的材料那麼復雜,只需要正常經營,想申請低息的產品還得是企業經營狀態良好,年繳納增值稅3萬以上,年開票200以上。可以貸出納稅額6-15倍左右。還款方式還是比較靈活的,先息後本,後息後本,等額本金,隨借隨還。如果企業的開戶行直接是申請貸款的銀行可以直接操作,正常情況下當天就可以放款啦,如果企業沒有想要申請貸款的開戶行,那隻能先預審額度或者先導該行開戶,因為每家銀行申請的條件准則不是統一噠。二,開戶資料清單:
1、營業執照正本;
2、開戶許可證(三證合一忽略);
3、法人身份證原件+到現場;
4、公章、財務章、私章;
5、租賃合同原件;
6、公司場地照片(有的需要驗點)
三,那麼企業需要的資質條件有哪些
【企業要求】
1、營業執照注冊和實際經營1-2年以上;
2、企業連續一年納稅總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總額)達1萬以上;
3、近半年未變更企業法人;
4、企業必須有實際經營場所;(前期驗點也是用到的)
【申請人的條件】
1、年齡一般要求年滿18-65周歲;
2、一般要求法人申請或者股東申請占股20%以上,有些銀行也接受股東(占股一般20%以上)或實際控制人申請!
四、【納稅評級要求】納稅評級標准共有五檔:A/B/C/D/M級,目前絕大部分銀行申請稅貸要求A級或B級,也有少數一些銀行可以接受M級或C級(通過的概率很低,但是新企業納稅等級是M級的,企業經營狀態良好,納稅額度較多,這個影響不是很大)註: 納稅信用級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

⑸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項目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貸款服務。

(2)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 保險服務。

(4) 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