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業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