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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機構非法發放貸款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5-01-02 14:14:57

⑴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
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這里所說的「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經濟擔保,只憑借款單位的信用發放的貸款。通常信用貸款是要有可靠的條件才能發放的,如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質基礎,如相當的設備、自有資金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資金;以往的信用好,能及時、足額地歸還以往的貸款,並能保證按期還本付息。「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向銀行提供具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擔保,或者向銀行提供物資、銀行票據、股票等實物抵押、質押,以取得銀行貸款。本條規定的「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向關系人提供擔保貸款時採用了比普通貸款人更為優惠的條件,如對關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擔保的數額低於對其他人要求的數額,或者對關系人提供的擔保貸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較低,期限比較長等優惠條件。由於關系人的特殊地位使他們更容易得到在貸款上的優惠,這種「優惠」不僅加大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風險,同時侵犯了其他貸款人的利益,對其他貸款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⑵ 非法放貸司法解釋

截止目前為止,我國並未專門就違法發放貸款罪做司法解釋規定。但是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涉及到了對此罪的條文。其中明確了,本罪屬於特殊主體犯罪,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前提是「違法」,但不存在關系人問題,只是在放貸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因此出現重大損失的後果才構成犯罪。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本罪行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職守」定罪處罰,由於銀行體制變化和加強金融從業人員的制約需要,設立本罪更為科學。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在主觀上,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出於過失,但要求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而這里的貸款不僅包括了人民幣,還可以可以是外幣。不過也需要注意,如果發放的並不是貸款,那麼就不能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論處。而除了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外,單位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違法發放貸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