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核銷辦法
擴展閱讀
商業貸款劃得來么 2025-03-04 11:40:45
保定公積金貸款首付 2025-03-04 11:01:48
澳洲永居購房貸款 2025-03-04 08:50:36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核銷辦法

發布時間: 2025-03-04 07:37:38

『壹』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呆賬核銷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一、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申報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畝備隨時上芹好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嫌耐鉛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二、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的審批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呆賬數額是否准確;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銀行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銀行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除法律法規和《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1、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銀行債權;
3、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銀行債權;
4、銀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銀行債權或者股權。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或直接調整損益,並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

『貳』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相關程序已經終結,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產後3年以上仍未終結破產程序的,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經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出具證明,確實不能償還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由於執行困難等原因,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程序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金融企業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後,或債務人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進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後,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經法院裁定通過,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金融企業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對外投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核銷:
1.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2.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3.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4.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金融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10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3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十三)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十四)對於余額在5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及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對於余額在1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及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抵押(質押)無效貸款或抵押(質押)物已處置完畢的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六)因借款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犯罪,或因金融企業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七)金融企業對單筆貸款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其中,中小企業標准為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涉農貸款是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十八)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第二條 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法定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金融企業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五)持卡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透支款項,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經法院判決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經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按和解協議無法追償的剩餘款項。
(七)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持卡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八)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九)單戶本金余額在2萬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年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十)對於單戶本金余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80天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第三條 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對於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於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叄』 貸款損失核銷是否需稅務機關核准

貸款損失核銷,‍需稅務機關核准。

壞賬損失核銷需要到稅務局備案,資料全了可自行核銷。
企業實際發生‍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對企業的應收賬款,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的壞賬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作出說明並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並區別不同情況,附送下列資料:
1、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而形成的壞賬損失,應附送有關賬冊憑證及債務人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的債務人破產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或遺產償還欠款情況的法律文件、上年末壞賬准備金情況;
2、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應收賬款超過兩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壞賬損失,應附送銷售合同、勞務合同、銷售發票或發出商品、提供勞務的證明及有關賬冊復印件和企業的應收賬款催收記錄或司法機關的判決資料、上年末壞賬准備金情況等;
3、對金融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應附送壞賬核銷匯總明細表、核銷審批表、貸款合同以及發生壞賬的原因、司法機關的判決資料、上年末壞賬准備金情況及有關賬冊等。

『肆』 廈門市城市信用社呆帳、壞帳損失核銷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廈府辦(1996)107號《關於轉發<廈門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及股權評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廈合籌辦(1996)4號文下發的《廈門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及股權評估實施細則》、廈國稅所(1996)012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銀行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關的金融企業財務制度、法規政策,結合我市清產核資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貨款呆賬的認定應符合下列幾種情況: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消、解散,依法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清償後未能還清的部分;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定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4)借款人觸犯刑律,受到依法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借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所欠貸款。第三條 對其他貸款損失的認定應符合下列情況:
(1)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或者無效抵押、質押且無法收回的逾期貸款;
(2)貸款已訴訟,經人民法院裁決,但難以執行的,以至於在清產核資期間未能收回的貸款,或者經法院依法以借款人財產折價處理,仍不足以抵償貸款的部分;
(3)借款單位已關停一年以上的逾期貸款;
(4)逾期(含展期)三年以上作為各社催收放款管理並准備核銷的貸款。
(5)在清產核資過程中經籌建辦指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三家)認定的已損失或即將損失的其他貸款(含拆出資金損失等)。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三種情況的應收賬款可列為壞賬損失:
(1)被核定為呆賬貸款的利息;
(2)貸款本金雖已收回,但無法收回的應收未收利息;
(3)經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確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第五條 凡符合貸款呆賬條件的貸款,由各城市信用社填寫貸款呆賬認定核銷表(一式六份),經評估機構核實確認後,由籌建辦集中全市情況後報市人民銀行、國稅局統一審批。賬務處理原則是:即先沖銷呆賬准備金,不足部分直接從凈資產沖減。在審查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補充材料和調查核定情況時,可要求各信用社補充材料,必要時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第六條 凡符合壞賬損失的應收款項經三方(信用社、評估機構、籌建辦)確認後直接列入營業外支出。第七條 凡符合其他貸款損失條件的貸款,也由各城市信用社填寫貸款呆賬認定核銷表(一式六份),經評估機構核實確認後,籌建辦確認同意後,先予以核銷。賬務處理上,暫掛待處理財產損失,並在評估中直接從凈資產沖減,待籌建辦集中上報市人民銀行、國稅局審批後據實調整賬務。第八條 貸款呆賬准備金在沖銷後應補提,使各信用社的呆賬准備金余額達到截止評估基準日的貸款余額(扣除抵押貸款)的1%。第九條 核銷呆賬貸款在沖銷凈資產過程中如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原則上不沖銷資本金,入股時按1∶1的比例給予入股,同時責成信用社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會,對形成的呆賬貸款及不足沖減凈資產部分進行認定,明確老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合作銀行成立後,要對資不抵債部分實行專項管理,管理辦法比照《較大風險信貸資產管理辦法》執行。第十條 本次貸款損失核銷賬務處理後,各城市信用社應填寫貸款呆賬(或壞賬損失)核銷情況匯總表(附表二),上報廈門城市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十一條 對核銷的貸款呆賬採取「賬銷案存」的做法,即內部進行賬務處理,除經法律公布處理者外,其他對外不公開,對有追索價值的已核銷貸款,要繼續催討,盡量減少信貸資產損失。已核銷的貸款呆賬在以後年度收回的,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其實際收回部分,仍屬信用社原股東權益。第十二條 在貸款呆賬核銷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應及時向廈門城市合作銀行籌建辦反映,各城市信用社不得擅自處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廈門城市合作銀行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並由其負責解釋、修改。

『伍』 核銷的貸款還用還嗎

銀行已經核銷的貸款,銀行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已經核銷貸款的借款人。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呆賬債權核銷僅僅是銀行內部賬面上的處理,屬銀行「內政」,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對外免除債務的性質,不發生呆賬債權實體消滅的後果。呆賬債權核銷之後,銀行並未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反而要積極主動地催收其全部本息。

『陸』 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一、正面回答
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二、詳細分析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應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及審核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情況,借款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情況,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卡小額貸款呆賬核銷除外,可採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經辦行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
三、哪些情況下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追償的債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