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3號令——《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3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規范運營,加強審慎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個人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提供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時,金融機構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定貸款管理制度及各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操作各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金融機構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金融機構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期限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個人消費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於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十年。
第九條 個人貸款利率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規定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確保借款人還款能力。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個人貸款業務。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個人貸款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規定的境外自然人;借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能力;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核實借款條件和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調查內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況、收入情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擔保情況、抵(質)押物權屬、價值及變現能力等。
第十六條 調查應採取現場實地調查與非現場間接調查相結合,包括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信息咨詢及其他數字化電子調查途徑。
對於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貸款,金融機構可通過非現場間接調查核實相關信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除非用於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貸款調查機制,確保調查真實有效,明確調查途徑和方法,防範調查風險。
金融機構可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特定事項,但不得損害借款人權益,確保風險可控,並定期審查第三方資質。
金融機構不得將核心風險控制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並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借款人真實身份及信息。
對於不涉及住房貸款的,金融機構可通過視頻形式與借款人面談,並記錄保存影像。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九條 貸款審查應全面審查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還能力、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評價機制,確保貸款風險評價的全面性、動態性和審慎性。重點關注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必要時分析經營狀況和風險,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金融機構應建立借款人信用風險評價體系,關注借款人各類融資情況,建立健全個人客戶統一授信管理體系,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遵循審慎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流程,明確審批許可權,實現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審批獨立性。
對於線上自動化審批,金融機構應建立人工復審機制,設定觸發條件,並對自動化審批不能有效識別的風險停止流程。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線上業務應符合互聯網貸款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未獲批準的貸款申請,金融機構應及時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上升等異常情況,調整審批政策,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為關聯方辦理貸款時,應遵循關聯交易管理規定,貸款條件不得優於一般借款人,並在風險評價報告中說明。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並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條款。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合同及相關文件。對於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簽訂。
面簽時,金融機構應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妥善保存影像。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明確約定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金額、條件、方式等。
合同中應約定違約責任、貸款提前收回、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調整、罰息收取、授信額度調整等措施,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範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維護借款人權益並公示。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遵循法律法規,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的,金融機構應參與。委託第三方辦理時,應對登記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應設立獨立的放款部門或崗位,確保放款條件落實,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發放。
第三十一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金融機構應按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管理與控制貸款資金的支付。金融機構應建立支付管控體系,利用金融科技,監督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金融機構直接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交易對象。
第三十三條 個人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六
Ⅱ 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最高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融資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但是,這個標准並不適用於民間借貸。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Ⅲ 2020逾期罰息利率標准
逾期罰息多少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逾期罰息標准如下:1、年利率未超過24%的,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年利率超過24%不到36%的,按當事人意願。年利率在24%~36%的民間借貸屬於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借款人不能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利息。3、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什麼?大神們幫幫忙
一、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中國人民銀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3)金融機構貸款罰息法條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後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後一種計息方式中的復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後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
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
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
逾期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是怎樣規定計算的?
(一)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金融機構貸款罰息法條擴展閱讀: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責任屬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在責任范圍上存在不一致,即當事人通過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所獲得的賠償額可以適當高於逾期付款損失,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當事人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未約定其如何計算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則應與逾期付款損失相當,以體現違約責任的損害填補功能。
此時,裁判最終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形式仍應是違約金責任,而非賠償損失責任,但在責任范圍以及計算方法上,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則與賠償損失並無不同。